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斯里兰卡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与斯里兰卡发表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于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至九月二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举行了正式会谈。
二、斯里兰卡总统还会见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国务委员陈至立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并访问了上海。
三、8月29日,斯里兰卡总统在北京妇女大会十周年纪念会议上发表主旨讲话,并与吴仪副总理就1995年具有历史意义的《北京宣言》发表后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了交谈。
四、双方对所有问题的讨论均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达成广泛共识,显示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五、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斯里兰卡前外交部长拉克什曼·卡迪加马惨遭暗杀深表哀悼。双方强烈谴责这一恐怖主义行径,决心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邪恶势力作坚持不懈的斗争,并加强在地区和国际反恐行动中的协商与配合。
六、斯里兰卡总统向中国国家主席简要介绍了斯外长被暗杀后的国内局势,表示尽管恐怖主义给斯和平进程带来困难,但斯政府仍将致力于确保国家稳定、持久和平,以实现全体人民的福利、安全和自由。中方对此表示赞赏,相信上述努力定能成功,并重申对斯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和解的全力支持。
七、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政府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为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八、双方对中斯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政治、经济和其它各领域均取得积极进展感到满意。
九、斯里兰卡总统代表斯里兰卡人民感谢中方在海啸灾后向斯提供的慷慨援助,包括业已启动的修复渔码头和“中斯友谊村”项目。中方表示愿为斯提供防灾减灾领域的人员培训。
十、斯方感谢中方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用于双方商定的斯方优先发展并将与中国公司合作实施的项目。斯方提出了拟优先发展的项目:汉班托塔油品罐区和加油设施、普特拉姆燃煤电站、机场快速铁路项目以及科伦坡至机场高速公路项目,希望中方对上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中方将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认真研究上述项目的融资问题。
十一、中方向斯里兰卡提供无偿援助用于双方商定的项目,斯方对这一慷慨行为表示感谢。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2005年4月签署《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关系协议》后,根据协议所成立的辅助委员会已经确定需要通过磋商和交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中斯经贸合作。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经贸合作联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
访华期间,斯里兰卡总统参加了斯方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共同举办的“中国斯里兰卡贸易和投资促进研讨会”,双方对中国企业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斯基础设施改进及发展进程表示满意。
十三、双方认为,两国首都间直航的开通有助于促进两国相互往来,包括两国游客的往来。两国航空公司将继续探讨合作的可能性。两国旅游管理部门均认为应鼓励和支持双方的航空公司、旅行社、酒店和其它旅游产业加强互利往来和接触,并通过在旅游领域的投资促进合作,双方对此表示欢迎。中方欢迎斯里兰卡旅游局通过中国媒体进行旅游宣传推广,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十四、双方讨论了亚洲地区形势,强调亚洲各国需要和平、稳定和更加密切的合作以促进本地区发展。斯方欢迎中国为关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六方会谈所作的努力。双方欢迎中国与南亚国家通过高层政治交往和其它交往加强关系,并探讨了南盟与中国建立机制化联系的可能性。
十五、双方还就两国元首即将参加的联合国60周年会议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在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最广泛共识基础上进行。斯里兰卡和中国一致同意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就包括千年发展目标、人权和反恐在内的双方共同关心的所有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重申,下任联合国秘书长应从亚洲国家中产生。
十六、根据两国外交部关于双边磋商的议定书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下一次外交磋商的时间。
十七、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斯里兰卡在上海开设领事馆的换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合作在斯里兰卡建立孔子学院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3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总协议
(七)斯里兰卡国家艺术剧院项目设计合同
(八)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与斯里兰卡电力局关于斯里兰卡普特拉姆燃煤电站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八、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衷心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对她本人及斯里兰卡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款待。库马拉通加总统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方便时候访问斯里兰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感谢库马拉通加总统的邀请,并表示愿在双方方便时访问斯里兰卡。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属于文物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危险房屋的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
装修中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危及结构稳定和承载
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房产稽查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
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的结论是认定
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六条房屋加层改造前或者改作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发现房屋有险情或者交易的房屋发生安全性能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鉴定费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
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作出阶段性鉴
定文件。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观察使用;
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变更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五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整体拆除。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对拖延或者拒绝排除危险
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
安全。
未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拆除、损坏房屋的承重梁、板、柱;
三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四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报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二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三开挖地面建筑基础;
四改变原房屋的使用性能。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特殊、复杂的装饰装修项目,作
出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十日。
第十三条经批准实施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于工程竣工后申请房产管理
部门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安全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作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括白蚁预防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申请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不申请灭治的,
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为十五年,灭治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白蚁预防、灭治质量保证期内发
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灭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未在治理期限内排除危险的,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活动
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白蚁防治机构拒绝、拖延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白蚁防治的,由
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1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广元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县、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承担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下达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负责采购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县、区采购人采购下列项目,其集中采购计划,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下达并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一)计算机、打印机:数量在10台(含10台)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二)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摄影仪、扫描仪。
(三)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四)空调:数量在10台(含10台)或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五)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六)电梯、锅炉。
(七)汽车:包括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第六条
未纳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通用采购项目,县、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定点采购,也可采用其它法定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类专用采购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自行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其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需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县、区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其它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增强服务意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向市、县(区)财政部门送达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应当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通用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和其它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的采购资金外,其余集中采购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筹集和拨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利用金财工程网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中询问、质疑、投诉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按照《广元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