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8:0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5〕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精神,为提高我市农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区经济发展,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区合作医疗(简称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医疗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报销补偿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凡持本市户籍以农业、牧业或半农半牧、养殖等为经济来源的农区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中为城镇职工或参加城镇医疗保险者本人除外。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业局、民政局、审计局、扶贫办等部门组成的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除上述部门人员外,还应包括参加合作医疗的农区居民代表及定点医院代表,负责辖区内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同时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区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乡镇政府建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区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注册、费用收缴、补偿公示等。
第五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调剂解决,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区居民个人缴费,国家、自治区、市、区财政补助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区合作医疗。
第七条 合作医疗运行一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2月前农区居民上缴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合作医疗的筹资包括:
(一)农区居民个人缴费按年人均10元收取。
(二)中央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按年人均补助4元,市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0元,区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0元。
农区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无力个人出资的,由市、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补助。
第八条 全市合作医疗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设立收入专用账户,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指定银行设支出专用账户。 
第九条 基金的分配。
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
(一)风险基金:按筹资总额的3%提取。作为合作医疗住院基金的财务透支和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流行等意外情况的应急经营。上年度资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基金中。
(二)个人帐户基金:按年人均8元提取。用于参合农区居民因病在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的补偿。超支不补,节余滚存。
(三)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区居民大病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住院分娩的补助。
第十条 基金的补偿标准。
基金补偿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实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医药费报销的最低起付线为100元,封顶线为10000元。大病统筹基金的补偿标准是:
(一)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100-1000元为40%;1001-3000为45%;3001-5000元为50%;5000元以上为55%。
(二)区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200-1000元为30%;1001-3000为35%;3001-5000元为40%;5000元以上为45%。
(三)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300-1000元为20%;1001-3000为25%;3001-5000元为30%;5000元以上为35%。
(四)在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市市级补偿标准的50%报销。在市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报销。
(五)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按200元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资金筹集标准,门诊费用、大病统筹金额、风险基金的分配比例,住院统筹金起付点、封顶线,报销比例等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择优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设备,建立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内部专项管理制度。 
第十三条 基金的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区居民因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补偿包括: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普通床位费、常规检查费(CT、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费(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等医药及检查费用。
第十四条 参合农区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医疗资金中不予补偿医疗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残自杀、车祸、服毒、吸毒和其它人为伤害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计划外怀孕以及因之而导致的各种疾病、计划生育手术费;性传播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医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会诊费;自购药、指名用药和未经批准转诊的医疗费及使用非自身疾病药物的费用;接受非定点医疗机构、游医药贩治疗的任何费用;《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所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药品费;因不接受防疫接种及妇幼保健服务所致疾病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从其它渠道得到补偿的医疗费用等。
第十五条 农区医疗实行医疗证制度,合作医疗证一户一证,凭证就医,由使用农户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申请补办。严禁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追回补偿金额,并取消参合人员本年度医药费用补偿资格。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区居民到市内定点合作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凭合作医疗证就地直接减免。定点机构对参合农区居民的门诊医药费当场减免后,凭票据、处方、相关登记表按月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区居民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报销。
第十八条 农区居民个人账户的门诊药费可以以户使用。
参合农区居民个人账户当年费用有结余时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能抵交下年度参合资金。
第十九条 报销住院医药费用时,需由农区居民提供合作医疗证、处方、药费清单、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明,正规发票,市外住院治疗的,同时提供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上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销。
第二十条 农区居民住院所设的起付线为一次性起付线,同一疾病一次住院未愈,转上级医院后不再设第二次起付线,每位农区居民当年报销的住院费总和不能超过封顶线。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对本辖区参合农区居民的住院情况出具证明,以证实其真实性,并设置公示专栏,每月向农区居民公示一次门诊减免和住院大病统筹补偿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区合作医疗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区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取消合作医疗资格。
(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
(二)将本户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
(四)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洪碧华


[摘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地矛盾尖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四大基本国策之一。坚守18亿亩耕地的底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2008年6月25日全国第18个“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此,本文阐述节约集约用地的概念、原则、意义,并探析其具体对策。
[关键词]土地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对策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讲过,“农村盖房要有新设计,不要老是小四合院,要发展楼房。平房改楼房,能节约耕地”。胡锦涛总书记在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上指出:国土资源工作要按照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节约和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搞好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温总理在《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情况报告》上批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集约和节约用地,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近年来,建设用地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引发群众抢建房子。乱占滥用耕地现象十分严重,珍惜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相当薄弱,“十五”期间,全国人口每年递增1000多万,耕地每年递减1848万亩。针对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等问题,2007年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规定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及意义
节约集约用地,是为了制止浪费和粗放用地。节约用地:即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土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用地:即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和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目的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节约集约用地,意义重大。一是按照中央要求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确保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二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需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从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不允许过多占用耕地;我国土地利用率较低,截至2004年底,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存量土地有395.61万亩,其中闲置地、空闲地和批而未供土地超过一半。三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我们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坚持“节约优先、合理利用、循环利用”的方针,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国土资源节约机制。坚决制止粗放供地,做到低能耗、高产出。
二、节约集约用土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的任务是要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严格土地管理,决不是单纯地管住卡死建设用地,限制和阻碍经济加快发展,恰恰相反,要在资源约束条件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找到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出路。
(二)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把节约集约放在首位
将“节流”与“开源”协调统一起来,全面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要求。一手抓“节流”,节约用地、盘活存量,凡能不用地的就不用,能少用地的就不多用地,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节约每一寸土地尤其是耕地;一手抓“开源”,多渠道多途径千方百计地拓展耕地和建设用地的来源。无论是对存量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要节约和集约使用。
(三)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一方面,建设用地的供应要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要严格控制基本农田的占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这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途径。
(四)坚持严格管理与健全激励机制相结合
首先,要从严从紧管理土地,依法依规用地,遏止乱占滥用土地。其次,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通过完善相关经济政策,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和严格收益管理,探索激励节约集约用地的利益机制。
(五)坚持因地制宜、改革创新
各地情况不同,不能靠单种模式,要结合实际,在摸清土地存量的基础上,适应本地特点,创新思路,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办法。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广先进经验,并及时总结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三、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思考
(一)强化规划宏观调控,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1、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增强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相关的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严格控制工业用地,禁止“以租代征”;加强村镇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布局。
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合理控制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和行政办公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大型商业设施和高档商品房用地。适度提高各类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推广节能省地建筑技术,大力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改变分散布局工业区的模式,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投入、高效益产出。鼓励跨区建设,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区集中。实行“谁引进、谁收益”,充分发挥综合运力,促进交通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
3、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摸清家底、挖掘潜力。克服“重平面扩张、轻内部挖潜”现象,鼓励迁村并点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大力推广江苏省华西村“多占天,少占地”、“向空中地下要土地”的农田整理成功经验;无锡市蠡湖地区把农民的拆迁安置房建成多层和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深圳对2000多个旧村实行改造,向中心村镇集聚,杜绝零星建房,改造后的岗厦村和大冲村变成30多层高楼群,该住宅小区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和谐。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4、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或按规划建高层楼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集中建房或进城购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复耕或依法转让的,可视为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分散建房,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建“路边店”。严格控制建单门独院住宅,提倡建高层住宅楼。
(二)立足内涵挖潜,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1、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全面掌握城镇和开发区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与分布等状况,开展城市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方案和积极稳妥的政策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2、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凡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鼓励政策。鼓励增资扩建,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
3、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通过“易主”、“易位”,促进零星分散土地的有效盘活利用。经省级政府批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置换;经县级政府批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之间可以置换;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不得置换为建设用地。权属有争议、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不得置换。土地置换要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归属。
(三)推行新型农村宅基地制度,制止乱占滥用土地
1、编制或完善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者已编制村庄规划但需要修改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或修改。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编制规划时,可以打破村民小组的界限,统一按规划安排住宅建设用地。
2、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计划管理。农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上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意见》办理,上报规划修改方案需附具村镇建设规划图。
3、简化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住宅用地申请应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做到“三到场”。
4、严格执行住宅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和收费规定。对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以及对利用空地、荒杂地和存量土地建设住宅的,应按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对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所在村委会支付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中予以垫付,待向建房户办理供地手续时按照每户应分摊的金额收回所垫付的资金。
5、强化执法监察。城管行政执法局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边批边建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对未批先建的,要发现一座拆除一座,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用地秩序;实行“一户一宅”制度,防止以分户名义的“一户多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法严肃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6、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城镇化建设目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旧村庄改造和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总体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实行“建新退旧”制度,经批准新建住宅后,建房户必须将原旧宅基地退出,逐步消灭散、乱、差的“空心村”。积极探索旧村改造、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途径和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7、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适应“高效、便民、公正”的要求,加大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配置电脑和打印机、测量仪等现代办公设备,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适时录入相关资料数据,设立政府网站,逐步实现网上政务公开、信息交流。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各地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要从严控制区域内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严格限制占用农用地。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花园式工厂、宽马路和大广场等用地的审批。防止开发商圈地炒地。
2、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的方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凡设计用地超出规定用地指标的,要进行论证,说明理由;没有相应用地指标的项目用地,可比照现有标准和设计规范确定用地规模,并作出详细说明。要加强分期实施的大型工业项目预留规划用地的管理,对规划预留用地,必须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制度。全面修订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尽快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和公共设施用地纳入定额指标,适时调整工业类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依据土地使用标准,修改完善各类建设项目设计规范。
3、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单层建筑物。如福州市金山桔园洲创造的“飞地工业”模式,工厂上山,“向空中要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以合同形式明确集约用地各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不能申请办理新报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标的,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五)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
1、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高速公路、民用机场、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用地,及《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供地。
2、推行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等)的“招、拍、挂”制度。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工用地有两个以上企业申请使用的,都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完善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强化出让监督。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以及政府的限价标准。
3、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存量土地,依法对土地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政府供应土地的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招标出让。加强储备资金的管理,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商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引进资金数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外资按进账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且业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并在项目推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即引荐人。

第五条 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市政府重点奖励当年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先进县区、园区和部门以及为我市引进重点项目的引荐人。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受到市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县区”、“招商引资先进部门”,分别给予奖励。

(二)对重点项目的引荐人或项目落地推进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且单个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过1亿元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奖励:

1、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亿元-5亿元之间(含5亿元)的,奖励资金1-5万元;

2、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亿元-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的,奖励资金5-10万元;

3、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10亿元-50亿元之间(含50亿元)的,奖励资金30-50万元;

4、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50亿元以上的奖励资金按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所引进的重点项目应当是能够促进我市循环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性强并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示范性项目。

现代农业、服务业项目及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当年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5千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资金5千元-1万元。

第七条 市招商服务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认定及奖励程序

(一)引荐人应当提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填报《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并且提供能够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引进项目计划书,进行登记备案。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备案。

引荐人应当为引荐项目洽谈、签约、落地、推进和投产等提供优质服务。

(二)项目成功引进并落地开工后,引荐人可以向当地招商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引进项目备案确认书;

3、引进市外资金、推进项目落地工作报告;

4、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5、项目合同文本及批准文件;

6、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有效委托书;

7、引进项目在商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

8、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或相关设备购货发票等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

9、《商洛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三)各县区、商丹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经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奖励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市招商服务局复核。

(四)市招商服务局经过复核后,根据奖励标准等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年度考核,到位资金按本年度实际到位数计算。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只奖励一次,同一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分期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对引进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循环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争取的省上奖励补助中按比例给予奖励;招商引资企业财源贡献奖励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招商服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因职务原因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