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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时间:2024-07-06 13:2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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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卫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广筹教育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以各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有关具体事项按市财政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财预〔1994〕8号)和《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财预〔1994〕28号)文执行。
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按年销售收入的2‰—4‰计征。农民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具体征收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乡征乡用。
第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教育费附加”专户。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第五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六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扣减,更不能挪用甚至取消。区、县财税部门每年应就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上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违者必究,从严处理。
第七条 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此减少正常的教育经费,更不准以农村教育费附加充抵国拨教育经费。
第八条 在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各级政府应继续提倡、鼓励社会各方面自愿、量力集资办学和个人捐资助学。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7日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委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8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
(1)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验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2)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3)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4)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1)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3)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4)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5)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6)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7)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一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

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
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
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三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1)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2)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三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仪器设备运行中所需水、电、气的费用;
(2)科研工作中消耗性试剂和器材的补充费用;
(3)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的加工、购置);
(4)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从批准的第二年起,每年二月一日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不报材料者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如提供的报告、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关于认真查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查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
1996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今年5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全国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开展了对药品回扣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深入开展,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办一批药品购销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这项整治工作对于建立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遏制药品回扣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意义,把查办药品回扣中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要案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要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安排,确定一名主管副检察长参加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工作任务,以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肃查办一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犯罪案件。要抽调人员积极参加对本地区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的专项检查工作。要主动了解整治工作的情况,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依法查办一批药品回扣中的犯罪案件,对整治中有关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严肃查办。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务人员和举报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药品回扣问题相当复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要十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体现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极少数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在查办药品购销中给予或收受回扣案件时,要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要把“回扣”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允许的“折扣”和“让利”区别开来;把收受回扣用于单位事业开支的行为与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严格区分开来。对自查中主动交待回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有意隐瞒,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检查中“顶风作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以回扣为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医药卫生部门正常工作相结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党委和请示上级检察机关。
四、结合办案,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选择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在打击药品回扣犯罪的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折扣、让利行为的办法。要深入发案单位,针对其管理和财务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章立制,健全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