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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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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 二○○○年六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建制,仍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承担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三)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山西省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指导、协调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事故抢险救护;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煤矿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颁发及公告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工作。
(六)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信息调度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调度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事培训处(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合署办公)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党委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16名(含信息调度办公室副处级职数1名,办公室、人事培训处不占核定的处级职数),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
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0〕10号,下称《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禁止进口四氯化碳,并对《通知》中其他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为加强对四氯化碳等受控物质的进口宏观调控,保证《通知》的有关规定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四氯化碳进口合同备案的企业必须于2000年4月1日前报关进口。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签章(附件)的进口备案批准文件验放。未办理备案手续和逾期进口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四氯化碳进口合同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样章
图(略)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