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时间:2024-07-03 20:0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财政部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财政部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规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以下简称“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层次共32项指标构成。现将各项指标的内涵解释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主要计量指标,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用于完成企业效绩的初步评价。基本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积累率等8项计量指标构成。
(一)净资产收益率
1.基本概念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计算公式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内容解释
(1)净利润是指企业的税后利润,即利润总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净额,是未作任何分配的数额,受各种政策等其他人为因素影响较少,能够比较客观、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准确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2)平均净资产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
平均数,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指标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又称权益净利率,反映企业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该指标通用性强,适应范围广,不受行业局限。在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综合排序中,该指标居于首位。(2)通过对该指标的综合对比分析,
可以看出企业获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同类企业的差异水平。(3)一般认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保证程度越高。
(二)总资产报酬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企业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企业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和所得税等项内容,如为亏损,以“-”号表示。(2)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3)平均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总额年初数与
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企业全部资产获取收益的水平,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和投入产出状况。通过对该指标的深入分析,可以增强各方面对企业资产经营的关注,促进企业提高单位资产的收益水平。(2)一般情况下,企业可据此指标与市场资本利率进行比较,如果该指标大
于市场利率,则表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负债经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投入产出的水平越好,企业的资产运营越有效。
(三)总资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总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2)平均资产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周转率是考察企业资产运营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体现了企业经营期间全部资产从投入到产出周而复始的流转速度,反映了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由于该指标是一个包容性较强的综合指标,因此,从因素分析的角度来看,它要受到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
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的影响。(2)该指标通过当年已实现销售价值与全部资产比较,反映出企业一定时期的实际产出质量及对每单位资产实现的价值补偿。(3)通过该指标的对比分析,不但能够反映出企业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总资产的运营效率及其变化,而且能发现企业与同类
企业在资产利用上存在的差距,促进企业挖掘潜力、积极创收、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数值越高,周转速度越快,销售能力越强,资产利用效率越高。
(四)流动资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流动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值。流动资产周转率是评价企业资产利用效率的另一主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2)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流动资产总额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年初数+流动资产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企业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是从企业全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流动资产角度对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揭示影响企业资产质量的主要因素。(2)该指标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与企业资产中最具活力的流动资产相比较,既能反映企业一定
时期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又能进一步体现每单位流动资产实现价值补偿的高与低,以及补偿速度的快与慢。(3)要实现该指标的良性变动,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增幅高于流动资产增幅作保证。在企业内部,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对比,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
分有效地利用其流动资产,如降低成本、调动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用于短期投资创造收益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企业采取措施扩大销售,提高流动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越快,利用越好。在较快的周转速度下,流动资产会相对
节约,其意义相当于流动资产投入的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周转速度慢,则需补充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形成资金浪费,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五)资产负债率
1.基本概念
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表示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
2.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负债总额是指企业承担的各项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2)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各项资产价值的总和。根据财政部财清字〔199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资产负债率时,资产总额中要扣除全国第五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账金额。这主要是考虑不同地区
、不同部门入账情况不统一,为了保证指标的历史可比性,所以,在计算该指标是暂扣减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账价值。
4.指标说明
(1)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判断标准。该指标不论对企业投资人还是企业债权人都十分重要,适度的资产负债率既能表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较小,又能表明企业经营安全、稳健、有效,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2)资产负债率是国际公认的衡
量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指标,比较保守的经验判断一般为不高于50%,国际上一般公认60%比较好。(3)根据当前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以及所属行业的资产周转特征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不同行业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各不相同,其中,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行
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平均为50%左右、加工业为65%左右、商贸业为80%左右。(4)在企业管理实践中,难以简单用资产负债率的高或低来判断负债状况的优劣,因为过高的负债率表明企业财务风险太大,过低的负债率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所以,实际分析时,应结合
国家总体经济状况、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所处竞争环境等具体条件进行客观判定。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1996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8.5%,其中小于50%的企业占21.7%;1997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7.3%,其中小于50%的企业占22.2%;
1998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5.5%。
(六)已获利息倍数
1.基本概念
已获利息倍数是企业一定时期息税前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值。已获利息倍数反映了企业偿付债务利息的能力。
2.计算公式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3.内容解释
(1)息税前利润是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的合计数,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2)利息支出同上。
4.指标说明
(1)已获利息倍数指标反映了当期企业经营收益是所需支付的债务利息的多少倍,从偿债资金来源角度考察企业债务利息的偿还能力。如果已获利息倍数适当,表明企业偿付债务利息的风险小。国外一般选择计算企业五年的已获利息倍数,以充分说明企业稳定偿付利息的能力。(2
)因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已获利息倍数有不同的标准界限,国际上公认的已获利息倍数为3,1998年我国国有企业平均已获利息倍数为1。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如大于1,则表明企业负债经营能够赚取比资金成本更高的利润,但这仅表明企业能维持经营,还远远不够;如小于1,则
表明企业无力赚取大于资金成本的利润,企业债务风险很大。(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债务偿还越有保证;相反,则表明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来源偿还债务利息,企业偿债能力低下。
(七)销售(营业)增长率
1.基本概念
销售(营业)增长率是指企业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同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表示与上年相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是企业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与上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差额,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如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低于上年,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用“-”表示。(2)上年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指企业上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4.指标说明
(1)销售(营业)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扩张增量和存量资本的重要前提。不断增加的销售(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世界500强就主要以销售收入的多少进行排序。(2)该指标若大
于0,表示企业本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有所增长,指标值越高,表明增长速度越快,企业市场前景越好;若该指标小于0,则说明企业或是产品不适销对路、质次价高,或是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产品销售不出去,市场份额萎缩。(3)该指标在实际操作时,应结合企业历年的销售
(营业)水平、企业市场占有情况、行业未来发展及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的潜在因素进行前瞻性预测,或者结合企业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作出趋势性分析判断。
(八)资本积累率
1.基本概念
资本积累率是指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资本积累率表示企业当年资本的积累能力,是评价企业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是指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与上年所有者权益的差额,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所有者权益年末数-所有者权益年初数。(2)年初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权益的年初数。
4.指标说明
(1)资本积累率是企业当年所有者权益总的增长率,反映了企业所有者权益在当年的变动水平。(2)资本积累率体现了企业资本的积累情况,是企业发展强盛的标志,也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展示了企业的发展潜力。(3)资本积累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
长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资本积累越多,企业资本保全性越强,应付风险、持续发展的能力越大。(4)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企业资本受到侵蚀,所有者利益受到损害,应予以充分重视。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是从多方面调整完善基本指标评价结果的计量因素,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辅助。通过若干项定量修正指标的分析,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调整和修正,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结论。修正指标由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损失比率等16项计量指
标构成。
(一)资本保值增值率
1.基本概念
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表示企业当年资本在企业自身努力下的实际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财务效益状况的辅助指标。
2.计算公式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内容解释
(1)由于本评价方法主要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价,该指标实际上是要考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为便于其它所有制企业的评价,故名为资本保值增值率。(2)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是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
号)中规定的客观因素,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额和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额两大类。(3)年初所有者权益同上。
4.指标说明
(1)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设计的指标,更加谨慎、稳健地反映了企业资本保全和增值状况。它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侵蚀所有者权益的现象。(2)该指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长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
资本保全状况越好,所有者的权益增长越快,债权人的债务越有保障,企业发展后劲越强。(3)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企业资本受到侵蚀,没有实现资本保全,损害了所有者的权益,也妨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应予充分重视。
(二)销售(营业)利润率
1.基本概念
销售(营业)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利润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能带来多少销售(营业)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
2.计算公式
销售(营业)利润率=销售(营业)利润÷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利润是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不包括其他业务利润、长期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销售(营业)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全部利润中
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影响企业整体经营成果的主要因素。(2)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销售(营业)利润率是从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获利水平方面对资本金收益率指标的进一步补充,体现了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对利润总额的贡献,以及对企业全部收益的影响程度。(2)该指标体现了企业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获利能力,没有足够大的销售(营业)利润率就无法
形成企业的最终利润,为此,结合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和销售(营业)成本分析,能够充分反映出企业成本控制、费用管理、产品营销、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不足与成绩。(3)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产品或商品定价科学,产品附加值高,营销策略得当,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
大,获利水平高。
(三)成本费用利润率
1.基本概念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同企业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表示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从企业支出方面补充评价企业的收益能力。
2.计算公式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2)利润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从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对资本收益状况的进一步修正,该指标通过企业收益与支出直接比较,客观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2)该指标从耗费角度补充评价企业收益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支出,提高经营效益。(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
业为取得收益所付出的代价越小,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得越好,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
(四)存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存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销售成本与平均存货的比率。存货周转率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
2.计算公式
存货周转率(次)=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3.内容解释
(1)销售成本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2)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用于储备的材料。平均存货是存货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即平均存货=(存货年初数+存货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存货周转率是评价企业从取得存货、投入生产到销售收回(包括现金销售和赊销)等各环节管理状况的综合性指标,用于反映存货的周转速度,即存货的流动性及存货资金占用量的合理与否。存货周转率用时间表示称为存货周转天数,计算方法是:存货周转天数=(平均存货×
360)÷销售成本。(2)工商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中,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必须重视存货周转率的分析研究。采用本指标的目的在于针对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企业在保证生产经营连续性的同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3)存货
周转率在反映存货周转速度、存货占用水平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销售实现的快慢。所以,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示企业资产由于销售顺畅而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快,存货占用水平低。(4)运用本指标时,还应综合考虑进货批量、
生产销售的季节性变动以及存货结构等因素。
(五)应收账款周转率
1.基本概念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
2.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2)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款项。平均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年初数+应收账款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速度,即企业本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用时间表示的周转速度称为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期,即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其计算方法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平均应收账款)÷销售(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在流
动资产中占较大份额,及时收回应收账款,能够减少营运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呆滞占用,从而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3)采用本指标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通过合理制定赊销政策、严格销货合同管理、及时结算等途径加强应收账款的前后期管理,加快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活化企业营运
资金。(4)由于季节性经营、大量采用分期收款或现金方式结算等都可能使本指标结果失实,所以,应结合企业前后期间、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六)不良资产比率
1.基本概念
不良资产比率是企业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占年末资产总额的比重。不良资产比率是从企业资产管理角度对企业资产营运状况进行的修正。
2.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年末不良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生产经营运转的部分,主要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等。(2)年末资产总额指企业资产总额的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不良资产比率着重从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三个主要方面反映了企业资产的质量,揭示了企业在资产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问题,用以对企业资产的营运状况进行补充修正。(2)该指标在用于评价工作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发现自身不足,改善管理,提高
资产利用效率。(3)一般情况下,本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沉积下来、不能正常参加经营运转的资金越多,资金利用率越差。该指标越小越好,0是最优水平。
(七)资产损失比率
1.基本概念
资产损失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资产损失比率用以分析判断企业资产损失对资产营运状况的直接影响。
2.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比率=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是指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三项的合计。(2)年末资产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待处理资产损失的大小同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否严密、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密切相关,因此,资产损失比率指标是衡量企业资产营运与管理水平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指标。(2)该指标在清产核资中用以分析企业资产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统计又将之进一步规范。因此,评价企业
资产营运状况将该指标作为修正指标十分必要。(3)该指标表明企业资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从企业资产质量的角度,揭示了企业资产管理状况。
(八)流动比率
1.基本概念
流动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流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流动比率衡量企业短期债务偿还能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
2.计算公式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2)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债务。
4.指标说明
(1)流动比率衡量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大小,充分考虑流动资产规模与流动负债规模之间的关系,判断企业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转化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流动资产流转得越快,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但须注意,该指标若过高,说明企业
的资金利用效率比较低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不利,国际上公认标准比率为200%,我国较好的比率为150%左右。(3)一般而言,如果行业生产周期较长,则企业的流动比率就应相应提高;如果行业生产周期较短,则企业流动比率可以相对降低。在实际操作时,应将该指标与行
业的平均水平进行分析比较。
(九)速动比率
1.基本概念
速动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比率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评价企业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强弱。
2.计算公式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速动资产是指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的数额,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2)流动负债同上。
4.指标说明
(1)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是在分子剔除了流动资产中变现力最差的存货后,计算企业实际的短期债务偿还能力,较为准确。(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一般保持在100%的水平比较好,表明企业既有好的债务偿还能力,又有合理的流动资产
结构。国际上公认的标准比率为100%,我国目前较好的比率在90%左右。(3)由于行业间的关系,速动比率合理水平值的差异较大,在实际运用中,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判断。
(十)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基本概念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同流动负债的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从现金流动角度来反映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
2.计算公式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入÷年末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年经营现金净流入指一定时期内,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流入量与流出量的差额。(2)流动负债同上。
4.指标说明
(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从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动态角度对企业实际偿债能力进行再次修正。(2)由于有利润的年份不一定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债务,所以利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能充分体现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入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当期流
动负债的偿还,直观地反映出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实际能力。用该指标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更为谨慎。(3)该指标较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较多,能够保障企业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太大则表示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收益能力不强。
(十一)长期资产适合率
1.基本概念
长期资产适合率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与长期负债之和同固定资产与长期投资之和的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从企业资源配置结构方面反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2.计算公式
长期资产适合率=(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100%
3.内容解释
(1)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年末数。(2)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对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也包括在本项目中。(3)固定资产是企业固定资产总额的年末数。(4)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
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投资。
4.指标说明
(1)长期资产适合率从企业长期资产与长期资本的平衡性与协调性的角度出发,反映了企业财务结构的稳定程度和财务风险的大小。(2)该指标在充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同时,也反映了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盲目投资、长期资产挤占流动资金、或者负债使用
不充分等问题,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3)从维护企业财务结构稳定和长期安全性角度出发,该指标数值较高比较好,但过高也会带来融资成本增加的问题,理论上认为该指标≥100%较好,因此,该指标究竟多高合适,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行业平均水平确
定。
(十二)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1.基本概念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是企业经营亏损挂账额与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是对企业资金挂账的分析解剖,反映了企业由于经营亏损挂账而导致的对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程度。
2.计算公式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经营亏损挂账÷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经营亏损挂账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挂账资金。(2)年末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沿用了全国第五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对企业资金管理状况的分析口径,深入研究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经营亏损挂账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潜在影响。(2)运用该指标可以暴露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促进企业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和发展后劲。(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经营亏损挂账越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越多,留存收益受到的侵蚀越大。该指标越小越好,0是最佳状态。
(十三)总资产增长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增长率是企业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同年初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增长率衡量企业本期资产规模的增长情况,评价企业经营规模总量上的扩张程度。
2.计算公式
总资产增长率=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总资产增长额是指资产总额年末数与年初数的差额,本年总资产增长额=资产总额年末数-资产总额年初数。如本年资产总额减少,用“-”表示。(2)年初资产总额是资产总额的年初数。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增长率指标是从企业资产总量扩张方面衡量企业的发展能力,表明企业规模增长水平对企业发展后劲的影响。(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一个经营周期内资产经营规模扩张的速度越快。但实际操作时,应注意资产规模扩张的质与量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后续发展能力,避
免资产盲目扩张。(3)该指标是考核企业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综合排序中,该指标位居第二。
(十四)固定资产成新率
1.基本概念
固定资产成新率是企业当期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同平均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
2.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成新率=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00%
3.内容解释
(1)平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年初数同年末数的平均值。(2)平均固定资产原值是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
4.指标说明
(1)固定资产成新率反映了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体现了企业固定资产更新的快慢和持续发展的能力。(2)该指标高,表明企业固定资产比较新,对扩大再生产的准备比较充足,发展的可能性比较大。(3)运用该指标分析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时,应剔除企业应提未提
折旧对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真实状况的影响。
(十五)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1.基本概念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利润的连续三年增长情况,体现企业的发展潜力。
2.计算公式
────────────
三年利 3│ 年末利润总额
润平均=( │──────────-1)×100%
增长率 √ 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
3.内容解释
(1)年末利润总额同上。(2)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指企业三年前的利润总额数。假如评价企业1998年的效绩状况,则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是指1995年利润总额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利润是企业积累和发展的基础,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积累越多,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发展的潜力越大。(2)利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体现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能力,避免因少数年份利润不正常增长而对企业发展
潜力的错误判断。
(十六)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1.基本概念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表示企业资本连续三年的积累情况,体现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2.计算公式
──────────────
三年资 3│ 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本平均=( │────────────-1)×100%
增长率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3.内容解释
(1)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同上。(2)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指企业三年前的所有者权益年末数。假如评价1998年企业效绩状况,三年前所有者权益年末数是指1995年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由于一般增长率指标在分析时具有“滞后”性,仅反映当期情况,而利用该指标,能够反映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历史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稳步发展的趋势。(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所有者权益得到的保障程度越大,企业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越充足,抗风险和保持连续发展的
能力越强。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评价企业资产经营及管理状况等多方面非计量因素,是对计量指标的综合补充。通过对评议指标多项定性因素的分析判断,对基本评价结果进行全面的校验、修正和完善,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评议指标由领导班子基本素质等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
(一)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领导班子基本素质是指企业现任领导班子的智力素质、品德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具体包括知识结构、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等因素。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是工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企业主导产品由于技术含量、功能性质、质量水平、品牌优势等因素决定的占有市场的能力。可以借助企业销售收入净额与行业销售收入净额的比值来加以判断。
服务满意度是商贸、交通等服务行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消费者或顾客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种类、速度、方便程度等的心理满足程度。
(三)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基础管理比较水平是指企业按照国际规范做法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和运用的维系企业正常运转及生存和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系统等的现状及贯彻执行状况。
(四)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在岗员工素质状况是指企业普通员工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平、技术技能、组织纪律性、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及爱岗敬业精神等的综合情况。
(五)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是工业企业专用的评价指标,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和生产适应性、技术水平、开工及闲置状况、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能力、技术投入水平以及采用环保技术措施等情况。
服务硬环境是商贸、交通等服务行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商场、车站、饭店等商贸、服务场所的装饰、内部布局、服务设备先进程度等硬件设施情况。
(六)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行业或区域影响力是指企业在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作用、辐射能力、财政贡献、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等。
(七)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企业经营发展策略是指企业所采用的包括增加科技投入、建立新的营销网络、更新设备、实施新项目、兼并重组等各种短期、中期、长期经营发展战略。
(八)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长期发展能力预测是指从企业的资本积累状况、利润增长情况、资产周转状况、财务安全程度、科技投入和创新能力、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综合预测企业未来年度的发展前景及潜力。



1999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实行新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管理制度,即每日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币的人民币外汇市场的汇率中间价,并以此作为每日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挂牌汇价的基准;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汇价为依据,参照国
际外汇市场美元对其它可兑换货币的市场交易价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的问题的通知》(银传(1994)24号)中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报出本行每日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其他可兑换货币的挂牌汇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新的人民币汇价管理办法,总行决定全行系统自1995年1月1日起,采用前一日下午制定汇价,当日按市场情况调整的方法制定全行统一的外汇牌价,现将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行将保持目前由总行每日统一制定全行系统对外挂牌汇价并下发的办法,其中美元和港币的中心汇价,按每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执行。
二、自1995年1月1日起,总行将以前一日伦敦外汇市场的开盘价(伦敦时间早晨8点,北京时间下午4点)为基准,统一制定其它可兑换货币对美元的中心汇率,套算出人民币汇价后,通过SWIFT系统电传发至各分行。
三、由于国际外汇市场汇率波动较大,按前一日伦敦市场开盘价制定的当日中心汇价有时会偏离当日实际市场价格较远。因此每日早8:30,总行将根据当日市场情况对前一日下午4:00所报汇价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汇价输入X.25网络,要求各分行早上8点至下午6点(
周末、节假日停开)及时开通X.25网络,随时自取信息,并按当地情况,对前一日晚上收到的汇价进行修正,对于尚未加入全行X.25网络的分行,要求尽快申请安装,未完成前,可向总行电传(221097)自行查询(叫通后,输入“AAAA”即可)。
四、当国际外汇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总行将及时对汇价做出调整并输入X.25网络,各分行可随时通过X.25网络调阅,及时了解总行的最新报价。
五、为保持全行报价的一致性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一行一价、一日一价的报价原则,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心汇价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汇价制定问题请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反映;有关汇价发送问题请向总行SWIFT部门联系。



19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