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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处理违规支付现金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7-02 16:5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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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处理违规支付现金情况的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处理违规支付现金情况的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依法加强现金管理,控制货币投放,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三令五申,严禁违规为客户支付现金,严禁违规支付大额现金。但仍有部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对此置若罔闻。为严肃法纪,惩戒违规,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东升办事处违规签发现金汇票、
招商银行“一卡通”违规支付大额现金、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违规支付大额现金和天津市城市合作银行国华支行违反帐户管理规定支付现金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通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东升办事处违规签发现金汇票问题
1996年9月2日至11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东升办事处违规签发现金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提取大额现金共20笔,累计金额2947万元。签发人均为该办事处主任林胜利。其中金额较大的有:9月4日签发1笔160万元,9月20日签发2笔,每
笔150万元,共300万元,9月27日签发1笔250万元,10月11日签发1笔180万元,10月22日签发2笔每笔200万元,共400万元,10月24日签发1笔250万元,11月15日签发1笔500万元。采取的手法是,先由中山市东升镇永利贸易商行以缴现金
或转帐形式将款项存入其基本帐户,再由永利贸易商行开出现金支票给鲁某等人(据永利贸易商行称,鲁某等人为生意合伙人),然后鲁某等人以汇票付款人的身份办理汇票委托书,再由东升办事处签发现金汇票到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支取现金,收款人每次均为鲁某等人。
以上签发的20笔共计2947万元现金汇票,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对东升办事处严重违反规定签发现金汇票的行为已在全省工商银行系统进行了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东升办事处主任林胜利同志给予降职处分,并扣发三个月的奖金。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全省金融系统也已通报批评。
二、招商银行“一卡通”违规支付大额现金问题
1997年1月3日至3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会计交换员潘小欣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建设银行汇票进帐单,先后7次将1440.3万元资金从建设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先从建设银行南京分行转入)转出,以“吴江春商贸”、“商贸
”和潘小欣丈夫个人帐户为付款人,将资金转入其本人及其丈夫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开立的“一卡通”帐户上(含二人间转帐50万元)利用“一卡通”全国通存通兑的特点,在南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成都等地提取现金1424.4万元,同时个人消费掉15.9万元。
3月14日案发,二人失踪(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追捕)。
潘小欣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得手,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内控不力,下关支行管理薄弱,对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松懈,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对帐、复核;二是招商银行“一卡通”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对通过“一卡通”转入
的巨额资金审查不严,对巨额资金流入流出个人帐户缺乏风险防范和预警提示功能。
中国建设银行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潘小欣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给予下关支行副行长(主持全面工作)李子云撤职处分,下关支行副行长郭峰撤职处分,下关支行会计科科长郑维平撤职处分,下关支行会计科副科长严军撤职处分,下关支行会计科接柜员史伟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下关支行
会计科接柜员刘勤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下关支行会计科稽核员李平记大过处分;给予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财会处副处长唐蓓蓓警告处分。
招商银行深圳、北京、上海、武汉、成都等分行对短期巨额连续提现,既未向上级行报告,也未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已责成招商银行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要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加强管理。
三、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违规支付大额现金问题
辽宁省鞍山市第九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九建)是中国建设银行鞍山市腾鳌支行的基本客户,1996年8月其与外商(案犯)达成协议,双方各投资50万美元(合人民币416万元),到澳大利亚悉尼承包工程,九建须将款项汇到北京进行验资。1996年9月23日,腾鳌支
行用银行汇票汇款416万元到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收款人为九建工作人员李伟,外商要求以个人名义转存到储蓄存折上,遭到北京东四支行的拒绝。10月7日,九建又在腾鳌支行办理现金汇票,试图在北京变为个人储蓄存款,东四支行以工程款不能支现为由再次拒绝。在仍不能变
现的情况下,九建又要求在腾鳌支行直接提取现金。10月10日,由行长助理佟学权经请示行长吴成梅后签批,为九建一次性提取现金416万元,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诈骗资金的方便条件,并引发了10月15日在北京发生的麻醉抢劫400余万元的要案。
腾鳌支行行长吴成梅、行长助理佟学权的行为,一是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辽宁省金融机构大额支现管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问题发生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及鞍山分行
对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腾鳌支行行长吴成梅免职处分,给予负直接责任的腾鳌支行行长助理佟学权撤职处分。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对腾鳌支行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的行为已在全省金融系统给予了通报批评。
四、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国华支行违反帐户管理规定支付现金问题
在天津城市合作银行国华支行十七号桥营业网点开户的企业有109户,基本帐户23户,一般帐户86户,其中54户有现金支付情况。1996年该分理处通过一般帐户支付现金803笔,共计1241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上8笔;30万元以上1笔,共计190万元,均未报
经上级行审批。国华支行十七号桥营业网点的这种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五条关于“一般存款帐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严格大额提现审批办法》(津银计〔1
994〕750号文)中关于“信用社10万元以上现金支出应报联社审批;30万元以上应报市人行审批”的规定。
对于国华支行十七号桥营业网点这种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处以160万元罚款、在天津市金融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城市合作银行撤消了国华支行行长赵恕的职务,同时给予十七号桥营业网点有关负责人撤职和免职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总行对所属分支机构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高度重视,以以上通报的情况为借鉴,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现金支付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坚决克服现金管理上放任自流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支付现金情况的查处力度,发现一个,严肃处理一个。



1997年7月30日
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郑州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三

律师如何代理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下主体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1)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3)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自行提起诉讼。
 (4)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5)权利人书面授权,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起诉讼。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控告方的诉讼策略应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控告方的策略
当客户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律师可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帮助客户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1、和解
我们应当注意到,以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难免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也即“二次污染”,所以和解应该是解决相关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方案。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和解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充分了解侵权公司的资产、信誉等状况,并据此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及侵权方支付赔偿款的能力。
(2)按照诉讼的要求,充分完整的收集好侵权方的侵权证据。
(3)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结合手头证据,分析胜诉的可能性。
(4)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计算出“如果诉讼的话”可能得到支持的赔偿额,并依此确定与侵权方和解时的最高价位及最低价位。
(5)综合以上分析,制订出类似“最满意的方案”、较满意的方案”、“勉强可以接受的方案”、“绝对不可接受的方案”等若干套谈判方案。
(6)准备好谈判不成功后的下一步方案。
需特别提醒的是,向对方公开提出和解之前,必须做好下一步诉讼的准备,尤其是侵权方侵权的证据必须收集齐全。否则,贸然提出和解,无异于通知侵权方提前隐匿侵权证据,这不但对和解不利,于下一步的诉讼也将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2、转换保护方式
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他的秘密性,一旦秘密遭到他人的破坏,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无论如何,都难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因此,当发现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我们建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转用专利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保护,也即“转地下保护为地上保护”。

3、刑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过刑事途径,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刑事途径可以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信息,防止扩散,同时也可以收集到一些在民事诉讼当中无法自行收集到的证据。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2)客观上具有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需提醒的是,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其次,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权利人可以直接自诉。对于50万元损失的构成标准,各地法院要求不一,有的法院认可鉴定结论得出的50万元以上损失即可认定构成犯罪;有的地方法院要求发生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定罪。前者鉴定可以报告成本置换法损失,后者则要求严格。

4、行政: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1)管辖:县级、市级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级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管辖跨区重大、复杂案件。
(2)证据: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申请人的信息相同或相似;
被申请人有获取申请人秘密的条件。
(3)手续:提交要求立案查处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主要证据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2月28日)


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许海峰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李宝金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侯磊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陈大豪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邢宝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王振华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索维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徐发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吴光裕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周振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批准任命朱孝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批准任命柯汉民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批准任命倪英达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批准任命丁鑫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五、批准任命王尚宇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六、批准任命靳军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七、批准任命何素斌(女)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批准任命张学军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九、批准任命张德利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批准任命郭永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一、批准任命秦信联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二、批准任命陈文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三、批准任命陈俊平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四、批准任命李春林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五、批准任命张培中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六、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七、批准任命蔡宁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八、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九、批准任命师梦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十、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