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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0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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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文书类型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 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 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 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 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 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 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 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 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 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 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 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 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 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http://www.sda.gov.cn/WS01/CL0055/49216_8.html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邮电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第三轮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
1992年1月27日,邮电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继续贯彻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要求精神,并根据邮电部门第二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搞活企业,改进通信服务,从而搞活全网的经营,加快通信建设,努力满足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企业自身效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把邮电通信服务和通信质量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网利益的关系,树立全网意识,局部利益服从全网利益;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防止和克服短期行为。
(二)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要靠改善服务,保证质量,发展开拓业务;靠科学管理,挖掘潜力,讲求投资效益,提高设备、电路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效益。应当杜绝不正当的经营手段,绝不允许为了追求企业的收入,损害用户利益,败坏邮电信誉。
(三)切实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承包经营责任制以邮电通信企业实行的经济核算制为基础,按经济核算制办法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自有收入、利润;建立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据以核算企业的留利,实行奖惩。各管理局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各项基础数据的准确、完整,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部和省、区、市政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邮电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全省、区、市邮电通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区、市邮电通信网路的规划和建设,搞好挖潜改造,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尽快增强通信能力,并确保全网通信畅通,质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三)严格服从部对全程全网的指挥调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费标准;严格执行邮电部统一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业务处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通信纪律、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照章纳税,及时向部上缴各项应交款项。
(四)组织所属邮电企业和职工大力发展邮电业务,改善邮电服务,适应社会不断增长的通信需要,搞好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注意做好劳动工资和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管理局的权限
(一)根据邮电部确定的邮电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通信发展规划、计划,安排本地区邮电建设项目。经地方政府批准,利用地方外汇、投资和贷款,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设备和技术。
(二)对各项分成资金和专项资金,按部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各种基金并有权按规定支配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除一级干线和战备资产外,对其他固定资产有权在省内调配使用并有权按规定处理多余和闲置资产。
(三)在贯彻执行部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搞活企业内部的分配,如全额工资浮动、部分工资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奖等分配形式。邮电企业标准工资的调整和浮动升级由部统一安排。
(四)为完成所承担的责任,在政策及规定允许范围之内,有权发展横向联系,同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签定有关协议和经济合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中部、省间的经济分配
(一)利润分配办法:
1、各管理局按当年实现利润,税后部、省“二八”分成,即上交部20%,各管理局留80%。对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各省、区,实行税后部、省“一九”分成,即上交部10%,管理局留90%。西藏全留。
2、各管理局的市话专业的税后利润,仍全部留给管理局。
3、实行税后利润全额分成办法以后,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仍由各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另款交部。全额利润包括附属企业利润和营业外净损益。
4、部省利润分配,按税后利润计算,即各管理局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扣除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后的利润计算(归还贷款的税后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折旧及新技术发展基金提留办法:
1、二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全部留归各省使用。
2、一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的30%留归各省,按部规定的要求安排使用。70%交部。
3、新技术发展基金的70%留归各省安排使用,30%交部。在国家对邮电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变化或邮电资费有较大变动时,部、省间的上述经济分配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及考核办法
(一)部对管理局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1、通信质量
(1)总包邮件损失率
(2)给据邮件损失率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4)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6)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7)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8)电报服务差错率
(9)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0)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微波全阻次数
2、通信数量
(1)业务总量(包括计、免费、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
3、业务收入(中央国营)
4、经济效益
(1)自有收入成本率
(2)资金利税率
(3)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中央国营分别按业务总量和通信总量计算)
(4)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通信质量40分,通信数量20分,业务收入15分,经济效益25分。
(三)为强化通信指挥调度,确保通信畅通,迅速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邮电部已于一九八八年发布了邮政和电信《调度命令》制度,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每次扣减该管理局全部分成的1%以及扣减总分1分,并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的增长,设立“固定资产增长率”作为分析指标。
固定资产增长率=(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初固定资产净值)×100%--1。
这项指标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增长率低于零,在总分中扣2分。
(五)对邮电通信案件的考核,详见附3。
(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工作。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否则扣减总分一分,详见附4。
(七)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在分析指标中设立“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指标,具体计算办法见附5。本项指标在一九九二年试算,不计分数,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考核。
(八)为保证二○○○年话机普及率达到3%,在一九九五年达到2%,在第三轮承包期中设立“电话主线普及率”指标。
电话主线普及率=(电话主线数/人口数)×100%
这项指标在承包期初下承包数,承包期末进行考核。未完成计划的单位,在最后一年的考核总分中扣减2分。
(九)为了强化质量管理,将质量分数直接与企业留利挂钩。质量分数是指邮政和电信质量的40分。质量分数每扣一分,扣减该管理局当年留利的千分之二。扣留利数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因质量和不执行调度令而扣减的留利计算公式为:
扣减的留利=全部留利×〔所扣质量分数×0.2%+不执行调度命令次数×1%〕
所扣减的利润分成,一律以“五、三、二”的比例分别从该管理局的“生产发展基金、工资基金、福利基金”中扣除。其中因质量所扣的留利,由工资基金支付的部分,将用于鼓励提高通信质量,奖励通信质量工作做得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具体办法由相关专业局制定。
(十)为鼓励企业广开门路、开拓业务、增加收入,对当年业务收入增长超过本省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的,每超过1%,增加0.25分;超过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的,每超过1%,增加0.5分,两项最多增加5分。
(十一)对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的各项考核指标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予以扣分,上报指标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每一指标扣减1分,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每指标扣1分。不按规定时限上报而影响考核工作的,扣减1至2分。上报承包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表时,必须附有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十二)考核指标的考核计分办法
1、邮政、电信质量指标:
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1、附2。
2、业务总量、通信总量指标:
(1)业务总量=各类业务量×相应的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
业务总量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成计划98%以下的扣分。完成98%至95%的扣分数一半,低于95%的分数全扣。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各类企业产品量×相应的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收入。
通信总量按部核定数及上年实绩考核。各局可以提出当年建议数,报部核定。未完成部核定数的扣分数一半,低于上年实绩数的分数全扣。
3、业务收入指标: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1%扣一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自有收入成本率指标:
自有收入成本率=(成本总额/自有收入)×100%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超过2%扣一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5、资金利税率指标:
资金利税率={(通信企业利润+税金)/(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年均净值+通信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100%
按部下达的当年计划考核。完不成计划的扣分,每降低5%扣一分,直至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6、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中央国营):
分别按人均业务总量和人均通信总量考核,每项各五分。计算公式为:
人均通信总量=通信总量/通信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人均业务总量=业务总量/通信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扣分办法:
(1)当年劳动生产率低于上年实际水平的五分全扣;
(2)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劳动生产率计划的给满分;
(3)当年劳动生产率实际完成高于上年实际水平,低于计划的,按下列计算公式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应扣分数=〔1--(当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当年计划劳动生产率--上年实际完成劳动生产率)〕×5分。
7、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指标:
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通信总量/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100%
按当年实际完成数进行考核。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9%高于70%的单位扣1分;低于69%,高于60%的单位扣2分;低于59%以下的单位扣3分。
六、奖罚办法
(一)奖励:
部对完成承包经营责任制各项指标总得分在100分及以上,本年未发生重大通信事故,责任死亡率低于部劳动工资司根据全国邮电企业前五年的平均实际完成情况和其它各项因素确定的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并且质量扣分和不执行调度命令扣分总计在5分以下(不含5分)的管理局及其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二)惩罚:
1、各项指标总得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扣发局领导班子每人一个季度的生产奖金。
2、各项指标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扣发局领导班子每人半年的生产奖金。
3、各项指标总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少一分,扣全局留利分成的1%,最多扣20%。
七、签署责任书的时间和程序
通信企业全行业年度会计决算结束后,四月份内完成管理局承包经营责任书的签署。各管理局按上述各项规定填报责任书一式九份,由局长签名、盖局章后在三月底前报部。
各省、区、市管理局可按本办法精神,结合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及本地区情况,制订所属通信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一:邮政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总包邮件损失率
(二)给据邮件损失率
(三)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四)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五)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的内容
1、总包邮件损失
(1)各类邮件总包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及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失去效用的作总包损失上报。各类邮件总包包括信函、包裹、印刷品、国际邮件、邮政快件、特快专递总包和报刊袋、捆、卷等。
(2)总包丢失以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总包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经查验发现有进口无出口节目的,自收到查单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按总包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无损找回或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总包内部分邮件损失,不作总包损失统计,但损失的邮件系给据邮件的,应按实际损失件数统计上报。
总包邮件损失率:是指总包邮件损失个数占本企业总包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总包邮件损失率(■)=(总包邮件损失个数/本企业总包量)×10000
2、给据邮件损失
(1)各类给据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被冒领及破损、爆炸、燃烧、水湿、污染、腐蚀、虫伤、鼠咬、被撕毁、私拆无法找回或邮件失去效用无法投递的作给据邮件损失上报。各类给据邮件包括国内、国际、挂号函件、包件、汇票(套)、特快专递邮件、邮政快件等。
(2)给据邮件丢失后,在二十天内无损找回的不作为给据损失统计。已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3)给据邮件经查验有进口无出口节目,自收到查询之日起,满二十天查无下落的,应按给据损失统计上报,如果二十天后,经查证,确已妥投的,应在年终报表中更正。造成邮件延误的列入省内邮件逾限指标统计。
(4)包裹详情单、汇款通知单及其他按挂号邮件手续处理的业务通知单,发生丢失损毁,不按给据邮件损失统计。
给据邮件损失率:是指给据邮件损失件数占本企业给据邮件总量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给据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件数/本企业给据邮件总量)×10000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
(1)邮件全程时限考核的邮件范围,暂限于挂号信函、快件、特快专递邮件。平常函件、包件、印刷品暂不考核全程时限。
(2)邮件全程时限是指从收寄到投递全过程的规定时限。收寄时间以收寄日戳的日期为准,投递时间以出班前加盖的投递日戳为准。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是指抽查邮件逾限件数占抽查总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抽查的邮件逾限件数/抽查邮件总件数)×100
4、邮件处理不合规格。
邮件处理规格,暂考核以下范围:
(1)总包袋牌书写是否清楚、夹钳印志是否清楚、袋口捆扎是否牢固、袋身是否完好。
(2)平挂信函收寄日戳加盖是否清楚。
(3)包裹收寄是否符合重量、尺寸和包装的规定。
(4)平信捆把是否符合规定。
(5)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是否符合规定。
(6)国际邮件处理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所指的邮件总包包括国内、国际和机要。散件包括国内、国际。
邮件处理不合规格率是指被抽查的总包、邮件散件不合格个(件)数占抽查总包、散件总个(件)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邮件处理不合格率(%)={(抽查总包不合格个数+散件不合格件数)/(抽查总包总个数+散件总件数)}×100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分别以监督岗按规定抽查省会局和重点转口局及各县市邮电局的实绩为考核依据。
5、机要文件失密丢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丢失统计:
(1)文件遗失在文件传递有关的场所(包括自备运载工具,开拆、分发、投递处理场地和固定的文件交接场地),当班未能找回者;
(2)文件丢失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或不知丢失地点者;
(3)开拆发现短少或处理中发现有进无出,自发现之日起,二十天之内未能找到下落者(开拆短少无法确定责任时,开拆局和封发局同时上报,待查清责任后订正)
(4)文件被非机要人员误拿、误卸,不能按正常班次封发或投递者。
泄密: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拆阅造成泄密的。
(1)文件误投,被拆并能取出内件者(但误投单位收有同样文件者,可不作泄密统计);
(2)文件丢失、被窃后,被人拆开并能取出内件者。
被窃: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被人抢劫、偷窃。
损毁:是指机要文件在传递过程中,受到损坏,不能辨认文件内容者。
接发押运环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按袋(套)进行统计。
(二)评分方法:
1、总包邮件损失率和给据邮件损失率,每超过部定均一率的10%,扣邮政质量总分1.5分;如发现隐瞒不报的,除对查出的件数纳入考核外,每发生虚报隐瞒一起扣2分。
2、机要文件失密丢损,每发生一件扣邮政质量总分0.5分。丢失后三日内无损找回的扣邮政质量总分0.25分。以扣满2分为止。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在10%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扣2分,在30%以上的扣3分。
4、邮件处理规格不合格率在15%及以下的不扣分,在15%以上至25%(含25%)的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在25%以上至35%(含35%)的扣2分,在35%以上的扣3分。
5、除上述质量指标考核外,对国际邮件误收或误投给国家造成损失(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在本地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及涉外事件)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国内、国际邮件误收寄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指造成爆炸、燃烧、腐蚀、中毒或其它伤害)的每起扣邮政质量总分1分。
6、邮政质量考核总扣分以20分为限。
注:总包邮件损失率:给据邮件损失率全国均一率标准数:
总包邮件损失率0.03(■)
给据邮件损失率0.04(■)

附件二:电信通信质量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5分
(二)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4分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4分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5分
(五)一级干线电缆、微波全阻次数 2分
二、考核指标的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1、指标定义
来话接通率是指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处理各长途电路群落地来话呼叫过程中,被叫用户应答次数与占用到本局长途入中继设备的呼叫次数的百分比。
2、指标计算公式
(1)对程控交换机的统计点规定在长途入中继线上,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来话接通率=------------------------×100%
占用长途入中--第一位号码
继的总次数 为0.1、
9的次数
(2)鉴于有的程控交换机在长途入端统计有一定困难,经电总
认可后,可在长市出中继上统计,计算方法为:
被叫用户应答次数
来话接通率=------------------------------×100%
占用长市出中+长途交换+长市中
继的总次数 机呼损 继溢出
(3)对机电长途交换机和半自动对端设备的统计点在来话记
发器上,计算公式:
被叫用户闲次数(B1)
来话接通率=----------------------×100%
来话记发器--转话次数
占用总次数
3、观测规定
来话接通率每月观测三天,观测时间为每月中旬第一周的周一、二、三上午9∶00~10∶00。遇节假日时顺延一周。
4、考核范围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考核对象为省会局(包括直辖市局)的所有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考核指标为全年累计值,对新开通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省会局,从开通业务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考核。关于交换设备全阻指标的考核,除局方人为事故外,仍以该设备通过最终验收,运行六个月以后开始考核。
5、评分办法
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的基本分为5分。完成指标核定数95%以上(含95%)的得满分(5分),完成核定数90%至95%(含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2.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6、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对部分省的长途电话自动交换设备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作不定期的重点抽查。抽查内容为:
(1)对来话接通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观测,按评分办法对观测结果评分。
(2)抽查一至二个月的观测记录和统计资料,核查上报指标的观测方法和真实性。对于虚报成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扣除全部基本分。若被检查局的交换设备能够统计出长途来话中断器占用次数中落地来话的次数,则不得以对市话出中继的占有次数作来呼叫占用次数。若有违反本规定者,以弄虚作假论处。
(二)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1、指标定义
长途电话有效接通率,是反映用户完成通话情况的指标,用已完成通话的通话张数(不包括销号张数)占来去转话总张数(包括接通、销号和退号张数)的百分比表示。
2、指标计算公式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通话总张数--销号总张数)/来去转话总张数}×100%
3、考核范围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有效接通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指标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县局若干个,在抽查中若发现统计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视程度不同、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将本项指标的基本分全部扣完。具体检查扣分细则另订。
(三)电报服务差错率
1、指标定义
(1)各类电报在传递、处理和投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底不一致,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或因本局过失造成延误的均作差错计算。
(2)电报差错根据其性质分工作差错、服务差错和重大差错。其中工作差错具体项目由各局按(1986)电通字520号文规定的原则自行拟定。
(3)服务差错是工作差错中影响服务质量的差错,其统计范围,按电信总局下发的“电报通信质量统计办法”及电总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2、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
月报表电报服务差错率的计算是指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服务差错份数加重大差错份数之和,占本局(包括所属分支机构)收发电报总份数的百分比。每发生一次重大差错,折合为五件服务差错计算。因此年底上报全年的服务差错率应改用下述计算公式:
全年的服务差错率={(服务差错份数+重大差错份数×5)/收发电报总份数}×100%
3、考核范围
电报服务差错率考核全省(到县局)。
4、评分办法
完成核定数95%的得满分,低于95%至90%的得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不得分。
5、抽查及扣分办法
电信总局每年组织对部分省进行抽查,对被抽查的省抽查省会局、地(市)局、县、支局若干个,以被抽查局实际完成的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实际差错数之和)与被抽查的局当月上报差错率的平均值(或原统计上报的差错总数)进行比较,误差在15%以内的不扣分,误差在16%—20%的扣一分,误差在21%—30%的扣二分,误差在31%—40%的扣三分,误差超过40%的基本分全扣。如发现弄虚作假基本分全扣。对于领导重视,管理工作和质量完成情况一贯较好的省,在扣分时可酌情考虑。
(四)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长途电话电路质量标准:长途电话有线、无线及其混合电路质量标准按《载波电话技术维护规程》的有关条目和电信总局的规定执行。
2、考核范围
(1)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考核终端到省会局(四川省包括重庆局)的一、二级机端和路端电路。
(2)不合格电路改善情况的考核。
(3)各局站间配合工作的考核。
(4)设备电气性能指标及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
3、评分办法
(1)长途电路合格率分为机端电路合格率和路端电路合格率。机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的机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机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路端电路合格率等于全年各月路端电路合格数之和与各月路端电路总数之和的百分比。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完成考核数95%以上的不扣分,低于95%高于90%的扣基本分的一半,低于90%的全扣。
(2)不合格电路应努力加以改善,路端局应即组织全线查清不合格的原因和转接责任段落以函电(报)通知相应责任段业务领导局,继续查下去,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两个月内相关责任局未解决,路端局要再以函电(报)通知相应业务领导局、抄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催促解决,对发出通知局不扣分,否则要扣分。相关不合格的责任局两个月内不解决,每5件(包括机线原因)扣0.2分(不及5件者,不扣)。
*由1个站或1个线路段原因,致使1条电路不合格者为“1件”,使二条电路不合格者为“2件”,如此类推。
(3)各站间应密切配合,在指挥调度、障碍处理、电路测试和电路临时工作中,耽误半小时以上即认为不配合,以函电(报)通知相应的局站,同时抄送相关管理局和电信总局,时间、局站、姓名(或代号)清楚,情节属实的一次申告即为“1件”,每次扣0.2分。
(4)按维护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维护项目和周期考核维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要100%的按量按时完成,每少完成应做项次的2%者扣0.1分,项次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者每5%扣0.1分。
4、抽查办法
(1)电总每年对省随机抽查。
(2)抽查内容
a现场分三类电路(第一类电路是直达和一转电路,第二类是两转及其以上电路,第三类是经转的机端电路)随机抽查,第一类抽10%左右,第二类和第三类各抽查20%—30%。合格率将分别计算。
b随机抽查少量设备或系统、链路的电气性能指标。
c抽查1—3个月的统计资料和测试记录,核查上报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及真实性。
d听取相关业务单位及用户对电路质量的意见。
(3)评分办法
a抽测电路,其合格率第一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和85%的扣0.3分,低于85%至80%的扣0.5分,低于80%的扣1分,第二类电路低于考核数80%至75%的扣1分,低于75%的扣2分。第三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5分。低于85%至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b根据抽测设备或系统、链路电气性能项目的数量并参照业务领导局提供的对被查站的考核情况进行评分,限扣0.1分至0.5分。
c核查中发现测试数据资料不全、或无故不按规定周期测试而统计合格的,扣1分。
以上三次扣分总和不得超过5分。
(五)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全阻障碍考核评分办法
1、全阻定义
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在用业务系统全部阻断叫全阻障碍,但在十分钟内利用本缆备用系统倒通一个系统及以上的不计全阻障碍。
2、考核范围
(1)长途电信一级干线电缆光缆(不包括:a、由干线到地、市县的分支电缆。b、明线进局电缆。c、巡房电缆。d、长市中继电缆。e、代维电缆等)
(2)同轴电缆同轴管以外的高、低频四芯组及信号线;对称电缆60路、900路以外的低频线对及信号线和光缆的非远供金属线对不包括在内。
(3)不论主客观原因,外力影响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阻障碍都应考核。
3、指标
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年全阻指标为所辖电缆光缆总长度与0.2次/100公里的乘积,但所辖电缆光缆总长不足350公里的指标定为0.7次。
4、评分办法
(1)全阻障碍次数超过指标应予扣分。超过指标次数即为扣分数,但累计扣完2分为止。
(2)全阻障碍历时,以业务系统全阻开始至全部在用业务系统恢复通信经机务部门验证可用时为止,利用应急电缆光缆调通业务系统的时间(该时间以机务部门提供为准)应从总障碍历时中扣除。
(3)每次全阻障碍按一次计算,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考核次数核减:
a、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火山爆发、地震、大中型水库决口、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十年以上不遇的特大洪水)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5次,但需有地方报纸报导及县以上气象部门的证明。
b、由被盗或雷击直接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3次。
c、对称电缆、同轴电缆、12芯(含)以下和12芯以上光缆全阻障碍分别在12小时、18小时、18小时、24小时内全部恢复通信的核减0.2次。比上述时限分别每提前一个4小时、6小时、6小时、8小时再核减0.1次。
(4)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全阻次数核增。
a、全阻逾限障碍(海缆除外)核增0.5。
b、从全阻障碍发生时算起6小时内不向部汇报者或障碍修复后30天内不书面向部报告者每次核增0.2次。
c、由于维护不良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增0.5次。
(5)代维看管、未正式投产的基建工程不计。
(6)在一个有人段内,一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雷击造成多处全阻障碍按一次全阻计算。
(7)一次全阻障碍修复后并开通电路,由于操作不当或指挥失误在4小时内在同一障碍点再次造成全阻时,全阻历时应累积计算,次数不另计算。
(8)全阻指标次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上报办法
凡属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光缆全阻障碍,管理局应立即电话报电总。障碍修复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管理局在障碍修复后30天内书面报部。
(六)电信重大阻断扣分办法
凡发生以下电信阻断问题时扣分,累计最多扣5分(在电信质量总分20分内扣)。
1、一个市话分局或一个自动长途交换室,其机电制交换设备或机电汇换设备全阻历时15分钟至1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1小时,每次扣1分;其程控交换设备或程控汇接设备全阻历时1.5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中继电路设备全阻历时1.5小时至3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3小时,每次扣1分;其电源设备阻断历时15分钟至30分钟扣0.5分,历时超过30分钟扣1分。若是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加扣0.5分;如为厂家原因引起程控交换局的全阻,由厂方出证明、分析资料确证后方可免扣分,若没有证明的仍扣;年终将程控交换机所出现的全阻情况通报各局及厂商。
2、微波电路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一个方向电路全阻历时30分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
3、自动转报或用户电报交换机全阻,历时在1小时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自动转报交换机系统初始化,每次扣0.1分。
4、一级干线一个载波系统因机械障碍抢修超过1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2分。
5、长话交换网中,各级交换中心局未按规定承担转接业务,擅自闭塞长途自动交换设备的来话转接功能的予以扣分;路由设置和区号开放使用未按电信总局一级电路路由和区号使用规定及省管局二级电路路由组织和区号使用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每错一处扣0.2分。
6、卫星地球站的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的,阻断时间在1小时至2小时的每次扣0.2分,阻断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次扣0.4分。

附件三:邮电通信案件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邮电通信案件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邮电部对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考核计分的办法是:
(一)邮电通信特大案件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1、由于管理不严,业务监督检查不落实,犯罪分子作案后,发案单位或本省(区、市)邮电部门在半年内仍未检查发现的以下私拆、隐匿、毁弃函件、电报;盗窃包裹;贪污、挪用和伪造电汇电报、汇票骗取邮电款的特大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一分,或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少扣或免扣。
(1)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函件一千件(封)以上或者从中窃取现金和财物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包件五十个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3)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毁弃电报五十封以上的特大案件。
(4)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5)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用户汇款、邮政储蓄款五十笔以上,或者款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6)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邮电营业款、邮政储蓄款、汇兑资金、报刊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7)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电汇电报、汇票等骗取邮电款一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以下盗窃、抢劫的特大案件,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0.5分;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或致职工重伤、死亡的,一案扣一分。
(1)提送万元以上现金,违反双人和专车提送规定而遭抢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致提送款人员重伤、死亡的特大案件。
(2)凡应建而未建现金库房和邮电局(所)未安装“三铁一器”,或者安装后失修、失灵,不能发挥作用,或者无人值守而被盗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支局(所)话务室因缺乏防范设施而致职工遭杀害、强奸的特大案件。
3、为了鼓励发案单位在发生案件后积极主动进行追查,在被扣分的案件中,凡属自查(本单位或本省市区邮电部门)发现或根据外单位和用户申告提供线索,由本单位查出并已破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了严肃处理,查处工作做得好且追缴经济损失较多的,根据所具备条件的多少,一案少扣0.1分至0.5分。
鉴于有的案件作案时间可能跨越承包期,故通过深挖查出的属本承包期之前作案的部分,不予计算扣分。
(二)重大以上火灾的考核及计分办法:
列入考核的火灾是指发生在邮电通信要害部位或者其他邮电通信生产场地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1、一次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死亡三人、或者重伤十人,或者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2、一次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一起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特大火灾一起扣1.5分。
(三)凡发生列入考核的邮电通信特大案件和重大以上火灾,至部年度考核时,经查实仍未向部报告的,视为隐瞒不报,一案从该邮电管理局的总分中扣1分。

附件四:邮电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职工岗前培训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考核范围
社会招工、接班顶替、复退军人、专业不对口调入通信工作岗位及当年学徒(熟练)期满的独立顶岗的工人。
2、考核要求
(1)对新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工人,其文化程序应符合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要求;
(2)凡是走上通信工作岗位的新工人,应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3、评分办法
(1)按工种分类统计,培训内容应符合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一等要求,不符合者扣0.2分;
(2)按工种进行分类统计,培训期不少于学徒(熟练)期的1/3,培训时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0.2分。
(3)按工种进行分类考查,有未经培训上岗和培训考试不合格上岗的扣0.6分。
4、检查方法
(1)对以上各项均采取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2)在检查时审阅自查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教学计划、教材、考卷及有关系统资料;现场观察、询问、召开座谈会及抽考。

附件五: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的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计算公式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技术进步增长速度/通信总量增长速度)×100%。
式中:技术进步增长速度=通信总量增长速度--α×资产占用增长速度--β×劳动力增长速度
α:资金产出弹性系数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
2、取值及计算方法
(1)通信总量取中央国营通信总量,设为A。
例:
A90+A91+A92
92年通信总量增长速度=---------------------- --1
A89+A90+A91
(2)资金占用取定额流动资金年末占用金额+年末固定资产
净值,设为K。
例:
K90+K91+K92
92年资金占用增长速度=---------------------- --1
K89+K90+K91
(3)劳动力取中央国营(邮电通信)年均人数,设为L。
例:
L90+L91+L92
92年劳动力增长速度=---------------------- --1
L89+L90+L91
(4)α和β的取值
确定α和β的标准是:由部取全国31个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三年(包括基年及前二年为一计算期)的固定资产净值来测算全国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率,各省(区、市)照此方法测算本局的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率,并以此来确定α和β的取值如下:
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的局,α取0.3 β取0.7;
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的70%、低于100%的局,
α取0.5 β取0.5;
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70%的局,
α取0.6 β取0.4。

附件六:年度承包经营责任书
单位:
----------------------------------------------------------------------------------------------------------
| | |上年实际|本年省局| | |
| 项 目 | 单位 | | |部核定数|备注|
| | |完成数 |建议数 | | |
|--------------------------------------------------------|--------|--------|--------|--------|----|
| 全额利润税后上交比例 | % | | | | |
|--------------------------------------------------------|--------|--------|--------|--------|----|
| | |总包邮件损失率 | ■ | | | | |
| | |--------------------|--------|--------|--------|--------|----|
| | |给据邮件损失率 | ■ | | | | |
| | |--------------------|--------|--------|--------|--------|----|
| | |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 % | | | | |
| | |--------------------|--------|--------|--------|--------|----|
| | |邮件规格处理不合格 | % | | | | |
| | |率 | | | | | |
| | 通 |--------------------|--------|--------|--------|--------|----|
| | 信 |机要文件失密丢损件 | 件 | | | | |
| | 质 |数 | | | | | |
| | 量 |--------------------|--------|--------|--------|--------|----|
| | |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 % | | | | |
| | |--------------------|--------|--------|--------|--------|----|
| | (40分) |长途人工及半自动有 | % | | | | |
| | |效接通率 | | | | | |
| | |--------------------|--------|--------|--------|--------|----|
| 考 | |电报服务差错率 | % | | | | |
| 核 | |--------------------|--------|--------|--------|--------|----|
| 指 | |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 % | | | | |
| 标 | |--------------------|--------|--------|--------|--------|----|
| | |一级干线电缆 微波全| 次 | | | | |
| | |阻次数 | | | | | |
| |--------------------|--------------------|--------|--------|--------|--------|----|
|(100分)| 通信数量 |业务总量(10分) | 万元 | | | | |
| | (20分) |--------------------|--------|--------|--------|--------|----|
| | |通信总量(10分) | 万元 | | | | |
----------------------------------------------------------------------------------------------------------
----------------------------------------------------------------------------------------------------------
| | 业 务 收 入 (15分)| 万元 | | | | |
| |------------------------------------------|--------|--------|--------|--------|----|
| | |自有收入成本率(5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经 |资金利税率(5分) | % | | | | |
| | 济 |--------------------|--------|--------|--------|--------|----|
| | 效 | |按业务总量 |元/人 | | | | |
| | 益 |通信企|计算(5分)| | | | | |
| | (25分) |业全员|------------|--------|--------|--------|--------|----|
| | |劳动生|按通信总量 |元/人 | | | | |
| | |产率 |计算(5分)| | | | | |
| | |--------------------|--------|--------|--------|--------|----|
| | |百元固定资产产出率 |元/百元| | | | |
| | |(5分) | | | | | |
----------------------------------------------------------------------------------------------------------
----------------------------------------------------------------------------------------------------------
| 分 |固定资产增长率 | % | | | | |
| 析 |------------------------------------------|--------|--------|--------|--------|----|
| 指 |邮电通信案件考核 | | | | | |
| 标 |------------------------------------------|--------|--------|--------|--------|----|
| |职工岗前培训考核 | % | | | | |
| |------------------------------------------|--------|--------|--------|--------|----|
| |技术进步对产值增长贡献率 | % | | | | |
|--------------------------------------------------------|--------|--------|--------|--------|----|
|承包期考核指标 | 电话主线普及率 | % | | | | |
----------------------------------------------------------------------------------------------------------
责任单位盖章 批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名


安徽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已废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建立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和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活动。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确认,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可以帮助和指导私营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 私营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建立的私营企业工会组织随意撤销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私营企业终止,其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十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的工会,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兔。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就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
协商一般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本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本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和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以及侮辱、体罚、殴打、拘禁职工等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
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或者副主席的报酬,按不低于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标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
确需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企业的补助;

(四)其它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经费,并接受会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私营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今;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有关当事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举报、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违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企业违反或随意变更集体合同的;

(四)侵犯工会及其会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
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对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侵占的工会财产或者挪用的工会经费,
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工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或者撤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