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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23 06:0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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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河南省经贸委


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豫经贸医药(2002)6号
(2002年1月8日)
颁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颁布单位:河南省经贸委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0]63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河南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意见的通知”和今年六月份张以祥副省长在省政府政务要闻第60期《国家经贸委关于中药出口扭转中药进出口逆差局面的建议》上的批示,结合入世,现提出推进河南省中药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
  一、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在继续和发扬中医药优势和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研究开发能够正式进入国际市场的中药产品;初步建立我省中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标准体系;培育一批大型中药集团,增加我省中药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其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而推动我省医药产业向全省支柱产业方向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5年,重点扶持中药材六大基地(详见附表一)建设,主要中药材种植面积由现有的98.5万亩增加到146万亩,总产量达到16510万公斤。
  中成药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年均增长12;中成药工业增加值12亿;出口创汇额达到600万元。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22个(详见附表二)。
  二、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重点
  (一)加强中药材基地建设
  着重发展4大怀药(怀生地、怀牛膝、怀山药、怀菊花)、金银花、山茱萸、辛夷花、连翘、丹参、白芷、桔梗、柴胡、猫爪草等种植面积和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的中药材。重点支持温县、武陟的“四大怀药”基地;嵩县的柴胡基地;卢氏的丹参基地;栾川、卢氏的连翘基地;西峡、内乡的山茱萸基地;封丘的金银花基地的建设。
  (二)规范中药材生产体系建设
  1、把发展中药材种植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科技扶贫等工作,逐步建立技术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的优质无公害中药材生产基地。
  2、利用生物技术和基因重组加强地道药材品种的选育与改良。加强病虫害侵蚀、农药残留污染、重金属含量超标等问题的防治,建立规范化的栽培技术体系。
  3、改进中药材加工炮制方法,稳定中药材质量。指导中药材加工企业采用先进的饮片加工技术和设备,发展优质饮片和新型饮片,提高中药材出口创汇能力。
  (三)加快推进中药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
  1、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组织中药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采用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树脂吸附分离技术、超微粉碎及细胞培养技术、喷雾和冷冻干燥技术、膜分离和浓缩技术、现代制剂技术、炮制全浸润技术、动态逆流自动控制提取技术等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企业,提升我省中药产业现代化水平。
  2、开发生产高效、速效、高附加值的中成药新品种。在巩固六味地黄丸、月月舒冲剂、骨质增生一贴灵、双黄连口服液、小儿清热解毒口服液等具有传统优势中成药产品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心脑血管用药红花黄素及红花黄素氯化钠静脉注射液、葛根素静脉注射液、天麻促智颗粒;增强免疫功能用药牛膝多糖注射液;解热镇痛药双金连口服液的开发研究。支持消渴通脉口服液、通脉祛痛膏、冠心舒康胶囊等国家三类新药及中药配方颗粒、中药薄膜包衣等新剂型中成药早日投入生产。
  3、培育和扶持中药大企业、大集团。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以及中药产品国际市场的战略研究领域对中药大企业、大集团予以支持。集中支持宛西、众生、羚锐、辅仁等中成药生产骨干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加快拳头产品和成长性产品的发展。鼓励大中型中药企业采用新的营销手段,尤其是电子商务拓展产品国际市场,逐步建立完善的营销网络,增加入世竞争力。
  4、完善中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中药产品的整体技术水平。加快中药生产企业GMP改造进度,2004年7月1日前全部中药工业企业完成GMP改造,改进中药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尤其要完善其化学成分的定量检测技术和标准,以提高中药的内在质量和水平;建立科学的GAP标准,改进中药的外包装质量,促进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推动我省中药生产快速发展。
  三、支持我省中药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对中药材生产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经贸委每年的中药材扶持资金的额度,争取省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培育优良品种、防治病虫害的科研和中药材基地设施建设等。
  (二)对重点发展的中药现代化项目,省重大项目结构调整办公室将给予大力支持,纳入省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库,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对规划的重点企业技改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三)金融部门对重点扶持项目和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对少数资产负债率偏高,但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在信贷担保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经贸委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中药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重组,创优势产品,提高我省中成药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我省中药产业整体水平。
  (五)加强宏观调控,制定中药产业政策。及时修订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淘汰落后。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鼓励流通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进行联合兼并。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附表一:中药材品种及种植面积、产量(略)
  附表二:全省中药现代化优先扶持项目表(第一批)(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城镇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吃药贵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本市辖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费用,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大额为主,兼顾小额。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行大额医疗费补助与小额医疗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补助参加合作医疗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兼顾小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助。

  (四)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程度。

  第四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行“市政府主办,县(市)、区政府承办”的管理模式。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政策制定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工作的实施。

  县(市)、区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级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实施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的开展。

  各级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参加合作医疗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市辖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

  第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各种医疗卫生补助。

  (二)享受规定的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三)监督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对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费用。

  (三)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四)及时举报违规现象,维护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每年9-11月份为下一年度统一收缴时间。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对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30元。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大额(住院)和小额(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一)小额补助采取家庭帐户递减的方式,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诊时支付的小额门诊费用,用完为止。

  (二)大额补助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的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诊疗费等合理医疗费用的补助。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在本辖区县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金额达到起付线以上者,出院时凭有关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助手续;在本市市级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金额达到起付线以上者,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本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助审核登记手续,并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兑付的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汇总后,报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对下列情形和项目不予补助

  (一)斗殴致伤及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酗酒、服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等由于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有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及因雇佣关系造成意外伤害等可通过其他渠道得到补偿的医疗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未列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

  (五)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人员非急诊急救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及时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

  (六)服务项目费用。主要包括陪护费、特护费、会诊费、特别营养费、空调费、电话费、水电费、煎药费;保健按摩费;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的手术、检查、治疗及药品等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原则上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由县(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按职责进行管理。基金纳入县(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纳的资金,按年度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缴,并及时存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拨付到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人数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并给予补助。基金利息纳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九条 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指导县(市)、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明确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和额度,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补偿段和封顶线。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终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有效防止基金透支和基金沉淀过多,基金透支风险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大病统筹(住院)基金、家庭帐户(门诊医疗)基金和风险调节基金,由县(市)、区统筹管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家庭帐户基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政府补助金按一定比例划入家庭帐户。其余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大病统筹(住院)基金。风险调节基金总量控制在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0%,第一年按照筹集资金的4%提取,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筹集资金的3%提取。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对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及时支付补助金,不得拖欠。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成立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参合城镇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或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六条 实施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对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本着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提供“优质、便捷、价廉”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必须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实施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各级政府、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于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未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规定,使用伪劣药品、不合格药品和过期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及使用药品处方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四)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的。

  (五)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伪造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骗取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七)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八)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合管办责令其退回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一)将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涂改的。

  (二)私自涂改医疗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23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日  证监发字[1998]2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8]2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