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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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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府办[2006]19号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保亭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
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时程等)确定,地震小区划(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亭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技改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以所标示的地震动参数值作为抗震设防要求,但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凡是在保亭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地震局(挂牌在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审批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纳入必备的报建程序。
第六条 县发改、建设、规划、设计等部门及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做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
2、高速公路。
(二)能源工程
1、大中小型水库(蓄水量≥0.6亿立方米)大坝,位于城市上游的I级档水库。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枢纽变电站和调度楼工程,县级电力调度中心。
(三)通讯工程
1、大功率(≥100千瓦)广播电视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5000门)的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
(四)生命线工程
1、供水、供气、供电、贮油、贮水、贮气工程。
2、大中型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冷库等。
3、县级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
(五)特殊工程
重要军事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大于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
2、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
3、高层(坚硬、中硬场地高度≥25米;中软、软弱场地高度≥20米)建筑工程。
4、县政府及所属的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中心、指挥机构,金融、贸易、宾馆、档案机构等所在建筑工程。
5、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1000座位)、体育馆、礼堂、教学大楼、图书馆、监狱、博览中心、候车大厅等公共建筑工程。
第八条 下列地区的重要工程建设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0.05g分界线附近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筑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度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复杂的城镇所在地、中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
(三)活动断裂通过地区的重大工程。
第九条 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业务的申请、登记、批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填写拟建工程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申请、登记、审批表。
(二)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该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
(三)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由该单位报送省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省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组织评审报告及审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省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结果和批复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凡本办法所规定的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并按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报建,设计部门不予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对不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依据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审查其设计施工图。对未经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查获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给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负责工程造价预算的单位及个人应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除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提供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凡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凡在保亭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外省籍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质证书,本省籍的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或海南省地震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报经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登记,接受资格审查后,方可按照规定范围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工程,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47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部门未按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擅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48条规定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没有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范围以及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则,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其评价结论无效,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不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凡未经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出具抗震设防要求而擅自动工建设的,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或责令工程业主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九条 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2010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人民银行初步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6.54万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6.30万亿元。贷款结构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中长期贷款增速回落,票据融资减少。前三季度,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新增5.22万亿元,同比少增2431亿元,9月末余额同比增长29.8%,连续5个月回落;人民币短期贷款新增1.78万亿元,同比少增3398亿元;票据融资减少8098亿元。

二、第二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缓降,第一特别是第三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回落较快。前三季度,主要金融机构本外币第二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缓降,9月末余额6.05万亿元,同比增长18.1%,比上年末下降6.3个百分点;第一特别是第三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回落较快,9月末余额分别为1449亿元、13.32万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1.1%、27.9%,比上年末分别下降11.8、26.1个百分点。

三、基础设施行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回落较快(注1)。前三季度,主要金融机构基础设施行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新增1.41万亿元;9月末余额同比增长21.2%,比上年末下降21.8个百分点。其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4.3%,比上年末下降60.9个百分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8.7%,比上年末下降11.4个百分点;水电气的生产和供应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6.9%,比上年末下降8.0个百分点。

四、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前三季度,主要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城市信用社房地产人民币贷款新增1.72万亿元,9月末余额同比增长32.9%,比上年末低5.2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地产开发贷款(注2)新增1602亿元,9月末余额同比增长36.0%,比上年末低68.2个百分点;房产开发贷款(注3)新增3990亿元,9月末余额同比增长21.5%,比上年末高5.7个百分点;个人购房贷款(注4)新增1.16万亿元,9月末余额同比增长37.5%,比上年末低5.5个百分点。

五、个人消费贷款增速前升后降(注5)。前三季度,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新增1.50万亿元,同比多增2510亿元;从期限结构看,新增个人消费贷款中,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分别为2033亿元和1.30万亿元。从余额增速看,前三季度前升后降,3月末同比增长57.2%,比上年末高8.5个百分点;6月末同比增长53.6%,比3月末低3.6个百分点;9月末同比增长42.8%,比6月末低10.8个百分点。

六、中小企业贷款增速继续高于大型企业贷款。9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大型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含票据贴现)13.15万亿元,同比增长12.5%;中型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9.86万亿元,同比增长15.7%,比大型企业贷款增速高3.2个百分点;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7.12万亿元,同比增长27.7%,比大型企业贷款增速高15.2个百分点。结构上继续改善。

七、农村、农业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农户贷款增速低于同期住户贷款。9月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和财务公司农村贷款本外币余额9.3万亿元,同比增长30.3%,比上年同期高1.6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各项贷款增速11.6个百分点;农户贷款本外币余额2.6万亿元,同比增长29.8%,比上年同期高1.9个百分点,比同期住户贷款增速低12.5个百分点;农林牧渔业贷款本外币余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4%,比上年同期低1.2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0.7个百分点。

八、中、西部地区贷款余额同比增速高于东部地区。前三季度,东、中、西部地区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分别新增3.98万亿元、1.17万亿元和1.32万亿元。9月末东、中、西部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18.5%、19.7%和22.4%,中、西部贷款增速分别比东部高1.2个百分点和3.9个百分点。

九、外汇贷款增速连续6个月回落。前三季度,全部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新增432亿美元;余额同比增长23.1%,连续6个月回落,比去年同期下降5.2个百分点,比上年末下降32.9个百分点。

注1:基础设施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电气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注2:指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门用于地产开发、且在地产开发完成后计划收回的贷款。

注3: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建设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它房产开发贷款。

注4:包括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注5: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及其他贷款。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新机制,国务院国资委2003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共组织28户中央企业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许多中央企业近年来在领导班子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中也大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实行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任用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经营管理者,在市场化配置高层次人才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有益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中央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新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方式较为单一,视野主要集中于企业内部,通过市场机制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比例还很低。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了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央企业加快推进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中央企业在人才竞争中正面临着严峻挑战,中央企业要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赢得人才竞争的主动权。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高素质人才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眼世界,广开才源,借鉴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的人才选用方式,冲破影响和制约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性障碍,尽最大可能吸引和集聚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选拔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到中央企业发挥才干、建功立业。

  二、要进一步加大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从2005年开始,各中央企业从本企业内部选拔各级领导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原则上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本企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都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对企业需要的特殊人才,也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通过市场“猎取”的方式进行招聘。

  三、积极探索人才管理工作创新。从2005年起,凡通过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方式选拔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对于正式聘用的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要求进行考核,经考核未能按照出资人或董事会要求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能力较差的,要及时解聘。

  四、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选拔范围,公布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职位、任职条件、职位职责与要求、选拔程序、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自觉接受本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要把大力推进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推动和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企业员工正确认识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企业内部选才与外部引才的关系,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内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企业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实施办法,通过开展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附件 1: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工作指南

     2: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


国资委党委
2004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工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公开招聘职位。根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公开招聘的职位,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二)成立公开招聘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三)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四)职位描述。对拟公开招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五)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试题应注意体现对海内外应聘者的公平性。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时可请国内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六)职位发布与报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或推荐。

  (七)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公开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应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应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三、考试阶段

  (八)笔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为确保公平、公正,应严格按笔试成绩提出进入面试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九)面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应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外语口试单独进行。

  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担任。面试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

  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得分。

  (十)素质测评。企业也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测试。

  四、组织考察和确定聘用阶段

  (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办公室对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及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前需与考察对象沟通,根据情况商定考察方式及谈话范围。如经考察第一人选基本合格,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选。对于境外人选的考察,视情况通过外交部请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进行。

  (十三)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四)任前公示。就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五)依法聘用。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附件2:

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竞争上岗职位。根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竞争上岗的职位,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二)成立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竞争上岗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三)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竞争上岗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四)职位描述。对拟竞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五) 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时可请国内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六)职位发布与报名。通过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发布竞聘通知。报名主要采取个人报名方式,也可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等方式。

  (七)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竞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竞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三、考试阶段

  (八)笔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笔试,直接进行演讲答辩。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并按笔试成绩提出进入演讲答辩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九)演讲答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竞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

  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担任。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答辩前应当对考官进行培训。

  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得分。

  (十)素质测评。企业也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测试。

  四、组织考察和聘用阶段

  (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对笔试、演讲答辩综合成绩和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考察对象公示。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竞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三)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十四)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五)依法聘用。聘用人选经党委(党组)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内部竞争上岗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竞争上岗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监督。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