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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3:3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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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经研究,现就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二、下列机器设备、仪器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进口培育种植种子、种苗及养殖种畜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二)现有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
(三)为兴办饲料工业,在一九八五、八六两年内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
三、上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属于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仪器设备,海关凭经贸部基地局证明办理;属于第(二)款所列仪器设备,按(83)署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办理;属于第(三)款所列机器设备,按国家经委和我署经饲(1986)111号文的规定办
理。
四、凡属国发(1985)90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所列“统一规口,连合对外”引进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行业规口部门或牵头部门审批后才予减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进口的设备,其税款不予退还。



1986年8月14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9〕1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强化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责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供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在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竣工验收前,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具有乙级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3]781号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教委: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一年来,各地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时间还不长,一些地方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有待于落实,部分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方式需要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结合各地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制度性保障;是学生及家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效途径;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教育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积极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得以全面实施。

二、严格按规定履行收费公示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将“一费制”的实行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的实行范围,不得突破国家规定“一费制”的最高限定标准。

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互相沟通、协商,共同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各个学校的收费公示工作。要制定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狠抓落实。对还未实行公示或者公示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要尽快督促落实、改进和完善,确保在2003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安排,今年10月,各地要对本地区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这次检查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开展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结合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收费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安排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学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要及时更换或刷新有关内容。要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全社会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氛围。

各地要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今年第四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育收费公示的成果和经验,提出完善和改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