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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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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并制订了《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现将《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为保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星评监督员的组织机构和选聘条件
  第一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选聘。接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星级饭店暗访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二条 星评监督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星评监督员一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及其他相关标准;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担任星评监督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至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地级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服务质量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二、星评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星评监督员在国家旅游局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主要以暗访方式对星级饭店或者正在申报星级的饭店进行检查。未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星级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星评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和《关于印发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的通知》(旅星评发[2008]74号)等有关标准和制度实施检查工作。
  第七条 星评监督员应在结束检查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相关照片(或录像录音资料)。检查报告应观点鲜明、格式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星评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星评监督员应服从国家旅游局合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对星评监督员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详细记载和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星评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对任期内表现优秀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可进行续聘。对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任期内的星评监督员一旦离开与行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监督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国家旅游局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十二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和制作证书。
  第十三条 星评监督员的培训、考评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附: 1. 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
2. 星级饭店暗访通知书
3. 关于对××××饭店检查的暗访报告


  附1: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提高暗访检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一、暗访检查的适用范围
  对星级饭店评定和年度复核,以及满五年期星级饭店的评定性复核等工作,国家旅游局以暗访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暗访检查的形式
  每次暗访检查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委派一到两名星评监督员承担。星评监督员以普通住店客人的身份入住饭店开展检查工作。
  三、暗访检查的主要依据
  1.《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
  四、暗访检查的时间
  每家饭店的每次暗访检查工作,星评监督员在店停留时间必须达到24-36小时,如需要,可延长至48小时。
  五、暗访检查的内容
  1、检查重点:
  (1)饭店前厅、客房、餐饮三大核心区域的舒适度感受;
  (2)各区域的硬件档次匹配和各功能区位划分合理程度;
  (3)饭店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使用方便程度;
  (4)指示和服务用文字规范程度,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范程度和实用效果;
  (5)饭店各个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
  (6)饭店员工的服务态度、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各个部门服务的规范程度。
  2、检查区域:
  (1)各星级必备条件中对于饭店前厅、客房、餐饮等核心区域各项要求的达标程度;
  (2)饭店主体建筑与环境建设、功能布局与氛围营造的达标程度;
  (3)走廊、电梯、卫生间、无障碍设施、商场、公共图形信息符号等公共区域的达标程度;
  (4)饭店网络预订及电话预订程序的达标程度;
  (5)饭店接机、接站程序的达标程度;
  (6)饭店登记入住与结账服务程序的达标程度;
  (7)饭店前厅、客房、餐饮各主要服务岗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达标程度;
  (8)饭店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等区域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与清洁卫生的达标程度;
  (9)饭店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及应急管理的达标程度;
  (10)饭店文化建设与人性化服务、细微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达标程度;
  (11)其它:尽可能以巧妙的方式检查厨房、员工设施等后台区域。
  六、暗访检查的经费
  星评监督员的交通费,以及暗访期间在饭店发生的以检查为目的的合理费用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核报。住宿费为饭店普通楼层单人间或行政楼层单人间的房费。
  七、暗访检查的要求
  1、为确保暗访检查的有效性,星评监督员在检查前、检查中和检查后,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受检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检查行程和检查结果。
  2、暗访检查工作原则上依据《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但星评监督员也可根据受检饭店服务产品与服务类型的差异,设置相应的特殊情景实施服务与质量的考察,同时应注意避免评价的主观性。
  3、星评监督员应在暗访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提交一份有本人签名的规范的书面检查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1)总体印象(客观真实地反映饭店设施、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总体印象);
  (2)分区分项感受(从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公共区域、员工和其它等7个方面分别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管理、其它等方面列举);
  (4)整改意见(分条列举,这一部分内容将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通过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反馈给受检饭店);
  (5)暗访检查的结论(明确提出是否通过检查,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6)补充材料(对饭店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必须有照片或录音等作为证明材料)。


  附2:星级饭店暗访通知书

×××星评监督员:
  兹委派你于××××年××月××日前往××饭店进行暗访检查。请按照有关标准和制度开展工作,不得在暗访检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受检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旅游局 监督管理司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签发后,交星评监督员在暗访检查期间保管。


  附3:关于对××××饭店检查的暗访报告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受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的委派,国家级星评监督员×××和×××于××年××月××日—××日,按照《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对××饭店进行了暗访检查。现将暗访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印象
  (客观真实地反应饭店设施、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总体印象)
  二、分区分项感受
  (从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公共区域、员工和其它等7个方面分别说明)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管理、其它等方面列举)
  四、整改意见
  (分条列举,这一部分内容将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通过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反馈给受检饭店)
  五、暗访检查的结论
  (明确提出是否通过检查,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六、补充材料
  (对饭店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必须有照片或录音等作为证明材料)。



星评监督员:(签名)
×××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有关规定,在学校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有关规定,在学校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0年5月30日,国家教委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三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青少年不要吸烟”。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吸烟不仅危害他们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他们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特重申《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关于中小学生“不吸烟”、大学生“不在禁烟区吸烟”的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并积极开展不吸烟活动。
1.要提高认识,把控制学生吸烟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大事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吸烟,积极劝阻大学生吸烟,严禁大学生在禁烟区吸烟。
3.要有计划地采用各种形式,尤其要利用每年的“世界无烟日”,对学生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开展不吸烟活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和习惯。
4.在控制吸烟活动中,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戒烟;教师不得在有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吸烟。
5.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烟区,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暂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暂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4年11月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
第四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草原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畜牧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大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好草原,充分发挥草原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开发建设新疆,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增强民族团结,巩
固祖国边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的一切草原,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加强对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草原资源,必须进行全面勘测,制定总体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落实草场使用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使用、谁建设、谁保护的原则。建设人工草场和半人工草场,提高草原的生产能力,发展草料加工业。加强科学技术工作,逐步实现
草原管理和建设的现代化。
第四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各族人民经常进行遵纪守法、保护草原的教育。对保护草原确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对破坏草原者给予处罚。
第五条 禁止任何破坏草原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自治区境内的草原,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田附近固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零星小片草场和集体投资开发建设的人工草场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全民所有的草原,划给农牧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及部队、机关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给“草场使用证”。
跨县、市放牧的,按行政区划由草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发给“草场使用证”。
集体所有的草场,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给“草场所有证”。
“草场使用证”和“草场所有证”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八条 草原上的森林、矿藏、水流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全民所有。小片林木可以划给草原使用单位经营,并负责保护。
草原上由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及其他生产设施属全民所有,可以固定给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使用,并由其负责管理养护。
第九条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以后,长期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草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侵占草原。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草场时,应遵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补充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草场需要临时调剂使用时,应当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调剂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书,规定使用期限、范围和收费标准等,并报主管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调解或者裁决。争议解决前,要脱离接触,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场和草场上的一切建筑设施。
争议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未提出申请复议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拒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草原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边防,有利于管理和建设的原则,以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
一、过去遗留的纠纷,参照历史(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适当照顾各方实际困难,协商解决。
二、因行政界线引起的纠纷,按草场使用界线与行政界线分别对待的原则处理。
三、建国后双方商定的协议,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继续有效。需要修改的,由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之前,仍应遵守原协议。
四、过去已划定界线的,按已划定的执行;未划定的,双方协商,报上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章 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
第十五条 拥有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都有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责任,要建立草原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的责任制,制定利用和建设草原的具体规划,根据资源特点,合理配置畜种,发展畜牧业和工副业生产,搞好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草原使用单位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合理安排季节草场,实行轮牧。逐步做到以草定畜。禁止滥牧、过牧。

第十七条 拥有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实行承包责任制,将草场包给基层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期限可以超过三十年。
草场承包单位和个人,对所承包的草场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也有保护和建设的义务。要积极种草种树,改良草场,围栏草场。建设成果,谁建设归谁所有,个人承包的,子女有继承权,也可以有偿转让,他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草原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保证一定的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自筹资金用于草原建设,也可以引进外资。
鼓励集体、个人投资草原建设。人民政府对于从事开发性建设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九条 加强草原水利建设。应保证草原水利建设费有适当比例,扩大建设规模,加快建设速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草原水利工程设施,确保人畜饮用水,逐步扩大草原灌溉面积。
农业水利建设应兼顾草原和畜牧业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搞好配套工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禁止滥垦草场,破坏植被。
已经开垦的草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开垦了牲畜转场牧道的;
二、开垦后引起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
三、开垦后因土层薄,降水少,农作物产量很低的;
四、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
五、开垦了配种站、饮水点、剪毛站、药浴池、棚圈等设施附近草场的。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挖草场上的药材、草皮、土沙和乱砍珍稀植物、固沙植物。国家需要收购的药材,由药材公司与草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委托草场使用单位或个人采挖。采挖时要注意保留必要的母株,随挖随填随培植,保护资源。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防止污染水源和牧草等。在草原开矿、筑路和进行其他建设,应当处理好废水、废气、废渣,保护植被,保障人畜健康。
第二十三条 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制定防火公约。
第二十四条 对草原上的牲畜转场牧道、桥梁、饮水设施、配种站、剪毛站、药浴池、棚圈、围栏、牧工住房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草原上的主要公路,交通部门必须明确划定,设立标志,负责养护。随意碾压出来的便道,加以封闭。

禁止机动车辆在草原上离路行车,乱开车道,破坏草场植被。
第二十六条 积极防治草原上的虫、鼠、病害,加强经常性的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生物防治方法。要加强联防联治。
在草原上狩猎,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猎取捕食鼠、虫的鹰、雕、猫头鹰、椋鸟、沙狐等益鸟益兽。
第二十七条 在林区放牧,应当严格遵守森林法,防止损坏林木。更新和封山育林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封山范围、时间和打草办法。封山解除后,继续放牧,切实做到林牧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牧业单位也要积极营造保护林、防风林、固沙林等,以林护草,以草促林,林草结合。

第四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级畜牧管理部门行使草原管理机构的职能,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草原。
第二十九条 草原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保护草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草原资源勘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草原建设利用的总体规划,负责提出本辖区内的草原近期开发计划;
三、对草原使用单位管理、保护、利用、建设草原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办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造册、草场调剂事项;受人民政府委托发放“草原所有证”和“草场使用证”;
五、参与调解和处理草场纠纷;
六、办理奖惩的具体事宜,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破坏草场的案件;
七、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草原管理事项。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地区建立草原监理所,在草原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草原科研机构,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上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草原科学研究、资源勘测调查和技术推广工作上成绩突出的;
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基本上解决了牲畜冬春饲草,促进牧业稳定发展,成绩显著的;
四、在扑灭草原火灾中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防治草原虫、鼠、病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执行本条例,积极同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要责令予以赔偿;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垦草场的;
二、损坏草原建筑设施,或者草原科学实验设施的;
三、乱挖草场药材、草皮、土沙或乱砍固沙植物,破坏植被的;
四、超过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草原的;
五、随意离路在草场行驶机动车辆,破坏植被的;
六、违反草原防火规定,造成草原火灾的;
七、制造或利用草场纠纷,行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