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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时间:2024-07-08 02:1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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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交通部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994年7月19日,交通部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
(三)出国(境)船舶的安全保卫工作,是船舶管理和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
(四)出国(境)船舶的主管单位和船长、政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保卫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有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任 务
(五)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预防灾害事故,保障船舶、货物和旅客生活财产的安全。
1.对船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和保守国家机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领导船舶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3.以防劫船、爆炸等暴力犯罪活动为重点,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走私、防贩毒、防灾害事故和反特、反策反、反情报、反渗透、反偷渡外逃的工作。
4.对发案现场进行保护,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做好首长、外宾登轮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措 施
(六)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并与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形成船舶、部门、船员三级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七)根据航次任务、航线和所到达的国(境)外港口的情况,提出和落实航次安全保卫措施。
(八)制定和落实防劫船方案,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九)建立和落实离港安全检查制度,按照部门责任,分区包干,以防隐患。
(十)船舶靠港期间,要坚持梯口值班,加强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一)船舶航行在复杂航区、海盗出没的水域时,必须组织船员值班守候,保证船舶安全。
(十二)对驾驶台、电台、机舱等要害部位,要重点保卫,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十三)认真执行船舶消防安全法规及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规定,保证安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全船必须听从船长、政委的指挥,采取施救措施,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船舶安全。
(十四)船舶在国(境)外港口,应严格执行船员集体下地制度,遵守外事和保密工作纪律,积极预防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十五)严格管理船舶配备的戒具。
(十六)对船员中发生的纠纷,要及时教育疏导,消除隔阂,防止内部矛盾激化。
(十七)船长、政委有权对危害船舶安全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十八)船抵国内港口,船舶领导应主动与港口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实行港船联防。

四、奖 惩
(十九)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船舶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者,主管部门应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办函〔2004〕43号 2004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以下简称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运行,根据试用单位的反馈意见,部信息中心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决定正式启用。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以民政公用政务平台为依托,实现了涉外婚姻登记的实时在线登记和全国联网,数据库建立在民政部。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提供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和公众访问、在线预约等功能,同时提供了单机版供登记机关短期内离线登记、客户端数据上传。

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是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用户表(见附件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授与本省(区、市)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民政部将于今年4月中旬举办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专项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请各地组织涉外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和婚姻登记员参加。

本省(区、市)已经开发、使用涉外婚姻登记软件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需将涉外婚姻登记数据定期上报民政部,民政部负责将该数据输入全国涉外婚姻登记数据库,具体上报格式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本省(区、市)内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见附件2)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以便对外公布并统一管理。

网址格式:http://fm.mca.gov.cn

附件:1.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用户表(略)

2.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表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常德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整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资金是政府设立的,对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实行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救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特困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的;

  (四)独生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重症患者。

  第六条 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 本人申请;

  (二)村计生协会、村民委员会评议,提出名单上报乡(镇)计生办;

  (三)乡(镇)计生办、乡(镇)民政办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名单逐户考察、初审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级人口计生、财政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核结果在拟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公示10日,对群众无异议的救助对象予以确认。

  第七条 经确认的救助对象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需要救助的情形消失之前,根据困难情况,每年每户分别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救助金,个别极其困难的家庭不得超过2000元。

  第八条 救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相关经费构成,实行捆绑使用。经费来源包括以下方面:

  (一)省级下拨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计生事业费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

  (三)市民政部门每年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10万元;

  (四)从2005年起,县级计生事业费中按每年人平0.2元列支;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其中桃源县、鼎城区、澧县每年安排5万元以上,汉寿县、石门县、安乡县每年安排3万元以上,临澧县、津市市、武陵区每年安排2万元以上,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德山开发区每年安排1万元以上,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贺家山原种场酌情安排。如遇灾年,应适当增加。

  第九条 救助资金中市级以上资金按各县(市、区)人口基数平均分配下拨。

  第十条 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设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资金专户“。省、市专项资金下拨后进入专户。

  第十一条 救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县级人口计生、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计生、民政工作人员共同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救助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三条 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由人口计生、财政、民政三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