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关于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有关电力公司:
为加快电力行业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总体安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决定联合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部署,结合电力行业高级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情况,研
究解决电力行业主干工种(岗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下统称“高技能人才”)在
职、后备人员培养的途径、方式和手段,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力度,并确立与其相适
应的选拔、使用、激励机制,以解决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
二、目标
先期在电力行业重点企业选择6~8个骨干职业(工种或岗位)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展工
种(岗位),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电力行业重点企业的相关职业(工种或岗位)的高技能
人才比例及其复合能力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形成适合电力生产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成长
机制。
通过更长时期的努力,将已取得的成果逐步拓展到电力行业其它企业及其主干职业(工种或
岗位)中去,使高技能人才的能力素质和人员比例逐步适应不断发展的电力生产建设新形势
需要。
三、实施范围
(一)首批进入项目实施的重点企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
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新力能
源开发公司。其它进入项目实施的电力企业,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一组织申报、核准,
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实施的工种、岗位: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结合
电力技术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先主后辅,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分别在供电、发
电、水电类生产岗位中确定变电站值班员、变压器检修工、配电线路工、集控值班员、汽轮
机本体检修工、继电保护工、水工浇筑工、水工建筑测量工为实施试点职业(工种),取得
经验后,再逐步扩展到电力生产建设其它主干工种或岗位。
四、项目工作内容
(一)开展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分期分批立项研究、开发涉及电
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有关方面的政策、评估机制,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大纲、教材、
手段,技能型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课题,并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到项目实施中去。
(二)开展电力主干职业(工种或岗位)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分析。
(三)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并完善电力行业高
技能人才有效培养机制。
1.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工
作,具体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和技能提高培训等。
2.企业要为职工创造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生产技术的良好环境,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制
定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政策,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3.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落实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加大培训投入。
4.企业应加大对培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推动电力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的紧密合作与优势互补,本着优化配置、合理布局、
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电力行业现有的骨干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培训中心,建立起能覆盖全行业地域和主要职业(工种或岗位)分布的三级电力高技能人才
培训基地网络。
1.评估确立30个左右的“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简称“行业培训基地”)。
每个省依托已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设立一个行业培训基地。由中国电力
企业联合会统一组织评估后公布,实施以下培训:面向本企业的需求,实施在职、后备人员
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相关培训资源的研发;面向本省电力企业和社会,通过委托或订单,实
施在职、后备人员的培训;同有关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开展企业需
求的各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同高级技工学校联合办学,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面向中
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面向本省各类
电力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协作。
2.在行业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分期评估确立5~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电力项目)
培训基地”(简称“国家级培训基地”)。原则上一个大区(电力行业划分标准)设立一个
基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实施以下培训:面向本企业的需求,实施在职、后备
人员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相关培训资源的研发;定向联系大区内若干重点企业并面向社会,
通过委托或订单,实施在职、后备骨干人员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相关培训资源的研发;根据
自身的师资和设备条件,面向全行业实施部分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师资培训;面向高等教
育毕(结)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培养具有较高文化层次、复合型
的技能人才;同有关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开展企业需求的各层次各
类别技能人才的培养;同高级技工学校联合办学,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
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承担本项目的部分课题研发工作,进行培训计划、
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培训方式、培训手段的研究和开发,开展示范性培训;面向本区域各
类电力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协作;独立或联合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特色的电力企业培
训基地面向全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3.各电力基层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建立一至若干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简称
“企业培训基地”),通过与国家级培训基地和行业培训基地的协作联合,充分发挥其与生产
实践紧密结合的优势,面向本企业,实施部分工种岗位的高级工、技师培训。
(五)在政府指导、行业自律规范下,建立行业高技能人才快速成才机制。
1.建立全行业范围内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与各电网、发电、水电建设公司,各省范围
内的省电力行业协会与各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各公司范围内的母公司与其基层企业之间的电
力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体系,各履其职,分级分类协调管理,促进本项目培训工作的机制
建立、措施落实和培训资源的共享。
2.积极推进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鉴
定和技师考评的改革工作力度,畅通技能人才成长渠道。
3.通过开展国家、行业、基层企业的分级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比武和技术创新活
动,形成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的逐级选拔途径。
4.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范、标准、教材等基础工作,促进仿真模拟技术和现代
培训技术手段的开发和应用。
5.开展对培训质量和培训基地的评估、交流工作,逐步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标准,通过自
评自检与行评、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各级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及教学管理的建设,提高
办学水平。加强教师特别是生产实习或实操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
6.加大对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在全行业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术
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组织推动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本项目的政府归口主管部门,对涉及项目的国家政策等问题
进行协调和决策。
(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具体组织本项目的牵头单位,通过成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
合会有关领导任主任、各实施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参加的“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推动工
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实施,
并对本项目涉及的行业性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
会教培中心。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部室负责人任组长,各实施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
人员参加,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项目相关的课题研究,人才需求预测,政策、标
准、教学手段与教材的开发,培训质量评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高级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
考评、技术比武等工作,探索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师考评的改革,并推动、协调培训与鉴定各
项工作的实施。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推动项目在本单位的
实施。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3年11-12月)
1.成立“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推动工作委员会”及工作小组,各实施单位也成立相
应的项目领导与工作机构。
2.开展相应的课题研究,提出行业培训基地建设标准。
3.部署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4.确定先期试点工种或岗位。
(二)实施阶段(2004年1月至2006年10月)
1.定遴选行业培训基地和国家级培训基地的原则。
2.分批实施国家级培训基地、行业培训基地遴选工作,确定企业培训基地。
3.公布电力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统计信息。
4.公布本项目课题研究、资源开发成果,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培训大纲、教材和教
学手段的研发;确定行业“双师型”标准,开展相应的培训认证工作;确定行业评估标准,
开展相应的评估工作。
5.研究开展与培训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组织部分工种的各级技能大比武活动。
6.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
(三)项目成果评估阶段(2006年10-12月)
1.由本项目的各实施单位分级进行自行评估。
2.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进行整体项目的评估汇总和信息公布。
3.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4.项目总结并确定下一步工作规划。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收费管理工作。各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但不得对同一对象采取多种方式重复计费。
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督促其按时缴交。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可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由财政部门按上缴财政数核拨。
第八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执收单位应当填写《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申请表》,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同意,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代收单位应当先取得执收单位的书面委托,再按照上述程序申领收费证明。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结算标准,由处理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市物价局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