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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时间:2024-07-12 17:2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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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几起铝生产企业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二季度以来,全国铝生产企业发生4起较大爆炸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2人失踪、26人受伤,分别是:

4月1日20时30分,浙江宏威车业有限公司抛光车间的粉尘回收间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5人、受伤1人。

5月20日19时10分,四川省成都市富士康集团鸿富锦成都公司发生一起铝粉尘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15人。

6月1日19时45分,新疆乌鲁木齐市新疆源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铝液爆炸事故,死亡4人、失踪2人、受伤16人。

6月2日13时50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占美金属有限公司发生铝液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8人。

铝生产企业较大粉尘、铝液遇水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特别是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2007年“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死亡20人、受伤55人),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加强铝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铝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高温金属液体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高温金属液体与水、油、气等物质隔离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切实抓好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二、加强重点生产环节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有关企业要结合粉尘爆炸和铝液遇水爆炸事故的特点,突出重点生产环节管理:一是涉及粉尘爆炸企业,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标准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制定本企业的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认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等是否存在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二是铝熔铸企业要认真吸取山东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2007年“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及近期两起铝液爆炸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在铝液铸造前检查并确认保温炉(静置炉)、流槽、链带、铸模、传动机构、操纵按钮、液压系统、冷却水系统、安全装置等完好。

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单位铝粉尘和铝液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升企业装备水平

各有关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提高自动化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已投入生产、装备落后的项目,企业要加大整改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提高安全装备设施水平;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申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有关企业要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开展岗位达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现象发生,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加强日常监管,严肃事故查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铝粉尘和铝液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粉尘爆炸、铝液遇水爆炸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确保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9年1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展体育事业,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供职工、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第三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单位自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依法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以及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捐赠和赞助。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按以下用地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一)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每1千人口不低于170平方米;
(二)区级公共体育设施,每1千人口不低于310平方米;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每1千人口不低于280平方米,并应与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关技术规定、安全和卫生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应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
第九条 旧城区改造,不得占用原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重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开展适合设施特点的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期满,应按期归还,并保持或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貌及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
学校现有的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创造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
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假期和公休日期间应向学生开放。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因地制宜兴建或安排体育设施,为职工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鼓励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将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维修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体育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并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建成后一个月内,应向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体育设施的管理档案,对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可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体育设施老化、破损以及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体育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公共体育活动场所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土地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9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我市普通高考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荆门供电公司、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协调解决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及时报告局际联席会议工作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在高考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及重大事件,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必须迅速报告当地高考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普通高考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高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高考政策和规定;及时解决高考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调查处理各类违纪舞弊事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高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普通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涉及高考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对擅自发布或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公安局
  维护和整治高考考点及考生食宿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高考期间的考生运送及试卷运送的道路畅通;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考前组织开展对高考考点、保密室及考生食宿地的安全检查,并做好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考前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高考管理人员和参加高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及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涉及高考的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控;在试卷保密期,对互联网上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要及时予以删除,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
  (六)市保密局
  加强保密法规宣传教育,组织试卷保密人员学习保密知识,开展保密业务培训;参与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督促检查;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对试卷保密室进行检查;确保各级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并颁发试卷存放许可证。
  (七)市环保局
  考前一段时间内对可能影响考生休息学习的噪音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查处考区、特别是考点周边建筑工地的噪音和空气污染。
  (八)市建委
  加强考点周边的摊点、商铺经营秩序的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和司乘人员文明、优质服务。
  (九)市交通局
  加强对服务高考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考生正常赴考足够的车辆运力;确保道路畅通。
  (十)市卫生局
  对考生就餐食堂及住地和考点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如中毒、中暑等突发性病情的救治工作。
  (十一)荆门供电公司
  对高考考点、试卷保密室、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等重点部位的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并确保24小时正常供电;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十二)市武警支队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考试卷安全保卫和考试安全保卫执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