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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3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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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自我署2005年颁布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来,各报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记者站的工作。但仍有部分报社记者站存在多种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记者站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聘用工作人员从事采访活动;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摊派报纸、强拉广告或者索取财物;不按规定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新闻采访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新闻机构和队伍的形象,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社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报社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社及记者站名称,即××报社××记者站,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报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二、报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三、报社记者站登记注册后,报社须在三个月内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报社应在记者站站长和记者上岗前,严格审核有关人员是否具备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资格条件。
记者站人员变更后,报社应立即注销并收回变更记者(包括离任和新任记者)持有的原《新闻记者证》,并在15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在一个月内为新任记者申领新的《新闻记者证》。
四、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
五、报社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报社记者站参加年度审核时,除提交《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该站记者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和样报。
六、报社记者站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社限期改正,报社未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七、接到本通知后,各报社记者站要按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及以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各有关报社要严格遵守报社记者站的相关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本报记者站的管理,集中对记者站进行清理,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进一步规范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各有关报社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报社的监督,要求报社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督促报社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各项出版活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记者站的监管力度。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记者站年度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对记者站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填写《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督促有关报社按规定为符合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责成有关报社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记者站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所辖报社记者站本年度审核情况和《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报新闻出版总署。年度审核报告应包括本省记者站及驻站记者的总体情况、年度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实施阳光价格和收费工程,完善价格、收费制约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为确保推行公示制度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统一行动,齐抓共管,集中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营造阳光价格和收费环境,有效遏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推动价格和收费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目标。建立审批合法、政策透明、行为规范的价格和收费运行机制,完善有效的价格、收费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价格和收费方面,充分享有知情权,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和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
(三)推行公示制度的原则。一是推行公示制度与建设“阳光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推行公示制度与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三是部门协作与上下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宣传舆论推动与工作扎实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内容与方式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及药品、医疗、电信、交通、供水、电力、石油、金融、旅游、婚照景点、房地产等行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方式。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和收费项目名称、收费许可证号、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具体格式见附表)。根据基本要求,特殊行业也可结合行业特点设计适合本行业需要的格式,但公示内容不能删减。属委托服务的项目,要标明自愿字样。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基本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具体公示要求:一是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公的单位的公示,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办事指南和触摸屏等方式对外公示价格和收费;二是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之外另设固定收费窗口的单位,要在固定地点醒目处公示价格和收费;三是实行流动收费的单位,可采取公示册、明白纸等方式,在收费时主动向被收费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凭据。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的设立,要以“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营业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推行公示制度的责任分工
推行公示制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行公示制度的具体部署和协调,并负责公示内容的审定,公示载体监制,以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其中市属及中央、省驻烟单位的公示工作,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制度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行公示制度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查。
各级经贸、农业、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涉企、涉农、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系统公示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并负责对本系统现有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以及本系统各单位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的审查上报工作。
各公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统一要求填报现有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制做和设置公示载体,落实公示制度。
四、推行公示制度的进度安排
全市推行公示制度从2004年7月上旬开始,年底前全面完成,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上旬—8月10日)为宣传发动和审查清理阶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同时,各单位按要求完成价格、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公示方式的上报工作。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做好价格、收费项目和公示方式的审定工作,并组织各有关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合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
第二阶段(8月11日—10月31日)为全面公示阶段。各部门、单位按统一要求,制做与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三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抓好后进单位整改工作,巩固完善公示制度工作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公示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行公示制度的具体部署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工落实责任,扎扎实实的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抓好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重点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落实。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班子,由分管领导负责,集中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按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公示制度的推进,集中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好宣传舆论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形成宣传热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公示制度、支持公示制度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导。为了推动公示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工作督导。市级领导小组除了深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外,还将建立公示制度情况月通报制度,推广先进典型经验,通报批评后进单位。对于逾期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按执法职责分工进行严肃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ΧΧΧ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建华(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初炳玉(市政府副秘书长 )
谭德秀(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建新(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董仁利(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叶文君(市财政局局长)
宋长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中山(市经贸委主任)
郭尊东(市农业局局长)
隋安臣(市民政局局长)
殷培乐(市物价局纪检组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程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ΧΧΧ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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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收费许可证号:

价格名称

(收费项目)
价 格

(收费标准)
计价(费)单 位
价格(收费)依 据
收费范围
备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帐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帐汇率记入有关资本帐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帐户帐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所折合的记帐本位币余额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五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五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CIRCULAR ON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HANDLING OF TAX RELATED TOFOREIGN EXCHANGE BUSINESS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1 April 1994 Coded Guo Shui Fa[1994] No. 107)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Due to the merger of exchange rates after reform of the state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system,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all adjust
their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s in accordance with related accounting
system.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handling of tax are hereby clarified as
follows:
I. An enterprise which has received the capital funds and has entered
them in the related capital accou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ed
account exchange rate shall not adjust the book balance of the capital
account just because of the merger of fluctuation of exchange rates.
II. The early year balance of the enterprise's related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including foreign cash, foreign currency bank deposits
and creditor's right and debt settled in foreign currency) shall be
adju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ket exchange rate published on January
1, 1994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be converted into balance of
account standard mone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nverted account
standard money and the book balance of the original account standard money
shall be reflected independently and shall be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methods when calculating the taxable amount of the
enterprise's income:
(1) The net loss, if any, may be amortized on an average within five
years beginning from 1994, if the remaining operational period is less
than five years, the net loss shall be amortized on an average within the
remaining operational period. If the amount of the net loss is small and
does not have much effect on the calculation of the enterprise's current
taxable amount of income and so needs to be amortized lump sum in the
current year of 1994, or if the amount of the net loss is huge and indeed
needs to be amortized in a period of over five years, the enterprise shall
file an application and report it to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for
verification and approval.
(2) The net profit, if any, may be written off on an average in light
of a five-year period, or be used to make up the annual loss, the balance
may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enterprise's clearing income.



19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