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2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过实践锻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勇于改革,具有开拓精神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科学文化水平、领导管理能力及年
富力强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人事工作纪律,按照选拔干部的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过集体讨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四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长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局、委、办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地质师;
(三)局级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四)局级高等院校和管理干部院校的院长、副院长、校长、副校长;
(五)局级科研单位的院长、副院长;
(六)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长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属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四)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八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长提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直属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各直属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长;
(二)县属公司经理、副经理;
(三)其他相当上列职位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均须经各该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属各局、委、办等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行政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各该级人民政府通过任免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下达任免通知。属于任命的,分别由市长、区长、县长签发任命书。
市属各局、委、办、公司、高等院校等部门自行任免的工作人员,属于任命的,以该单位行政组织名义发任命通知,由局长、主任、经理、院(校)长签发任命书。
第十四条 报请任命正职时,如该单位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得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
第十五条 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报请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各该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其行政职务即行免除,由原提请单位报任命机关备案,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由原任命机关注销其原任职务。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任免工作人员事宜,由各该级人事部门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8日

关于中国增派护士赴阿拉伯也门工作的换文

中国 阿拉伯也门


关于中国增派护士赴阿拉伯也门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5日)
             (一)我方去文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默罕默德·卡巴布阁下
尊敬的部长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再增派六十二名护士和二名炊事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医院工作。

 二、上述增派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事宜均按中、也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三、本换文作为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八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补充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也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种 汉 九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对方来文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大使阁下:
您好!
  仅指出:您的1981年10月31日的来文如下:
  1.贵国政府同意派遣62名护士、两名厨师来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荷台达大医院工作。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工作的生活待遇按照1981年5月31日在萨那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3.您的来文为80年11月28日两国政府在萨那签订的派遣医护人员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补充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我荣幸地代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完全同意您的来文内容。并祝两国之间的友谊更加发展。
  请接受崇高敬意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卫生部长
                       默罕默德·艾哈默德·卡巴布
                           (盖章)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政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本届政府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广大市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贯彻市委的决定,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推进依法行政
(一)市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推进地方政府立法进程,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和规章的质量。
(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条 加强行政监督
(一)市政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办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工作安排布局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条 完善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研究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3、通报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讨论向国家和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
3、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
4、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5、决定人事任免;
6、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
(四)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六)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有关部门和县区落实。
第八条 行政公文审批
(一)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呈报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条 严明作风纪律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好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
(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兰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