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8 18:5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 青 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第二章   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备的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其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填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可以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收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材料审核,交评审组评审;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样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八条 评审组由评审员、技术专家3-5人组成,评审员须经农业部培训合格。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原料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二)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员应当有健康证明,特殊作业人员须半年体检一次;

  (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六)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 企业成品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三)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第十三条 产品包装物不得破损,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包装物需重复使用的,应当进行清洁、冲洗、消毒。

  第十四条 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并标明动物源名称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编号。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还应当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四章  经营、进口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者购进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时,应当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六条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登记证。

  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禁止进口经第三国(地区)转口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农业部宣布禁用后,其产品登记证自禁用之日起失效。获证企业应当将产品登记证退回农业部,由农业部注销并予公告。

  农业部宣布暂停进口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其产品登记证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条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登记证的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产经营状况备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安全卫生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

  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

  四、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粘膜蛋白粉、明胶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六、蚕蛹、蛆、卤虫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

  八、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删除。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需要设置、更换、补领门牌标志的房屋所有人,应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应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命名、更名的,自命名、更名之日起1个月内,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办理;

(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应于建筑物竣工后1个月内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建筑物平面图办理;

(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应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办理更换或补领登记手续。”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需要设置、更换、补领门牌标志的房屋所有人,应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应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命名、更名的,自命名、更名之日起1个月内,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办理;

(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应于建筑物竣工后1个月内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建筑物平面图办理;

(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丢失的,应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办理更换或补领登记手续。

第五条 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 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巷牌应设置在距离地面2至3米处。楼牌应设置在临街面明显处,距离地面2至3米;3层以上楼房应设置在2至3楼之间。

第八条 门牌按院落、楼栋或独立成间的房屋设置。院落设有两个以上门的,应在一个常用门设置正门门牌,其他门设置余门门牌。门牌设置在门楣右上端。

第九条 城镇门牌号编排,原则上应依据道路、里巷的走向确定: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排;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

门牌号不宜采用上述原则编排的,由市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庄门牌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编排,也可以依据房屋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按排编号。

第十一条 道路、里巷仅一侧有院落或房屋的,门牌号自起编处按顺序号编排;两侧均有院落或房屋的,自起编处按单、双号编排,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

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门牌号顺延编排,各段不单独编排。

道路交叉处的门牌按干道门牌号编排。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设置、变更、移动、涂改、拆除或故意损毁门牌标志。

第十三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拆除或故意损毁门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门牌标志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门牌标志的编排、设置、更换和管理所需经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科工法〔2005〕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国防科工委

执行日期: 20050427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积极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严格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监督,力争通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基本建立起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对军品科研生产和行业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基本要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和“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协调、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规范军品市场的准入,依法履行军品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军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深化军工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进一步推进军工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强化政府对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推进政府职责法定化,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依法界定和规范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责、机制和编制的法定化。调整和科学合理设置国防科工委机关内部机构,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发挥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职能和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国防科工委对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的委托、授权事项规范化。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促进政府管理公开、便民、廉洁、高效

  5、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行政许可监管。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行政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和优化。

  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积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

  (三)建立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7、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按照《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两级政府及政府内部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评估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8、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咨询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由决策机关集体合议决定。

  9、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0、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把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严格执行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强化后续监管措施和责任。继续开展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使《纲要》要求的“依法行政”真正贯彻在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领域。

  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规定,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已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完善许可程序和配套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作为设定许可依据的且由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要抓紧相关立法工作。对非行政许可类的行政审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

  (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2、全面落实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重在提高质量。立法要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加大立法投入,力争在2015年基本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体系。

  13、完善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和工作方法。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立法工作。立法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的意见。在报送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在国防科工委文告和网站上公布。

  14、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对执行中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5、完善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两级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检查监督、处罚、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

  1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7、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和加强遵守行政程序的观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和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18、创新激励机制,建立责任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提高自我纠错能力,夯实行政执法基础工作。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9、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应诉的观念。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20、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国防科工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督,并采取有效的监督形式使之制度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在国防科工委的委托和授权的监督职权范围内,加强执法监督和对武器装备生产的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等的监督,履行好对本地区军工投资、军工资产、船舶生产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并制定和完善其工作监督制度。

  21、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关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审批前送机关法制机构进行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依法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制定的涉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国防科工委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委法制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2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加强专门监督和强化社会监督。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信访和群众举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24、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25、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专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和专业讲座。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6、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学习和培训工作。坚持学用一致,分级分类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同时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27、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机关人员考核制度。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28、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工作,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委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依法行政工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刻领会贯彻《纲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权力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全面、扎实、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

  29、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相对长期的任务,在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监察局等职能部门要做好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责任;机关各司局要按照委党组确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各阶段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有关工作。要建立起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30、健全法制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委机关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相关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