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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

时间:2024-07-05 15:2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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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我省新一轮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目标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规范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的管理,有效调节供求,保障居民的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城市直控生猪、蛋禽生产基地是指由各城市财委直接掌握,承担城市年度生猪、蛋品市场调控计划生产任务,具备规模批量生产能力的大型生猪、蛋禽生产基地。
二、根据全省城市生猪、蛋品市场调控的需要,全省确定建立城市生猪直控基地100个,年提供商品猪占城区市场需求量的20%-25%;蛋鸡、蛋鸭直控生产基地75个,年提供蛋品上市量占城区市场需求量的40%左右。
三、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的布局,主要安排在九地市中心城市,各县级城市根据城区市场调控的需要建立若干个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今后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市场需求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全省城市生猪、蛋禽直控生产基地,原则上从现有的基地场(户)中择优确定。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生猪直控生产基地规模,地级市基地年出栏商品猪达到10000头以上,县级市5000头以上;母猪年末存栏分别达到400头以上和200头以上。蛋禽直控生产基
地规模,地级市基地蛋鸡(鸭)年末存栏达到30000只以上,县级市5000只以上。(二)现有基地用地不在当地城市建设10年规划用地之列。(三)信誉好,执行合同履行约率高。(四)符合环保条件要求。(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已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六)基础设
施条件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五、对列入省定的直控生产基地实行资格认证,由所在城市财委推荐上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核准公布。
六、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各城市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安排下达各城市年度调控计划生产任务。各城市财委负责把省下达的计划,主要分解安排到各直控生产基地组织生产,产品由国有食品企业(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与直控基地场(户)签
订购销合同,按合同收购供应市场,或经所在城市财委批准,由直控基地在市场设立窗口直接供应市场。市场正常情况下,购销价格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商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由中介机构评定价格的制度,促进公正、公平交易。购销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规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给对方赔偿。购销合同由各城市基地办监证并监督执行。
七、对直控基地按调控市场计划组织生产并与国有食品企业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它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出售的生猪、蛋品,当市场价格低于当地平均生产成本时,实行保护价收购。保护价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委、财政部门核定,价差从当地征收的价调基金中拨补,不足部分由当地
财政从副食品风险基金中补足;当市场价格涨幅过大,超过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时,实行最高收购限价,或实行利润率管理定价,具体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委、财政部门核定。
八、省根据年度下达各城市产品上市调控数量和直控基地生产的综合情况,适时安排下达省级各项生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扶持、科技投入、设施改造、环境保护等项目的补助。省财政预算内的省级扶持资金的申办程序,由各城市财委基地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提出申请,上报
省经贸委和财政厅,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
九、鼓励各城市基地按照自愿和互惠互利原则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一般以城市为单位建立,中心城市也可以按片区建立。参加基金的会员按自愿原则,以直控生产基地为主,可吸收其它基金自愿加入,享受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基金的来源:(一)会员基
地按每出售一头商品猪交纳5元;(二)对于省直控基地和其它承担省调控市场计划任务组织生产并按购销合同(含直销)交售的商品猪,省在三年内从省级副食品生产扶持资金中每年每头安排10元补充基金,所在城市酌情配套安排。会员基地交纳的基金和省及所在城市拨给的补充基金
的权益归各会员基地。对于基地承担省调控市场计划任务以外自行组织生产出栏的商品猪按基金规定交纳会员基金,省和所在城市不安排补充资金。互助基金用途:限于会员基地间以丰补歉、灾害、疫病损失等风险共济补偿,也可用于会员基地间的有偿使用,建立专户,滚存使用。建立风
险互助基金要订立章程,成立基金管理小组,负责互助基金收取和管理。管理小组成员由参加基金的会员基地民主推选产生,吸收当地基地办人员参加。具体管理办法按基金章程和基金使用原则由管理小组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会员基地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基地通过后生效
。各城市要抓紧筹备尽快建立生猪生产风险互助基金,在未建立起基金之前,其省拨给的生产扶持资金,由所在城市基地办按照互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掌握安排。基金的使用情况由基金管理小组或所在城市基地办定期向会员基地公布并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建立健全报表制度。全省直控生产基地实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各城市基地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月汇总填报产品生产、收购业务报表,于月后10天内报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报送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帐实相符。
十一、各城市财委要对直控生产基地和收购企业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向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省有关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加强对直控基地生产、收购上市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
十二、省定城市直控生产基地由各城市负责管理,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各地抓好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终由省组织考核,对认真执行管理履行任务好的直控基地场(户)和收购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无故不履行生产、交售任务的,收回
直控基地牌匾,取消直控基地资格。
十三、本办法由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为加强全省城市蔬菜基地建设管理,完善蔬菜产销宏观调控机制,确保蔬菜市场价格稳定,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根据我省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蔬菜直控基地指由各城市财委直接掌握调度、以种植叶绿菜为主、承担城市蔬菜市场调控任务、规模连片、配套设施较完好的蔬菜基地。
二、根据调控的市场需要,全省建立100片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其生产上市蔬菜总量占城市市场需求的50%左右。今后根据城市发展和需要做适当调整。
三、城市蔬菜直控基地的布局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吃菜人口、消费水平相适应,以地市中心城市为重点,县级城市按调控市场的需要建立若干片直控基地,形成直控基地与城市其它常年性蔬菜基地相结合,以郊区基地为主、农区基地为辅、远区基地补充的三线蔬菜基地格局。
四、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福州、厦门市连片基地面积达800亩以上,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地级市连片基地面积达500亩以上,其它县级市连片基地面积达300亩以上。
(二)规模连片,对稳定市场供应起重要作用;
(三)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已列入蔬菜基地保护区,至少在十年内不被征用;
(四)基地现有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排灌方便,土壤肥沃,无污染源;
(五)科研力量较强,种菜劳力充足,管理较规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多;
(六)执行蔬菜办下达生产任务、调度安排信誉好。
五、各城市调控当地市场的“灾淡节”补贴应与直控基地上市量挂钩。蔬菜直控基地实行“五定”管理,即定面积、定品种、定数量、定上市时间、定最低保护价。
六、蔬菜直控基地由所在地财委上报省蔬菜办审核,经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直控基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七、蔬菜直控基地实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各城市财委应指定专人负责,按季汇总填报生产、上市情况,报表于季度后10天内报省蔬菜办。
八、蔬菜直控基地建设资金要坚持当地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资金来源:
(一)专业户、菜农和社会的资金投入;
(二)银行贷款;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基地生产扶持资金;
(五)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六)水利建设、农业发展等各项基金。
各级政府扶持基金要适度向直控基地倾斜。省下达的基地扶持金各地市必须按1∶1比例配套。
九、省根据各城市直控基地综合情况及承担调控任务实际情况,适时安排下达省级各项生产扶持资金。申请省级蔬菜生产扶持金,应由各城市财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提出申请,上报省贸易厅和省财政厅,由省贸易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
十、蔬菜直控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分期改造,分年度实施对水利设施、道路交通、土壤改良、良种推广、新技术应用等项目的建设改造,逐步提高直控基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适应机械化作业、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建成稳产高产的蔬菜基地。
十一、蔬菜直控基地由各城市财委负责管理,各城市财委要制定一套直控基地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城市所属直控基地和产销挂钩企业的管理。省蔬菜办对各地、市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十二、各地应逐级签订蔬菜直控基地的保护管理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基地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权利与义务等。在保护期内不得征用蔬菜直控基地用地,如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征用,要报省蔬菜办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十三、省定城市蔬菜直控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贡献大的直控基地和上市挂钩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无故不履行任务的,取消直控基地资格。
十四、本办法由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五、本试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6月21日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确有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统筹考虑。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二○○四年三月九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 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第十二条 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网、厂协调,建立电力系统安全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

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满足电网安全性要求,在使用电力过程中要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规定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 当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

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也遵从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单位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发生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的问题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