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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4:2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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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广泛依法开展了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管工作。同时,从部分地区药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表明,对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饭店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经营许可监管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为依法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管,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饭店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上述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按法定程序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销售药品。

  二、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部署开展清查整治,依法加强对在上述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未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以及其他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1〕4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点)、就业和劳动保障室、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活动用房包括市民学校、党建活动室、青少年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健美室等活动场所。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具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的配备标准不得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
  四、社区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负责监督辖区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五、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
  六、社区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不得出租、转让、交换、抵押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它用,违者要追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
  八、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档案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在领到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询。归档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申请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件等资料。
  九、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领到社区配套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社区配套用房外的明显处悬挂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社区配套专用房》标牌,并确保房证一致。
  对故意破坏和损坏社区配套用房及将《社区配套专用房》标牌悬挂于非社区配套用房上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由市民政局、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牵头,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本规定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酒后代驾”的概述

  酒后代驾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从文字上理解,即提供代为驾驶机动车的服务。是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饮酒、疲劳、疾病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因主观意愿不愿驾驶机动车,而与代驾人或代驾组织达成协议,由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指派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至双方约定的目的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费用的行为。酒后代驾主要有三种形式:“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和“专业人员或组织有偿服务式代驾”三种。虽然形式上同属代驾,但从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邀约朋友免费帮忙代驾,从民事法律关系上体现为无偿帮工或好意施惠,因此,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服务行为。酒店提供的代驾及专业代驾人或组织提供的代驾从性质上都属于合同,只是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是酒店与客人之间餐饮合同的一部分;专业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提供的代驾服务,是基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与代价人或代驾组织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酒后代驾”的法律责任划分

  由于“酒后代驾”方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也造成了事故责任分担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到车主、代驾司机、代驾公司以及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权益,因此需要具体分析。

  (一)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

  这属于无偿性代驾服务,是指亲戚朋友提供的无偿代驾服务。亲戚朋友提供的代驾服务是一种无偿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相比,区别之一是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给予一方实施的是利他行为,因此现行法律给利他行为以优待,所以给予的一方只需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与有偿合同相比,注意义务大幅度下降。只有能证明给予一方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服务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给予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亲友代驾中,由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车主或他人人身损害赔偿、车辆损害赔偿等,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

  这种代驾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故该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范畴,应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除双方明确约定外,餐饮等服务机构不应额外收费,如需额外收费,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鉴于此,餐饮等服务机构提供酒后代价服务,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餐饮等服务机构有义务保障代驾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餐饮等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先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向餐饮等服务机构追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