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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2 08:3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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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92年4月16日,化工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顺利完成出国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执行公务出国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一)每年一季度由外事司归口审核、编报年度出国计划,部领导审核批准。每单项计划实施前,由外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商定出国团组具体方案,报部领导审批后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些计划年度内有效。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项目,如:国家科委下达的政府间科技命作项目,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下达的赴国外培训项目,经贸部下达的联合国经援项目及政府间培训和奖学金等项目,每年一季度由外事司汇总报请部领导审核确认,具体势行方案由外事司会同有关单位确定。
(三)计划外临时出国项目经外事司会签后报部领导单项审批。
(四)派往印度尼西亚、南朝鲜及港澳等国家和地区的团组,由外事司代部拟稿向有关部门特别申请(如赴港申请等),与立项报告同时上报部领导阅批。
(五)外派劳务出国立项,依据国发〔1990〕71号文件规定,我部外派劳务出国项目由外事司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六)我部人员参加部外单位组团出国(除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根据外将部领三函〔1991〕148号文件规定,由外事司归口管理。出国人员为司(局)级干部,报请主管部领导对其项目进行确认,其余项目由外事司确认。
(七)联合国或其他项目的派出人员,如需提前向外报名时,由外事司会同人事司对其专业及外语进行审查后即可对外报名。
二、出国人员条件
出国人员的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按中办发〔1992〕8号文所规定的条件执行。
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见习期内的人员,不能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已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因年龄到限已经免了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担任职务,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91〕33号文件精神,一般也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个别人确因工作需要,经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常驻国外人员
根据部常驻国外人员选派、任命的有关规定由部审批。
(二)临时出国人员
1、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审批外,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行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要在出国任务审批后15天内,报部人事司备案。
2、其他人员出国,都应按管理权限单独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由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人员审查批件。
3、我部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被组团单位临时借调的出国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由部人事司审批。
4、由部外单位组团的项目,一般不得在出国任务批件上点名。如果出国任务件审批部门有规定,必须在批件列出我部直属单位人员的名单,应经出国人员选派单位党政领导预审同意后,方可向组团单位报名,并将预审意见及人员名单报部人事司备案。
5、我部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借调人员和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借调人员出国,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由部人事司办理审批手续;凡已工作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聘合同的,在征得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借聘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有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四、出国人员审批手续
(一)初次出国和审查批件已经过期的人员审批
1、基层单位初审
承担出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在接到出国任务批件后,应由人事部门负责,按照出国人员选派的条件,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对人员的具体要求及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与具体业务部门协商,提出初步人选。再由单位的党政领导共同讨论、研究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部人事司审批。
上报材料应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单位初审情况报告各一份。《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每人一式两份。《审查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准确,真实。单位的党委或行政领导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党委或行政印章。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审查表》“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签字,把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一起报部人事司。
3、部人事司审批
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并由司负责人在《审查表》“批准机关意见栏”中签字,同时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的文号,填入此栏。《审查表》一份退出国有员所在单位,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存部人事司。
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部人事司,撤销其审查批件。
(二)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审批
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单位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对人员的具体要求及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拟再次选派出国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原《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上注明的《人员审查批件》的文号,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根据原审查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抄送一份,向部人事司备案。
(三)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按《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90〕71号)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外派劳务人员中的工人、一般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由外派劳务主管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外派劳务人员中享受处级待遇和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技术人员及处级以上党政干部,按(一)、(二)两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掌握国家重大技术机密和国防尖端技术的人员必须出国时,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报部批准。以便及时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共同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五、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出国任务的确定和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部外事司、人事司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国立项和出国人员选审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要专题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责任。
六、其他有关问题
派往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臻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的相关案件大幅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为解决当前审理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上升的成因和现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在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权利情形的发生。要注意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著作权,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又要正确确定网吧经营者和相关影视作品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注意把握司法导向和利益平衡,积极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探索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引导网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以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要合理和适度,要符合网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除应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外,还应重点考虑网吧的服务价格、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对侵权作品的点击或下载数量、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吧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吧经营者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网吧经营者请求追加涉案影视作品提供者为共同被告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参加诉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
号)下发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狠抓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社会保险
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工作。但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
中,一些单位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社会保险费征
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严格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关于开展基本养
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3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
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拓宽基金渠道。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8号)要求,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在今年内将应参保的企业及
职工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并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参加
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
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工作,防止出现前扩后丢和只参保不缴费的现象。

(二)扎扎实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函\*2001\#39号文件精神,
全面做好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要将社会保险稽核与参保单位申报登记、核定缴费人数、缴
费工资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常规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
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现象,把稽核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挂钩。各省区市要将各地市
社会保险费征缴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征缴率未达到90%的,要相应扣减补助数额。其
当期发放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来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宣传工作。要制定宣传计划,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
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手段,利用各种机会,向参保单位领导和职工宣传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
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搞好协调配合。由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负责清欠的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积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
的征缴和清欠任务。

二、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
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年终考评挂钩。

(一)严格清欠程序。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在《征缴条例》实施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
保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向欠费单位分别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
》。欠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单位欠费本金,按日
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单独列帐。对《征缴条例》出台前的单位欠费如何收取滞纳金的
问题,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二)认真处理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9
\#36号文件要求执行,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间,不
再计算和加收破产前欠费的滞纳金。

(三)下大力抓好欠费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建设。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
清欠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库,有条
件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积极建立数据库,实现对欠费单位的动态监控,做到情况清
、数据准,监控及时有效。

(四)规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顺序。欠费单位首先要确保及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
险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要一次补清,如一次补清有困难,则应先补缴《征缴条例
》出台以前的欠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任务的完成。

(一)认真做好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工作。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社会
保险费征缴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我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
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8号)要求,狠抓落实。尚未出台办法的
省份,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已经实施的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
完善公布办法。通过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动员全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尽快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除各统筹地区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
缴情况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缴情况,将由我部按季在《人民日报》上公布,请各
地做好公布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及时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要向参保人员
发放一次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帐单,让职工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关
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帐单不仅要包括职工当年缴费金额,还
应包括个人帐户的累计金额。

(三)设立查询、举报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开通职工对个人缴费情况的查询、举报电话,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职工举报的案件,
要认真查处。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20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