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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20:3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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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车辆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的各种机动客运出租车辆(以下简称客运出租车辆),均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客运出租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规划和指导行业发展;发放客运出租车辆“营运证”;监督检查经营活动、服务质量、缴纳税费、执行运价和使用票据情况。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是客运出租车辆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关,有权依据规定查处出租车辆上发生的各类案件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经营者应同时接受工商、物价、税务、计量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营业审批
第五条 经营客运出租车辆的单位经营者必须是本市专业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单位和个体均简称经营者,下同)必须是本市常住人口,停薪留职、待业、无业人员,具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和号牌。
第六条 经营客运出租车辆按下列程序办理营业审批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所在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营运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客运出租车辆“营业执照”,到运输管理部门领取“营运证”。
(二)经营者凭客运出租车辆“营业执照”和“营运证”到所在地石油供应部门办理“石油供应证”(对个体经营者实行运费含油定额办法);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三)经营者凭客运出租车辆“营业执照”和“营运证”到市、县(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登记证”。
第七条 经批准经营的出租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安装出租标志灯;
(二)在指定位置喷印单位名称或个体出租字样,以及里程价格标志;
(三)在指定位置安装具有计量管理部门周期检定合格证的里程计价器;
(四)在指定位置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第三章 营运与治安管理
第八条 客运出租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要求,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第九条 在营运时间内,经营者必须做到:
(一)随车携带各种营业证件;
(二)佩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有本人照片、编号的胸签,实行专人专车制;
(三)文明服务,不得刁难、辱骂、殴打或敲诈勒萦乘客;
(四)车内无乘客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地有秩序地停放待租;
(六)严禁运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接送携带上述物品的乘客。
第十条 严格执行齐价字〔1987〕第12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出租汽车客运收费标准》,使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照章缴纳各种税费。严禁高价收费和偷漏税费。
第十一条 六个座位以上(合六个座位)的客运出租车辆,只限在批准经营的城区、镇内接送乘客。六个座位以下的客运出租车辆如需跨区域接送乘客,须经当地公安机关签发准行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如实填写行车日记,定期交市、县(区)公安机关检查验证,不得隐瞒、谎报或逾期不报。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车辆改型、变色或转卖时,须在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时,应在歇业前三十天、停业前七天内向原批准经营的有关部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对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
经营者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本行业的治安秩序,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发现利用客运出租车辆从事赌博、盗窃、流氓、卖淫、嫖宿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和重大可疑人员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或知情不举。
第十七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按标准付费。不准敲诈经营者;不准强行登车和装载货物;不准胁迫经营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准胁迫经营者拉运禁运品;不准侮辱或殴打经营者;不准损坏车辆装置。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凡模范遵守和认真执行本规定,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应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或乘客,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分别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下罚款,令其停业三至十天。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三)、(六)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二)项、第二十二条(一)项、第二十三条(三)项规定处罚,令其停业十至二十天。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分别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损坏车辆装置的还须照价赔偿。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扣留车辆。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或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有关部门缴销其各种营业证照。情节严重者,经查明客运出租车辆属于本人所有的,应予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罚款必须使用统一票据,罚没款物如数上缴市、县财政。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罚款所说“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客运出租的非机动车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属于营运管理部分,由齐齐哈尔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属于治安管理部分,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凡国家和省、市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8年4月25日

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财政部


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市场间转托管运作试行办法

财国债字〔1995〕32号


第一章 托管
第一条 为支持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以下称本期国债)的顺利发行,方便投资人的跨市场交易,并为实现今后国债的统一托管结算体系作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交)为本期国债提供总托管服务。
第三条 本期国债托管实行集中托管、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中证交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发行债券总额的控制,保障本系统内各帐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证券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负责管理进入该系统托管的国债,并保证本系统内国债帐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参与本期国债发行注册的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在中证交开立托管帐户,其托管帐户余额反映财政部在该交易场所帐户实有国债总额。承销商、分销商或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国债可直接在各交易场所的托管部门办理注册,由该交易场所托管部门直接记入分销商或投资人的证券帐户

第五条 发行期结束后,各证券交易场所将办理的分销情况报财政部确认。财政部将确认结果通知中证交。中证交根据财政部的确认通知所载各交易场所分销数额,记入其托管部门在中证交开设的托管帐户内,并签发国债托管确认书(格式见附式1)。

第二章 转托管
第六条 为解决本期国债的跨交易场所流通问题,应投资人申请,可以办理市场间转托管,由中证交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转托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市场间转托管时,应首先向其原托管机构提交转托管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为证券商的客户时,由证券商代为向转出方交易场所托管机构(以下称转出方)提出转托管申请,申请人提出转托管申请时,不得变更转入方托管机构;若申请人为证券商,则证券商以自营方式向其原托管机构提出转托管申请。
第九条 受理申请人办理转托管手续的机构,应在转托管期间内将申请人申请转托管部分国债予以冻结。
第十条 市场间转托管业务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本期国债转托管时,如其托管机构为证券商,应于转托管国债指定到帐日前两个营业日上午或以前到该证券商指定柜台办理转托管申请。
二、证券商受理申请人转托管申请及办理自营部分国债市场间转托管时,应填写转托管申请书,一式三联(格式见附式2),签章后,应最迟于指定到帐日前一个营业日上午或以前将转托管申请书传真并特快专递提交至转出方。
三、转出方收到转托管申请书传真件后,分自营和代理核对该申请人国债托管帐户余额,证券商在转出方开立的自营证券帐户余额与专门办理二级帐户业务的“委托买卖专户”余额不能混用,若不足,则不受理该转托管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若余额足够,先将这部分国债冻结,在
转托管申请书上签章,将第二联(转入方联)传真并特快专递至转入方交易场所托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同时将签章后的第三联(申请人联)传真并特快专递至申请人。
四、转出方于申请书提交日下午3∶30以前通过与中证交债券结算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向中证交发送“市场间转托管过户指令”(格式见附式3);转入方收到转出方传真的转托管申请书(转入方联)传真件也按上述时间向中证交发送“市场间转托管过户指令”。双方应按申请书内
容及过户指令各项要求(见附式3说明)逐项录入,确认无误后发送。
五、中证交收到双方发送的转托管过户指令后,对各项要素进行逐项核对,核对无误的,为匹配成功指令,并通知双方。如转出方托管帐户中存有足额债券,则于指定过户日下午4∶00—4∶30为转出方和转入方办理交割过户,并通过系统向双方发送转托管过户确认单(格式见附
式4);
匹配不符的指令,则向双方发送债券转托管过户指令错误通知(格式见附式5),通知双方核对后重发;
如转出方在中证交托管帐户中国债数量不足,则向双方发送转托管指令无效通知(格式见附式6)。
六、转出方收到中证交的转托管过户确认单后,于指定过户日第二天,即申请书中的指定到帐日上午8∶30—9∶30,分自营和代理核减申请人帐户余额并通知申请人;转入方收到中证交的转托管过户确认后,于同一时间,分自营和代理增加申请人帐户余额,并通知申请人;属申
请人自营的国债在办完划帐工作的当日即可参与交易。
七、证券商代理其客户办理转托管时,自收到转出方通知后,于当日收市前核减投资人在转出方帐户余额,增加投资人在转入方帐户余额,并通知投资人。
八、本期国债转托管手续完毕后,由中证交同时调整各交易场所集中托管的本期国债量。
九、因下列原因之一延误转托管过户者,由事故制造方承担责任:
1、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交易场所托管机构办理转托管申请;
2、转出方和转入方任意一方或双方原因未能及时发送转托管过户指令至中证交;
3、指令发送错误造成匹配不成功;
4、申请人或转出方托管帐户余额不足;
5、由中证交系统处理不当造成的错误和延误。
十、转托管指令过户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
第十一条 在中证交直接开立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中证交与交易场所之间的转托管手续时,由中证交作为转出方或转入方,有关交易场所托管部门作为转入方或转出方,业务流程同第十条。
第十二条 为保证托管帐户的完整性,各交易场所须定期与中证交进行对帐。由中证交将办理的转托管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场间转托管申请书由中证交统一印制,发给各交易场所或证券商使用。一份申请书只能使用一次,不得复印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1995年一年期记帐式国债。
第十五条 本期国债发行承销、分销、托管有关各方,须遵守本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5年9月1日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办发〔2005〕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9日



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信访督查专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督查专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督查专员的任期和管理
  (一)市直机关单位新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要分期分批到市信访局担任市信访督查专员,每批任期3个月,具体人员安排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二)市信访督查专员在任期内要专职到市信访局上班,所在单位暂不安排其他工作。不能搞两头兼顾,以确保信访督查专员专心履行职责。
  (三)市信访局负责对市信访督查专员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由市信访督查专员负责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市信访局要派员具体指导或安排局领导协助处理。
  二、信访督查专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代表市委、市政府专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协调处理信访案件。
  (二)学习掌握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处理各类信访问题的能力。
  (三)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和信访信息。
  (四)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的信访案件,对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办。
  (五)工作重点是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对所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加大督办力度,争取在任期内办结。
  (六)对处理重大的疑难信访问题,涉及县(市、区)一级处理的,要积极与当地党政一把手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落实解决措施;涉及市一级处理的,要积极向分管的市领导报告,争取领导的支持,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信访督查专员的考核
  (一)工作认真负责,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负责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在任期内办结的信访督查专员,可评为优秀。
  (二)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办信、接访任务;负责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因条件所限或处理难度较大,在任期内未能办结,但已制定处置方案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得到认可的信访督查专员,可评为合格。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能力差,在任期内未能完成办信、接访和包案任务的,评为不合格。
  (四)被评为不合格的信访督查专员要延长在市信访局的任职时间。因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执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不落实,工作不支持,造成市信访督查专员不能完成包案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包案,并在限期内解决问题。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