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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时间:2024-07-22 07:0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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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195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本年2月22日法行字第9号呈收悉,继承问题两件,业已另文指复,兹就请示处理索位位与曹偶妮婚姻纠纷一案指示如下:
原审判决如系根据曹偶妮自由意志而为,则判决并未错误;如相反地不是女的自觉自愿而系硬性判归索位位,则该判决是失当的。在此需予注意者:童年包办的婚约,按照我们婚姻政策,应视作无效,惟在解放前的农村中的婚姻,率多买卖包办,绝少自由自主,这是整个农村社会的问题;因之在执行政策中,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善于区别一般的和个别的问题。至本案关系人索位位系现役革命军人,如经检查发觉原审判决不当,发回重审废弃原判,势必引起索某不安于工作,且很有可能重复返乡,甚或引起其他事故;因之,在照顾到当前革命利益的前提下,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则可不必指示再审翻案,以免求正益紊;但法院应责成原审法院对此案的错误判决进行自我检讨,具报省院。如当事人已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现亦以采取和解办法为宜。在组织调解时,应邀请当地,政府、军队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代表参加,尽一切努力说服和解。
关键在于女方的态度,如女方在原审判决后未有任何主张,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反对原判的表示,则应努力维持她和索位位的关系而说服郭福贵达到和解的目的。
上项处理意见,即希望你院根据本着向前发展的情形,参酌研究,审慎进行,并望将办理结果具报。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为对解决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省灵寿县县委宣传部函询:“我县四区秋山村曹偶妮现年21岁,于3岁时曾与北堤下村索位位(4岁时)订了婚,1941年日寇蚕食扫荡时,曹偶妮全家人逃到东北;1948年与曲阳县郭福贵从东北一块回来,不久他两就结了婚,今年夏天北堤下村索位位从部队上回来,找到政府,要政府将曹偶妮追回,同时部队上也来信给政府让把曹偶妮要回,该县法院已将曹偶妮判归索位位,请问这事处理的是否妥当。”等情据以上所述经研究,我们认为三四岁订婚显系包办,根本就不应承认此婚约有效,但事实该县法院已将曹偶妮判归索位位,显然该案是错判了,现又因索某已归队,如再将曹偶妮判归郭某亦属不妥,对此问题究应如何处理,请即示知以便遵循。
1950年2月20日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在全市树立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本市居民,依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 市和各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不缴纳各种集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缴村提留、乡统筹费;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缴或免缴村提留、乡统筹费。
第五条 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分片包干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六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前列交通工具,可以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和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设老年病门诊和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急诊、初诊、复诊的普通挂号费和诊查费(专家门诊除外)半价优惠。
第八条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以下费用的半价优惠:
(一)进入收取门票费的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场所的门票费;
(二)到影剧院观看日场影视片(不含大片)的放映费;
(三)游览名胜古迹、风景点的门票费、进山费;
(四)参加各类老年健身学习班的收费;
(五)在法定节日乘坐青岛至黄岛间轮渡的购票费。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九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到各新华书店及所属外文、古籍等书店购买图书,享受九五折优惠;到青岛出版社购买该社出版的图书享受八折优惠。
第十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金婚老年人可以凭户籍证明和所在区(市)老龄办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照相馆免费照单张金婚照和全家福照。
第十二条 孤寡老年人可以凭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半价优惠。
第十三条 孤寡老年人安装住宅电话,凭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享受初装费的半价优惠(已安装住宅电话的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四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各区(市)老龄办负责发放,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必须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第十六条 来本市的省内其他地区老年人的优待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年7月2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老龄委等十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优待服务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1993〕90号)同时废止。



1998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局涉外活动和派出的各类出国出境团组及人员不断增加,来访的境外人员也越来越多,给涉外的安全保卫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单位党委和领导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事业和海洋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局各单位同国外、境外(以下凡文中出现国外字样,均含境外)交往日增多,合作内容愈加广泛。为加强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严格政审工作,加强行前教育
第一条 严格政审工作,是做好涉外安全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凡出国、出境(以下凡文中出现出国字样,均含出境)或远洋出海人员,须由本人详细填写出国或远洋出海人员审查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报局人劳司统一审核后,由局领导审批。政审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层层把关,杜绝形式主义和欺上瞒下。
第二条 加强出国及远洋出海人员的行前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是做好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础。
1、凡大型出国团体(含远洋出海)出国临行前,各单位要做好政治动员,明确任务,强调纪律,严格规章。
2、根据出国、远洋出海的时间、地点和人员等情况,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同志介绍到达地的敌情、社情、风俗等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
3、采取播放录相片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正反面典型,进行形象化教育,提高出国人员的国家安全意识。
4、对出国人数少的团组,可结合实际进行重点教育。在交待任务时,应有针对性的提出要求,强化纪律,严格请示、汇报制度。

第二章 加强管理,做好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接待的国外代表团以及来局访问、讲学的国外专家、学者、外籍工作人员的接待计划、人员名单、报送的文件等,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局国家安全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保卫处)。对派往国外留学、 进修人员以及常驻国外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应同时将本人的出国审查表报局国家安全小组。
第四条 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除坚持按出国人员的政治条件审查外,还要注意了解其国外经济担保人的政治背景情况。对那些出国后可能对我国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不得批准出国。
第五条 为了保证出国人员的安全,凡临时派出的出国代表团,人员在30人以上的(含30人),要指派专人或派保卫干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对出国留学、进修以及派往国外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要依靠我驻外使、领馆及其他渠道加强联系,做好工作,注意关心和了解他们在国外的工作、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 我局在举办大型涉外活动时,如组织外宾、境外人员参观、展览、参加会议等,应派保卫干部(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凡在对外活动中发生出国人员叛逃、变节或要求“政治避难”、留外不归的;或被敌特机关收买、策反、绑架以及出卖国家秘密的,要及时向我驻国外使、领馆报告,同时,还要向局国家安全小组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八条 凡出国人员在国外落入敌特圈套、敌特秘密突击策反,回国后及时向组织作了彻底交待的,各派出单位要及时报告局国家安全小组,由局国家安全小组报告国家安全部门。对此类人员应注意掌握政策,问题已经交待清楚的,应予欢迎,不得有任何歧视。
第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发现对方有敌特派遣、勾联、策反或搜集我方情报的可疑迹象或违反我国法律、法令、法规和发生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以及外国人馈赠的有反动内容的宣传品、淫秽物品等,有关人员须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
第十条 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包括掌握重大技术机密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人员必须出国时,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与此同时,要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对未了结刑事、民事案件的;正在服刑期的;正在劳动教养的;正在侦察有刑事、经济犯罪嫌疑的人。不得批准出国。
第十二条 申请出国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情况,骗取组织信任; 不得歪曲、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不得行贿。违者视情节轻重,可以不批准出国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出国(含远洋出海)人员不得擅自举办外国(境)记者招待会;不得协助偷渡者外逃,否则将绳之以法。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函(1989)59口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订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行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批复》。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严禁嫖娼、赌博和私藏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六条 出国团、组、队以及出国留学、进修等人员,回国后,要把遵守外事纪律,维护祖国尊严,保卫国家安全以及自己的生活、工作、思想、学习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对表现好的要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外事纪律和国家法令者,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涉外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忠于祖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第十八条 在对外一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
第十九条 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第二十条 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
第二十一条 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境)机构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反对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第二十三条 严禁酗酒。在对外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顾全大局,协同对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