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漳政[2002]综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业经200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等62件市人民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元月三十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1.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漳政〔1986〕综47号)
2.关于确实加强渡口管理的六条规定(漳政〔1986〕52号)
3.批转《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政〔1987〕111号)
4.关于开展漳州市区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88〕93号)
5.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漳政〔1989〕综38号)
6.关于明确我市“三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漳政〔1990〕综83号)
7.关于转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1991〕综157号)
8.关于印发《执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漳政〔1991〕综181号)
9.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漳政〔1991〕综190号)
10.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2〕综54号)
11.关于在高龄、孤寡病残老人中实行“三优”社会系统服务的通知(漳政〔1992〕综86号)
12.批转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67号)
13.关于批转《漳州市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50号
14.关于加强对股份制改革试点管理和明确审批权的通知(漳政〔1993〕综33号)
15.关于市区排水系统的通告(漳政〔1993〕综104号)
16.关于同意《漳州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漳政〔1993〕综109号)
17.关于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漳政〔1994〕综94号)
18.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漳政〔1994〕综136号)
19.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20.关于颁布《漳州市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21.关于批转《漳州市城市道路当前产业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1995〕综4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5〕综71号)
23.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用地工作的意见(漳政〔1995〕综95号)
24.关于颁布《漳州市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5〕综100号)
25.关于批转《漳州市药品经营网点规划意见》的通知(漳政〔1996〕综3号)
26.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16号)
27.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96〕综161号)
28.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1996〕综190号)
29.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8号)
30.批转市外资企业收费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26号)
31.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42号)
32.印发《关于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67号)
33.关于颁布漳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1997〕综78号)
34.关于对从事生产、收购、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漳政〔1997〕综106号)
35.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128号)
36.关于扶持发展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42号)
37.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漳政〔1997〕综162号)
38.关于漳州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漳政〔1997〕综204号)
39.关于同意鼓励市直外贸企业收购本地农副产品奖励办法的批复(漳政〔1997〕综217号)
40.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34号)
4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漳政〔1998〕综47号
42.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8〕综104号)
43.印发《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21号)
44.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34号)
45.批转《漳州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1998〕综154号)
46.批转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放宽漳州市重点(卫星)城镇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9〕综60号)
47.关于市家具日用品工贸公司拆迁改造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7号)
48.关于车辆通行费计提代征手续费及超收分成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49号)
49.关于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漳政〔2000〕综94号)
50.关于设立市有漳浦火山地貌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漳政〔2000〕综95号)
51.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宽户粮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2000〕综160号)
52.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漳政〔2000〕综206号)
5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通知(漳政办〔1990〕21号)
54.关于全面推行牲畜屠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1996〕52号)
55.关于成立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漳政办〔1997〕57号)
56.关于销售处理1996年度定购粮食周转库存有问题的通知(漳政办〔2000〕18号)
57.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8.关于印发《漳州市“一控双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9.关于同意成立市直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漳政办〔2001〕12号)
60.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漳州市2001年霍乱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1〕28号)
61.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顿领导小组《2001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01)55号)
62.关于召开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污染与生态环境综合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漳政办〔2001〕12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淮政〔2006〕4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按部门编制的预算(包括所属单位预算),非部门预算是未分到部门、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自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到各单位。
第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或代政府拟文中,凡涉及市本级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实行部门预算:市本级预算以各部门为预算主体,将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统一编制到部门,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有预算内、外收支,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
(三)实行零基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重新测算,逐项核定。支出预算要打破“基数”制约,按照年度各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根据财力和有关政策、标准重新安排。
(四)早编细编预算:各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汇总。预算科目一般列至款级,重要列至项级。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12月底以前编制完毕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合法。预算收支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保证重点。按照公共财政要求,优先保证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机构运转等重点支出以及市场机制调节不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
(三)收支平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
(四)公平透明。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应公开透明,预算分配要体现公平合理,减少主观随意性。
第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测算方法,逐步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根据税(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测算编制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贯彻依法治税的要求,会同税务部门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财政体制要求,分税种测算。
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测算,在部门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汇总产生。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根据部门支出预算和非部门支出预算汇总产生,并做到收支平衡,不打赤字。
部门支出预算应按预算科目,分资金来源、支出类别编制到部门和单位;非部门支出预算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实际情况,分预算科目、支出项目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收入预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包括部门组织的收入预算和部门可支配收入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项目支出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状况,考虑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程序。
各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之前以及财政部门批复后应报告分管市长。
第十一条 本级预算编制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收入的基础上,结合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部门支出预算控制数和非部门支出预算安排数,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之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十五条 市本级财政支出中,个人工资性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能够直接支付的实行直接支付,零星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凡涉及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变更的,必须经编制、财政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年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对确需增加支出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内调整支出预算项目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不断创新预算管理方式,要建立支出预算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支出预算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四章 预算追加
第二十条 成立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市财政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内确实需要市本级财政追加的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不包括正常的增人、晋级增资以及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调资支出)进行专门研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或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部门提交追加申请和相关凭据,报告分管市长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1万元以下,由市财政局审批;
(二)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市长审批;
(三)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或经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授权,由市长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经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需要追加支出预算的,按照财政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财政部门接到部门申请后,应立即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及时办理追加。
对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临时项目支出追加,每季度研究一次,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支出预算追加审批中,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组织好本级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的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年度预算执行中,按规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超收安排情况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提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