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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法律透明度/杨国华

时间:2024-07-13 04:1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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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法律透明度

  杨国华

  WTO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WTO各项具体协议中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

  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是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在WTO中,还有两种方式来保证这一原则。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有关规定

  GATT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规定:

  (1)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习。

  (2)缔约国采取的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让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GATT中的通知义务:

  从1947年开始,GATT秘书处多次提出了总协定所要求的通知义务的问题。1964年3月,缔约方通过了两个“关于贸易信息和贸易促进咨询服务的报告”和“在贸易信息和贸易促进领域进行合作的建议”,提议缔约方立即向秘书处提交法律、条例、决定、指令、有关协议。

  1979年11月东京回合结束时,通过了一项“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谅解要求,缔约方在采取影响总协定运作的贸易措施时,应尽可能通知秘书处,缔约方应在这些措施实施前通知。

  1980年3月,通过了总干事“关于通知和监督的建议”,要求缔约方按照一个时间表进行通知。该建议还要求每半年一次举行会议,专门审查贸易制度的进展进情况。

  1989年4月,通过了“关于加强GATT制度的决定”,编写《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概览》,总结GATT的主要活动,集中报告影响贸易制度的重要政策问题。这项活动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一起,取代了上述开会审查的制度。

  此外,GATT在以下条款及实施的过程中,也对通知提出了要求: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影响贸易的措施、磋商和争端解决、其他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及区域安排、贸易与发展。

  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中的众多协议,大多有透明度的规定。例如,《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应予以公布,并通知世贸组织秘书处。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有关规定

  (1)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在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

  (2)如第一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则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

  (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根据本协定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其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提供所有具体资料的请求予以迅速答复。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三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这些咨询点应在世贸组织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建立。在建立咨询点的期限方面,对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给予适当灵活性。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

  TRIPS第六十三条关于“透明度”规定:

  (1)由一成员实行的、有关本协定内容(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获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法律和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决定和行政裁决应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或者,如此种公布不可行时,则应予以公开,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生效的有关本协定内容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各成员应向TRIPS理事会通知第一款中所述法律和规章,以帮助理事会审议本协定的执行。理事会应设法将各成员履行这项义务的负担减轻到最低程度,并且如与建立法律和规章的共同登记处的磋商获得成功,可决定免除直接向理事会通知法律和规章的义务。在这方面,理事会还应考虑就源自《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三的规定在本协定下产生的通知义务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3)每个成员应随时准备按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第一款所述的信息。一成员如有理由认为某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司法决定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影响其在本协定下的权利,也可书面要求为其提供或向其充分告知这些具体司法决定或行政裁决或双边协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四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3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0件。现将这两部分共63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1: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的文件

  1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2000年9月26日 证监发[2003]86号

  2  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2号  1996年4月5日  证监发行字[2004]150号

  3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证监发[1999]8号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4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8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5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2000年4月4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6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                        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 2000年8月21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54号   2001年4月4日  证监发[2003]88号

  8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9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10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2]52号   2002年7月18日 证监发[2003]88号

     》的补充通知

  1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发[2001]15号   2001年1月31日 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12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2001年11月2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3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2003年4月29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4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 1999年10月10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1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2002年5月8日  证监发[2004]第41号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证监公司字[2003]1号  2003年1月6日  证监公司字[2003]56号

     式(2002年修订稿)


  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

     与格式(试行)》

  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

     容与格式(试行)》

  1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发[1999]11号   1999年3月10日 证监会令第19号

  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  证监发[1999]53号   1999年10月15日 证监会令第23号

     规定》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2000年5月30日 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22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  证监发[2001]150号   2001年1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23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证监会令第9号     2002年6月1日  证监会令第22号

  24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3号 2002年7月1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2002年9月18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0号 1999年12月21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7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证监期货[2000]15号  2000年5月16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8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9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9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0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3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5号  2003年1月14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2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2003年2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3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26号 2003年4月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附件2:第五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1  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11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22日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证监发〔2001〕9号     证监会财政部  2001年1月12日

     可证管理办法

  3  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      证监会计字〔2001〕14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26日

     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07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13日

  5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2002年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38号   证监会     2003年1月28日

  6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发[2002]32号     证监会     2002年4月19日

                                                 国家经贸委

  7  关于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5号   证监会     2003年5月13日

  8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9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3日

  9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11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7日

  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证监会     2000年9月27日

  1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证监基金字〔2000〕73号  证监会     2000年10月8日

  12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号   证监会     2001年1月16日

  13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6号   证监会     2001年3月31日

  14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证监会     2001年5月25日

  15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5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6日

  16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15日

  17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22日

  18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证监会     2001年9月17日

  1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7日

  2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4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2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12日

  23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21日

  24  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7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18日

  2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26日

  26  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31号  证监会     2000年11月6日

  27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证监发[2002]6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3日

  29  关于做好2002年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54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27日

  30  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78号   证监会     2003年9月17日


大连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0]75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黄条鰤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大连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管辖区域内从事黄条鰤苗捕捞、养殖(含暂养)、收购和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黄条鰤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黄条鰤苗的捕捞、养殖、收购、出口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口岸各有关单位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黄条鰤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当年捕捞、出口计划,于第二季度前下达给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本地区的捕捞、养殖、收购和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黄条鰤苗捕捞、养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发捕捞、养殖、收购专项许可证。

  黄条鰤苗的捕捞、养殖、收购专项许可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申请办理黄条鰤捕捞专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黄条鰤苗捕捞生产的船只,必须设置活鱼暂养仓、配备海水循环设施和充气设备,保证稚鱼成活率。

  捕捞黄条鰤苗必须按黄条鰤苗捕捞专项许可证核准的捕捞方法、网具种类、捕捞数量、捕捞区域和时限等内容进行。

  禁止捕捞黄条鰤怀卵亲体。因研究和其他需要捕捞的,须经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申请办理黄条鰤苗养殖专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养殖使用证》或承包合同书,并须提供养殖位置、养殖规模、养殖技术、保证措施及海水水质分析报告等资料。

  养殖黄条鰤苗必须按黄条鰤苗养殖专项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养殖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捕捞、收购者出售的黄条鰤苗。

  第八条 从事黄条鰤苗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黄条鰤苗收购专项许可证核准的范围、时限、数量进行收购。收购者不得收购无证捕捞、养殖者出售的黄条鰤苗。

  第九条 经营出口黄条鰤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具当次黄条鰤苗出口证明。对于无黄条鰤苗出口证明的,海关部门不予放行。

  第十条 从事黄条鰤苗捕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产值的4%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试捕期间不收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所在县(市)、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收,本级财政留50%,其余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口岸有关单位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的破坏黄条鰤资源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交当地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和协助办案、举报有功人员,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从财政部门拨给的办案经费中提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