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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4:3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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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计生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家计生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对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好,严禁各行其是,弄虚作假,坚
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广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希望他们继续发扬奉献精神,安心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为实现“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作出不懈的努力。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2012年1月12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建设应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完善社会服务为基础,以促进公平正义为导向,以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为特色,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法治建设为保障,实现社会的富裕安康、公平正义、活力创新、文明有序。

  第四条 社会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建设、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 社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

  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编制社会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目标责任,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促进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发挥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良好社会局面。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促进社会建设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八条 优先发展教育,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构建面向全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

  市、区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学生资助制度,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条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统一的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调整长效机制。

  第十条 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加快普通高中规划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

  加快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探索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就业促进

  第十二条 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完善促进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扶持和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实现充分就业。

  第十三条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劳动者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观念,增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多方合作的促进创业机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

第三节 收入分配与劳动者权益

  第十六条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同步的长效机制。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

  探索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挂钩的长效机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市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补助和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市、区、街道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动人事仲裁实体化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和预警机制。

第四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依法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自助协同的原则,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个人自助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平衡。

  第二十五条 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以社会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为重点的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开放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现社会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六条 发展慈善事业,增强慈善意识,培育慈善组织。鼓励公募基金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

  建立和完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

第五节 医疗卫生

  第二十七条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体系,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化和医疗服务标准化,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普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实行管、办分离,探索医、药分离,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和完善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多元化格局。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倾斜,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化和基本医疗服务标准化。

第六节 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立足保障基本需求,重点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市政府可以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市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机制,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完善保障性住房租售机制,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租售和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售标准。

第七节 公共交通

  第三十二条 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率,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公共交通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引导机动车辆出行,控制机动车辆的过快增长。

  推进慢行交通与公共交通的无缝接驳。鼓励和提倡非机动方式出行。

第三章 社区建设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区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实现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统筹发展,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为基础、社会组织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社会服务管理格局,提高社区社会服务管理能力。

  第三十六条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制定、实施社区服务标准和规范,实现社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社区服务效能。

  第三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为社区服务和管理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

  探索社区建设多渠道融资,鼓励社区成员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和共建、共享、共用的社区公共资源管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卫生、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综治、维稳、信访等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构建跨部门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

  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推进服务社区居民、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共安全的工作和服务网络建设。

  实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构建综合性、非行政化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模式。

  第四十条 依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强化居民委员会议事、监督、服务和纽带的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探索建立和完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和支持的体制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依法选举交叉任职,探索建立物业管理与居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居民自治模式。

  探索建立非户籍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制,保障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拓展社区服务内容,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社区、服务群众制度,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四章 社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大力发展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支持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引导和规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新型社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设立市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拟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协调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推进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设立购买服务项目库。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和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

  第四十七条 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对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残疾人康复等基本民生服务领域的,应当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制度、查处退出制度等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形成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

  第五十条 深化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改革,细化分类登记标准,简化登记手续,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的范围。

  探索实行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娱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

  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民主管理、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等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和诚信记录档案。社会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载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体系构建工程,探索建立学历教育、专业培训、知识普及相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注册、资格聘任、绩效评估、奖惩晋升为主要内容的职业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

  拓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重点在社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第五十五条 鼓励开展志愿者服务研究与培训,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支持组建专业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推动建立志愿者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第五章 社会管理创新

  第五十六条 推进社会管理理念、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构建源头治理、动态协调和应急处置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第五十七条 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和增长速度,有序扩大户籍人口比重,通过产业、人口、空间三方联动,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业态调控,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推进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和非户籍人口积分入户制度,促进社会融入和生活融合。

  第五十九条 加强出租屋管理,完善信息采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屋隐患问题通报处理反馈制度,强化租赁市场执法,完善房屋编码和出租屋分类管理系统,推进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创新,推进出租屋管理与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紧密结合。

  第六十条 制定和完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刑事被害人、流动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对特殊人群的社会关怀帮扶体系。

  第六十一条 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强化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制度,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信息追溯制度。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完善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技术平台建设。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探索、创新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区、街道、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效能。

  鼓励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广诉前调解和审前调解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纳入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第六十三条 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构建文明和谐、活力有序的网络虚拟社会。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网络民意收集和反馈制度,推进网络政务建设。

  第六十四条 按照职责法定、运作独立、决策民主、执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原则,推进法定机构改革。

  在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社会管理服务领域率先探索设立法定机构。

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市、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社会建设工作规划,完善社会建设政策体系,协调解决社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落实社会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法推进社会建设。

  第六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法定化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平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便民高效、制约有效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快社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程,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

  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六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社会建设工作实绩应当作为公务员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解决社会问题、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建设法治环境。

  第七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技术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和社会整体运行效率。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覆盖全业务、全流程的电子政务体系,增强政务网站的公共服务功能,扩大政务信息公开,提高在线服务能力。

  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七十一条 在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以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引领和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全覆盖。

  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源保障。

  第七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应当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提高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做好直接服务群众工作。

  第七十三条 建立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组织和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社会建设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应当征求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增强社会建设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会安抚关怀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爱行动。

  规范和发展专业心理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救助服务。

  建立健全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心理干预机制和公众情绪评估预警机制,疏导社会情绪,平衡社会心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现代法治文化建设,倡导文明诚信守法理念。

  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廉洁的基本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探索建立市民荣誉表彰制度。

  第七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行为规范,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强化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施政公信力和运作透明度。

  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信用系统,推动各类企业诚实纳税、守法经营。

  加强个人诚信建设,逐步建立个人诚信数据库,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行为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推进社会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09]3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33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doc
附件2: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0912/P020091227563461878255.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和图表,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或题字,不得含有欺诈和误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还应增加以下陈述:
公司将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还应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涉及金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计算公式(不须披露)如下: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
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1.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列示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若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的,公司应对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规划不符的,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应当对前期已披露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或实施情况、调整情况进行总结,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较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或经营计划低2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2.分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产品或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以及占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
若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公司还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及应付账款的余额和其占公司应付账款总余额的比重,前5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应收账款的余额和其占公司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重。单一供应商或客户采购、销售比例超过30%的,还应说明该供应商或客户的名称,采购或销售金额及所占比例,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之间的采购、销售相比以前年度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3.若报告期公司资产构成(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应当说明报告期内该资产的购入、售出以及公允价值变动等情况。
若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4.若报告期内公司无形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5.公司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如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核心技术人员、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等)方面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6.公司应说明研发支出总额及其中资本化研发支出额的比重、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若相关数据与以前年度相比出现显著变化,应说明原因。
公司应说明报告期内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若相关进展情况与以前年度的披露情况相比出现显著变化,应说明原因。
7.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报告期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原因。
8.公司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公司应详细介绍主要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年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取得和处置的目的、方式以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的披露应参照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的要求。
若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出现大幅波动,但其资产方面或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出现显著变化,并可能在将来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也应对变化情况和原因予以说明。
9.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情况
公司存在其控制下的特殊目的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公司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和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公司还应介绍特殊目的主体对其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自身主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所规定的特殊目的主体”。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公司应结合主要业务的市场变化情况、营业成本构成的变化情况、各种主要产品的产销数量和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订单的获取情况、主要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分析公司存在的主要优势和困难,并说明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若分析表明相关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尽可能定量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风险、行业特定风险、业务模式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产品价格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财务风险、单一客户依赖风险等),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进行风险揭示,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策和措施应当内容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本年度较上一年度的新增风险因素,上市公司应对其产生的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
3.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示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披露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同时,公司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披露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维持公司当前业务并完成在建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未来重大的资本支出计划等,包括未来已知的资本支出承诺、合同安排、时间安排等。同时,对公司资金来源的安排、资金成本及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区分债务融资、表外融资、股权融资、衍生产品融资等项目对公司未来资金来源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如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累计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3.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产生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应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二)对报告期内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进度及收益情况进行说明。
(三)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初始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等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用于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量、股份数量及产生的投资收益。
(四)公司应当对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基金、债券、信托产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投资收益影响、风险状况、会计核算科目等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期末发行在外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各种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包括外币金融负债)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董事会应讨论、分析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董事会应对产生差异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已在本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还应说明其执行情况。如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相关事项,包括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公司重整期间等发生的法院裁定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执行相关重整、和解等计划的公司还应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如相关破产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及出售资产、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同时还应说明事项是否按计划如期实施,如已实施完毕应说明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未按计划实施则说明原因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激励基金提取情况;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及解除锁定情况;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等的调整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本报告期及以后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如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链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须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及披露时间等情况。
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如相关资产、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或进展的,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披露日期和网站。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业务范围、进展情况等。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收益及其确定依据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公司还应披露本年度发生的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三)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四)其他重大合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包括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发行时所作承诺和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等,公司董事会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另外,如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内,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股东应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类别及为不同类别服务所支付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年限从审计机构与公司首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日开始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如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披露整改报告书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及日期。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如前款所涉重要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网站披露,只需说明信息披露网站及披露日期。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的重要事项应当视同公司的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还应披露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如选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变更等。

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2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披露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其中限售股份指发行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以及因其他原因限售的股份。该表的具体格式参照附件一: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5.1的列示。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介绍报告期内证券发行情况,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或利率)、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2.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权证行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减资、债券发行或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的变动、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应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或无限售条件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或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如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应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网站及日期。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
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应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如公司最终控制层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形,且其中没有一人的持股比例(持有或控制下一级控制层面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0%,各自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公司无法确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10%以上(含10%)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注册资本等情况。
(五)公司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以及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
(三)年度报酬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以及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以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合计。另外,将获得的股权激励按照可行权股数、已行权数量、行权价以及报告期末市价单独列示。
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 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四)在报告期内被选举或离任的董事和监事、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原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的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如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教育程度及公司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第八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该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明确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等履行职责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并提供披露网站链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总结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的两次审议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督促情况、就调整事项与会计师沟通情况、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书。
(二)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披露薪酬的审核意见,对公司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和激励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说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的核实意见。
(三)鼓励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其他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说明对控股子公司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对外担保控制、重大投资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善情况。同时鼓励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评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2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经审计财务报表。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该年度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及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到指定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还应增加以下陈述:
公司将被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以下基本情况: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上市的交易所,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及其电子信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计算公式同本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式。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应按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内容披露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
第六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四条所列内容披露重要事项。

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表,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表2,以及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股东情况,应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内容披露。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按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所列内容披露。

第八节 监事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条可免于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条可免于披露。)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以及实际投资项目有变更时,变更程序合法,本条可免于披露。)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如果监事会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未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本条可免于披露。)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利益,本条可免于披露。)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有重大差异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九节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至少应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应予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如果公司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公布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及附注全文。如果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