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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9 07:3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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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6号




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省黄山市环氧树脂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达标验收问题的请示》(环科[2001]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国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目前的生产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水治理技术的实际水平,确定其主要污染物COD按350mg/l执行,其氯离子的排放不得影响受纳水体水生生态和使用功能。
  二○○二年一月九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在《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办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备案的要件

  (一)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向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金融机构无法提交原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可以凭《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备案,但其凭据中必须载明结售汇业务或者外币兑换业务。

  二、关于登记备案的管理权限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农村信用社,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关于中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

  (一)中资银行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7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定,在《通知》实行前已经批准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中资银行如新申请经营原外币兑换业务所指的对私结售汇业务,须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审批。

  (二)对《通知》实行前无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但获准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中资银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应在登记备案回复文件中注明“结售汇(对私)”;此类中资银行如需扩大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范围,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审批方可办理业务。

  四、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登记备案

  (一)《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除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外,还应符合4号令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由外汇局各分支局按对公或者对私结售汇业务办理登记备案,方可继续经营结售汇业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客户范围的规定,外资银行只限于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外汇业务客户范围内的结售汇业务,外汇局各分支局同时在登记备案回复文件中注明该银行只限经营此类客户范围内的结售汇业务。

  五、关于登记备案的时间

  在《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六、其他问题

  (一)外汇局各分支局应根据金融机构是否已获准经营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情况,在登记备案回复文件中的“结售汇(对私)”内注明是否包括居民个人购汇业务。

  (二)对金融机构新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在外汇局未发布新的规定之前,外汇局各分支局和金融机构仍执行《通知》和4号令关于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申请金融机构是否具有4号令第十二条(五)“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等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必备的相关业务条件,区分对公和对私两类结售汇业务进行市场准入。

  对拟申请经营结售汇(含已批准筹办结售汇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在外汇局未发布新的规定之前,外汇局各分支局不予受理其开办结售汇业务。

  对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外汇局各分支局和金融机构仍按照《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居民个人购汇业务。

  (三)外汇局各分支局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的同时,应详细记载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的业务种类和客户范围,以完善结售汇监管档案信息和结售汇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外汇局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局、金融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联系人: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 贾宁

  电话:010-68402385 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8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0年度年检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检查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通过2009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2011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在立案稽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检查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三)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 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2. 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发生漏报、迟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

3. 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等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价格涨势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等问题。

4. 人员管理不规范,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 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6. 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

7. 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

8.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9. 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10. 检查期间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1. 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年检。

(二)检查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 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 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违规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 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

4. 检查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

5.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6. 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7. 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

8. 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9. 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10. 内部管理混乱,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

11. 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2. 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形。

13.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4. 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

15.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度检查申请表

2.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1-申请表封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9012.doc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1-年检申请表.xls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2805.xls
证监会公告[2011]8号附件2-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103/P020110317596017182848.doc

附件2: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包括:
1. 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历史沿革主要包括公司成立时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历次变更的情况。
2. 公司报告期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组织架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主要业务活动等。
3.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等)基本情况。
4. 公司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员工情况,报告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情况。
5. 公司报告期各项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证券资讯服务等)的经营概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情况。经营概况包括各项业务的类型、经营方式、成本投入、实现收入、服务团队等情况。
6. 公司基本财务状况及审计意见情况。
7. 公司报告期内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客户投诉情况(逐单说明客户投诉的主要内容、处理方式和办结情况),公司及人员被监管部门、自律组织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情况。
8. 公司与每家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资金等方面的往来情况(逐项说明),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有关隔离制度及实施情况。
9. 公司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实施后,对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类型选择及实施进展,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10. 公司对行业发展的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