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鸡西市殡葬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8 02:3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鸡西市殡葬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和殡葬活动。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有步骤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条六条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规划、环保、城管、物价、民族宗教、国土、水务、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单位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火葬区。

第九条 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殡葬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条 建立殡葬设施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国土、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二)禁止在公墓以外的耕地、林地、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等地兴建坟墓。现有的坟墓由坟主自行迁出或就地深葬不留坟包。

(三)火葬区内禁止建立骨灰坟墓。

第十三条 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到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公共墓地进行安葬,禁止在公墓以外散埋乱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对运送遗体的专用车辆和用具及时消毒,防止疾病传染。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殡葬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行政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十六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火化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禁止在城镇市区播放、吹奏哀乐。

第十七条 火化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非正常死亡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正常死亡的,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在家或临时居住地死亡的,须持有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患有国家规定的传染性疾病的遗体,先行消毒后,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八条 无名尸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铁路边区内死亡的,由铁路部门负责;

(二)在公共场所死亡的,由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区域死亡的,由所在区域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遗体火化后,提倡不保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应当以寄存、公墓安葬、深埋、播撒、植树等形式安置,严禁将骨灰土葬后造坟、立碑。

第二十条 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共交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污染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第二十一条 尊重宗教信仰。举行宗教仪式的丧事,应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宗教活动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殡葬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并实行年度检查和验收制度。

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发放全省统一的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未取得《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并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纸扎迷信殡葬用品。

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焚烧。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内死者遗体(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除外)一律到殡仪馆火化。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尸车在城镇市区播放交哀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建立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迷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准许证及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的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大小棺材、墓碑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年检不合格或不年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规定,随地烧纸、焚烧遗物及殡葬迷信用品或乱丢纸钱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拆讼。

第三十三条 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7〕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宜宾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业,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并检测合格后,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即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城市规划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区)发改、经济、财政、工商、质监、环保、城管行政执法、交通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水泥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大力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有关规定的义务,以及举报违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有关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水泥生产量及发放量均应达到生产总量的70%以上。未达到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及发放设施能力未达到70%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第八条 市、县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当地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供应服务区域及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状况编制、会审后实施。
第九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其生产、经营、使用、场点的选址和定点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申请设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见证取样制作预拌混凝土试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作为评定依据。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管。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无故拒绝小批量混凝土的供应。
第十三条 除临时性构筑物以及其他零星使用水泥外,下列工程和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
(一)重点建设工程;
(二)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三)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水利、电力、市政、道路、桥梁等工程;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五)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六)已确定的禁拌区域内水泥使用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或企业因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的,须经当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在城市禁拌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报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但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其它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或发包文件中予以明确。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须与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购销双方应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稽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原则,对散装水泥运输车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在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提供行车便利。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专用车辆进入禁行、禁停路段时,应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车辆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所属专用车辆的管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九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配备资质等级所要求的人员和设备。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据实、按时向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作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的档案,是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依照《宜宾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区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生产、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中违反环保、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及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划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使用但未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或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未经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县(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六类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六类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国家教委


现将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等六类岗位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依据,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培训。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以使岗位规范日臻完善,并逐步做到按岗位规范标准考核、任用干部。
附件:一、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处(学院)处(院)长岗位规范(试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人教育处处长岗位规范(试行)
四、县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指导性岗位规范(试行)
五、企业职工教育处处长(培训中心主任、教育科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教育处处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院(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成人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好学历教育,积极开展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主动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多种人才。
4.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搞好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以教学为中心,督促、检查、协调学校各项工作,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争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积极筹集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开拓意识和创新精神。
3.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办学规定,具有全局观念,能做到令行禁止。
5.任人唯贤,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作风民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2)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础理论,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及教学规律。
(2)掌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教学评估的基本方法。
(3)掌握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
(4)懂得教育经济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成人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5)了解中国成人教育史和国内外成人高等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知识。
(2)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3)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5)了解国家和学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概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决策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获取社会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及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开发教育项目,开创新的办学门路。
(2)能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发挥优势,不断改革,办出特色。
(3)能主持起草学校主要文件、规划、计划、报告和总结。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有效地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2)知人善任,善于发挥、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3)善于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探索教学改革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善于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5)善于筹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亲自起草和修改学校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办学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2)能够积极地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懂得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能指导并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应有担任成人高等学院(校)副院(校)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三年以上成人教育科级或处级(指局级建制的院校)管理工作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处(学院)处(院)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组织全处人员办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
4.参与制定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规划和工作意见,拟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制定成人教育处的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制定、完善符合成人高等教育规律和特点的管理制度。
6.搞好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素质。配合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开展教学领域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8.合理安排使用成人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定。
4.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2)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的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础理论,懂得成人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教学特点以及组织教学的有效方法。
(2)掌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对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类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掌握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
(4)熟悉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和师资结构等基本情况。
(5)了解中国成人教育史及国内外成人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2)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3)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4)了解国家及办学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获取社会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涉及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预测和判断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为校长对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专业建设、函授布点等重要问题的决策提供依据。
(2)能组织拟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成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3)能够主持审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团结同志,能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教师、管理干部的特长,按办学类型有效地组织实施教学及各项工作。
(2)熟悉成人教育处各管理部门的主要岗位职责和各函授站的基本情况,能正确指导、检查、督促各管理部门和函授站的工作。
(3)能经常深入教学现场和管理第一线,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活动。
(4)能在学校的统筹安排下,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工作。关心并设法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5)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处理与校内各系、处的工作关系,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顺利发展。
(6)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有关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处理学校与办学协作单位及函授站的工作关系,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2)善于争取办学涉及地区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办学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3)能积极地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联系,并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懂得教育规律。
(2)善于组织教学工作,能分析教育管理和教学中的新情况,探讨新问题,解决新矛盾。
(3)能指导并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应有担任系副主任或副处长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具有一定的成人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注:此规范原则上也适用于普通高校中函授、夜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成人教育学院的处级以上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人教育处处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教委主任(或教育厅、局长)领导下,主持成人教育处工作,组织全处人员管理所辖地区成人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参与和组织拟定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组织对本地区成人学校的布局、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等进行审议,并对其教学质量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5.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和指导本地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6.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办学力量,推进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对成人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联系群众,虚心听取基层意见。
4.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成人教育的各项有关制度和规定。
5.廉洁清政,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教育。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掌握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3)了解本地区社会、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的主要方针、政策。
3.业务知识
(1)熟悉成人教育基本理论,懂得成人教育的规律及特点。具有教育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知识。
(2)熟悉成人教育管理的理论,掌握成人教育宏观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及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方法。
(3)掌握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懂得人才预测和人才规划的基本知识。
(4)了解本地区经济、科技和文化的概况和改革发展的趋势。
(5)了解国家及本地区成人教育的沿革、特点和经验以及国外成人教育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
(3)懂得成人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常识。
(5)民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成人教育处处长,应掌握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一般常识,懂得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能够根据国家与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结合实际条件,预测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组织拟定本地区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对工作中重要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提出指导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能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2)善于调动本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实施各项工作。
(3)能根据本地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组织审议本地区成人学校的布局、办学方向和招生、专业设置等。
(4)熟悉本地区主要成人学校(培训基地)的基本情况,对各类成人教育工作根据其性质和任务的不同,能进行分类指导,并能组织对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质量评估。
(5)能规划、指导并组织本地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6)能协同有关部门,合理使用成人教育经费。
(7)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重要报告、文件和有关的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政府对成人教育的领导和其他职能部门对成人教育事业的支持。
(2)善于与基层单位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3)能与有关部门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
4.调查研究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对调查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指导意见。
(2)有一定的成人教育理论研究水平,并能指导或组织本地区成人教育理论队伍,开展成人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应有担任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成人教育处副处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担任成人学校(培训机构)负责人以上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县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指导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县教委主任(教育局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本县成人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拟定本县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督促检查规划任务的完成及各项政策的落实。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教改实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本地区成人教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4.组织教学研究、编写乡土教材和指导教学工作。
5.对本县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和教师进行管理和培训,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业务上的提高和福利待遇的落实。
6.合理使用县成人教育经费,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而不懈努力的精神。
3.遵纪守法,廉洁清政,忠于职守。
4.不怕困难,勇于改革,联系群众,实事求是。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成人教育的基本法规。
(2)了解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业务知识
(1)了解本地区成人教育发展概况、农村成人教育状况及发展趋势。
(2)具有成人教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3)了解教育经济学、管理心理学的一般知识。
4.相关知识
(1)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及人才需求情况。
(2)了解生产技术的有关常识。
(3)少数民族地区的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应了解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一般知识,懂得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善于深入农村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能从本县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预测全县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协助主管领导拟定本县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管理能力
(1)具有制定符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的能力。
(2)具有对本县各级各类成人教育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能力。
(3)具有组织教学研究和总结、交流办学、教学经验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宣传组织群众,争取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2)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县、乡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成人教育。
4.调查研究能力
(1)能深入办学和教学第一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2)具有撰写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研究论文的能力。
四、文化程度、经历与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从事成人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其中从事成人教育工作一年以上。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企业职工教育处处长(培训中心主任、教育科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厂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本企业职工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检查、指导下属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4.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按国家有关规定,掌握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奋发开拓。
3.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熟悉国家、本行业、本地区关于成人教育的基本政策和法规。
3.业务知识
(1)熟悉职工教育的原则、特点、规律及成人教育活动的主要环节。
(2)具有教育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教育统计学基础知识。
(3)了解中国职工教育史、国内外成人教育发展的动态和职工教育发展概况。
4.相关知识
(1)了解本企业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2)了解本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经营管理概况。
(3)掌握本企业人员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懂得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根据企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提出本企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工作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够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能对所属下级部门行使有效的职能管理和业务指导。
(3)具有审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评估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为领导当好参谋,争取领导对职工教育的支持。
(2)善于处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横向协作联系,共同搞好职工教育。
4.调查研究能力
(1)能深入职工教育教学第一线,调查情况,分析研究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职工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2)具有撰写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研究论文的能力。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从事职工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五年以上教育工作,其中从事职工教育工作一年以上。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教育处处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厅(局)长领导下,主持教育处工作,组织全处人员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各项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和实施本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对所属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布局、基本任务、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等进行考核。对学校和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直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5.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及时提出解决影响本系统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6.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和组织本系统各类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7.合理使用本系统的教育事业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能深入实际,虚心听取意见,帮助下属部门和办学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热情为基层服务。
4.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尊重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不以权谋私。
5.廉洁清政,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教育。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掌握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3)了解本系统和本地区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3.业务知识
(1)熟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教育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知识。
(2)熟悉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的理论,掌握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3)掌握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懂得人才预测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4)了解本地区和本系统经济、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5)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教育的沿革与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职工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了解现代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关知识。
(3)熟悉本系统一般的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
(4)熟悉本系统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及岗位考核标准。
(5)懂得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能够根据本系统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人员素质结构,预测和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组织拟定本系统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提出指导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各项指示和规定,并结合实际,提出本系统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2)善于调动全处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实施各项工作。
(3)对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能进行分类指导,并能组织对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4)能参与或组织本系统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岗位培训教学工作。
(5)能配合有关部门,规划和组织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
(6)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重要报告、文件和有关的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能正确处理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2)善于处理与本系统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工作关系,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
4.调查研究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深入学校、培训机构等基层办学单位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对调查的情况和问题,能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能组织本系统的教育研究队伍,结合教育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教育理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应有担任本系统职能部门副处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有担任各级各类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