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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外交与政治讹诈/郝铁川

时间:2024-07-07 03:4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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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外交与政治讹诈

2000年9月6日 00:47 郝铁川

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否认这一点。但如同当年罗曼·罗兰曾经感叹的“自由啊自由,多少人假借自由之名来残害自由”那样,我们如今面对西方的人权外交,也同样可以感叹“人权啊人权,多少人假借人权之名来残害人权”。西方国家开口便是“人权高于主权”,闭口则是“人权无国界”,似乎昔日的欧洲宪兵一下子变成了今天的人权卫士,其实根本不是那回事。

法治应该使人免于恐惧、免于匮乏,所以它特别注重人的安全权和生存权。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安全权则无从谈起,“饥寒生盗心”,生存权得不到保障,政治权利也不过是画饼充饥。然而,西方国家最不关心的恰巧就是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

50多年前,联合国成立时曾把“消除贫困”写进《联合国宪章》,而今天消除贫困依然是一个世纪话题。在过去的15年中,100多个国家的人均收入都在减少,60多个国家的人均消费以每年大约一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减。在东欧,如果以每天的收入低于4美元作为贫困的标准,那么这里的穷人数目已从1998年占人口总数的4%增加到了90年代中期的32%。在拉美最富有的1/5的人控制着一半以上的财富;贫富差距在扩大。现在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已从20年前的29个增加到了48个。更令人震惊的是,世界上最富有的3个人拥有的财产已超过了48个最不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生活质量的差距在增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报告说,在保健服务方面,工业化国家平均每400人就有一位医生,而发展中国家平均每7000人才有一名医生。在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44亿人口中,3/5生活在基本卫生设施匮乏的社区里;1/3没有安全的饮用水;1/4住房不足;1/5营养不良;还有13亿人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

面对这些严峻的现实,西方国家是如何作为的呢?第一,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数量。70年代初,联合国大会提出,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发达国家亦承诺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但迄今为止不仅没有达到这一目标,相反还在下降。自1990年以来,全球的援助奖金从每年600多亿美元降到了每年550亿美元,如1993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援助”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第二,“嫌贫爱富”式的援助。发达国家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自己以前的盟国,而不是最穷的国家。联合国人文发展指数的主要设计者马赫布卜·哈克说:“仍然在过去的阴影的影响下提供援助,世界还没有作出调整以正视冷战后的现实。”海外发展委员会的报告说,较为“富有”的受援国每人可得240多美元,而最贫穷国家常常每年得不到1美元。第三,“捆绑式”的援助。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减少了多边援助,而根据政治需要和附加条件增加了双边援助。这些附加条件包括:要求受援国必须从援助国购买产品和服务;实行多党制;货币贬值;开放市场,等等。

不难看出,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并不热心、真心关注,仅有的一点援助也以有利于本国的利益为前提。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西方国家所作出的那点援助,说到底也是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赚回更多的钱。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西方国家十分清楚,如果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太穷,无力购买他们的商品和服务,那么,他们就得不到利润、赚不到钱,就无法用在发展中国家所发的横财,回到本国推行公共福利政策。鸦片战争前,英国人一开始想用商品打开中国市场,没想到那时的大多数中国人比较穷,根本买不起。英国人这才动了歪脑筋,试图用鸦片撬开中国的大门。

所以,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策略是:让你死也死不了,因为你死了,谁来买他的商品?但让你活也活不好,因为你活得好了,他何来幸福?就是要让你不死不活——赖活着,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西方的人权外交,是生意交易,是政治讹诈。

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3号



现公布《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曲靖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建立由公安、畜牧、卫生、城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的登记审批和年检,处理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捕杀狂犬、流浪犬和无主犬;

(二)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进出本市犬类的检疫、免疫;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人感染狂犬病疫情监测;

(四)城建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市麒麟区、曲靖开发区、沾益县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县(市)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可以按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由公安机关予以确定。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为禁止养犬区。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需要养犬的单位和公民,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公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健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因特殊需要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为独户出入,房屋居住面积230平方米以上的;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户只准养1只犬。

第十一条 养犬人进行登记后,应携犬到畜牧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登记办理养犬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养犬。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必须按规定到畜牧部门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二)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的观赏犬和烈性犬、大型犬犬颈部佩戴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圈、牌;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观赏犬出户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除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外,不得携犬进入街道、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居民小区休闲地等公共场所;

(四)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五)携犬出户时,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立即清除;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从事犬类规模养殖,以赢利为目的的养殖、销售、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一般管理区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外,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外;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第十九条 养殖、购买和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类;

(二)每月向公安机关报告繁殖和销售犬的情况;

(三)犬类出售前经畜牧兽医部门的畜牧兽医站免疫、接种,并取得检疫、免疫证明;

(四)按规定对养殖的犬类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五)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条 从外省市携带犬类进入本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经入境地畜牧兽医部门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本市。

第二十一条 犬类的交易必须在指定的犬类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犬必须有养犬证、免疫证和犬牌,且犬、证相符。

第二十二条 犬类咬伤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被害者的损失。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深埋或者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第二十三条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将疫情报告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及时救治被感染的人,建立犬伤门诊和犬伤病人登记报告制度,有关部门紧急组织捕杀犬类和关闭疫区犬类交易市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流浪犬。

第二十五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与犬类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责令饲养、养殖、经营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对饲养、养殖、经营犬类一律实行捕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第二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第二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信部联节[2012]35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你们报来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均悉。经评审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名单见附件)试点实施方案。同意增补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企业,原则同意其试点实施方案。请上述37家企业按方案抓紧组织落实。

  二、有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相关项目、资金、政策等配套条件,推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试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力度;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及时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

  三、试点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健全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积极落实试点工作需要的科研和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各试点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实施方案评审通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2012年7月18日



  附件:实施方案评审通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企业名单


行业组别
实施方案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

钢铁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金属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化工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建材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轻工
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纺织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汽车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机械装备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