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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7:5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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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政府令第2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已于2012年9月27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经济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赋予我市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各级经济功能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要求,将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管理、有利于提高经济功能区行政效率、符合经济功能区功能定位的市级和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分别赋予相应经济功能区。各经济功能区对所赋权限范围内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内容合理。依据各经济功能区总体权限范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赋权内容,确保权力运行既顺畅高效,又能满足经济功能区实际需要。
  (二)程序合法。赋予经济管理权限总体采用委托方式实施。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与对应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并予公告。
  (三)权责一致。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具体赋权内容,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事项全权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由经济功能区财政负担。
  (四)高效便民。各经济功能区要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审批服务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审批服务模式,努力实现“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个窗口对外”。
  三、权限范围
  (一)红岛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将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情形以外的以下方面的经济管理权,赋予红岛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等现有经济功能区实施:
  1.关于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等立项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2.关于土地开发、使用、转让、征收及商品房预售、房屋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土地房产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3.关于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从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项目开发、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户外广告设置、消防安全、人防工程和设施、抗震设防、防雷装置设计及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5.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6.关于海域使用、海洋海岸工程建设、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远洋渔业项目等海洋渔业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7.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审验收等环境保护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8.关于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核发等卫生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9.关于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及设施管理等水利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0.关于林地占用征用,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等林业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和知识产权事务等科技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2.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对外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等商务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3.关于国有资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物价、统计等特定监管领域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4.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市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5.关于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登记、登记企业年检、广告管理等工商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6.关于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等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经济管理权;
  17.市政府决定赋予的其他经济管理权。
  (二)胶南经济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胶南经济开发区、胶州经济开发区、即墨经济开发区、即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度经济开发区、莱西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区、青岛城阳工业园区、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权限范围和具体内容由有关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
  各市可以参照本决定,将有关县级经济管理权委托其所属的中心镇实施。
  (三)其他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今后新设立的各级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享有同于现有经济功能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或者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四、组织实施
  (一)签订委托协议。对赋予经济功能区的相应经济管理权,市及区市要根据经济功能区实际工作需求和接受委托条件的完备情况,分批分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与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本部门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委托事项包含行政审批的,根据现行有效的市及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具体内容。委托协议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予公告。签订委托协议后,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经济功能区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文书及证照等。
  (二)明确承接主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或者确定相关机构承接委托管理事务。其中,红岛经济区由青岛红岛经济区管委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具体事务可暂交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各职能部门及有关派驻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蓝色硅谷核心区由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具体事务根据管理实际,可暂交管委相关内设机构或者即墨市相关部门办理;西海岸经济新区由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具体事务按照地域范围,可暂交胶南市、黄岛区相关部门及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办理,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承担督促协调职责;各省级经济功能区具体承接机构由其所在区市政府予以明确。
  (三)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经济功能区承接委托管理事务的机构办理受委托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主要或者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加盖,在受委托范围内与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行政审批事项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行文,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并积极配合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予以转报。
  五、有关要求
  (一)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受委托实施相应经济管理权进行指导和定期复核,对经济功能区承担审批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主动衔接,抓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高相关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权力运作规范有序。
  (二)凡涉及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问题与本决定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精神执行;本决定执行过程中,涉及经济管理体制、权限和内容调整的,有关市及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遵照本决定精神,及时与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变更协议;本决定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事宜,由市政府本着行政提速、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原则研究确定。
  (三)赋予经济功能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是我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赋权或者服务不到位、无故不按照本决定办理委托手续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进行纠正,并视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出版物发行网点合理布局,建立繁荣有序的出版物流通市场,推动出版物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活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应符合城乡总体建设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出版物发行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做到布局均衡、总量适度、结构合理、规模适当,覆盖全市城乡,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

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在突出主城区、人口稠密地区、社区等3个重点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方便广大群众购买。

第四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4年至2010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第五条 重庆市现有人口3107万,其中农业人口1976.05万,非农业人口1130.95万;主城区非农业人口318.46万。

重庆市现有出版物发行企业2217个(其中,书报刊2099家,电子出版物118家)。目前具有总发行权的单位5家,批发单位56家,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卖场3个,连锁经营单位1家,书刊批发市场1个,2万平方米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1家。主城区城镇人口平均每57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批发经营网点,平均每3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零售经营网点;非主城区每24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零售经营网点。

第六条 重庆市将建设成为一中心、多组团、城镇群集合的现代化大都市。主城区城镇人口将达到600万左右,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黔江区将建成5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25个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将建设成为2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中等城市。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设置总量8个。

出版物批发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设置总量500个。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置总量620个。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的出版物零售网点不受规划限制。

出版物批发市场设置总量1个。维持现有批发市场,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群摊式出版物批发市场。

大型卖场(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出版物零售门店)设置总量20个。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



第七条 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50万城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为全市出版物发行核心区。

第八条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或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设置数渝中区3个,沙坪坝区1个,北碚区1个,万州区1个,涪陵区1个,江津市1个。

第九条 按每20000城镇人口设1个出版物批发网点的标准,主城区设置出版物批发网点总量300个;按每40000城镇人口设1个出版物批发网点的标准,大中城市设置出版物网点总量200个。

第十条 大型卖场,按每5公里设1个的标准,在主城区设置总量11个,在规划为50万人以上大城市的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黔江区等地设置总量9个。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零售网点,按每2公里设置1个的标准,在主城区设置总量240个;在规划为100万人以上大城市的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等地设置总量120个;在规划为50万人以上大城市的合川市、永川市、黔江区等地设置总量60个;在规划为中等城市的25个区县(自治县、市)所在地设置总量200个。

第十一条 大型卖场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选址应为中心商业区,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店铺应独立经营;内部结构由出版物零售店作为核心店,与读者俱乐部等各类配套设施组合构成;出版物零售面积应当超过卖场面积的80%以上;服务功能齐全,集出版物零售、阅读、休闲为一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设在主城区。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多业态竞争。根据坐商入室的原则,鼓励设立方便群众购买需求、布局合理的连锁经营书店、各类便民店和专业书店。



第四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实施发行企业审批时,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发行网点按规划设置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出版物售前送审制度。

第十七条 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出版物发行网点备案制度的管理。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由审批部门将有关登记项目于批准后15日内报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备案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于批准变更后15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当地出版物发行行业的基本情况。《出版物发行季报表》应于季后15日内报送;《出版物发行网点人员年报表》应于翌年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应于翌年2月15日前报送。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一次统计报告;对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报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必须履行每年1次年检、4年一换证手续。年检和换证工作由原发证部门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8号)令《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乡镇以下企业代销点不在本规划之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已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从市政府批准并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出差、开会人员提供服务,其设施应实用、卫生,不应片面追求“高档化”。从现在起,除客房正常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外,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招
待所不得再新建或者改建高档客房,不再加空调、电冰箱、地毯等高档设施。
二、省直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的收费标准,要按现行物价分管权限进行整顿,并根据条件实行分类定价。在国家统一平衡前暂按附表一、二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允许各招待所根据客源和季节变化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
不超过百分之十,下浮幅度不限。各部门要对招待所现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凡高于规定的要降下来,自行定价的按管理权限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省直表列指定单位,整顿后的收费标准要经省物价局审查同意,其他招待单位要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收费核准证。今年七月底前未领到收费核准证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
各地、市、县(区)所属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客房、会议室、礼堂收费,应结合当地情况,在不超过省规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下进行整顿。各地、市、县(区)招待所的收费标准应低于省直同类招待所收费一至两个等级。中央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收费由所在地、
市、县负责协调整顿。
三、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由地方财政开支的各类会议,其客房、会议室、礼堂收费应予优惠,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二十。
四、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收取伙食费的标准,应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其综合费用水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最高不超过售价的百分之二十(包括税金),现核算费用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要降下来,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不动。为降低饭菜成本、商业部门供应上述单位的
成批原辅料,应以批发价格供应。客人伙食必须单独核算,不得克扣客人伙食用于请客招待和送礼,也不得以客房床位收入等补贴客人伙食。
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会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再加收费用。各主管部门和接待单位,要研究改进会议伙食形式,提倡由聚餐制改为分餐制,也可把多菜式改为“四菜一汤”。通过改进伙食形式做到严格执行规定标准,节约会议费支出。
五、会议费的结算,双方必须按实际支出逐项填列“会议费支出决算表”(见附表三),不得以会议天数、人数笼统结算,违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六、承办出租汽车业务的招待单位,客人和会议使用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社会出租车辆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百分之二十。
七、各接待单位既要努力改进管理,增加收入,又要努力为国家节约支出,不得因改进收费管理,改变伙食形式而拒绝接待会议。由国家补贴的接待单位,要尽快减少补贴,做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已有盈余的,应以税后利润建立发展事业、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三种基
金的比例,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各宾馆,饭店和招待所均不得价外加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人身保险费”。如旅客自愿投保,“人身保险费”应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九、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犯政策、纪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价外乱收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非法收入必须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上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本办法省直各单位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198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