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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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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36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葫芦岛市商业局,挂葫芦岛市粮食局牌子,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商业局(葫芦岛市粮食局)是主管商品、粮食流通行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制定全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流通加工等行业规章、标准;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负责流通服务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研究拟定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控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粮、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
  (八)负责餐饮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旧货业、展览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九)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作。
  (十)规范流通服务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度;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科研、立项;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和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研究和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方案。
  (十二)负责全市粮油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粮油市场信息网络,审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从事粮食批发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保障驻军的粮油供给;安排全地区水库移民、贫困地区救灾、以工代赈、退耕还林及国家重点项目的粮食供应;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组织粮食进出口。
  (十三)负责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审批;提出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其收购、轮换、使用的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指导全市粮食行业推广应用粮油储藏、加工等新技术,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监督执行全市粮油产品标准和粮油检测制度、方法。
  (十四)指导县(市、区)粮食储备工作;负责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和指导工作;参与测算核定各种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负责市储备粮油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十五)负责粮食行业统计与分析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商业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综合调研、政务信息、计划生育、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系统内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商业和粮食系统党务、群团、宣传教育、纪检监察、老干部管理、社会公益、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综合治理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拟定流通服务业贯彻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贷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具体政策;负责政府有关调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流通设施固定资产以及项目的初审组织评估,提出立项建议;负责指导商业、粮食行业的内部审计及直属单位财会、审计工作和机关办公经费的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参与测算核定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费用补贴;核定市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配合银行部门管理国有商业、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资金,实现“封闭运行”;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业、粮食系统会计报表。
  (四)规划与法规科
  研究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负责研究区域商业经济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推进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流通服务业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规范行业规章、标准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
  (五)商品流通科(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测全市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工作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蓝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拍卖、典当、租赁、旧货、会展、广告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指导流通服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组织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业领域项目的科研、立项;指导、管理和规范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工作;培育大型流通服务业集团;负责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的发展;组织实施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拟定全市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负责废旧金属运输管理;负责全市流通加工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推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负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六)饮食服务管理科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开发,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全市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餐住服务业市场的情况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指导餐住行业协会建设;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粮食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协调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负责全市省级储备粮油布局,按计划组织轮换,并对库存进行监管;确定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做好轮换和库存管理工作;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对军粮的粮源、质量、服务、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退耕还林的面积、粮食供应标准,做好粮食补助工作;安排全地区水库移民、贫困地区救灾、以工代赈及国家重点项目的粮食供应;监督检查全市粮油仓储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帐实相符和储粮安全;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作业安全、消防安全和药品管理安全;负责仓储设施建设,进行项目规划布局、申报、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社会粮油商流、库存、加工等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入市资格的审批工作,并对粮食流通情况实施监管;负责对陈化粮的购入企业资格进行审批上报,并对其购销实施全程跟踪监管;负责粮食信息网络建设,掌握市场动态,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负责粮食产量、供需平衡、流通情况等社会调查工作;负责粮食运输管理和报批工作。
  (八)生产资料流通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开发全市生产资料市场,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监控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全市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市生产资料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研究拟定全市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承担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商业局行政编制26名,机关专项编制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业数3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5名。






论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工作对策

王泗友

[内容提要] 农村稳定,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本文就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披露,并以具体事例对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阐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合城口实际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稳定 发展 治理 防范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科学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努力把握其特点和规律,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农村各项公安工作,对于参与西部大开发,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拓展思路,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用全国经济大全局、大战略、大思路来指导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和作用,把农村公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新的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通过打击刑事犯罪和建立安全防范网络,维护了我县农村安定局面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贯彻落实,为我县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国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经济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农村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从总的方面看,我县农村治安形势基本上是稳定的,但由于诸多因素的互相交织、作用,在不少地方也存在着一些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有的问题甚至还相当严峻。
(一)非法组织‘门徒会”活动十分猖獗。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从毗邻县、市窜入我县农村,以“宗教自由”、 “信仰自由”为掩护, 大肆散布异端邪说,利用山区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文化素质低下,愚昧无知,游手好闲等弱点,创立、发展了一批非法邪教组织——门徒会。一些群众在“神赐生命粮”、 ‘祷告治病消灾”等歪理邪说的蒙骗下无心生产、不务正业、有病不治,严重危害了山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以及个人的身心健康。近年来虽几经查禁,其活动曾一度有所收敛,但又有死灰复燃此起彼伏之势。据统计,分布在全县的门徒会组织,即:分会、小分会、聚会点等共有80多个,成员5600多名,其中98%是农民,也有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乡村教师、村干部,其年龄结构既有七旬老翁,又有少年儿童。
门徒会组织的主要特点:一是以伪装慈善、免费治病、帮助困难群众等为手段,拉拢群众,蛊惑群众,有的群众不明真象加入邪教组织;二是广泛发展信徒扩大组织,发展新生力量,企图采职一传十,十传百, 全家发展,全民皆“兵”。譬如蓼子乡、箭竹乡、明中乡、河鱼乡等凡属高山地带的青壮年农民 几乎都是信徒;三是邪教组织宣扬异端邪说,发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宣传“信神不信人”,甚至还向基层政权渗透,有的村干部本身就是信徒,以致政府的农村工作在有的农村受到干扰,农村公益事业也受到影响和侵蚀,致使有的农村基层政权处于瘫痪状态;四是邪教组织机构严密,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表面上互不往来和接触,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实行单线联系,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守口如瓶,死不认账,在铁的事实面前也只招认自己,绝不供出同伙。
当前在我县的一些地方反映出的和经打击的一批门徒会骨干分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气烟嚣张,已不仅仅是一般治安问题,而是影响我县农村政权稳定,企图削弱和瓦解我县基层政权组织的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
(二)侵财案件、恶性案件不断增多,且危害性大。
1、盗窃案件突出。地处巴山深处的城口, 经济极端落后,国家级贫困县的帽子仍未摘掉,在近几年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后,才逐步走向温饱,但仍有较大部分农民在贫困线上抗争。因而,在我县的刑事、治安案件中,盗窃案件仍居发案之首,据1997年以来报表显示:全县刑事案件共发生593赶其中盗窃案件就发生265起, 占全部发案数的44。6%。在经济水平极端落后的城口,财物成了犯罪份子侵害的首要目标。在城镇主要是以盗窃现金、家电、服装、车辆等物为主,在农村主要以盗窃家禽家畜、粮食物资、农用机械等物为主。作案人员利用人们居住分散、偏僻、防范意识差等特点,疯狂作案。
2、杀人、伤害案件增多。1997年以来全县共立杀人案47伤害案29起,被犯罪份子杀死21人,杀伤35人。全县1997年—1999年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案件的共发生446起,占全部治安案件发案数的60%。 在全部案件中,犯罪份子都是由于文化不高、心胸狭窄,因争宅基地、邻里口角及婚恋、不正当男女关系、债务等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突发引起;因利益趋动,争强好胜,为一些小的口角发生纠纷顿生恶念的也有之,如棉沙乡袁XX为争水灌溉秧田,发生口角,临时起意,杀死1人,杀伤1人;如高燕乡廖XX为争自留地的几株茶树与人发生争执,顿生歹念,抡起板锄,当场挖死1人,挖伤2人。
3、爆炸案件频发。近年来, 我县在重庆范围内属爆炸案件多发地区。仅1996年以来,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或事故26起,炸死19人,炸伤35人,炸蹋房屋30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往往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纠纷 铤而走险,以爆炸的方式泄愤报复。1997年5月, 邮电局职工王XX因单位内部利益纠纷发生冲突到处上访,由于本人不能正确对待,遂到县人大、教委等单位和个人施爆数次炸毁房屋4幢,损失180多万元,影响十分恶劣。
(三)封建宗族势力,地方流氓恶势力成为当前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
宗族势力是我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本早已被新中国的成立荡涤殆尽。近年以来,我县农村的宗族活动方兴未艾,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设族长、定族规、家法,大兴婚丧嫁娶之风, 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目前,我县的宗族势力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可低估,宗族势力以其严密的组织、较强的凝聚力,取代少数同宗同族群居地涣散的基层政权组织。个别宗族势力对基层干部执行公务横加干涉,企图以“族权”职而代之,1998年鸡鸣乡张姓家族竟公然阻挠办案, 殴打公安人员,砸烂警械,强行从警车上抢走重大杀人犯张XX,气焰非常嚣张。有的宗族势力通过参与基层组织的选举向村乡组织渗透,使宗族矛盾不能调和,逐渐激化。有的本是民间的一般性纠纷,由于宗族势力的介入反而会演变成一场残酷的宗族械斗。修齐区的龙XX与杨XX在卡拉oK厅引起纠纷,发生抓扯,以致酿成由族间介入的大规模群体性械斗,当场致死一人,致伤数人。有的地痞无赖依靠本族的强大势力,欺负外姓群众,公开进行打架斗殴、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成为危害一方的恶霸。
比宗族恶势力更为暴戾的是以同学、同乡、亲戚、狱友等关系为纽带的流氓恶势力。 他们以哥们义气、封建帮会思想为凝聚力,以团伙的方式出现,进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流氓奸淫、白吃白拿,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县曾经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模仿旧社会帮会和海外黑社会组织的形式,制定帮规、帮号;二是居心叵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竭尽全力拉拢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公务员为已所用,另一方面将黑手伸进中小学校园,用小恩小惠引诱,甚至用威胁的手段强迫不谙世事的孩子入伙;三是对抗政府,充当“第二派出所”、 “第二法庭”,介.入纠纷,千涉政务,公然敢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抗衡,对抗执法机关,使正常的国家公务行为无法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四)农民负担过重,违法处罚过重,农民逆反心理增强,对抗情绪激烈,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
1、关于农民负担问题。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一切对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从公安信访角度获悉的情况看,这些政策在一些区、乡并未得到很好贯彻落实,不少地方都有不同形式的反映,这说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农民向基层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远远超过了政策规定幅度。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导致这些案件和事件的出现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作政策宣传,农民不知道所收费用是否合法,被一律视为乱收费也确实有的地方美其名曰‘办好事、办实事”,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农民群众怨声载道,尤其是有的基层干部在收取各种税费时,不讲究工作方法,采取不近人情的野蛮作法,强行到农民家里牵猪拉羊,背棉拉粮,封屋拆房,甚至连菜刀锅铲也要刮走,有的还对农民进行捆绑和非法拘禁,造成干群关系严重对立。二是有的基层干部只知道向农民收费,不为农民培育费源,不去辅助、指导农民增收创税、脱贫致富。把县委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计划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就是落不到行动上。今年由此引起两人晋京上访,在高望等地也出现集体上访的苗头。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
2、关于处罚过重问题。 违法处罚、越权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本是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一大禁忌,一旦出现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进行严肃的处理。然而,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的最敏感的话题。如不下大力气,下大功夫、动真格予以取缔或纠正,干群、警民的血肉关系、鱼水情意将到达崩溃边缘。主要表现有二:一是代表乡政府维护全乡秩序的乡镇治安室及其工作人员,为所欲为,违法行政,乱施械具,乱处罚款,随意殴打人民群众,行使侦查权,随意进行传唤、审讯、留置。甚至打骂群众。二是乡政府制定的《乡规民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严重相悖,它的处罚幅度和强制力远远超出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和强制力。罚款可以上千元,其强制力可以扣押、查封、没收,甚至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五)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蔓延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收入逐步提高,剩余资金也不断增多,而他们的思想观念和发展意识并未随之增强,加上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活动屡禁不止,由县城辐射到农村,且愈演愈烈,参赌人数之多、范围之广以及赌资赌注的投入都今非昔比,有的基层干部、国家公务员等带头参赌,因赌博引发的纠纷以及抢劫、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残渣余孽。国家早已禁绝,而随着社会治安问题的不断增多,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赶死灰复燃,较多地出现在卡拉OK厅、夜总会、宾(旅)馆、发廊等场所,为招揽生意,勾引顾客,出卖灵魂,提供色情服务,竟公然发展到拉顾客、揽业务、公开讲价还钱进行卖淫嫖娼,致使一些家庭破裂、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毒害青少年,严重污染了社会空气。

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综合反映,在社会治安管理和控制机制一时难以适应的情况下,农村杜会治安情况呈现出一些给复杂的局面和影响稳定的因素。
(一)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教育又相当薄弱。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村犯罪问题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约束和保护自己。有的区、乡“普法”, “普教”工作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和政府花了钱,工作又未收到实效。旧的文盲、法盲还没扫除,新的文盲、法盲又不断增多封建、愚昧的思想和习气已成自然,在一些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正是由于文化素质的低下,使得一些腐朽的、落后的、愚昧的东西占据了他们的思维空间,从而滋生是非酿成案件。很多农民不知法、不懂法,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时,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以牙还牙”的形式,利用原始愚昧的作法蓄意报复,这些都成了农民在新时期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和土壤。
(二)当农村基层组织涣散无力,工作不到位。
农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治保会是搞好农村治安工作的关键。近年来,有的地方忽视了‘两手抓”、 “两手硬”的方针,以至于村级班子的建设和维护稳定的工作相当薄弱:一是被誉为‘三大支柱”的治安室、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作用不力,掺杂亲族利益观念,带来了负面效应:二是村级班子成员因循守旧,文化程度又低不能引导群众致富,观念无法更新,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驻村干部作风不踏实,工作飘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形成了面上指导与实际操作的脱节;四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滞后的地方,村级组织缺乏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各种行政措施、集体公益事业难以落实和开展,一些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疏导和解决,许多治安问题得不到整治和处理。这是造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防范机制不健全。
随着大刑侦、大治安格局的日趋形成,侦查破案与治安防范已成公安机关的“两大拳头”,密不可分。作为本身办案成本高的山区县,基层基础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尤显重要。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是:一是农村执法力量与形势和任务的发展不相适应。全县幅员面积3200平方公里,山高沟深、交通不便、居住分散,调查职证、侦查办案、抓获罪犯等工作本身都十分困难。加之警力严重不足,守护这块土地的130多名民警,分布在农村区乡(镇)的民警仅有40余名,加之经费奇缺,装备落后,打击防范、治安管理以及其他基层基础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和影响;二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顾此失彼,加之有的民警缺乏超前意识和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忽略了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重打击轻防范,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致使基层基础工作无人抓,没法抓;三是没有正确理解只有长治才能久安的战略意图,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比如重点人口的帮教、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业不就的现象经常发生;四是具有整体防范功能的“安全文明小区”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虽然全县的覆盖面已高达80%左右,但有的组织不健全人员不落实,无人值班,无部门组织检查和验收,发展很不平衡,几乎没有做出什么工作实效,大多数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四)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大量存在,造成极大隐患。
近年来,由于改造公路、开采矿藏以及农田基本建设的需要,大量的爆炸物品由于使用单位和个人管理不善,通过买卖、丢失、被盗、私藏等非法渠道流向社会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虽然,通过县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数次清理、整顿和收缴,也职得显著的成绩,但是有的农民缺乏对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有的由于职能部门工作作风飘浮,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搞“花架子”,督促检查不力,清理收缴工作力度不到位,致使久收不绝,屡禁不止,始终无法清除隐患。

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对农村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引导农民发掘致富门路。
治乱先治穷,扶贫先扶智,要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社会治安形势,还有赖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民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近些年,县委、县府为了改变我县贫穷落后的面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逐步进入小康但是,由于我县客观因素制约一下子解决根本问题决非易事。而且仅有现金和物资上的资助与扶持是不够的,只能是解燃眉之急的权宜之计。更重要的是要进行技术和智力上扶持:一是普及中小学教育,降低学生各种杂费让更多的学生走进课堂;二是进行技术推广,让更多的科技人员走进农村,进行实地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种植和栽培技术,以期获得更大的丰收;三是实实在在地发展特色经济,城口农民已没有精力和能力进行无休止见效慢、时间长的等待,应着力发展短、平、快的扶贫项目,不仅是农副产品和矿产品的粗加工,应着眼于更有广阔前景的中药材和矿产资源精加工的开发和利用只有通过发展和壮大农村经济,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不安定因素,才能有效地解决困扰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和工资报酬问题,从而逐步深化基层基础工作,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惩治犯罪提供比较充裕的物资保证。
(二)当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治安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顿、充实、调整村级组织,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关键。特别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城口县的中心任务是确保生态平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更应把农民的阻挠、干涉情绪,甚至“挖东墙,补西墙”的错误作法,予以坚决纠正。农村基层组织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下决心提高基层干部正确执行政策、正确调解纠纷和化解矛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坚决反对不顾大局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整顿和健全治保联防等群众自治组织,严格规范乡镇治安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做到组织、人员、任务三落实。责、权、利挂钩兑现。把‘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抓扎实,按创建规划、制度、措施逐一落实,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并组织检查验收,落实责任制,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形成基层防范工作的铜墙铁璧。
(三)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切实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贯彻‘两手抓”、 “两手硬”和“严打”方针,狠狠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丑。尤其严惩称霸一方、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坚决取缔非法组织门徒会。对杀人、爆炸等暴力犯罪案件,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及时消除影响,增强群众安全感。对盗窃等侵财案件予以严惩,坚决制止影响农村稳定的案件,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力量,继续开展“收枪治爆”、 “反盗禁赌”、 “除六害”、 ‘整顿交通秩序” “惩治邪教”等专项斗争,以打开路,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弘扬法制,震慑犯罪。同时,结合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把工作立足点放在治本上,跟上各项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以巩固整顿成果,达到治安稳定的目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物局等部门《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制定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

  (一)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设施、工业园区及能源开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通信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对纳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倾斜支持,优先安排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并事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在相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前,要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确认建设工程范围内无文物埋藏的,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文物保护的意见。

  第七条 经过考古调查,建设工程选址无法避让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要与文物部门商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制定文物保护方案。

  工程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提出发掘计划,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要根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与工程进展情况,与考古发掘单位共同商定工期安排,为考古发掘预留合理工作时间。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等工作完成后,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文物保护意见。

  第九条 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要求写入主体工程招投标文件正式条款中。

  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建设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施工单位要按照已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积极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文物,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作业,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程序组织考古发掘。如有重要发现,应另行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相应调整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如需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方案审批单位申请变更。需要另行报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调整的,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按程序办理文物保护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涉及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相关定额标准执行,并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和异地保护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古发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文物损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