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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3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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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38号

印发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五日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三)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四)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公务员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应鼓励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二)公务员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

  4.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三)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没有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或者没有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四)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被当事人向市长热线、区长热线或市基层评议机关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有效投诉的,其处理办法如下:

  1.被有效投诉一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2%;

  2.被有效投诉二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0%;

  3.被有效投诉三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该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五)服务窗口单位在20个以上(含20个)的国家行政机关,按上述办法处理时以被投诉的服务窗口单位为基准进行。

  第十条 针对公务员的投诉,由其所属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根据本规定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与实际制定本机关"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

  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投诉,由市长热线、区长热线或市基层评议机关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

  监督机关或者部门接到不属于本机关或者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或者部门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有关公务员或者政府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公务员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本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市长热线、区长热线和市基层评议机关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应将受理有效投诉的统计情况提供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10 ] 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周口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文件精神, 为强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全面、鼓励上大项目、建立承接产业转移长效机制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基本方法,对境内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范围、指标

第三条 考评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黄泛区农场、市直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1)基础分(60分)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产业转移目标任务的得基础分,完不成的不得分。

(2)加分指标(分值不封顶)

①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加0.2分;②每承接一个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5分;每承接一个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7分;每承接一个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10分。

(3)保障机制(20分)

①组织领导(5分)。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清晰的产业转移领导架构,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一把手亲自负责参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记2分;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记1分;将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记1分;落实负责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记1分。

②政策措施(5分)。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记1分;成立专业招商队伍,设立产业转移招商网站,记2分;对产业转移产业集聚区实行“零收费”,对入驻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记1分;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产业转移项目用地,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记1分。

③设立专项资金(5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文件精神,市、县都要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每个县(市、区)设立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记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5分。

④环境优化(5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综合治理责任制,记3分;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建设并发挥作用,记2分。

第五条 对个人的考核程序

由所在单位申报(县市区由政府统一申报),根据承接产业转移资金额度和服务承接产业转移情况,由承接产业转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

考核程序、方法

第六条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承接产业转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各项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成员由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人社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第七条 考核程序、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实地查看与现场打分相结合的方式。首先组织自评,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泛区农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相关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分别报送市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市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按照考评细则,组织考核组对各考评单位产业转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综合排序,其结果报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研究评定;评定结果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应用

1、对完成年度承接产业转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评分数在前六名的县市区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并颁发奖牌;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评选出30名先进个人,其中,县市区20名、市直部门10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5000元的物质奖励。

3、对在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取消有关表彰奖励和当年参加市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工业大会上隆重表彰。

5、本年度奖励资金从市工业结构调整奖励结余资金中解决。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分销对象
1.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2.本期国债的分销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额拟定为120亿元人民币(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本期国债以面值发行,期限10年,年利率4.72%,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99年4月29日发行,5月5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4月29日,每年的4月29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4月2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和实际缴款数额,于1999年5月11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
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承购包销机构”)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承购包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包销机构应于1999年4月27日当日17时前,将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各机构自愿承购包销
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确认件样本见附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 (010)68551272
咨询电话:(010)68551221 (010)68551222
2.本期国债承购包销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承购包销。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其最终承购包销数额,并与各承购包销机构签定承购包销合同。
3.本期国债采取合同分销方式按发行条件分销,分销机构应通过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999年5月12日至5月14日。
4.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包销机构于1999年5月6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包销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0215001-9903
行 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五、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向承购包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国债承购包销额度确认书(略)



19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