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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5:2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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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测量。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管、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城管、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反馈书面调查、认定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对调查登记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分户进行汇总,建立分户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七条 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市国土部门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没有2003年正射影像图的地区由该区人民政府确定以2003年最相近年份的测绘资料为基准。

  第九条 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条 有合法手续的公房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十一条 在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认定为合法临时建筑,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超过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二条 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函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土部门提供正射影像图和土地宗地图或者土地确权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规划部门出具对征收人提供的规划许可核查材料;

  (三)建设部门提供是否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四)住房部门提供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材料;

  (五)城管部门对拟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提出认定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房屋征收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对于情况复杂、资料需求量大的资料,有关部门在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后,可最多延长7个工作日提供。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情况在征收地块时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调查、认定结果公布后,对被征收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公布。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程参与、监管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贷款诈骗罪问题探析

顾苗,女,安徽合肥人,230031,xingchi0516@163.com


当前,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态势日趋严峻,从某种程度上讲,已成为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阻碍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司法实际部门对这类犯罪的认定处理却存有一定难度。为了提高司法适用水平,亟须加强深入研究。本文仅就贷款诈骗罪的立法演变、法律特征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作些粗浅探讨。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立法演变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隶属于诈骗罪,是随着现代经济进一步发展而从诈骗罪中分化出的一种新型经济欺诈罪。[1]新中国成立后, 对通过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途径并予非法占有的行为,司法适用时均以普通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仅对诈骗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这部刑法典在打击诈骗犯罪活动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然而,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期,金融领域的犯罪犹如其他经济领域的犯罪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就信贷业而言,有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有的不具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取得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有的持续取得贷款,用“后贷”还“前贷”,“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循环;有的取得贷款后拒不还贷;还有的明知资不抵债而买通贷款经办人员获取贷款;等等。对这些行为,司法实际部门有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有的以违反合同纠纷处理,有的则以违反金融法规行为处理等,造成执法上的不确定性,给一些不法分子规避法律、钻法律漏洞或空子以可乘之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助长了这类犯罪的严重化。据资料表明,我国某沿海开放城市,近几年就有20多亿金融贷款被各种行业的老板骗取后携款潜逃。这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还给不少单位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安定。为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促使刑事执法的统一规范,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滋生蔓延,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于1995年6月30 日颁布实施《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普通诈骗罪的罪状、罪种及其量刑原则等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并在第10条中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1997年刑法吸收了《决定》的立法精神,在刑法第 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二、贷款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贷款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取决于立法者的意旨,并体现在个罪构成要件上。具体地说,此罪具有以下特征:
1. 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
对此罪的客体,学界认识不一。如:有的认为它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金融秩序[2]; 有的认为它侵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3]; 有的认为它侵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金融信贷秩序[4]。由于认识不同,司法适用上必然产生分歧。我们认为,按照刑法理论,贷款诈骗罪属修订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其同类客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抑或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从立法上看,修订刑法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如伪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另一类是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因此,两类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显然不一样,将贷款诈骗罪等金融犯罪的同类客体归为金融管理秩序明显不妥。同时,认为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妥。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贷款。这里的贷款包括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集体性质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等的贷款,其款项性质有国有的、股份所有的、混合经济所有的以及集体所有的等等。同时,从犯罪目的上分析,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犯罪对象不一定都是贷款,尽管大部分是贷款本身,如某些骗局中,行为人骗取贷款合同只是整个骗局中的一个环节,其至以不提取贷款为诱饵,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松警惕,进而用骗取的贷款合同到处招摇撞骗。因此,贷款诈骗罪尽管最终还是非法占有金融机构的财产,但是此罪的犯罪对象除贷款本身外,还可能包括银行信用。可见,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间接客体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而非金融管理秩序。
  2.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5种情形, 其实质上可归结为行为人采用虚假的理由、证明文件或手段取得贷款。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编造,即捏造[5],无中生有。行为人以假引资或者编造效益良好的投资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诚然,这里的虚假理由,除了假引资、假项目外,还有其他类似于引资、立项之类的如假冒某集团扩大经营所需资金等虚假理由。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这里的经济合同即涵盖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合同种类。按照该法规定,所谓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伪造(仿照真合同而制造出的假合同)、变造(篡改原合同的标的或数量或价款等主要条款而成的经济合同)、无效(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等合同。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存款证明、公司或者企业乃至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各种申请贷款时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而骗取贷款。这里的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变造或无效的由有关产权部门作出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地产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而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
  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指上述4 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或者以假货币做抵押或者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产诈骗、保险诈骗、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方法。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上述表现形式外,还要求骗取贷款的数款达到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一般地说,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以1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起点[6]。
3.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限于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贷款诈骗罪行为,均可构成此罪。从司法实践角度讲,实施贷款诈骗罪犯罪主要有4种人:一是真实的贷款申请人, 主要通过虚构有关事实骗取贷款,如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申请远远超出实际偿还能力的超额贷款;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外部假冒某企业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人;三是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的人;四是银行内部收受贿赂,与行为人相勾结申请贷款的人;等等。
4.贷款诈骗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法理上讲,贷款诈骗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不能离开非法占有之目的而存在,并且这种诈骗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也即只有明知自己的贷款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这样一种社会危害性,而希望骗取并占有贷款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此罪。需要指出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可以产生在事前即预谋故意,也可以产生在事后,如骗取贷款后拒不归还等。但是,不管贷款诈骗的故意产生在事前或事后,其均由行为人的直接故意所支配。因为,刑法中的希望和放纵,均针对危害结果而言,贷款诈骗犯罪的结果是占有贷款,据此而论,贷款诈骗不可能是放任而只能是希望。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向行为人发放贷款行为,并非贷款诈骗罪的结果,而只是客观犯罪结果的前提,不能将对这一放贷行为的心理态度误认为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在金融机构放贷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该贷款,对这种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才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罪过,而这种主观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7],不可能在行为人放任自己非法占有贷款的结果的情况下产生。
 三、司法认定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第三,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根据立法精神,我国1997 年刑法第193条规定不处理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之骗贷行为。对贷款诈骗罪,既要求客观上具备骗取贷款的行为,又要求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诈骗贷款之目的,两者不可或缺。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当前司法实际部门办理这类罪案的一个难点,也是贷款诈骗罪区别于借贷纠纷等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所在。在办理普通诈骗罪案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是一个“老大难”。一般地说,从民法理论上讲,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非法占有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对贷款的管领、控制和支配,这种占有是对金融机构贷款所有权的实质性侵犯。认定时,有人认为从以下3 个方面去把握:一是在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二是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三是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总之,要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位客观行为全面考虑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8]。
就司法实践而言,对上述观点很难把握。 如果能说得通的话,那么,以下问题的提出又将如何处理:一是无法确认是否积极还贷的情况下,资能抵债或者资不抵债,可否定罪?二是客观上采取骗贷行为,主观故意不明确,资不抵债或资能抵债的情况下,可否定罪?如刘某伪造公司印鉴申请贷款200万元,后来发现刘属骗贷, 银行将刘某价值180余万元的房产等予以申请法院执行, 而司法机关对刘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难以认定,最终作撤案处理。三是未按借款用途使用贷款,是否还要考虑资能抵债或资不抵债的情形?如王某将原申请用于装修公司房屋的贷款130余万元用作其他投资,其后银行向法院起诉, 申请对王某房产等用作偿还贷款,司法机关因难以查清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作撤案处理。四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能否直接影响定罪?五是如何界定“拒不偿还”和“无法偿还”?事实上,对上述问题,司法适用时有难度。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讨论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吸收了以往的司法经验,列举了6 个方面的行为表现用来认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9]。
3、有真实担保的贷款行为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一些有真实担保的借贷活动,因借款人无法偿还或者资不抵债,从而发生纠纷。如张某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而提供了某公司的250万元的贷款担保合同。事实上,张某当时已资不抵债,亏损达600余万元。 司法机关认为,此案因有真实担保而在处理上有难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193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了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而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作为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而对有真实有效的担保的贷款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构成犯罪。对此,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即使发生纠纷,也属借贷纠纷,由民法来调整。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一是担保人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所作的担保行为,是否不受借款人即债务人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有否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影响?二是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担保人免责条款没有包括借款人单方采取欺诈等方式骗取担保的情形,如果此种情形发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何确定?三是担保人受骗而提供担保,致使贷款行为得逞,借款人之行为侵害了哪种客体?能否定罪?定何罪?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当前贷款担保,其法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3 种[10]。其中,虚假保证的主要形式有互相保证或连环保证、空头保证、名义担保及重复担保等。虚设抵押权或质权的形式主要有:一物多抵或一物多押;用债务人或第三人无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或设质,使抵押权或质权形同虚设;以范围不明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等[11]。这是就虚假担保或重复担保而言的。我们认为,在善意取得担保且担保真实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行贷款不存在贷款诈骗问题。如果借款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在担保人资不抵债或一物多抵或一物多押的情况下仍提供担保,使借款人骗取贷款的目的得逞的,则构成贷款诈骗共犯。如果担保人被骗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贷款被骗,假如金融机构放贷时没有瑕疵,担保人则要按照民事法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即行为人不能因侵害结果的转嫁而逃脱贷款诈骗罪的罪责。因为行为人上述行为侵害的客体仍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信用。
4、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问题。
根据1997年刑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贷款诈骗罪规定了3个量刑档次: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可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 只具备其一即可。同时,所谓数额巨大,一般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则主要指: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等。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只具备其一即可。同时,所谓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20万元以上为标准。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指: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携带贷款逃跑的;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后者属结果加重犯,司法实际部门在适用法律时应准确把握。
5、 单位的“贷款诈骗”行为,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包括新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法定的几种欺诈类型)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时有发生。据报道,我国南方某省发生的45起贷款诈骗案件中有13起属于单位贷款诈骗[12]。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有单位作掩护,欺骗手段不容易被识破,诈骗成功率很高;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犯罪数额比自然人实施的要大得多,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由于新刑法没有单位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使得单位贷款犯罪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助长了单位犯罪的有恃无恐。
  那么,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如何处理呢?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不是法定的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单位实施的诈骗贷款的行为,应定以他罪,而不能课以“贷款诈骗罪”。其理由是,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以法律规定某种犯罪是单位犯罪为前提。而新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因此,如果单位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则对该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13]。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尽管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要对其实施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尽管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该种犯罪行为从理论上讲主体是单位,但只要该行为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依法对单位不能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法益侵害说,即指出不能以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是单位为由,来否认行为人的责任。即是说,从法益侵害上看,对于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无论行为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个人都不能逃避他应当承担的责任[14]。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追求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作为前提的,如果单位不构成犯罪,则单位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就不构成犯罪。他们的根据是罪刑法定主义,主张尊重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15]。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进行“贷款诈骗”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单位诈骗如何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应依照《刑法》(指1979年刑法典-笔者注)第151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员以上的,依照《刑法》(同上注)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处理方法其实是和上面的第二种观点是一致的。
  前述的几种理论观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究竟哪一种合理,是否合理呢?我们再来作一下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有贷款诈骗行为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事实上这种论点是否可以成立呢?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者并没有搞清两罪的根本区别,它们最大的不同在于贷款诈骗罪的对象只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包括其他的资金,而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范围要大得多,为合同的标的。按照第一种观点,那么对自然人进行“贷款诈骗”也可以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又何需再设一个“贷款诈骗罪”呢?这种观点明显是不合理的,也没有考虑到新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单列一节的立法意图。第二种观点中,单位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势必罚不当罪,放纵了主要的犯罪行为人,由自然人承担了一部分应当由单位承担的责任,不具有实质合理性,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第三种观点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这样就放纵了犯罪,势必成为单位骗贷行为泛滥、金融秩序被严重扰乱的驱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193条没有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属于立法上的疏漏,应尽快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以解决无法可依或者罚不当罪的尴尬。
四、立法完善贷款诈骗罪的建议
从法条规定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排斥单位,也即任何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贷款,均不能构成此罪。从贷款业务上讲,申请贷款的大多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一旦发生贷款诈骗之不测,法律便显得无能,无法对比作出应有的处罚,一些不法分子也就有可能钻这个空子,而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同时,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其他金融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等相比较,显然有刑罚不协调的问题。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有的可能比集资诈骗罪还要大,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讲,贷款诈骗罪并不亚于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7年刑法没有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实乃一大遗憾。再者,从立法上讲,该条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却没有考虑司法适用时的实际操作困难等情况,以致于造成认定处理上的偏差。此外,对合法取得贷款而投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因发生亏损感到无力偿还而抽回剩余资金潜逃,对此,如作犯罪处理,尚难以有法律依据。就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如果将非法占有贷款和非法使用贷款这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贷款诈骗罪和骗用贷款罪,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骗用贷款罪因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作轻罪处理,这样才能严密法网,有效地遏制和防范贷款诈骗犯罪的滋生蔓延。总之,司法机关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为立法机关提供实践素材,促使其对贷款诈骗罪作出适当的调整,以弥补刑法之不足。

参考文献:
1、参见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37页。
2、参见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的修改与补充》,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7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整机:每一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型号洗衣机6台(同品种同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2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备测。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各3件。

        油漆件试验样品各3件(箱体)。

        排水管、进水管样品各3件。

  3.在企业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4.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3)。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013391

  传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编:510302

  电话:(020)84451692

  传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号:256-517002-05

  五、检验依据: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GB4706.24-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

                 殊要求》

  3.GB4706.2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离心式脱水

                 机的特殊要求》

  4.GB4288-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缺陷性质:

  1.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见附表1)

  2.性能要求(检验项目见附件2)

  七、按国标检验的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1.按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时若有一台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按性能要求检验的项目,判定如下:

  对A类不合格数,B类不合格数,C类不合格数允许数的判定。

  (1)在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为零,B类不合格数为零,C类不合格数为1,则判为合格;

  A类不合格数为2或B类不合格数为3,或C类不合格数为3,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3或C类不合格数<3,或上述两类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可对第二批受检的2台样机进行该项目检验。

  (2)在第一批第二批4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1,B类不合格数≤3,C类不合格数≤4,则判定为合格;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4或C类不合格数≥5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表

┌──┬─────────────┬────┬────┬────┬──┐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缺陷性质│备注│

├──┼─────────────┼────┼────┼────┼──┤

│1  │额定值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  │分类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3  │标志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4  │防触电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6  │输入功率和电流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7  │发热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8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下工作          │    │    │    │  │

├──┼─────────────┼────┼────┼────┼──┤

│9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漏电流          │    │    │    │  │

├──┼─────────────┼────┼────┼────┼──┤

│10 │防水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1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2 │过载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3 │耐久性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4 │非正常工作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6 │机械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7 │结构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8 │内部布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9 │元件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0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1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2 │接地措施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3 │螺钉和接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4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缘距离          │    │    │    │  │

├──┼─────────────┼────┼────┼────┼──┤

│25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6 │防锈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7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附表2:        性能要求检验项目

┌──┬────┬──────┬──────┬─┬─────┬────┐

│  │    │      │      │使│不合格分类│    │

│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用├─┬─┬─┤ 备注 │

│号 │    │      │      │仪│A │B │C │    │

│  │    │      │      │器│ │ │ │    │

├──┼────┼──────┼──────┼─┼─┼─┼─┼────┤

│ 1 │  2  │   3   │   4   │5 │ │6 │ │  7  │

├──┼────┼──────┼──────┼─┼─┼─┼─┼────┤

│1. │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      │ │ │√│ │GB4288- │

│  │    │应有以下各项│      │ │ │ │ │92 8.1条│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产│      │ │ │ │ │    │

│  │    │品型号;净重│      │ │ │ │ │    │

│  │    │(Kg);毛重 │      │ │ │ │ │    │

│  │    │(Kg)。   │ 视  检 │ │ │ │ │    │

│  │    │外形尺寸1×b│      │ │ │ │ │    │

│  │    │×h(mm);机 │      │ │ │ │ │    │

│  │    │箱颜色;  │      │ │ │ │ │    │

│  │    │制造厂名;并│      │ │ │ │ │    │

│  │    │有符合GB191 │      │ │ │ │ │    │

│  │    │规定的“向上│      │ │ │ │ │    │

│  │    │”、“防湿”│      │ │ │ │ │    │

│  │    │、“小心轻放│      │ │ │ │ │    │

│  │    │”等标志。 │      │ │ │ │ │    │

│  │包装件振│包装箱包装符│按GB1019附录│ │ │ │ │GB4288- │

│  │动试验 │合GB1019的有│A中A3条规定 │ │ │ │ │92 8.2.3│

│  │    │关规定。  │的振动试验强│ │ │ │ │条   │

│  │    │      │度按流通条件│ │ │ │ │    │

│  │    │      │2。     │ │ │ │ │    │

│  │    │      │试验结果应符│ │ │ │ │    │

│  │    │      │合GB1019中2.│ │ │ │ │    │

│  │    │      │2.4.2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将包装放│ │ │ │ │    │

│  │    │      │在模拟运输台│ │ │ │ │    │

│  │    │      │上进行模拟运│ │ │ │ │    │

│  │    │      │输试验。其功│ │ │ │ │    │

│  │    │      │率谱主振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 f1=2.7±0.5│ │ │ │ │    │

│  │    │      │Hz,     │ │ │ │ │    │

│  │    │      │ f2=7±0.9Hz│ │ │ │ │    │

│  │    │      │ 试验后,拆│ │ │ │√│    │

│  │    │      │除包装,检查│ │ │ │ │    │

│  │    │      │整机安装牢固│ │ │ │ │    │

│  │    │      │性。    │ │ │ │ │    │

│2. │试运行 │在额定电压为│在额定电压和│ │√│ │ │GB4288- │

│  │    │220V,额定频│额定频率下通│ │ │ │ │92 5.3 │

│  │    │率为50Hz,洗│电运转控制器│ │ │ │ │    │

│  │    │衣机通电开机│的一个满量程│ │ │ │ │    │

│  │    │应能运转,定│      │ │ │ │ │    │

│  │    │时器或程控器│      │ │ │ │ │    │

│  │    │运转一个满量│      │ │ │ │ │    │

│  │    │程,无异常现│      │ │ │ │ │    │

│  │    │象出现。  │      │ │ │ │ │    │

│3. │电镀件盐│电镀件表面应│阅:电工电子│ │ │ │√│GB4288- │

│  │雾试验 │光滑细密,色│  产品基本│ │ │ │ │92 5.16.│

│  │    │泽均匀,不得│  环境试验│ │ │ │ │2    │

│  │    │有剥落、露底│  规程试验│ │ │ │ │    │

│  │    │、针孔、鼓泡│  Ka:盐雾│ │ │ │ │    │

│  │    │、明显的花斑│  试验方法│ │ │ │ │    │

│  │    │和划伤等缺陷│  GB2423. │ │ │ │ │    │

│  │    │。     │  17-81  │ │ │ │ │    │

│4. │机箱涂饰│涂漆件或涂塑│视检    │ │ │ │ │    │

│  │层耐腐蚀│件的涂饰层应│按6.12条图3 │盐│ │ │√│GB4288- │

│  │试验  │附着力强,结│,截取200mm │雾│ │ │ │92 5.16.│

│  │    │合牢固,不应│宽50mm的机箱│箱│ │ │ │3    │

│  │    │有明显的气泡│试样一块,在│ │ │ │ │    │

│  │    │、流痕、漏涂│外表一边的中│ │ │ │ │    │

│  │    │、底漆外露、│部,用新刮脸│ │ │ │ │    │

│  │    │皱纹、裂痕等│刀划两条长 │ │ │ │ │    │

│  │    │现象。   │150mm、间距 │ │ │ │ │    │

│  │    │耐腐蚀试验后│为17mm,深达│ │ │ │ │    │

│  │    │,腐蚀宽度不│底材的平行切│ │ │ │ │    │

│  │    │应大于1mm。 │口,然后置于│ │ │ │ │    │

│  │    │      │盐雾试验箱中│ │ │ │ │    │

│  │    │      │,用浓度5的│ │ │ │ │    │

│  │    │      │食盐溶液35±│ │ │ │ │    │

│  │    │      │2℃环境中喷 │ │ │ │ │    │

│  │    │      │雾24h,取出 │ │ │ │ │    │

│  │    │      │后把表面附着│ │ │ │ │    │

│  │    │      │物充分水洗,│ │ │ │ │    │

│  │    │      │最后测定切口│ │ │ │ │    │

│  │    │      │处的锈蚀宽度│ │ │ │ │    │

│  │    │      │应符合要求。│ │ │ │ │    │

│5. │振动性能│机箱前、后、│在额定工作状│ │ │ │√│    │

│  │    │左、右各侧面│态下运转达到│ │ │ │ │    │

│  │    │中央部位  │稳定时,测量│ │ │ │ │    │

│  │    │振幅:5Kg和 │机箱前、后、│ │ │ │ │    │

│  │    │ 5Kg以下不 │左、右各侧面│ │ │ │ │    │

│  │    │ 大于0.8mm │中央部位的振│ │ │ │ │    │

│  │    │ 5Kg以上不 │幅。    │ │ │ │ │    │

│  │    │ 大于1.0mm │      │ │ │ │ │    │

│  │    │机箱中央部位│      │ │ │ │ │    │

│  │    │的振幅:  │      │ │ │ │ │    │

│  │    │ 5Kg和5Kg以│      │ │ │ │ │    │

│  │    │ 下不大于 │      │ │ │ │ │    │

│  │    │ 1.0mm   │      │ │ │ │ │    │

│  │    │ 5Kg以上不 │      │ │ │ │ │    │

│  │    │ 大于1.2mm │      │ │ │ │ │    │

│6. │噪声  │洗涤、脱水时│样机放在半消│ │ │ │√│GB4288- │

│  │    │的声功率级噪│声室的环境中│ │ │ │ │92 5.9 │

│  │    │声均应不大于│,符合GB4214│ │ │ │ │    │

│  │    │75dB(A计权) │标准要求。 │ │ │ │ │    │

│  │    │      │样机放在铺以│ │ │ │ │    │

│  │    │      │厚5~10mm弹 │ │ │ │ │    │

│  │    │      │性垫层上,洗│ │ │ │ │    │

│  │    │      │衣机在额定洗│ │ │ │ │    │

│  │    │      │涤状记下运转│ │ │ │ │    │

│  │    │      │(测脱水噪声 │ │ │ │ │    │

│  │    │      │时,额定脱水│ │ │ │ │    │

│  │    │      │容量,洗涤物│ │ │ │ │    │

│  │    │      │浸渍1分钟后 │ │ │ │ │    │

│  │    │      │均匀投入脱水│ │ │ │ │    │

│  │    │      │桶中),待平 │ │ │ │ │    │

│  │    │      │稳后,离洗衣│ │ │ │ │    │

│  │    │      │机1m远,四周│ │ │ │ │    │

│  │    │      │各点(参看图1│ │ │ │ │    │

│  │    │      │)。     │ │ │ │ │    │

│  │    │      │测定噪声、读│ │ │ │ │    │

│  │    │      │取在噪声较大│ │ │ │ │    │

│  │    │      │情况下,指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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