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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2:4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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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规定,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现就有关辅导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得国家股票发行计划额度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其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应聘请承销机构进行辅导工作,并在签定承销协议的同时签订辅导协议。
二、辅导期自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和辅导协议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止。辅导期包括承销过程的辅导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两个阶段。
三、辅导业务是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的一项要重内容。承销机构(包括上市推荐人)应当为企业制定辅导计划。公司辅导计划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
四、承销过程的辅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发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担任公司高级职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规中有关上述人员责任义务的条款及与发行和上市有关的证券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助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界定产权关系;
(三)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
(四)协助公司进行帐务调整,执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
(五)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
(六)协调各中介机构,制作规范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七)其它相关的辅导内容。
五、上市持续辅导阶段应帮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法履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按发行募集计划合理地运用资金。
(四)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按照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分配股利。
(五)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
(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的办法。
(九)严格按照《股票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规定运作。
(十)其他有关需要辅导的内容。
六、辅导机构应当将辅导计划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七、辅导机构在辅导工作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分阶段辅导结束后,应当出具各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对辅导工作进行评价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承销过程辅导工作报告和验收报告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必备文件,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如特殊情况,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在股票发行上市后报告。
八、为保证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指定的辅导人员有权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辅导机构辅导人员视为内幕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受同等限制。
九、辅导工作是承销活动的一项内容,承销机构不得在证监会规定的承销收费之外另行收取辅导费。
十、在公司辅导结束后,各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辅导机构的辅导能力和辅导效果进行鉴定,并报证监会备案。对不称职的辅导机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警告、暂停直至撤消承销和辅导资格的处罚。



1995年9月5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电监市场[2007]6号


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结合电力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要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作为电力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并健全监管制度,使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许可证管理工作。对于《通知》中明确属于关停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暂停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已经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而属于关停范围的机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整体安排,适时撤销。对未按程序审批或核准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新建小火电机组,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按照“上大压小”方式建设的发电项目,新机组建成后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要及时办理原有发电机组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若原有发电机组尚未取得许可证,则不再受理其发电许可申请。

三、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许可证的管理。对在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认证文件。符合国家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及有关条件,但暂时无法提供有关认证文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并在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予以备注;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提供认证文件的,注销其许可证。

四、加强发电调度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发电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电力调度机构应按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的要求安排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对到期应关停机组实施解网,电网企业不再收购其电量。

五、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进度安排,积极推进将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的发电权交易工作,加强发电权交易监管,用市场机制促进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六、各派出机构要开展小火电机组及自备电厂情况调查和登记备案工作,由电监会研究建立小火电机组监管信息系统。研究推动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在线监测,为开展小火电机组关停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各派出机构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每年度要汇总上报关停及监管情况,由电监会安排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对相关电力企业的协调,加强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ΟΟ七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财农〔2009〕9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政策,通过集中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做好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保障。针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破损严重,以及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了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必须集中资金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任务,认真部署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重点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战略,迅速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管护水平,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进而提高水分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各县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和发展可能,组织编制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集中连片、突出重点。项目建设要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重点解决影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卡脖子”工程和“最后一公里”工程,优先安排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

尊重民意、民办公助。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要求,组织农民参与工程规划、筹资、投劳、建设、运行、管护的全过程,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受益的主体。

整合资源、完善机制。要积极整合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资金、技术等资源,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继续完善小型农田水利长效投入机制,形成以用水户管护为主、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指导为辅的工程管护机制,实现工程的长期高效运行。

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任务。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等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二)主要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使每一个重点县经过若干年建设,基本完成县域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在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要使县域内:

——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或达到23%。

——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农民口粮问题;

——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

四、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几点要求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一项强基础、惠民众、管长远的民生工程。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扎实做好重点县建设各项工作。

(一)强化重点县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县选择、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科学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已编制完成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县,要尽快提请县人大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所有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都应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指导,并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对规划编制工作不重视的县,不列入重点县建设范围。

(三)积极整合资金,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要求,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千方百计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2005-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并切实增加资金投入规模。中央财政将把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作为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的一项重要因素。各地在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要加强资金整合,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四)严格管理强化考核,切实加强对重点县的监管。一是规范重点县选择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县选择基本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重点县名单,并采取适当形式对重点县名单进行公示。二是建立重点县建设绩效考核制度。采取科学的方法,将重点县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三是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重点县绩效考核制度,对重点县数量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确定,中央对省进行考核,省对重点县进行考核,并引入竞争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重点县数量和资金规模直接挂钩。对考核结果较差的重点县取消资格。四是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重点县不再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县范围。五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重点县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精心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的技术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认真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工作。在抓好重点县建设的同时,要针对部分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继续实行有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统筹协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专项工程建设任务,合理配置资金与技术资源,确保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专项工程建设两项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