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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现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时间:2024-07-20 00:2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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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现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教育部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实现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教育部通报》第24期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在这里联合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这是继2002年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交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职业教育。今天下午,陈至立国务委员将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还将讨论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个《意见》主要是对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经过出席会议的同志们充分讨论,进一步完善后,将由国务院转发各地。我们要以至立同志的讲话和《意见》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现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这次会议之所以在江苏召开,是因为江苏的同志们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我到这里来学习过两次,感到非常振奋,深受教育和启发。我们将在南京、镇江、常州、无锡和苏州等几个地方进行参观,学习他们的宝贵经验。江苏的同志们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做了充分的准备,在这里我代表大家,向江苏省委、省政府以及参与这次会议筹备和召开的同志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一、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实现职业教育新的大发展

  自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等职业教育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巨大需求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2001年到2003年,中职的招生数从398万人增长到515万人,增长了28%,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新局面。高等职业教育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2003年,高职的当年招生数从43万人增加到200万人,增长3.7倍,占普通高校当年招生数的52.3%,已经超过了一半,基本形成了每个地市至少有一所高等职业院校的格局。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蓬勃开展。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改革思路日益明晰,特色日趋鲜明,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欢迎。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在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务院决定召开这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十分及时,完全正确。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实现职业教育新的大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社会需求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动力。改革开放25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有9%以上的增长率。本世纪的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还会有比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走新型工业化之路,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中央提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确立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方针,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意义重大而深远。我国有13亿人口,这是一个基本国情。这样规模的人口,素质低,就是沉重的人口负担;素质高,就是巨大的人力资源和人才优势。我们要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为巨大的人才优势,这个矛盾的转化需要条件,这就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1995年中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国教育战线抢抓了机遇,实现了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现在中央又提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我们要进一步抢抓机遇,争取再一次实现教育的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仅需要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也需要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还需要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而后者是我国劳动力结构的主要部分,这就需要我们统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争取职业教育有一个新的大发展,这是整个形势对我们提出的强烈要求,是对今后这样的战略机遇期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分析的结果,也是对我们整个教育系统内部的结构进行分析的结果。

  当前,现代化建设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强劲的需求,这是职业教育面临的最大机遇。首先是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进入新阶段,走新型工业化之路为职业教育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新型工业化之路,我国经济步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增长周期,从而形成对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高速增长的态势。其次,世界制造业加速向我国转移,进一步促进了对职业教育的需求。2002年以来,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连续几年超过500亿美元,世界500强中,已经有400多家来华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电子、机械、汽车、化工等先进制造业的国内外企业增长迅速,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三,城镇化的加速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成为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又一个重要机遇。到2000年底,我国城市化率比世界平均低12个百分点,比世界发达国家低40个百分点。我国城镇化速度明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园林、商业及生活服务、交通旅游等方面需要数以千万计的技能型人才;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方面对具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的需求更是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带动了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巨大的需求。第四,中央把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位置,对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出了紧迫的要求。这些农村劳动力是潜在的产业大军和城镇居民,他们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有序转移,必须依靠职业教育和培训。同时,实现农民脱贫致富乃至于最终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必须培养掌握农业科学技术的现代农民。把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转化为取之不尽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到二十一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性课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为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2002年,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朱(钅容)基同志、李岚清同志和吴邦国同志、陈至立同志都作了重要讲话,明确了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去年中央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把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纳入全党人才工作的视野之中,把培养技能型人才作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把职业教育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去年以来,至立同志多次听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汇报,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导性意见。今年,国务院又决定成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并以七部门的名义召开这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陈至立同志和许多部门的领导出席会议,这对于更好地贯彻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推动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实现我国职业教育新的大发展已经具有良好的基础。首先。我们已经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去年以来,还启动了《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现在面临的任务,就是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其次,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建成了一批骨干的公办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形成了一支有事业心和战斗力的教师队伍。第三,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形成了共识。今天下午,我们请来了六个地方的领导同志做大会发言,各地都做了很多的工作,取得了很宝贵的经验。大家都一致认识到,职业教育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展望今后二十年,职业教育蕴涵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当前,我们正在着手研究制定《2020年教育发展纲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规划我国教育的总体系、总框架。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现整个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中,有的更多地强调巩固成果,有的更多地强调深化改革,有的更多地强调提高质量。对于职业教育而言,特别是对中等职业教育,要讲快速发展、规模发展、健康发展。我们要千方百计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抓住机遇,促进职业教育有一个新的大发展,有一个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这样的提法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十五”计划教育发展的指标中,有一个可能完不成,就是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率完不成,主要原因就在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不够。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看,进入高等教育的学生还只能是少数,进入高等教育的学生中,还有相当一部分(50%以上)主要是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更多地依靠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在此基础上实现中等职业教育规模高于普通高中的水平。在前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在对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认识上存在着偏差,认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就是大力发展普通高中。这是不对的。在高中阶段教育,要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进行一次分流,一部分人进入普通高中,以后绝大多数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并且其中会有一半以上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其余的初中毕业生都应该接受某种程度的中等职业教育,成为高素质的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即使到了2020年,中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最多也就能够达到40%。其余的60%或者60%多,也就是说,每年有新增1000万到1200万的初中毕业生,都要进入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这些高素质劳动者,只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肯定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接受一定程度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这么一个巨大的发展空间是留给中等职业教育的。

  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关键是要找准定位。有的地方因为思想观念的转变,这个问题已经迎刃而解,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数量已经超过了高中阶段学生数量的60%。但中部和西部的很多地方,特别是县里,舍得花很大的力气建一所很好的普通高中,当然这是需要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每个县还需要建设一个很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这是一个观念问题。根据去年统计,当年初中毕业生约2200万,其中,普通高中招生数已经达到750多万,占当年初中毕业生总数的35%,总的来讲,这个规模已经没有大的发展空间了;相反,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数只有550万,也就是说,有800余万的初中毕业生直接进入了劳动力市场,正是这些学生应该接受某种程度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今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着力点。所以说,下一个阶段,要在高中阶段这个问题上有更好的布局和结构,就必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今后几年,我们要控制普通高中的发展规模,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而规模的发展主要放在中等职业教育上。只要我们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就会有力地促进社会对职业教育认识的转变,为职业教育自身的发展创造巨大的空间。这次到苏南开会,不仅是看到他们大的投入,很好的学校和装备,更重要的是学习他们观念上的转变。人们一般认为,在苏南,中等职业学校很难招到学生。因为生活富裕,他们的孩子肯定要去读高中、读大学,但实际上他们的中职招生规模要高于普通高中。去年全国中职招生规模占高中阶段招生数的39%,江苏是40%多,而苏南是50%多,高于江苏的水平,而苏北就低于40%。苏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状况呢?另外,就全国而言,浙江省全省中职招生规模高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状况呢?浙江和苏南的领导重视是一个原因,但必须看到主要原因是因为就业情况好。有些孩子的长处在动手能力上,只要就业情况好,就不一定要去读大学。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中职的发展是和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的,关键就在于就业。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劳动力的要求比以前更高了,不仅是对大学生、研究生的需求,更大的需求是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这是职业教育今后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既说明职业教育战线面临着艰巨任务和巨大挑战,也展示出职业教育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总之,未来二十年是职业教育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期,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还是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要有全面的发展,这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必然要求,是走新型工业化之路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职业教育的思想观念、制度环境、体制结构、办学机制和培养模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对职业教育工作重视不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忽视职业教育的倾向;教育观念和培养模式还没有完全转到以就业为导向上来,与劳动力市场的结合不够紧密;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尚不完善;一些职业学校定位不清,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缺乏活力;技能培训的位置还不突出,职业学校“双师型”师资短缺,实训条件不足等等。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以服务为宗旨,促进职业教育为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以服务为宗旨,就是要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担负起为促进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这两大任务。要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紧密结合,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有机协调。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要通过中、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全面发展,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结构,这是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的必由之路。一方面,职业教育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培养多层次、多样化的技能型人才,造就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这是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另一方面,职业教育要服务于解决大多数人的就业和民生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就业、转岗以及下岗再就业的需求,这是职业教育的立足之本。

  要按照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快构建灵活开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自主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这样的体系,是党的十六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三大任务之一。职业教育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这个体系必须是和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相互贯通、紧密结合的,使职业教育城乡统筹、东西结合、有序流动、统一开放。要通过统筹和集成各类职业教育的资源,使其成为技术工人培养、劳动力转移培训、企业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科技推广、扶贫开发以及对普通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和渗透职业培训的公共平台,成为为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服务的开放资源。其次,这个体系必须与现代化建设对多层次多样化的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结构相适应,使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协调、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共同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衔接。第三,这个体系必须考虑我国人口和生产力的布局结构,使区域布局、学校设置和专业结构贴近基层、贴近现代化建设第一线,贴近就业市场,基本上形成每个地(市)有一所或以上的高等职业学校,每一个县(区)办好至少一所骨干职业学校(中心)的布局。在这个问题上,要有一个重要的观念转变,职业教育要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统筹,过去城市、农村职教招生都很困难,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片面强调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或回乡务农,在生源上也局限于招收当地学生。城乡分割的结果是很多县的职教中心碰到很大困难,他们的毕业生没有出口;给城市的职业教育发展也造成很大困难,他们的招生缺乏来源。现在劳动力是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是全国范围内的大流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给职业教育提供了新的机会,我们要统筹考虑城乡职业教育、东部和中西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大家共同促进劳动力的转移,有效地解决东部地区职业教育招生从哪里来、西部地区毕业生到哪里去的问题。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天地,形成了像青岛模式,就业在当地,招生面向全国;西部地区的模式,招生在当地,就业到东部;还有就是两种模式相结合形成的新模式,如许多地方搞的2加1、1加2等模式。

  当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大力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切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快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培训。当前,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电子信息业、房地产业、汽车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其中电子及通讯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交通运输设备、冶金和化学工业这5个行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就超过一半。金融、信息、贸易、旅游、卫生与健康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技能型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积极推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到2007年将在数控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和护理四个专业领域培养100万毕业生,短期技能提高培训300万人次,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为新型工业化提供更加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要认真实施好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推进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和“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同时,大力培养适应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二是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我们把农村教育摆在今后一个时期整个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位置。这个重中之重,包括了在农村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也包括了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快发展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特别是要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对教育的需求正在经历一个“读完初中,外出打工”到“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的深刻转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农业部等六部门《2003-2010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2003-2005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近亿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近几年,陕西、四川、江苏、浙江等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抓得很紧,一把手亲自抓,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对于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显著效果。如四川外出打工人数是660万,收入474亿,相当该省财政收入的1.4倍;湖南省在2002年有680万外出务工的农民,一年的打工收入是408亿元,接近该省全年的财政收入,劳务经济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对农民来说,也是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农民说“转移一人,致富一家,转移一片,致富一方”。我们面对的,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农村人口转移,将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事业,这一伟大事业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能不能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普遍的、可持续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我们要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动员起来,带着深厚的感情,怀着极端的热忱,全力以赴地干好这项伟大的事业。

  三是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地方政府要加强统筹,促进农业、科技和教育部门发挥各自优势,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要统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发挥县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的龙头作用,有效整合并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推广、培训机构资源,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继续组织实施“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和“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地区贫困人口的实用技术培训,并与当地的扫盲工作紧紧结合起来。要积极实施“村村大学生计划”,依托高等职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等形式,发挥教育在培养培训农村基层干部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方面,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如陕西实行“一网两工程”,就是建立职业教育为农服务网络,实施职业教育强县富民工程和职业教育促进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广东实施职教扶贫计划,促进了广东欠发达地区的脱贫致富。

  三、以就业为导向,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对扩大就业的支持作用、服务功能,不仅对于国家是一个巨大的贡献,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体现。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能够给职业教育带来深刻的变化。所以我们要坚定这样的信念: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要促进职业教育的“三个转变”和“两个加强”,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生机活力。

  “三个转变”,就是要转变职业教育的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

  第一是办学思想的转变,要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明确职业院校的定位和方向。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在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无论是中、高等职业学校还是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都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职业院校的办学方向决不能是中职升高职,高职升本科,也不能盲目地转向普通教育。各级职业学校都要明确这样的定位,坚持这样的定位,做到“任尔东南西北风,咬定青山不放松”,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学校教学改革,打造面向就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请大家到四川的民办职业学校看一看,一定会有柳暗花明、豁然开朗的感觉。四川的民办职业教育之所以蓬勃发展起来,关键在于他们解放思想,观念一变天地宽。这些学校很受欢迎,很多家庭条件很差的农村孩子宁可借钱也愿意到这里来就读,就是因为一方面他们能够灵活顺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组织教育与培训,并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另一方面,这些民办职业学校把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结合起来,使学生能够就业。这些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下决心帮助学生学到本领并找到工作,许多困难就会迎刃而解。实践证明,职业学校只要坚持科学定位,就会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活力,如在第一产业领域的湖南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青岛平度职教中心等;第二产业领域的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永康职业技术学校等;第三产业领域的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外事服务职业高中等,都是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当然,这样的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不少。整个职业教育的评价标准要向以就业为导向转变,职业教育资源的配置要向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优势学校倾斜。这里有一个职业教育的评价标准问题。什么是职业教育的高质量?我们现在明确提出来,就业是其中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因此,职业学校的办学体制、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育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学校管理,都要围绕以就业为导向进行调整。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提出:一切为了农民子女成材,一切为了农民家庭致富。在培养结构上按需求设置专业,在教学内容上提出少理论、多实践,少单一、多综合,师资建设上强调按需聘用,在内部管理上强调企业化运作。这就是我们希望推广的典型和示范。《意见》要求,逐步将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学制从三年改为二年,这是关乎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银领”人才的重大改革,也是职业教育观念的重要变化,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将这项学制改革落到实处。

  第二是办学模式的转变,按照“订单式”培养的要求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模式的改革。首先是要找准就业市场的需求。职业学校从开始办学就要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目标,这就要做好市场调研,加强市场预测,积极配合劳动和人事部门,密切与企业和人才、劳务市场的合作。其次,要切实做好学生的就业服务。出口畅,则进口旺,只有做到就业顺畅,才能做到招生兴旺。职业学校要建立毕业生稳定、有序、灵活的就业渠道和网络,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的紧密结合,探索职业学校和职业中介一体化的经验。如,西安的几所民办高校,都有数以百计的队伍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生的就业工作;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了促使学生就业的零等待,投资建设了全国首条“大学生创业街”;湖南怀化万昌职业中专学校还实现了职业教育与劳务中介的一体化。再次,要按照就业需求配置教学资源。就业市场需要什么,就办什么专业;办什么专业就设置什么课程、请什么师资,这样才能有效集成资源,办出优势。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就很明确地提出“教育同市场接轨,培训同市场挂钩”办职业教育的新路子,使学校的实力迅速地扩大。最后,要把打造就业市场有影响力的品牌作为办好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根据地区和学校的优势,形成区域品牌和学校的骨干专业。如陕西就明确提出了树立“米脂家政”、“蓝田厨师”、“杨凌农科”、“秦巴茶艺”和“渭北技工”等五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品牌。

  第三是办学机制的转变,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和多样化。一是采取灵活学制和灵活学习形式。中等职业教育可以通过“l+2”、“2+1”、“1+1+1”等办法,使学校和企业、城市和农村、东部和西部的职业教育资源有机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推行学分制和模块式教学,鼓励校企合办、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办学形式。二是扩大优质职教资源,发挥规模优势,如浙江建设跨地区、跨专业的省级职业教育集团,常州建设以高职为特点的高教园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三是坚持学历教育和中短期培训并重,在重视提高学历教育质量的同时,针对初次就业者、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再就业工人开设适应性强的中短期培训,学习期限要灵活,学习形式要多样,学习内容要实用,学习质量要不断提高。四是要加快建立“学分银行”的试点,推行弹性学习制度,完善学分认证制度,使之成为联结高职、中职和职业培训,完善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立交桥,为职业教育办学机制的转变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的原则,各地要新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教育、劳动保障、人事以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加强指导、提供方便。如,辽宁省职业院校的合格毕业生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完善了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两个加强”就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第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院校要始终以育人为本,把德育放在首位,把学做人和学技能结合起来,这不仅是职业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基本体现,也是现代化建设对新一代劳动者的基本要求。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学生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也体现了职业院校的竞争力,如重庆行知技工学校、青岛黄海职业学校,把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摆在首位,向社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赢得了企业的信任,也加快了学校自身的发展。

  第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在于切实加强技能培养和实践训练。技能型人才的特点就是能动手,而动手能力要在实践中培养。因而,职业技能的实践训练是职业教育的核心内容。当前,职业学校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制约职业教育服务能力的一个主要瓶颈。职业学校一定要和企业紧密结合起来,和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强化实际训练,强化技能培养。我们培养生产第一线的技能型人才、高素质的劳动者,一定要改变重学术、重系统知识而轻技能、轻实际能力的老观念,不要总是想让学生多学点数理化,多学点外语,而要面向市场,以就业为导向,着力提高实际动手能力。《意见》明确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学制变为两年后,实训实习的时间要在半年以上;中等职业教育的实训实习时间要在半年到一年,甚至更多。这一条必须保证,要保质保量地实施。今后对于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估,无论是高职还是中职的教育质量评估,都要强调实训和实习,都要强调实际动手能力。当然,劳动力市场本身就是最有权威的教育质量评估,就业市场本身会推动我们更加重视职业技能培训。这项工作很重要,但难度很大,是目前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我们要下决心认真解决好这个问题,当前,要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最好的课堂在企业,如德国的“双元制”实际上是学员制加学徒制,学生是在当学徒的过程中接受实践训练的。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要求企业从一开始就对学员进行技术培训尚不现实,所以我们可以把实践教学分为两段:一段在校内,叫做实训,以掌握基本的技能;一段到企业,叫做实习,进一步提高实际职业技能,这是中国特色的“双元制”。两段都是重要的,两段都要扎扎实实地抓好。为此,我们将大力推进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的建设,为职业院校的学生在校内接受良好的实训创造条件。要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实训,而且要真刀真枪地干活。比如数控机床不是让领导看的,而是让学生干的,要真刀真枪地加工零件。学生真刀真枪的实习,能够提高实践能力,而且也能降低培养成本。2007年以前,我们将分期分批在重点专业领域建设成若干条件较好、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训基地,遍布全国,真正管用。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采取新的模式、新的机制,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方面筹集建设经费;要发挥竞争机制的引导作用,不论公办、民办,哪个学校办得好,实训基地就摆到哪;要坚持共享、共建、共管,建设开放型的实训基地,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建设实训基地,不要追求豪华,不要一提就是花了几千万,那样没有示范意义,人家学不了呀,实际上也没有那个必要。

  二是采取各种形式推进产学合作。产学合作的形式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学校自身的特点,可以是经济开发区和职业院校合作,如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校;可以是学校和企业合作办学,或者采取松散型、协议型合作的形式,或者对学校实行整体共建,或者共建部分学科专业,如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海尔集团共建家电培训中心;可以是学校和行业、社区或企业群合作,如浙江永康职业学校依托区域优势与企业群合作办学,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依托行业协会联合办学等;可以是学校与行业、产业的合作,如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围绕产业办专业,办好产业促专业”;也可以是学校实行科研成果产业化或与企业进行共同研发,如江苏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校每个系都建立科研中心,构成了产学研一体的网络,这些都是很好的探索。同时,要适应终身学习和建设学习型企业的要求,通过行业、企业和学校的共建,使职业学校成为企业继续教育的基地、岗位培训的基地,成为企业员工学习培训的平台。同时,也要成为全社会进行职业教育的平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特别是发挥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的积极性,加强职业院校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们到企业的实习时间更多一些,比如中职学生,第三年可以全部去企业实习。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学校更加主动,企业更加支持。发展职业教育是企业一个重要的责任,我们希望企业能更积极地参与我们的职业教育。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下,让企业花很大力量投入职教也不现实。怎么办?我们可以开拓一些思路,采取另外的方式和企业合作。只要企业愿意吸收我们的毕业生,用较高工资来聘用我们培养的人,就是对职业教育的一种支持。另外一种支持就是接受学生实习。如果安排得好,学生实习不会成为企业的负担,倒是可能成为良好的人力资源。这项工作对学生、企业和学校三方都有益处,关键是诚心合作、精心安排。

  三是加快建设一支“双师型”的职业学校教师队伍。职业院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用人导向,要采取一系列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职业院校定位、强化技能性和实践性教学要求的教师队伍。教育部门要配合人事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现有教师加强实际职业技能的学习,同时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技能型人才,开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进入职业院校的绿色通道,鼓励教师在企业和学校间有序流动,建设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建立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教师聘任、评估、奖惩办法和编制管理办法。

  四、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开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抓住机遇,加快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形成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相关各部门一道,贯彻落实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更好地担负起新时期发展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和职责任务,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一是要抓好职业教育重要战略地位的落实。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七部门组成的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摆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重要战略位置,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战略思考、宏观规划和政策研究。要主动与经济管理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定与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要从当地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加强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职业学校的分类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是要抓好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和提高投资效益。要争取从各方面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中央财政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实训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县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职业教育中心的建设。国家扶贫资金也将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工作,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职业教育发展,并用好有关政策鼓励行业、企业增加对职业培训的投入。要适应职业教育的特点,不断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投入体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投入,主要采取奖励、差额补助、直接资助学生的方式,对所有职业学校一视同仁,使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起到杠杆作用、引导作用和倍增作用。

  在发展职业教育中,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在体制和机制改革上做文章,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发展。我们有些同志老是怨天尤人,埋怨政府投入太少,因而职业教育搞不起来。这样的认识情有可原,但不正确。职业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对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今后,中央财政的投入只是引导性的经费,靠几个亿、几十个亿就想把中国的职业教育搞起来,我看不现实。争取职业教育有一个新的大发展,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定要从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改革,多渠道各方面筹集资金以发展职业教育。许多学校在这方面创造了很好的经验,重要的一条是以教促教。职业教育的优势,一是“教育”,二是“职业”,只要面向市场,以就业为导向,就是一条金光大道。你能帮学生找到好的工作,就能招到新的学生,就能有学费收入;规模就业、规模招生,投入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学校就能更快发展。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硬道理。

  三是要抓好深化职业教育的体制改革。要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方面军,也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加快改革公办职业教育,全面落实公办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之真正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实体。这方面的存量很大,潜力很大,发展空间很大,应该成为我们改革的重点。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的集团化、连锁化,大胆引入竞争机制,使资源进一步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同时,要坚决反对那种把公办职业学校一卖了之的做法,防止国有职业教育资产的流失。要促进城乡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城市和东部地区的职业教育要打开大门培养培训中西部的农村劳动力;高等职业教育既要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也要为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服务。

  四是要抓好完善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要抓紧制定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要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职业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选拔任用能够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职业院校的领导干部。要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行业和用工部门积极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体系,引导职业学校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就业服务。正在对高等职业学校进行的教学评估,要有利于高职院校科学定位,引导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进行教育教学改革。

  五是抓好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张旗鼓地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要从现在开始,对中小学生和广大家长进行正确的职业观教育。要树立一批大家可以学习、能够学习、愿意学习,有普遍推广意义的典型经验。今年教师节,要表彰一批职业教育的先进学校和教师,进一步形成支持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同志们,让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改革创新、真抓实干、艰苦奋斗,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职业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发包方,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方,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和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省、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及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依照法定权限拟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和标准,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管理,开展培训,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四)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工作;

  (五)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定额、质量监督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一视同仁,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发包方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人员的,必须向项目立项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方能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证书所核准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禁止无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级。

  第十三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单位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证书除按规定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三章发包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

  第十六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发包方发包建设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符合工程要求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九条发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天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发包方不得指令施工。

  第四章承包管理

  第二十条承包方承接建设工程任务,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方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承包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不得强行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生产厂家。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资质验证手续,并向承包方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方出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出承包工程证明。

  第二十四条省外承包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等有关证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资质验证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入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和地下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以及发包方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条件,未取得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程技术和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事招标代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中介服务机构的过失对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合同与定额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格式签订。

  第三十一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与中标承诺的条件必须一致。

  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与监理委托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

  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应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应当一致,有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期、价格、质量的规定,合理计价,合理确定工期,明确质量要求,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必须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报经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未经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评或者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验评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方返工至合格,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工程建设中篡改设计、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不得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产品。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其采购者和同意验收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擅自验收并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筑产品质量经验评达到优良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通过验收后,承包方应当开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土建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为半年;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三年。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承包方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备案的;

  (二)发包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标的;

  (三)发包工程未按规定选择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六)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七)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三)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

  (四)转包工程的;

  (五)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

  (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

  (八)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或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节能工作遵循统筹兼顾、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
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等进行节能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节能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地区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具体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按照程序报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省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行业的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业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强制性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及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年度淘汰计划,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向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能源统计资料。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及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和节能情
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
能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
推行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条 鼓励工业园区按照能源梯级利用的原则采用热电联产方式集中供热。
    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供热区域内,逐步淘汰原有分散供热锅炉。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开展单位产品(工作量)能源消耗核算,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运营的节能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施有序用电,减少无功损耗,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电网企业应当与已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协议,并为其提供接入、计量、结算等上网服务。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及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富余需上网的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国家尚未制定建筑节能标准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建筑节能发展水平,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及其配套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查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落实情况的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五条 鼓励构建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功能配套、运作高效的现代化道路运输物流网络体系,提高运输效率和车辆实载率,降低空驶率。
    第二十六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和石油替代燃料车辆,新投入或者更新营运车辆时,优先使用清洁燃料或者石油替代燃料车辆。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或者城市之间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合理布局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交通枢纽,加强与铁路车站、机场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运输效率。
    第二十八条 加快普及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工程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省柴节煤炉灶、节能灯和新型高效燃料技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农民使用高效节能农业机械产品。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设备和渔船装备。
    第三十条 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加大对农村建筑使用
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知识的推广和宣传力度,组织对农村建筑设计、施工人员进行节能材料、节能技术知识的应用培训,为农民新建住宅提供节能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纳入各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和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空调、电梯、照明、办公设备等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管理,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诊断和改造,提高运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本省重点用能单位。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第三十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情况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三十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年度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级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制订年度节能计划,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每年按规定向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工作,配备统计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逐步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
    第三十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和节能目标考核未通过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替代石油等重点节能工程。
    第四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比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利用煤层气、页岩气、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能源,开展节能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合作,进行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创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科技开发、技术改造、教育培训等。
    第四十六条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和税收扶持。
    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单位内部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或者有节能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采用高效照明、高效电机、蓄能设备等节能技术和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监督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
    (三)受理节能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
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等资料;
    (二)要求用能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
    (三)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据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不再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