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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13:5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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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网络(以下简称一卡通,含银行卡实时收费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居民用户委托本市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的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卡帐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各种费用。

  第三条实行按户计费的用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方式缴费。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市金卡网络中心直接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其他收费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也可加入一卡通系统。

  第五条市金卡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收费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网络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用于代缴费用的银行卡具有其原有属性,并受该卡章程约束。

  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厦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一卡通系统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具体事务:

  (一)一卡通系统实施规划和技术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查询/投诉/差错处理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四)组织一卡通有关宣传事宜;

  (五)受理市金卡网络中心、成员银行及收费单位的提案,并负责其纠纷的协调。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是成员银行和市金卡网络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指导、监督成员银行及金卡网络中心的有关业务。

  第十条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收费单位一卡通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

  第三章网络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厦门金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金卡网络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一卡通信息的接收、传送、处理和存档工作;

  (二)产生成员银行清算数据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办理清算,提供收费单位入帐信息文件;

  (三)负责收费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提供裁决纠纷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的职责:

  ㈠建设、管理本单位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㈡受理用户号更改、撤销的申请;

  ㈢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㈣受理用户投诉,负责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解释;

  ㈤负责逾期未缴用户的催缴工作;

  ㈥办理用户跨月补缴及收取滞纳金事项,其中在规定时间内的可委托成员银行代办。

  第十三条成员银行的职责:

  (一)建设、管理本单位一卡通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二)联网柜台应受理用户委托/撤销委托申请,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2年;

  (三)负责将委托申请被拒绝的原因通知用户;

  (四)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根据用户委托协议,按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帐户中全额代扣应缴费用;

  (六)在收费数据送达的一定时间内,委托帐户有足够金额时,应及时代扣。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按规定代扣滞纳金;

  (七)向在规定的时间内索取收据的用户提供一次缴费收据及明细;

  (八)联网柜台应提供有关用户委托资料的查询及打印服务;

  (九)负责委托用户的对帐工作,提供对帐单或在存折上打印交易明细;

  (十)受收费单位委托的成员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进帐。

  第四章用户缴费

  第十四条用户可以选择任一成员银行的有效银行卡帐户,到发卡银行联网柜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发卡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以全额代扣的方式代缴指定的费用。

  用户改变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卡及委托代扣项目,应到原委托银行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可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用户的委托申请须经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和收费单位确认后生效。经审核不能成立的,由受托成员银行通知用户。因用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不详或有误造成无法通知到用户的,后果用户自负。

  第十六条用户必须保证所委托的银行卡帐户在缴费期限内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缴指定的费用。余额不足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逾期未缴的责任。

  第十七条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因挂失、止付或过期被停止使用期间,受托成员银行停止代扣其应缴费用,原委托关系仍然保留。用户需到收费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金缴费。

  第十八条用户需要缴费收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凭银行卡到委托银行联网柜台索取;逾期未领取的,可到收费单位索取。

  第十九条用户对委托代扣的费用有疑问的,可向收费单位查询、投诉。

  第五章网络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加密,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加密方法由市金卡网络中心统一制定,并由联网各方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一卡通系统的有关联网资料、软件,联网各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成员银行违反本规定,限制用户自主选择成员银行委托代扣应缴费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信息交换过程中,由于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收费单位的过错引起数据丢失、泄密等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联网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发展会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学〔2002〕15号



中国烟草学会关于发展会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中国科协六届二次会议和中国烟草学会四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六届二次全委会提出的《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经研究,决定2002年继续在烟草行业发展中国烟草学会团体会员和吸收个人会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在我国加入WTO融入经济全球化,加快烟草科技创新,实现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学会将在促进烟草行业的学科建设、科学普及、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按照中国科协在《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学会要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以会员为主体、实现民主办会、具有现代科技团体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模式,增强对广大会员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全面履行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能,推动“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要求,各级烟草学会要重视在企业中搞好建“家”工作,把“家”建在科技工作者身边。为此,各省级烟草学会要积极发展烟草企业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同时积极吸收个人会员,以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进一步推动学会“三主一家”建设,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和水平,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成长。
二、申请入会具备条件
申请加入中国烟草学会各类会员,必须承认《中国烟草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会员:凡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烟草及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
2.团体会员:直接从事烟草事业,或与烟草事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三、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1.中国烟草学会个人会员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有获得学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和对学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对于吸收为中国烟草学会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学会将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企业与国内、国际烟草科技组织的交流与联系,提供企业科技人员参与国内、国际烟草科技合作研究项目的服务,提供国内外烟草科技信息及技术咨询,参与行业学术交流活动。
3.中国烟草学会会员应执行学会的决议,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4.被吸收为团体会员的企业要重视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的工作,按照建“家”的考核标准,深入开展建“家”活动,增强企业科技人员凝聚力,促进科技人员学术、专业水平的提高。
四、几点要求
1.根据烟草行业科技人才引进、成长的情况,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学会要积极协助中国烟草学会做好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发展工作。要努力做好行业重点企业加入学会团体会员的工作,并通知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国烟草学会章程》规定的条件,鼓励科技人员加入学会,特别是要关注高学历的、学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积极做好他们的入会工作。
2.请拟加入中国烟草学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通过各省烟草学会汇总后,于9月底前寄送中国烟草学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春媛
电话:010-63605765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
邮政编码:100053
3.各省报送申请加入学会团体会员材料,经中国烟草学会汇总,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将在今年理事会上发放团体会员证书。






二○○二年六月三日



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1995]第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郊菜地,是指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的商品菜地。
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和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 国家建设批准征用东陵、于洪区及新城子区虎石台镇、道义乡的菜地,除按规定支付土地管理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外,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征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不含虎石台镇、道义乡)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万四千元。
国家建设批准划拨国营农企事业耕种的菜地、国家征而未用由农民使用种植的二十年以上的菜地,按征用菜地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村联办企业,使用市郊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 农村乡、镇企业建设使用市郊菜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 农村村办企业使用三环以内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使用三环以外的长白、五三、东陵、前进、陵东、北陵、于洪、杨士、浑河站等九个乡的菜地,每亩征收一万元。
上述地区内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以及九个乡以外的村办企业建设使用的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八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市、区和乡、镇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菜地、改造老菜地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有关的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缴纳。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
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分期交给各级政府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其中,从东陵、于洪区征收的部分,50%由市安排使用,其余由区安排使用;从苏家屯、新城子区征收的部分,全部由区安排使用。
乡、村自行建设使用的菜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50%由区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其余返回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时,应根据新菜地的开发建设规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蔬菜经营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区和乡、镇政府批准使用的基金。要报上级蔬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根据政府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非法使用市郊菜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每亩增收50%至100%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区别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为供应城镇居民吃菜的专业商品菜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沈政发〔1987〕12号)》同时废止。



19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