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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视频展示台》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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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视频展示台》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发布《视频展示台》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2-11-26

教基〔2002〕24号

  JY/T0363-2002《视频展示台》教育行业标准经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125号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2001年2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的;
  (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帝王、贵族等称谓的;
  (二)宣传暴力和淫秽行为的;
  (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的;
  (四)宣传算命、相面、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原则。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歧视、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形象和健康;
  (二)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
  (三)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或展示。
  第七条 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凡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者不文明的举止;
  (二)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及其他消费者;
  (三)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第八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含服务,下同),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一)利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的观点来否定他人的商品,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商品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标志为自己的商品作陪衬宣传;
  (四)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贬低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条 广告使用科研成果或统计、调查、文摘、引用语等资料的,应当准确、恰当并标明出处,不得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市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制定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召开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先征得建设(市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机动车的车体外部喷刷、涂写、粘贴广告的,应当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大型户外广告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安全并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市容、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推销商品实行优惠、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所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邮购商品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当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转让技术广告还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第十九条 推销设备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内容。
  有专用附件的设备,其推销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
  第二十条 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广告中不得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加工承揽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等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加工承揽广告中应当注明该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发布各类招生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招生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其中,大专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印刷时间、工商登记号;散页印刷品广告,各页均须标明“广告”字样。
  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任何非广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禁止编印、发送报纸形式(有固定报头、开版、连续出版)的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  禁止发布有关组织“投资移民”、“商业移民”、“技术移民”、“出国考察移民”等内容的移民服务广告。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五)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当事人报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腐败为何这样猖獗呢?

  不可否认,腐败问题与我们的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有关联,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与我们的自身修养、认识模糊有关系。一是公仆意识淡化、精神颓废。由于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有些人不注重学习、工作得过且过,把理想、信念抛到脑后,认为“助人为乐”是傻冒,“踏踏实实”是受罪。因此,工作推着干、吃喝往前窜,见钱就眼开。他们腐化堕落、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官僚主义等象“雨后的春笋”接连不断。“口里没有味,出去开个会”也就不足为怪了。二是崇拜金钱,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经济,社会商品化拉大了贫富之间的距离,同时也刺激了某些人私欲膨胀,使一些人产生了“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心态,大捞特捞,过着糜烂的生活。常常是“赌博一点两点不停、跳舞三步四步不断、唱歌五遍六遍不累、喝酒七杯八杯不醉、工作九件十件不对”。三是法治不健全、监督不力。党中央曾多次开展了反腐败斗争,制定了很多的党纪国法进行反腐倡廉,但有些制度形同虚设。新闻媒体、民主生活会、社会各界的监督显得苍白无力,不能真正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腐败之风也就四处蔓延。
腐败问题为何屡禁不止呢?

  原因之一是打击不力,原因之二是没有一套完整的措施。整党也好,整顿也罢,“雷声大、雨点小”,反腐败效果不佳。对露出“尾巴”或撞到枪口下的腐败分子被法办了,但对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却不能奏效。我们常采取杀鸡吓猴的办法。但几十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使一些“老猴”变得老练、狡猾、善于伪装、隐藏。在反腐倡廉斗争中采取杀鸡吓猴的做法,的确能够取得一些效果,但使用多了,效果也就渐渐失去,长期以往,“猴们”瞧出了其中的奥妙,也就不以为然。例如:某县乱收费严重,经媒体曝光后,县里作出决定,并宰了几只“小鸡”,乱收费一度收敛。但没过几天,又盛行起来,几经反复,终未能令行禁止。究其原因,是未能触及到“猴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是反腐治腐锐利武器,治国先治党,治下先治止,治腐先治官。所以,不能再杀鸡吓猴了,而应采取杀猴儆猴了。建国以来,我们杀猴儆猴的效果非常显著,例如:惩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巨款案,接着又查处了一批位高权重,显赫一时的”猴们“,他们纷纷被糖衣炮弹击中落马,如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惩一儆百的社会效果。
如何根除腐败这个毒瘤?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党风不正、行风不正也在于领导干部,“上梁不正、下梁必歪”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治腐先治官,这样才能铲除腐败,取信于民,我们必须要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根治: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没有精神文明的社会,将是一个黑白不分、伦理尽失的社会,也是一个腐败的社会。精神文明是一个国家发展进步的标志,不能没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我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但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而且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旗帜鲜明地倡导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詹红荔等英雄和模范越来越多,全社会处在团结友爱之中,腐败问题就会销声匿迹。

  二是纪检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由于纪检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但大部分工作由地方领导,只要涉及党委或党组领导的问题,就不敢深究,更不敢查办了。如果得罪了,纪检干部轻者调出,重者丢了乌纱帽,有的遭到打击报复,甚至受伤致残或死亡。实行上级纪委或系统部门垂直领导,有利于纪检干部“虎口拔牙”,敢于查处那些身居要职的违法违纪领导干部,使他们不能逍遥法外。

  三是要给表现突出的纪检干部晋级嘉奖。我们纪检干部工作是艰苦的,生活是清贫的,他们对党无限忠诚,默默无闻地工作着。他们是城市里的清洁工,但无论工作是多么出色,干了多少年,工资低微,职位平平,家庭生活也就可想而知了。为此,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纪检干部要提职晋级加薪,对于举报者或有功者给予嘉奖,记纪检干部更加喜爱本职工作,让其他行业羡慕这个职业,纷纷加入这个行业中来。

  四是健全法制,“重典”惩处违法者。“刑不上大夫”是封建社会的产物,而有些违法领导干部却将此奉为信条,“翻手作云覆手雨”,白天是人,晚间是鬼,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我手眼通天,谁奈我何”。俗话说:“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建议设立“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罪”,对于那些违犯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科以重刑,做到以法制权,重律扼腐败。

  五是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纵观那些大要案的发生,除少数客观因素外,还有一点就是监督不力造成的,有许许多多的案件如果监督得力的话就可以避免。可是主管领导护着,监督部门躲着,冤家看着,群众怒着,致使腐败泛滥成灾。因此,强化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防微杜渐。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