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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16 00:2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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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就农业技术合作项目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商定,在加蓬的阿柯克、奇班加、尼亚利、兰巴雷内、莫托博、邦戈维尔和奥耶姆等地继续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如有可能,经双方协商,中方向加方移交一些老点,建立新点。各推广点的水稻、蔬菜试种和推广的规模等事宜,将根据加蓬政府的需要、组织农民情况和耕种条件、以及中国农业技术组的可能,由双方分期商定,并签订会谈纪要。

  第二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地派遣七十名左右农业技术人员前往加蓬共和国向加蓬当地农民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在加蓬工作期限为五年。他们在加蓬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加双方换文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一)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中方负责:
  1、就适合当地条件的上述作物的生产技术和猪的饲养技术进行试验,并将这些技术传授给上述地区的农民;
  2、对上述各点内要开垦的土地和需建设相应的水利设施等进行勘察、规划、设计;
  3、协助加蓬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地区农民开荒和农田整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通过生产实践,培训加蓬农业技术人员;
  5、为开荒造田和建设相应的水利设施提供施工机具(施工机具的购置,由中方负责,产权属中方所有,只计取折旧费);
  6、提供试种期间必要的农机具(包括粮食加工机械)和化肥、农药、种子等物资,其品种、数量将根据项目的需要,由中、加双方另行商定;
  7、办理上述物资的包装、发运及运至利伯维尔港的保险等手续。
  (二)为实施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项目,加方负责:
  1、提供上述各推广点需要开荒耕作的土地和规划、设计的基础资料及有关农业技术资料,并承担该土地上障碍物的拆迁;
  2、安置迁入上述地区的农民,并解决其安置费;
  3、指派官员组织农民开荒造田、兴修农田水利、进行生产,并负责经营管理、农业信贷及产品销售等工作;
  4、指派农业技术人员同中国农业技术组进行工作;
  5、提供当地可能供应的生产物资和建筑材料;
  6、办理中方运至利伯维尔港的物资的报关、提货、保管等手续,并负责运至使用场地。

  第四条 实施本议定书规定的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包括自中国农技人员抵加蓬后直至本议定书签订前实际发生的、并由中方已垫付的当地费用),按照中、加两国政府关于当地费用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第三条第(一)项第2、4、6、7款所需的费用和5款所发生的折旧费,从一九七四年十月六日中、加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中方将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批提出结算书,经加方确认后,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开出帐单一式两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加蓬发展银行办理结算。

  第六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和合作事务部长
     乔 冠 华         科尼吉·奥昆巴·多克瓦策格
     (签字)              (签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最近,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现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计划)(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二、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计划)。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划)。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




三、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四、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和整改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五、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定期跟踪和了解原有客户评估状况的变化情况,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及时纠正或停止对不恰当的客户进行的产品销售或推销行为。




六、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商业银行应在对理财产品(计划)的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合理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并据此明确产品(计划)的期限及产品(计划)期限内有关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计划)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计划)。




七、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明确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避免使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八、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理财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计划),商业银行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九、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理财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理财业务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十、努力提升综合竞争力,避免理财业务的不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应大力提高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以富有特色的产品(计划)、个性化服务和差别化营销,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杜绝利用搭配销售和捆绑销售进行高息揽存等不公平竞争。




十一、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亦应遵照本风险提示中的各项要求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贵港市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港市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港市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达开水库列为贵港市城区第二水源的决定,为保护和改善达开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贵港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贵港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三条 达开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环境保护、水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交通、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及达开水库管理局、港北区人民政府、桂平市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职责,对达开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涉及多部门理顺的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五条 达开水库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校核水位 (102.5米,珠江基面)水域范围,及该水位水面边线和入库河流入水口上溯10公里河段岸线各向纵深扩展500米的范围。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从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扩展3000米的范围。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三)准保护区范围: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下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市水利部门负责设置,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保护标志。
第七条 在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容器或其他包装物;
(四)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五)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禁止在水体内进行网箱养殖、肥水养殖,禁止兴办大型规模养殖场;
(七)耕作地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标准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行为;
(九)禁止进行矿物的勘探、开采活动以及大规模挖沙、采石、取土等有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
(十)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要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八条 在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要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水体清洗船舶、车辆;
(二)禁止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原则上不得从事旅游、娱乐或餐饮服务,如须在岸边和水体从事旅游、餐饮服务、娱乐等各项活动者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环境保护设施和落实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在达开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要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三)禁止畜禽养殖活动;
(四)禁止捕杀各种野生保护动物以及在水域内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灯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五)距饮用水取水口周边500米以内禁止船只行驶。水库其他水域除必要的防洪、生产、生活等交通用船外,其它船舶一般不准进入,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达开水库管理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止污染水体的设施,将含油机舱水及废油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或回收。
(六)禁止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条 市水利和林业部门共同研究,划定达开水库主要集雨区范围,加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在达开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不得再新种植速丰桉纯林,已经营造的速丰桉纯林要有计划地逐步规划改造为水源涵养混交林。

第三章 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交通、国土、卫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达开水库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和使用。未经审批或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查处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生产、经营者对饮用水源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设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其危害程度和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现有的排污单位,必须要有排污处理设施和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报告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凡直接在保护区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达开水库的水源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并定期发布水源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水源污染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做好水源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置对策和防护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危害扩大。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关。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对水源保护区内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土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建设项目用地。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的规划,指导保护区内速丰林改造为水源涵养混交林工作,加强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和森林植被保护,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作,严厉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农耕区农作物栽培标准化、无害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工作,加强保护区肥料及农药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应推广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生态无害化综合治理措施,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农药;确需使用农药的,应在确保保护区水质安全的前提下,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保护区内的农业耕作区环境及其产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农药残留检测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和船检管理部门要加强船舶和水上船舶运行的管理,管理船舶的排污以及有毒和污染性物品的装运,检查船舶的防污设备,对各种“三无”(无船名牌、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只要依法取缔,对船只漏油和乱倒油污水,造成水污染的船主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船只运行的安全和防止产生对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市达开水库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内有关单位和农村群众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人员打捞清理在保护区水域中所发现的浮杂物,加强对整个保护区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自己的权限做好处理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 港北区和桂平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范围内有关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保护区范围的生态村屯建设和卫生防护等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保护区水源的影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和遵守本办法,对保护达开水库水质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资源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