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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3:3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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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并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为明确“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目标与任务,根据《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科技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

现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具体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围绕《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集成全国优势科技资源进行统筹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

支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将按照《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和重大任务,明确“十一五”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并进行相关任务部署。

  一、形势与需求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简称攻关计划)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科技计划,自1983年实施以来,集中攻克了一批对产业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带动作用,对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特别是杂交水稻、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秦山核电站建设工程、大型乙烯工程等关键技术的突破,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的科技实力和民族自信心,显著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

但是,多年来攻关计划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从定位上更多突出了产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特别是投入增长缓慢,导致对关系社会发展的重大公益技术支持不够,而在支持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研制等方面也更显薄弱。攻关计划作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最为紧密的科技计划,其有效作用的发挥已经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制约。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和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和部署,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尤其在缓解能源、资源、环境等经济发展重大瓶颈制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高产业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健康与全面发展;以及建设良好生态环境,提高公共安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显得更为迫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已迫在眉睫。《纲要》确定了未来15年我国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了科技“支撑发展”的重要思想,突出了科技支撑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十一五”是全面落实《纲要》的开局阶段和关键时期,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日俱增的形势相适应,大力加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应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按照《纲要》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面临的突出问题与紧迫需求出发,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全面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举措。
二、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
支撑计划作为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十一五”期间将以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为目标,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是:

——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支撑计划的发展目标是:经过5年的努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领域攻克一批重大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获取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科技创新队伍,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中心和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建立有效的产学研结合机制,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支撑。

——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得到初步缓解。优先发展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突破能源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技术瓶颈,缓解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与原材料不足的问题,初步遏制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为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技术支撑。

——主要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加快农业技术全面升级,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科技总体水平大幅提升,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材料、制造、信息等产业某些重大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有实质性突破,产品开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比重增加;重大装备、关键材料与关键零部件制造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体系初步建立。

——公共服务领域科技水平全面提升。攻克交通运输、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初步建成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公共服务科技体系,实现人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引导企业大幅增加研发投入,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形成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重点企业。
三、计划布局
支撑计划是在攻关计划的基础上设立的,本着继承与发展的原则,在“十一五”期间,支撑计划从总体上重点贯彻落实《纲要》的指导方针和任务部署,加强统筹,合理布局,深化改革,突出创新,实现科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撑。

以《纲要》为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对于“十五”攻关计划,将领域从8个调整增加到11个,其中重点加强对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公益行业领域的支持,重点突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攻关。

将支撑计划任务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主要支持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包括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需求;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解决区域性和地方的重大共性技术问题的项目。“十一五”期间,支撑计划拟整合资源、集中经费,组织实施50项左右重大项目、300项左右重点项目。

为解决“十五”攻关计划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实现科技的支撑作用,大幅度增加投入,提高对项目、课题的经费支持强度。根据任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对于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和产业化的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实施机制,积极引入和采用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层次投入体系。

支撑计划的管理将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的作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由部门、地方、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承担;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完善统筹协调、行为规范、责权明确、公正透明、运转高效的计划运行管理体制。

四、重点任务
 (一)领域设置。

根据《纲要》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针对“十一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科技提供支撑的紧迫性问题,“十一五”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11个领域。

领域任务安排的总体原则是:一是把发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的技术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制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强化先进适用技术在农业领域的集成创新和系统应用,不断提高农业整体科技水平,保障我国食物和生态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注重发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作用,以集成创新为核心,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品,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大幅度提升我国主要产业核心竞争力;四是强化多种技术的综合应用,解决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大幅度提高我国公共事业科技水平,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二)任务部署。

按照设置的11个领域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安排有关重点任务。项目的具体选择原则是:(1)服务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引进消化吸收;(2)着眼于重大公益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强调对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新兴产业发展的带动性;(3)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论证充分,目标具体明确,主题集中,技术指标可考核性强;(4)项目的组织保障到位,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在三到五年内能够形成应用规模。

1.能源。

发展思路: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能源需求日益增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多元化供给和高效清洁利用,解决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三大瓶颈问题,促进经济结构向减少能源消耗、提升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方向转变。“十一五”期间,要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重点,攻克主要耗能领域的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能源多元化发展,提高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及水电技术水平,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突破清洁、可靠、经济的能源供给与使用技术,开发核技术产业化应用技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区域优化配置能力,重点发展先进可靠的国家电力输配系统,提高输电效率。

发展目标:大力开发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突破一批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重点耗能领域的节能关键共性技术。掌握一批洁净煤关键技术,开发新型工业锅炉及发电技术与装备,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气化、液化、先进发电及污染控制技术的工业化应用。突破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技术,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装备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利用。突破800千伏直流、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输电关键技术,提高电网输电容量、效率和安全运行水平。攻克生物质发电和制取液体燃料技术。

重大项目:

(1)大功率风电机组研制与示范。

研制2~3兆瓦风电机组,组建近海试验风电场,形成海上风电技术。攻克2兆瓦以下风电机组产业化关键技术,实现产业化,形成大型风力发电机组检测认证体系。

(2)800/1000kv特高压输变电技术与装备

攻克1000kV交流特高压输电技术和±800kV直流特高压技术。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特高压交直流输电理论和试验技术,特高压输电的关键技术、大电网技术和输变电设备制造技术。

2.资源。

发展思路:我国水、油气和矿产等资源严重短缺,后备资源储备不足,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已成为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依靠科技攻关,大幅度提高资源供给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已势在必行。“十一五”期间,本着“节约优先、增储增效”的原则,把增加资源有效储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提高资源自主供给能力,作为缓解资源短缺的主要技术途径。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针对我国油气、矿产资源赋存特点,重点开发提高我国油气、矿产资源勘查速度、深度和精度的关键技术,突破复杂条件资源勘探的技术瓶颈,以有效推动资源储量的增加;以复杂难采和难处理矿利用为目标,强化采选冶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自主研发,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效率;加强水资源合理调配、海水利用及节水等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危机局面。

发展目标:开发一批资源开发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促进资源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转变。突破制约我国重点资源勘探领域的技术瓶颈,发现3~4处大型矿产后备基地,发现一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突破一批复杂难采矿开采和难处理矿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形成矿产开发技术与重大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采选冶综合回收率提高10%~15%;突破石化等重点耗水行业节水关键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建立重大河流用水工程可持续运行的技术支持系统;突破海水利用关键技术,形成单机5万吨/日海水淡化和10万吨/时海水循环冷却成套技术及装备的自主设计制造能力。

重大项目:

(1)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研究与示范。

自主开发单机5万吨/日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单套1万吨/日反渗透海水淡化成套技术与装备以及热膜耦合海水淡化系统技术,形成10万吨/日核能海水淡化示范工程设计;发展10万吨/时海水循环冷却成套技术与装备和大生活用海水利用技术以及海水预处理技术;开发海(卤)水钾、镁、溴提取与综合利用技术,完成年产5万吨海水直接制取钾肥等示范工程,促进海水利用产业链的形成。

(2)中西部大型矿产基地综合勘查技术与示范。

重点围绕着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摸清三江地区等十大中西部重点成矿带的成矿规律,开发并集成适合中西部典型成矿区带和不同景观区的综合勘查技术系列及勘查模式,并开展示范应用研究,提交大型矿床远景靶区25~30处,可供商业勘查的铜、铁、铅、锌等大型找矿基地10~15处,提交铜类储量200万吨、富铁1亿吨、锰6000万吨和铅锌180万吨。

(3)复杂金属矿采选冶关键技术与装备。

攻克20项复杂难处理矿采选冶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大型采选冶成套装备,使我国复杂难采金属矿石损失率降低20%~30%,开采成本降低15%~20%;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8%~10%,生产能耗降低10%~15%;扩大利用金属资源量15~20亿吨。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松软破碎矿体和地下残留矿体开采技术、水下矿床和露天转地下开采综合技术、高价值软破矿体开采环境再造高效开采综合技术、微细粒级致密共生伴生金属矿的高效分离技术、低能耗还原焙烧技术、复杂难处理金属矿石全新选冶综合技术及工艺、大型采矿与选矿成套设备设计制造技术等。

3.环境。

发展思路:我国生态系统持续退化,区域性污染日趋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对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已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以资源循环与再生利用为突破口,强化废弃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共性技术的研发,提升环保产业技术水平,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生态治理工程,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技术研发与示范,通过集成创新形成适用于不同区域和生态类型的综合治理技术与模式;以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为目标,通过监测、预测预报和应急管理关键技术的突破,有效地为我国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提升我国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科技支撑能力。

发展目标:以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突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共性技术,建立典型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模式及相关政策与管理体系;突破10项左右典型退化生态系统综合整治关键技术,建立具有代表性的退化生态系统恢复模式及系统技术;围绕气象、地震、海洋、洪水和地质等重大自然灾害,突破一批监测、预测预报关键技术,稳步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准确率,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预测未来全球环境变化的发展趋势及影响,研究制定适应和减缓全球环境变化的技术对策。

重大项目:

(1)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

重点突破15~20项发展循环经济的共性技术、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和工艺以及绿色产业链构建技术,开发30项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关键装备,选择5~7个典型工业园区进行生态工业技术示范,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技术支持。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节水、节能、分离、生物催化、生态材料和绿色化学工程等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绿色设计技术,化工、冶金、轻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与工艺,固体废弃物高效分选、不同废弃物优化组合综合利用技术,废物低值热量利用技术,有机废弃物高温处理与能量利用技术,废旧产品拆解与再制造技术,大型企业与工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设计技术。

(2)典型脆弱生态系统重建技术及示范。

针对典型脆弱生态区存在的突出生态问题,开发10项脆弱生态系统综合治理技术与模式,进行脆弱生态系统重建技术集成与示范,加强技术和模式推广;建立脆弱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开展脆弱生态区生态综合评估与技术评价体系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典型脆弱生态系统生态环境评价所必需的指标体系和方法、典型脆弱生态区天然植被保育与恢复技术、典型脆弱生态区生物与工程防治技术、典型脆弱生态区水资源及土地资源保护和高效利用技术、重大工程沿线生态保护系统技术。

4.农业。

发展思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针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艰巨任务,农业环境恶化的趋势,食物安全、生态安全正面临的日益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把科技创新作为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十一五”期间,把增强农业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把加快农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增加粮食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益放在突出位置,通过高新技术带动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加快畜牧、水产、奶业、海洋农业等产业技术的发展和升级,开发农林生物质技术,培育生物质产业;加快开发食品加工技术、绿色供应链技术,延长农业产业链,开拓农民增收和就业的新空间;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技术,减少污染,提高水、土、肥、药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农业环境保护与退化环境修复,保障食品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加快发展农村饮水安全、农村高效清洁能源、农村社区景观设计与环境治理等相关技术,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发展目标: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高产动植物新品种,实现新品种更新换代;粮食单产年均增长率达到2%以上,畜禽水产的产出效益提高60%以上,海洋农业产值在“十五”基础上翻一番;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提高到40%以上,使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例提高到1.5:1以上;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后损失率降低到5%以下,水、肥、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饲料转化效率提高1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主要农业区农田地力等级普遍提高1~2级,农林重大生物灾害的暴发频率和致灾强度降低5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损失和畜禽死亡率降低到15%以下,农业面源污染区域综合治理率达到50%以上。在此基础上,农业资源、生态环境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进一步提升,农业科技自我发展环境显著改善。

重大项目:

(1)农林生物质工程。

以充分利用我国农林生物质材料、促进循环农业发展为目标,以农作物秸秆、林业采伐及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剩余物及能源植物为主要原料,重点研究高活性糖化酶和纤维素酶制造、共代谢基因工程菌构建、非相变产物分离、分子合成、接枝共聚、生物可燃气高效转化、低成本农林生物质集储、专用能源植物培育等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农林生物质转化过程中降解与改性、分离与合成、能源和材料转化等环节的技术瓶颈,构建农林生物质转化创新技术平台。选择重要农林生物质进行深度加工和技术集成、工程化开发及产业化示范,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80~100项,形成燃料酒精、生物柴油、生物质材料、生物质固化燃料等农林生物质产品,实现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申请农林生物质转化利用发明专利100项,制订生物质产业技术标准、规范50项。通过研究,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林生物质的利用效率和产业化水平,为生物质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2)农林动植物育种工程。

围绕主要农作物、蔬菜、畜禽、林果、水产和花草,创造育种新材料,培育优质专用新品种、超高产新品种和功能型新品种。重点研制杂种优势利用新技术,建立多性状聚合标识技术,完善群体改良、轮回选择等常规技术,制定新品种繁育与推广技术,加快新品种的推广应用。通过项目实施,全面构筑我国主要动植物育种创新体系,整体提升育种水平。形成100~150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在动植物杂种优势利用、性状标识选择、常规育种等技术集成应用方面取得新突破;培育新品种650~700个,获得品种保护权200~300项;主要农作物和林草新品种推广10亿亩以上;畜禽新品种示范规模达到4000万头(只)以上;水产新品种养殖面积达200万亩以上,新增经济效益1000亿元以上。

(3)食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开发。

以主要农产品的大量转化、深度加工、综合开发、循环利用和节能高效为基本内容,立足自主创新,重点围绕分离、修饰、包装材料、加工装备和质控等食品加工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示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立足集成创新,重点开展大宗粮油、果蔬、畜禽和水产品加工领域主要农产品的大量转化和工业化关键工艺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示范,为我国食品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整合已有优势科技和产业资源,构建粮、油、果蔬、畜、水产品5个特征明显、开放、高效的集产学研于一体的技术创新平台。重点突破12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制开发10种食品加工关键设备;突破40~50项食品加工新技术;建立100条产业化示范线,培育10~20个优势品牌;申请100~120项专利,创建5个技术创新平台,使我国食品加工技术总体上达到21世纪初的水平。

(4)粮食丰产科技工程。

以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三大平原为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作物为主攻目标,重点攻克农作物一熟吨粮技术模式、小麦玉米两熟以及双季稻周年单产超1500千克技术模式,以及配套的节水节肥简化低成本栽培管理技术。开展三大平原粮食作物丰产技术集成研究与区域性大面积示范,三大作物超高产理论与技术模式研究、农田肥水资源可持续高效利用技术研究、粮食主产区高效低耗新型耕作制度研究,三大作物自然灾害与有害生物防控技术、作物产后减损增效、农户储粮与储运减损增效等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以及三大作物栽培理论与技术创新平台、粮食安全预警与战略研究平台研究。按照不同粮食区域的“品种组合+丰产技术+节本技术+生态技术”进行科技创新与大面积转化,优化集成组装出一批实用高产高效丰产技术模式,累计示范面积达到5亿亩以上,平均单产提高10%以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5)奶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针对我国奶业发展的区域特点和资源特点,以及奶畜单产水平低、饲料饲养粗放、疫病比例偏高、原料奶质量低和乳品加工业落后等制约我国奶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因素,重点开展不同区域奶牛及地方奶畜良种选育体系,培育出特色新品系;建立奶畜现代营养需要参数体系,开发营养高效调控技术;筛选适合不同区域的优质高产饲草和饲料作物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开发;提出奶牛场重大疫病检疫技术标准和疫病防治技术体系;开发乳品加工新技术和新型乳制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乳制品质量和安全控制、检测标准及相应技术体系。培育优良种公牛300~400头,改良全国奶牛400~500万头,使奶牛的良种覆盖率提高到50%以上,研制开发出20项奶业生产、加工综合配套技术和新产品,建立规模化、集约化奶牛生态养殖模式,全面提升我国奶业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带动我国奶业总体发展速度提高2~3个百分点,奶业发展科技贡献率提高到2个百分点。

(6)林业生态建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依托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开展东北、西南天然林封育恢复与经营、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林优化配置和华北土石山区植被快速恢复、三峡库区和长江中下游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滩地抑螺防病林、西南石漠化生态治理等技术组装配套、集成创新与试验示范。重点开展退化天然林结构调整与景观恢复、天然林生态采伐与生态系统管理、抗逆植物材料筛选与快繁技术、困难立地造林及其配套技术、防护林体系结构优化技术、防护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生态公益林经营技术、森林固碳技术与碳计量方法、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构建及城市森林生态系统营建、生态工程效益监测与评价技术等研究。通过研究,筛选工程所需的优良抗逆植物材料30~50种;提出困难立地造林配套技术20项、生态公益林经营技术35项;建立10个技术集成试验示范区;申请专利30~50项、编制技术规程30~40个,为林业生态工程构建提供系统、适用、先进的技术体系和试验示范。

(7)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研究。

重点围绕禽流感、口蹄疫、猪链球菌等重大动物疫病,从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集成示范和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加强病原生态学与流行病学研究、新型疫苗与诊断试剂研制与开发、阻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和猪链球菌感染人防控技术的研究,并开展综合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以及重大动物传染病防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自主研发50~65种禽流感等重大动物传染病新型疫苗及诊断试剂,申报30~40种新兽药证书;研制4~6种人禽流感新型疫苗及快速诊断试剂;建立50~60个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病综合防治与净化示范基地;培育4个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创新平台;申请100~150项专利,全面提升我国重大动物传染病防控能力与水平。

(8)现代农村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以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缩小城乡间信息鸿沟为目标,重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及溯源系统、林场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共性软件系统等重大应用系统的研究以及种业信息化软件、农民智能交互式学习软件等新型农业信息产品的开发;通过加强农业信息网格技术、农村空间信息技术以及农村低成本信息化解决技术等现代农业信息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和示范,建立适合新农村建设和产业结构升级的现代农业信息技术体系;依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类型、产业类型,建设10~15个示范区、50个示范基地;完善农业信息化标准,提出农村信息化发展战略,全力提升我国农业与农村的信息化水平。

5.材料。

发展思路:材料是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形成的基础,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十一五”期间,主要发展和突破材料清洁生产技术、高效低耗制备技术、高性能化技术、资源节约型材料和绿色材料制备技术,开发综合性能高、资源消耗少、环境负荷低的重大材料及工程化技术,突出系统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传统材料产业的改造与升级,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对关键材料的迫切需求,支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目标: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中资源、能源、环境等对基础材料的重大需求和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重点开发可循环钢铁流程工艺技术与装备、全氟离子膜工程技术、农药创制工程、建筑材料绿色制造关键技术等,提高基础原材料性能,实现材料的低成本、高性能、高效、绿色制造技术,建立典型大宗材料的生态产业链模式和示范工程以及共性支撑技术平台。

重大项目:

(1)可循环钢铁流程工艺与装备。

以循环经济为核心,自主创新集成具有钢铁产品制造、高效能源转换和消纳大宗社会废弃物的我国新一代可循环钢铁制造流程,解决我国钢铁工业资源消耗大、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和部分高附加值产品依赖进口等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高效化生产高品质板带钢材的工艺技术与装备、钢铁企业的二次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技术、熔融还原炼铁技术和过程煤气的能源转换技术与装备等。

(2)全氟离子膜工程技术研究。

发展低成本、高性能全氟离子膜材料,提升我国含氟高分子材料整体技术水平,满足我国氯碱工业和燃料电池工业迫切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安全。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氯碱工业全氟离子膜产业化技术,低成本燃料电池全氟离子膜电极先进制造技术,电缆级FEP树脂规模先进制备技术。

(3)农药创制工程。

研究开发新化合物优化设计、高效合成、高通量筛选等关键技术,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与重要中间体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农药安全性评价与质量评价GLP体系,开展创制新农药工程化开发,实现我国首批10个以上创制农药品种的产业化。

6.制造业。

发展思路:我国虽已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但还不是制造业强国,关键成套装备、科学仪器设备和关键材料仍主要依靠进口,产品附加值低,资源消耗大,国际竞争力弱。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才能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安全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十一五”期间,要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工程需求,以装备制造为突破口,以绿色制造为导向,以信息化和自动化技术为支撑,加强自主开发,改善重大成套装备、高技术装备、科学仪器设备和关键零部件主要依赖进口的局面。

发展目标:实现制造业若干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若干行业的成套高技术装备、关键基础件与通用零部件具备自主设计开发制造能力,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比重。实现若干高效、节能、绿色制造工艺,多数行业资源消耗、环境负荷、产品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部分行业的技术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竞争力明显提高。攻克连铸成型、精密成型模具和快速制造技术。重大成套装备、高技术装备、关键基础件与通用零部件基本立足国内。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信息化进程,在重点行业逐步实现设计、制造、管理的集成,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攻克一批科学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件,大幅度提高仪器设备技术水平和产业化能力;培育一批分析仪器设备研究开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重大项目:

(1)制造业信息化工程。

开展以创新设计、敏捷制造和协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制造业信息化集成应用并选择10个企业进行应用示范;开展以中小企业集群信息化应用为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建成10个,支持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信息化技术与产品的客户化与集成应用开发和推广,建成20个信息化软件产品产业化基地,培育5~10家系统集成商和信息化中介服务机构

(2)绿色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

面向我国制造业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和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迫切需求,突破一批绿色制造、绿色建材产品重点关键技术及装备,并实施若干绿色制造示范工程,提高我国绿色制造水平,国际绿色壁垒造成的贸易额损失显著减少;并推动绿色制造相关的新兴产业逐步形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选择典型行业研究绿色设计、绿色工艺、绿色回收处理与再制造等一批重点关键技术,开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化新型干法水泥、浮法玻璃、墙体材料等成套工艺与装备,实施汽车拆解回收、家电产品和电子信息产品绿色设计和回收处理一批绿色制造技术应用工程;开发并推动形成废旧产品绿色回收处理、绿色再制造等绿色制造相关的新兴产业。

(3)科学仪器设备研制与开发。

围绕《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自主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设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攻克质谱串联技术、电子透镜像差校正技术、核磁勘探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3~5项在原理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重大精密科学仪器设备(装置);攻克高稳定性光源、高分辨率分光器件、高性能检测器等关键部件20余项,提升国内相关分析测试仪器产品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攻克高通量、高灵敏度检测技术,研究开发5~10种用于生命科学研究的生命科学仪器;面向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和公共安全分析测试的需求,攻克实时在线、微量快速、复杂体系以及原位、无损等检测技术,研究开发一批现场检测监测仪器。建立能源、材料、信息工程、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社会发展急需的计量基标准。

7.交通运输。

发展思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使交通运输的运量、流向和质量要求发生新的变化,对运输能力、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新的更大的挑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解决交通运输供给能力不足、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滞后、交通能耗过高、交通事故频发、大城市交通拥堵和污染严重、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等突出问题。“十一五”期间,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促进交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不断提高飞机、汽车、船舶、轨道交通装备等的自主研发能力;以提供顺畅、便捷的人性化交通运输服务为核心,发展交通系统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加强高新技术成果的吸纳和应用,提高运网能力和运输效率,实现交通信息共享和各种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交通运输向节能、环保和更加安全的方向发展;攻克建设和养护中的关键技术。

发展目标:在交通基础设施建养、运输装备现代化、一体化运输、交通安全和交通环保节能技术等领域实现重大技术突破,自主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能够满足我国交通建设发展需要;建立适应近期发展需要的综合交通规划和管理体系,增强我国综合交通运输的协同性和智能化水平,促进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和智能运输产业的快速形成;通过集成应用示范,实现特大型城市、区域综合交通系统交通信息服务的个性化、交通控制的可视化和运输组织的智能化;提高交通设施利用效率,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通畅、便捷、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运输服务。

重大项目:

(1)高速磁悬浮交通。

研究开发500公里/小时高速磁悬浮车辆、悬浮导向控制技术、牵引控制技术、运行控制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等全套技术、设备和部件,建立高速磁悬浮交通系统规划、设计技术和标准体系,建设一条30公里高速磁悬浮列车中试线,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定型化工业试验。实现高速磁悬浮交通三大控制系统的国产化,掌握系统集成技术,降低车内外噪声、改善供电系统性能、实现制动能量反馈、优化线路技术要求、开发新型轨道结构,降低系统造价,达到工程应用水平。在高速磁悬浮车辆、牵引控制、运行控制、系统集成及综合试验等关键技术方面取得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2)智能交通技术集成应用示范。

以提升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交通运输系统的运行效率、安全和面向公众与社会服务水平为目标,突破广域交通信息获取与处理、大范围交通指挥与控制、交通综合信息服务、交通资源配置等关键技术;研制相关核心装备;建立北京奥运、广州亚运会、上海世博会交通信息服务等三大应用示范工程;构建面向高速公路、铁路、海运和国防交通运输的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和实践智能交通信息服务的新机制;制定相应运输行业综合交通信息服务标准;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交通信息服务企业,培育一批智能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群;建立智能交通技术支撑、核心设备自主研制、交通信息综合集成应用、交通信息运营增值服务构成的国家智能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体系。

8.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

发展思路:中国已成为全球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第二大国,但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产品基本依赖进口,自主发展能力不足,不仅制约了信息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影响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而且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构成严峻挑战。“十一五”期间,将围绕我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战略,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出发点,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装备及产品开发为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速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拓展我国信息技术应用的广阔市场;建设以自主技术为主的综合信息基础平台;突破集成电路设计、关键元器件、大型应用软件等核心技术,加强集成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制造业及服务业技术基础和标准体系;发展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发展目标:突破一批核心技术,推动以我为主的相关国际标准及若干新的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初步形成信息技术自主创新支撑体系,提高我国在信息产业核心技术方面的自主开发能力和整体水平,初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开发一批重大产品和系统,培育一批新的产业增长点;开发一批支撑和带动现代服务业的技术和关键产品,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重大项目:

(1)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支撑体系与应用示范工程。

突破现代服务业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建立现代服务业共性及应用服务技术支撑体系,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服务标准、规范,推动以第三方服务为主的服务模式与运营机制的建立,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数字媒体、数字教育、数字区域协同、数字医疗协同、数字旅游、电子金融报务等领域实施一批应用示范工程,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示范企业,促进传统服务业升级与现代服务业新业态的形成,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缓解就业压力。

(2)国家电子政务关键技术及应用示范。

突破一批电子政务共性关键技术,建立典型应用示范系统,带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的应用,国产化产品不低于50%,增强国家宏观管理和决策指挥能力、部门间的协同工作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政能力。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突破跨系统应用整合的分布式授权管理、资源整合等技术瓶颈,重点解决跨部门统一信任体系和面向服务的协同办公、并联审批系统集成平台的关键技术问题等。

9.人口与健康。

发展思路:我国人口总量大,出生缺陷率高,老龄化超前,性别比失衡,面临着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重大挑战;艾滋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和多发常见病的健康危害严重,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严重威胁。“十一五”期间,依靠人口与健康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突破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重大疾病防治、中医药现代化等关键技术,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国民健康的必然选择。要以控制人口数量为基础,着力提高人口质量;以临床需求为主线,突出重大疾病防治,注重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技术集成创新;以提高疾病防治能力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优先建立重大疾病防治技术体系,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器械和医用材料;防治重点前移、下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中医药的优势和特色,注重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的有效结合,大力推进中医药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发展目标:初步建立重大疾病防治技术体系,提出一批重大疾病、常见病诊断和综合防治技术方案,研制开发一批高效的疾病诊断、治疗设备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诊断技术和产品,有效遏制重大疾病发病率、死亡率上升趋势,提高治愈率、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建立较为完善的中医药自主研究开发体系和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临床疗效,促进我国传统医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力争在中医药走向世界方面有所突破。

重大项目:

(1)心脑肺血管疾病防治研究。

明确我国心脑肺血管病发病趋势,突破8~10项心脑肺血管病早期预防及临床救治新技术;优化4~8项治疗方案;实现年均降低心脑血管病死亡率2%。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代谢综合症、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冠心病的疾病早期检测、诊断、预防和综合控制研究;慢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先心病、脑动脉硬化、缺血性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栓塞、肺动脉高压的综合治疗及诊治技术规范化研究等。

(2)常见恶性肿瘤预防、早诊及综合治疗研究。

通过危险因素控制、早诊和综合治疗等研究,使肝、胃癌接受预防干预的肿瘤发病率下降幅度达10%以上,乳腺、食管和肺癌高危人群早期癌的诊断率提高20%以上,胰腺癌的高危人群早期癌的诊断率提高10%以上,乳腺、肝和肺等癌症患者5年生存率提高5%以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肝、胃癌危险因素干预研究;乳腺、肺、胰腺癌早期发现方法研究;胃、肝、结直肠、乳腺癌筛查方案研究;肝、鼻咽、子宫颈癌与食管癌早诊早治方案研究;肺、肝、胃、结直肠、乳腺、鼻咽癌的综合治疗研究等。

(3)重大数字化医疗设备关键技术及产品开发。

突破20~30项关键技术及核心工艺技术,开发10~15个常规装备产品及核心部件,争取3~5个重大专利产品进入市场,培养一批投入和创新为主体的骨干企业,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提升我国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低成本CT、高性价比磁共振成像系统、数字化X射线机、全数字彩超等数字化医学影像诊断设备和系统研制;高强度超声肿瘤治疗装置、微创介入激光治疗设备、微创白内障治疗系统、帕金森病脑起搏器、多功能呼吸衰竭治疗装置、图像引导外科手术导航系统等新型治疗设备研究;生命信息实时采集分析技术装置、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器及生物医用材料等研究。

(4)重大出生缺陷和遗传病的防治研究。

建立我国常见重大出生缺陷综合优化干预模式,提高结构异常、功能异常、发育缺陷等重大出生缺陷的早期诊断准确率,使我国重大出生缺陷率降低30%。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根据出生缺陷和遗传性疾病三级预防策略,从孕前(一级预防)、孕中(二级预防)和出生后(三级预防)三个时期,研究孕期主要环境危险因素、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诊断和干预、严重先天畸形早期诊断、规范化治疗方案等,减少出生缺陷和遗传病的发生、出生和致残。

(5)重大疑难疾病中医综合治疗研究。

研制8~10种具有中医药疗效优势和特点的重大疑难疾病和优势疾病的诊疗方案和方法,在肺癌、冠心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的治疗方面达到先进水平,形成一批疗效确切的中医药治疗现代难治病方法;为社区和广大农村筛选提供一批疗效确切、操作简单、价格低廉的中医药诊疗方案、技术。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非小细胞肺癌、冠心病、中风、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的中医药综合防治研究;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痴呆、更年期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等难治性疾病中医药干预的临床疗效评价研究;常见病中医临床诊疗规范推广应用的示范研究;中医临床诊疗技术的研究;中医药临床研究能力建设。

10.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发展思路:我国已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期,但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面临宏观规划失衡、生态负荷超载、城市功能紊乱、人居环境恶化等四大突出问题。依靠科技创新突破制约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瓶颈技术,是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居住适宜的新型城镇,促进城镇化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有关城镇化与城市发展政策、标准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城市系统功能运行和综合管理能力;以城市、村镇区域科学规划为重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城市综合利用水平。

发展目标:以城镇区域规划与监测监控、城市空间利用与综合管理、城市功能提升与运行保障、城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为重点,形成城镇区域规划和建筑设计成套技术;构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关键技术平台,开发城市生命线、基础设施保障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城镇人居环境、建筑节能等绿色建筑创新技术,形成城市污水、垃圾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扭转城市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为推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城镇化发展和构建和谐城镇、完善宜居环境提供科技支撑。

重大项目

(1)村镇小康住宅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

重点研究生产、生活兼容等村镇住宅设计关键技术,住宅结构体系技术,材料性能改良、生物质建材开发利用等地方材料应用技术,自然通风和室内空气质量改善技术,村镇社区规划与设计技术,住宅抗灾能力分析评价技术,住宅灾后快速评估和恢复重建技术,生态环境监控与功能提升、生活垃圾简易处理等村镇住区环境优化技术等。

(2)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重点研究建筑节能优化设计集成技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技术、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系列化、成套化建筑节能系统设备,实现新建建筑总能耗降低50%以上,新建建筑采暖能耗降低60%~65%,住宅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用电量降低40%,大型公共建筑用电量降低60%。

(3)城市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

突破城镇人居环境的热岛效应、交通噪音、居住区水环境、建筑施工及拆除的污染控制与改善技术,使热岛效应降低20%,交通噪音降低40%,建筑施工拆除污染降低30%;攻克建筑室内环境中的空气环境质量、热湿环境改善与噪音、辐射、化学、生物污染控制技术,使室内环境污染水平降低30%;开发城镇人居环境规划设计、监测评估、控制保障等关键技术,建设20项城镇人居环境示范工程。

11.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

发展思路:我国面临减少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和公众食物中毒,控制恶性案件,打击犯罪与反恐防恐,降低自然灾害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严峻挑战,急需突破制约公共安全的关键技术,建立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技术体系,全面提升国家应对公共安全灾害事故与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十一五”期间,要以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社会安全、生物安全、防灾减灾、国境安全为重点,提升应急预警和快速处理综合能力,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提高早期发现与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护综合能力,加快公共安全装备现代化;为建立公共安全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实现应对重大公共风险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重大转变、从传统经验型向现代高科技型的战略转变提供支撑。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开展重要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完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同时需要综合推进各项重点社会事业的发展。

发展目标:初步建立公共安全技术体系和国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国家公共安全应急信息平台,突破一批重大灾害与重大事故事件监测、预测、预警与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关键技术,城市(镇)和工业及重大工程安全保障得到改善,初步具备对多灾种耦合的重大事故、灾害的防控能力,形成公共安全应急核心技术与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技术能力,在重特大灾害和危险源监测、预测、预警、应急救援、事故分析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建设20个左右公共安全科学研究与装备研发基地,重点建立6个公共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在降低犯罪率、特大事故率,控制外来生物入侵、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技术性贸易壁垒、特种设备及化学危险品危害等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的应急能力上有显著提高,使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占GDP比例接近中等发达国家同期水平。为实现各项重点社会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供技术标准、检测手段等方面的支撑。

重大项目:

(1)国家公共安全应急平台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构建国家公共安全早期监测、快速预警与高效处置一体化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实现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自主研发能力的突破。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国家应急平台设计关键技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关键技术,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应急技术标准研究,公共安全应急平台技术示范,全方位无障碍危险源探测监测与精确定位技术、多尺度动态准确预测与快速预警技术、基于危险性分析的优化决策与救援处置技术等。

(2)食品安全关键技术。

增强食品安全科技自主创新和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溯源与预警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检测方法和设备研发,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获得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设备和试剂,开展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逐步实现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转变。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病原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化学污染物(含生物毒素)、食品相关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食品危害的分析、预警与快速反应平台,建设4~5个食品危害物风险评估中心/基地;完成150~200项国家检测方法和标准物制定工作,研制15~20种标准物质;重点开发一批食品危害物多残留前处理及代谢表征技术、食品真实属性表征技术、快速与高通量检测技术、执法现场快速检测取证技术及其仪器设备;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测、溯源和快速预警系统,建立10个动态数据库,掌握数据样本超过50万份;完善食品安全合格评定体系建立,建立5~10个综合示范区。

(3)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

围绕国家层面战略性、前瞻性和具有国际突破性的技术标准问题,突出重大、共性、关键和集成性技术标准研究,开展战略推进工程、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标准创新工程的研究。战略推进工程主要是解决技术标准战略推进问题。包括标准化政策、技术法规体系建设、标准中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应急机制框架、试点示范以及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等问题;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标准创新工程主要是解决国民经济重点领域标准缺失和水平落后以及我国优势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问题,主要在我国优势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以及针对农业、装备制造业、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公共安全、建设节约型社会、社会公益类等重点领域的共性基础性的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上实现重点突破。
五、管理保障措施
按照“规范、滚动、开放、高效”的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分明的分层责任机制、加强部门地方参与机制、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和公平公正的咨询评审机制,确保“十一五”支撑计划顺利实施。

  (一)集成各方资源,发挥部门地方作用。

建立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加强部门、地方参与的机制,项目遴选要注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根据《纲要》优先主题,结合重大需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或引进消化吸收需要,广泛咨询和听取专家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确定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在计划组织实施管理中的作用,重大、重点项目的选择要征集了解部门、地方的重大科技需求,听取其意见和建议;重大、重点项目主要由部门、地方组织。项目组织部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由计划主管部门确定。

  (二)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结合。

建立支撑计划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征集和反映企业技术创新的需求。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的立项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项目评审要更多地吸纳企业同行专家参与。

建立企业广泛参与的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加强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目标产品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或必须有企业参与;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支撑计划项目,部分重点领域项目优先支持企业联盟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联合研发机构承担;具备条件的大型行业性企业集团可以作为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组织单位。

加大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型科技企业积极参与计划项目。

  (三)统筹项目、人才、基地建设。

加强项目实施与能力建设的有机衔接,从以支持项目为主,逐步转向项目、人才、基地统筹安排,实现从单一目标的突破向项目、人才、基地统筹发展的综合目标转变,将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作为项目目标的必要考核内容。

加强对“人”的支持力度,注重培养能够承担国家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承担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向建立了合理人才结构和梯队的单位倾斜。要加强对具有成长性的人才队伍的支持,建立灵活有效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青年人才、海外留学人才等参与支撑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基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85号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制定(包括修改、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
  (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等原则;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与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符合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和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命令”、“公告”、“通知”、“决定”或者“通告”等;
  (三)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
  (四)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七条 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制定机关应当充分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应当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对有法律依据或者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行政机关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专人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规定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工作部门负责提请。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拟生效日期的25个工作日前,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三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提请部门;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依据《公告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不齐备、不规范,可能影响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提请部门限期补正,提请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请。
  除前款规定外,审查申请自市法制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否正确处理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三)是否存在其他不合法、不适当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下列规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内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定的,提出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对内容、程序基本合法,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对内容、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规定的,提出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市法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的,视为同意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市法制部门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市法制部门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该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部门做补充说明,就该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与市法制部门研究协商;经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提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审查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有关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属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公告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全文刊登。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告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该日期应当是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一式十份;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电子文本),一式十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据本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径送市法制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制定机关;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不齐备、不规范,可能影响备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报送。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合法、不适当等问题的,由市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备案工作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的建议,逾期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对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流行性疾病、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论证、征求意见、法律审查和公开发布等程序。
  行政机关依据前款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该规范性文件实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补充履行法律审查和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解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先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市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法制部门备查。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定期汇编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的《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
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
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
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
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
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
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
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
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
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
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
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
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
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
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
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
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
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
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
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
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
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
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
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