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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时间:2024-07-25 01:1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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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仓储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5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条 经贸仓储企业是对外贸易商品流通的储运基地,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实现整体优化,追求整体效益,仓储企业必须把加强现场管理作为创“五优”和企业管理的突破口来抓,以促进管理基础工作的完善和专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现代化管理步伐的加快。为使现场管理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要求,根据经贸部“杭州会议”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仓储的生产现场是指商品的收发、保管和进出库及配套服务作业的现场。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现场必须具备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工作和生产环境;二是企业管理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它是从投入到产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思想、方法和手段对人、机、料、法、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科学调配。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仓储生产现场管理的内容、要求及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仓储现场管理要求做到:
一、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库区、作业区、生活区按网络化要求合理布局,确保物流沿着最佳路线运动,以达到安全、方便、高效的目的。库内排除“三废”等设施符合环保规定。
(二)通道畅通。库内各种道路及仓间内通道安全畅通,符合规定。库区、作业区通道严禁堆货、堆物、停车、搭建,并按实际情况对运输车辆加强交通管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三)标志明显。仓库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库区、库房、场地标志;仓间货位标志;服务指示标志;交通管理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各类标志的设置,位置要合理,标牌要规范醒目。
(四)库容整洁。整个库区、仓间、货场及办公室、休息室环境整洁卫生,窗明地净,排水沟渠畅通,厕所卫生,符合文明要求;卫生、绿化责任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定期清扫。环境舒适文明。
(五)环境优美。因地制宜,统筹规则,环境达到绿化、美化。宣传、广告设置合理,固定就位,能保持长期性、完好性、适时性,做到既有宣传气氛,又与整体协调统一。
(六)精神振奋。仓库职工着装文明、仪表端正、接待宾客、主动热情、礼貌服务、谦虚谨慎,职工精神面貌振奋。
二、生产井然。
(一)生产指挥统一。有健全的生产业务指挥系统,有方便货主,有利协调的计划调度组织机构,生产调度指挥中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到生产秩序井然,有条不紊。
(二)劳动组织优化。劳动组织的形式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劳动成员的配备符合“优化组织”的原则,对劳动者的管理有一套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标准,做到分工清楚,标准明确,事有专职,落实到人,按规定实行考核。
(四)现场定额合理。仓储企业各项业务,全面实行定额管理,各项定额齐全、科学、合理、目标明确,会同指标层层分解到部门、仓间、班组、个人,组织生产、定期考核,能按时完成。
(五)业务流程科学。从计划编制到商品进出库等作业环节,有科学的业务流程,一切业务活动按规定实行程序管理。
三、物流有序。
(一)定置管理:
1.仓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置管理的原则、对象、范围、内容及各类定置物的分类分色,标志实施的方法和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制定出标准。达到人、物、环境三者优化组合。
2.根据定置管理标准,对各类定置物统筹规划,分别制作仓库、部门、仓间等各类定置图,并安置在有关部位。定置管理平面图应清晰、明了、准确、整洁。对各类定置区域必须按规定划出定置线,设置定置牌。
3.实行按图定置,严格考核制度,仓库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有一套完整的考核办法。现场定置率达到标准要求。
(二)装卸文明:
有健全的装卸作业规程或标准,加强督促检查,作业准备充分,装卸方式恰当,机具使用合理,操作符合规范,做到爱护商品、文明装卸、轻搬轻放、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三)堆垛规范:
商品堆码安全、整齐、稳固,无倾斜和危险桩,符合仓储管理制度规定,达到最佳“五优”标准。
(四)进出把关:
有严格的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复核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环环扣紧,层层把关,交接严密,互不脱节,做到商品进出库准确、及时、完好。
(五)帐货卡相符:
1.桩脚卡和桩脚袋的格式、内容、挂法、填制符合统一规范要求,做到总、分桩卡互相呼应,货垛标量和货位与实际相符,按ABC分类法,对超期储存商品作好信号标记,并定期反馈。
2.帐卡齐全,簿记清洁,批注及时,数字正确。
3.坚持“日抽查、月核对、季盘点、年清仓”的制度,保持“三相符”。
(六)养护科学:
有健全的商养工作管理网络,严格执行商品养护和食品卫生制度,仓间养护器材、设施完善,有效地调节和控制温湿度,加强对商品的检查和对异状的防治。并对贵重、精养、一般商品推行ABC分类管理和重点养护商品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和食品卫生。
(七)物耗降低:
加强苫垫物料等管理,有严格的检查考核、专人管理、手续齐全、加强核算、节约使用、修旧利废、降低物耗。
四、设备完好。
(一)文明生产。各类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凡规定应有证操作的机械设备,必须持证操作。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机械严格执行出车前“三检”和作业结束交接班制度。操作时集中精力,听从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发生事故。
(二)维修保养。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齐全,有具体的考核细则,执行有效,并与奖惩挂钩。设备保养的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并根据需要,做好适时维修,各类设备均处于完好状态。
(三)运营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配置、使用各种设备。实行分级运营管理,开展设备的单独核算或单机(车)核算,充分发挥设备的经济效能,利用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工具管理。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手续齐全,帐目清楚,分类摆放,清洁保养,保证生产、库存合理,加强保管。
(五)计量管理。各种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保证合格,正确使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良好无损。
五、纪律严明。
(一)劳动纪律严明,仓库有严格的库规、库纪和考核规定,职工劳动态度端正,遵章守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工作,生产、工作秩序良好。
(二)操作纪律严明。各项操作制度齐全、完善,并在职工的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安全纪律严明。遵守安全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各个岗位坚持安全生产。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四)服务纪律严明。全面落实《仓储服务规范》,建立有效的优质服务监督保障机制,并在现场设意见箱、意见簿、公开监督电话号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切实可行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措施。对各种“行业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纠正和处理,服务质量能使货主满意。
六、信息正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建立以信息中心为枢纽的信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有明确的信息流程图,对仓储的信息资料汇总、分析、处理归档及各项信息分流上报,初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现场反馈及时。建立了现场管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现场各种信息资料能及时反馈、处理和控制。
(三)基础工作扎实。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编制科学、合理,统计齐全,制度严密。各种业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单证、报表、台帐、卡片等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字迹工整、表面整洁、传递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3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9年6月23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由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国有煤矿、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非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煤炭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布置、不落实责任、不监督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出现非法煤矿,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 对无证勘查、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没有发现的;



  (二) 发现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三)发现或接到超层越界采矿的报告或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证件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对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未依法处理的;



  (二)发现应当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而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



  (三)应当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而未注销或吊销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发现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既不制止也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对煤矿的超层越界开采发现后既不制止也未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的;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和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井既不制止也未向当地政府报告的;



  (四)发现在技改期间非法开采既不制止也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对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未通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继续生产的煤矿未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而未及时注销或吊销的。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销售的煤矿企业未依法查处的;



  (二)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煤矿企业未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吊销煤矿企业营业执照而未及时吊销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煤矿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对煤矿企业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查处不力的;



  (三)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对违法、非法及依法关闭的煤矿进行供电、未拆除供电设施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国有煤矿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如下: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降级处分,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撤职处分,矿长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副矿长、矿长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上级煤业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