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2002-01-30
教考试厅函〔2002〕1号
现将2002年选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6月22日,开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英语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法语(TNF)和德语(NTD)的口试从笔试的次日开始考试;第二次考试时间定于12月21日,开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英语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2年4月22日至26日,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10月21日至25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20天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写明每位考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考试报名地点
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三个语种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2592944)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68910115)
西安外国语学院(电话:029-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电话:027-87649910)
四川大学(电话:028-5405108)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市)(电话:023-653854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86627595-231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6608579)
吉林大学(电话:0431-5654687)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75727)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85095)
新疆大学(电话:0991-8580761)
兰州大学(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大学(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市)(电话:0379-4543766)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3272)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1-2961084)
青岛海洋大学(电话:0532-5901645)
南京大学(电话:025-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市)(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3739513)
杭州商学院(电话:0571-88066397)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1-6702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074)
广西大学(电话:0771-3237226)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6147)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5874090)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1-6300194)。
法语(TNF)和德语(NTD)报名及考试只在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进行,函报请在报名开始前与上述考点联系。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考试成绩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签发。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6-8周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将本文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做好考前准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商业部、纺织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对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给国务院的报告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国家计划安排的省间调拨棉花,是国家重点纺织企业原料的主要来源。为调动产棉区的积极性,鼓励棉花调出,根据一九九一年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调出棉花实行奖励政策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凡按国家计划安排的省间调拨棉花(不包括长绒棉和等外棉)及按计划供应中央出口的棉花(含中央进口棉花)和国家储备棉的省(区),每调出一担棉花,由调入省(区、市)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棉花调拨价格的基础上给调出省(区)奖励25元。
二、当调出省的棉花调拨进度达到60%以上时,调入省(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将奖励款拨付给调出省(区)财政部门。棉花年度终了后,由双方财政部门按全年实际调拨棉花数量进行结算。这笔奖励款由调出省(区)财政部门掌握,用于产棉县发展棉花生产,改善棉花经营
设施,促进棉花调拨,不得挪作他用。
三、调出棉花奖励款,原则上由调入省(区、市)地方自用财力解决,可以计入纺织企业成本,相应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同时放开民用絮棉价格。
四、计划内进出口棉花比照国内棉花调拨奖励办法办理,即对计划内供应中央出口的棉花,按棉花实际接收数量和规定标准,支付奖励款给棉花出口货源省(区、市);对计划内中央进口的棉花,由使用进口棉花的省(区、市)按接收数量和规定标准,支付奖励款。支付奖励款的具体
办法由经贸部与财政部研究解决。
五、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棉花调拨包干计划。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励政策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产棉省(区、市)自定的加在供应价格中的各项价外加价和奖励政策一律取消。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棉花年度起执行。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10月22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辖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
第六条 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第七条 首办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院名义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九条 对有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及时答复来信来访人,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答复,并做好办结后的息诉工作。
第十条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要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附件二),对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按顺序逐项填写,实行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首办责任制实施中与本院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协调,了解和掌握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定期进行通报。控告与申诉机构分设的,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办理控告、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质量好,妥善息诉,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可以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逾期不能办结,严重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的;
三违反《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被依法查处的;
四办理的错案纠正后,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违反其他办案纪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