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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时间:2024-07-22 01:3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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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04〕1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加快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振兴全市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发〔200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公平、宏观、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对年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任务进行考核,通过实施考核奖惩办法,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激励机制,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奖惩对象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非公有制企业。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县(市)区考核内容
  当年同市政府所签订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乡(镇)、街道办事处考核内容
  非公有制企业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新上百万元以上项目、东西合作项目及引进资金、安全生产等。
  3.非公有制企业考核内容
  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交纳职工“三金”及实缴税费情况。
  (二)考核办法
  1.对县(市)区同市政府所签订责任目标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实行计分量化考核、综合评定。2.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考核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其入库税金的认定,由市财政局组织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
  四、奖罚
  (一)通过对年度责任目标的综合考核认定,总积分排列前2名的县(市)和前1名的区,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主管副职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嘉奖。连续2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
  (二)通过对年度各项指标的综合考核认定,总积分排列前1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荣誉称号,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及主管副职予以通报嘉奖。连续2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
  (三)通过年度考核认定,凡年缴税金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由县(市)区自定,其业绩作为该企业法人代表评选省、市劳动模范的重要条件之一。非公有制企业如有拖欠税金、土地出让金、职工“三金”、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出现违规违法案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四)未完成当年责任目标且排序后1名的县(市)和后1名的区,后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非公有制企业,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的给予黄牌警告。
  五、组织实施
  (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根据当年市政府同各县(市)区签订的责任目标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监察、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参加考核,考核结束后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政绩。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4年度开始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是指县(区)、街道、乡镇组建的治安联防队(巡逻队)、治安调解办公室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三条 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受县(区)、街道、乡镇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治安防范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群众治安防范组织以开展护街、护厂、护校、护楼、护院、护村等主要形式的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活动,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
(三)保护事故、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及时将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
(五)疏导和调解民间治安纠纷,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群众治安防范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热心治安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身体健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
群众治安防范人员的聘用,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 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及其成员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已任,禁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纪律、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八条 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及其人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但可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群众治安防范人员不着警察服装,不配发武器,在当班执勤时应佩戴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标志。经公安机关批准,当班执勤可配带护身器械和通讯工具。
第九条 治安防范人员执勤时,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对下列情形进行盘查:
(一)携带可疑物品的;
(二)行为诡密的;
(三)深夜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
(四)有携带、贩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嫌疑的。
第十条 治安防范人员遇有下列情形,应将现行违法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和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
(三)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或进行其他丑恶活动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五)正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十一条 提倡公民对社会治安尽义务,提倡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的活动经费和聘用报酬,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受益单位或个人集资,不足部分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治安防范组织可组织治安防范人员参加人身保险,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十三条 对积极参加群众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取得显著成绩,或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件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治安防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违反治安防范组织的工作制度、纪律,经教育无效的应予辞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组建的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8日

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通知

教人[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经费管理、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的要求,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96号),经部党组研究决定,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教育部委托,承办与教育经费监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承办相关教育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的前期论证、评估评审及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提交相关论证、评审和评价报告,为教育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承办经费监管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和财务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承办与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单位撤并专项审计有关的具体工作和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