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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3:1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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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92]国管财字第3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精神、将中央国家机关现行由入托儿童家长单位报销托儿补助费的办法,改为对婴幼儿发放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各发给二十元婴幼儿补贴费。
  二、 婴幼儿父母如只有一方在京或一方有工作,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三、 婴幼儿父母双亡的,可由领养者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四、 双胞胎和多胎的婴幼儿补贴,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全部发给。
  五、 婴幼儿父母离婚的,由双方所在单住各发给一年的补贴。再婚后又生二胎的,只能享受一个婴幼儿补贴。
  六、 婴幼儿父母双方同时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七、 婴幼儿父母有一方是个体开业人员,另一方在职,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八、 婴幼儿户口在农村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贴。
  九、 实行对婴幼儿发放补贴办法后,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托儿补助费。
  十、 发放婴幼儿补贴,可在"补助工资"目下增设"婴幼儿补贴"一节。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凡通知下达前已报销托儿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婴幼儿补贴。我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86])国管财字第328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科学、教育、新闻和体育方面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
  一、鼓励高等院校和国家科研机构的科学家和教师进行短期互访,以便作演讲,交换材料和考察彼此的教育制度。
  二、互相提供留学生(包括进修生)奖学金。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增进相互了解将发展双方感兴趣的各文化领域内的交流。
  一、根据本国的规定,向对方开放公共图书馆,以便从事研究工作。
  二、通过两国主管当局,相互举办“电影周”。
  三、作家和艺术家进行互访。
  四、两国博物馆进行合作,双方博物馆专家和古文物保护专家进行互访。
  五、交换考古方面的出版物。
  六、考古学科学家进行互访,以便进行短期研究或考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其新闻通讯社和无线电广播、电视台保持联系,以便今后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换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其运动员和体育机构进行接触,并在体育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委托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制定、协调和实施交流计划。
  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专门指定的行政部门保持联系。
  如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向缔约另一方提议召开工作会议,检查、讨论两国文化交流的进展情况。
  本协定所规定的交流项目,均按对等原则进行。

  第六条 本协定在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办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雅典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府代表
   黄   华                乔治·拉利斯
   (签字)                  (签字)

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8-16 益政发[2001]10号



益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益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成功引荐市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且单个投资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中介人),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获得奖励。
市内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奖金由投资项目主要受益的所在级次财政支付。
第四条 实施奖励应根据下列规定核定计奖基数,按计奖基数的1%计算奖金。
(一)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产业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开发的资金额确定计奖基数。(二)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三)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确定计奖基数;(五)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确定计奖基数。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引资中介人奖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在项目实施成功后,可凭下列材料到项目主要受益级次财政的同级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一)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二)投资项目法人登记证照有效复印件;(三)投资合作双方出具的引资中介人确认证明;(四)引资中介人身份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受理引资中介人申请后30日内,应当组织外经贸、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引资中介人的引资情况予以审查确认,拟定奖励方案,并报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核准。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评审小组的奖励核准文件后15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位。
第八条 同一个引资项目,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一次奖金。引资中介人有多人的应委托一人申领;引资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金的引资中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