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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4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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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第七届全运会)将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在北京举行。为了加强对这次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七届全运会的会徽、吉祥物标志以及中外文名称和缩写、改写字样的所有权属第七届全运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筹委会提出申请,经筹委会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七届全运会的会徽、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1)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凡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筹委会撤销后即行失效。
附件:一、第七届全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图案
及说明;
二、《标志使用许可证》样式。
(略)



1992年12月5日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经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87)国管办字第06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对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对加强人防经费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经费是人防建设的专项经费,包括国家预算内专项安排的经费,各单位自筹的经费和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生产、服务项目所得收入中按规定用于人防建设的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防经费(国家拨款),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按单项工程审批、划拨给各部门人防办公室。
  二、人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业务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由行政或基建财务代管人防经费的单位,必须设置单独的人防经费(工程费、业务费)帐目,不得将人防拨款直接归入基建费、行政费或修缮内混在一起使用。
  三、人防部门对人防经费的使用效果负责。人防经费的一切开支由人防部门的负责人签批,不兼任人防部门负责职务的行政领导不得批准动用人防经费。
  四、对拨款六个月以后仍不开工的,由部委人防办公室收回拨款。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有权调回拨款或冲抵下年度拨款。
  五、拆除人防工程必须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原防护等级及面积负责补建。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要向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交纳赔偿费。赔偿费金额,按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和质量,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确定。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一般标准为:简易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二百元,五级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二百五十元至四百元;四级以上工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五百至八百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除交纳赔偿费外,再处以赔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于违反《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损害人防工程的行为,由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以处罚。处罚办法按《北京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细则》执行。
  七、拆除、损坏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收取的赔偿费和罚款,由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统一掌握,赔偿费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罚款的百分之八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百分之二十用于业务建设。
  八、各级人防部门处理人防积压、呆滞、废旧物资的收入,由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统一掌握。百分之八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以洞养洞;百分之二十用于业务建设。
  九、非人防部门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生产、服务项目所得纯收入,原则上应按建设和改造该工程的投资比例与人防部门分成。对此,双方应签订协议。人防部门得到的分成,全部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十、各级人防部门年终结存的资金,除专项工程拨款六个月后仍不开工的,必要及时上缴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以外,其余部门全部转入下年使用。
  十一、各部门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企业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事业单位,要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为百分之四点八。提取的折旧费全部上交部、委一级人防办公室,作为人防工程费。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年综合提取率为百分之二点四,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此项工作由部、委级人防办公室监督检查。
  十二、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1986)10号文件的规定,各级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下洞检查和深入人防工地指导工作的,按实际天数(当日五小时以上为一天),每人每次给予下洞保健补助费五角,此项费用,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管理的人防事业收入中统一解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补助费每年核定一次。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到货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专[2003]45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到货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卷烟到货确认制度自今年1月1日实行以来,对监控卷烟流向,规范卷烟经营行为,治理卷烟体外循环起到了重要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暂未实行到货确认的卷烟种类多、数量大,确认人员业务不熟悉、责任不明确,个别单位虚假确认等。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流通秩序,推动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局决定对除出口卷烟外所有卷烟的省际运输,均实行到货确认制度。同时,要求各卷烟交易会员、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认真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现交易模式停止执行。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作为卷烟工业会员,参加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的卷烟交易,负责云南省政府留成卷烟的销售。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根据下列凭证开具准运证运输卷烟的,收货方应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国烟专[2002]482号)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一)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与各商业会员签订的合同。
  (二)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卷烟调拨单。
  (三)工业企业联营加工卷烟合同。
  (四)烟草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退货合同。
  (六)进藏卷烟准调单。
  三、国家局分配上网确认密码并提供卷烟到货确认培训材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密码的分发工作,并要尽快组织对辖区内未参加过培训的各工业、商业会员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密码分发和培训工作应在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以确保该项工作能按时顺利进行。
  四、有本通知第二项所列卷烟到货确认业务的各工业、商业会员,应尽快确定到货确认的人员,参加省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培训,配备相应的硬件设备和网络通讯条件,制定管理规定和措施,做好到货确认的准备工作。各工商企业分管卷烟销售工作的领导是卷烟到货确认的第一责任人。
  五、负责卷烟到货确认管理工作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的卷烟销售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各工商会员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确认工作,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大卷烟到货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虚假确认和确认中反映出的体外循环问题,应立案查处。国家局对卷烟到货确认情况将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无法确认可能形成体外循环的,仍将重点进行调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