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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7:2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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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约有糖尿病患者2000多万人,另有近2000万人糖耐量低减,我国成为全球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为指导防治糖尿病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和媒体提供正确的防治糖尿病相关知识和信息,我部组织编写了《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现印发你们,为各地开展防治糖尿病宣传工作,普及糖尿病预防知识,降低糖尿病危害提供参考。



二○○八年七月八日  

  



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



一、我国糖尿病患病率正在快速增长

我国糖尿病患病率在过去20年中上升了4倍;

2002年全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糖尿病患者2000多万人,另有近2000万人糖耐量低减;

据国际糖尿病联盟估计,我国2007年糖尿病患病人数约为3980万,2025年将达到5930万;

我国已成为全球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糖尿病以2型为主
2型糖尿病占93.7%,1型糖尿病占5.6%,其他类型糖尿病仅占0.7%;

膳食结构改变和体力活动减少导致的肥胖是2型糖尿病的重要影响因素;

中国人是糖尿病的易感人群;

年龄越大,2型糖尿病患病率越高。

三、糖尿病控制不良将产生严重危害

糖尿病患者发生心血管疾病的危险性较非糖尿病人群高出2—4倍,并使心血管疾病发病年龄提前,病变更严重;

糖尿病患者常伴有高血压和血脂异常;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是导致成年人群失明的主要原因;

糖尿病肾病是造成肾功能衰竭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糖尿病足严重者可导致截肢。

四、2型糖尿病的预防措施

普及糖尿病防治知识;

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在重点人群中开展2型糖尿病筛查,推荐采用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如筛查结果正常,3年后重复检查;

及早干预糖调节受损(糖耐量受损和空腹血糖受损)。

五、糖尿病高危人群

有糖调节受损史;

年龄≥45岁;

肥胖:体重指数(BMI)≥28;

2型糖尿病者的一级亲属;

有巨大儿(出生体重≥4 Kg)生产史;

妊娠糖尿病史;

高血压(血压≥140/90 mmHg);

血脂异常〔HDL-C≤35 mg/dl(0.91 mmol/L)及TG≥250 mg/dl(2.75 mmol/L)〕;

心脑血管疾病患者;

静坐生活方式者。

六、强化生活方式干预

具体目标:

使肥胖者BMI控制在24或以下;

至少减少每日总热量400-500 kcal;

限制摄入高能量食物,禁止含糖饮料;

限制红肉摄入,多吃植物性食物;

中等强度身体活动,每天30分钟,每周至少5天。

七、2型糖尿病的综合治疗

2型糖尿病的综合治疗包括:降糖、降压、调脂、抗凝、减肥和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等措施;

降糖治疗包括采用饮食控制、合理运动、血糖监测、糖尿病自我管理教育和降糖药物等综合性治疗措施。血糖控制目标必须个体化;

每位糖尿病患者都应接受糖尿病防治知识教育;

饮食治疗的原则是控制总热量的摄入,合理均衡各种营养物质。膳食中热量来源:脂肪低于30%,碳水化合物55%-60%,蛋白质15%-20%,或0.8-1.2g/kg体重/天;食盐摄入量限制在每天6g以内;

运动增加胰岛素敏感性,可以改善血糖控制,有利于减轻体重。运动治疗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运动频率和时间为每周至少150分钟,如一周运动5天,每次30分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将有益的体力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

运动要因人而异,注意运动保护;

糖化血红蛋白(Hb A1c)是长期血糖控制最重要的评估指标。血糖自我监测适合于所有糖尿病患者,应由医生和护士进行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指导,包括如何测血糖,何时监测,监测频率和如何记录监测结果;

糖尿病的药物治疗包括口服降糖药物和胰岛素,在饮食和运动治疗的基础上应及时采用药物治疗。糖尿病病人应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应终身治疗。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附件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zwgk/2012-06/05/content_2153204.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家用燃气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不包括单供暖型燃气采暖热水炉。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燃气热水器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 20665-200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耗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1级水平;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燃气热水器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数量不少于3万台;
3. 拥有燃气热水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5.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6.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以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元/台)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kW≤额定热负荷≤20 kW 200
额定热负荷>20 kW 300
燃气采暖热水炉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燃气热水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 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四) 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 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 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 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 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生产许可证号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热水器销售量
(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产品类型 热水额定热负荷
(KW) 供暖额定热负荷
(KW) 热水
热效率
(%) 供暖
热效率
(%) 燃气种类 产热水能力(kg/min) 额定电功率(W) 额定燃气压力: (kPa)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或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1.产品类型填燃气快速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
2. 燃气种类填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或人工煤气。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别 □A. 热水器 □B. 两用型采暖炉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别
防水等级
额定燃气压力: (kPa)
产热水能力(kg/min)
热水系统适用水压(MPa)
供暖系统适用水压(MPa)
华白数(MJ/m3)
燃烧势
生活用水温度(℃)
3 热水额定热负荷(KW)
供暖额定热负荷(KW)
热水热效率(%)
供暖热效率(%)
额定供暖热输出(KW)
额定电功率(W)
能效等级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 mm)
燃气种类 □天然气T( )□石油液化气Y ( ) □人工煤气R( )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规格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kW≤额定热负荷≤20kW              
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燃气采暖热水炉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燃气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产品类型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热负荷(kW)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燃气快速热水器 14kW≤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额定热负荷>20kW

小计
合计
燃气采暖热水炉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件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贮热水箱容积在0.08m3-0.60m3之间的紧凑式、分体式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二)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标准GB/T 19141-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产品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 26969-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能效2级及以上水平;
2.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
3.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4.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数量不少于5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高效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自主品牌和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 元/台、套)
一级 二级
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150 100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260 210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350 300
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300 200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430 330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550 45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第三方产品性能和能效检测报告;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及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能效1、2级太阳能热水器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 号 产品类别 集热器类型 能效
系数(CTP) 日有用
得热量Qs(e)(MJ/m2) 平均热损因数Usl(e)
[W/(m3•K)] 贮热水箱容积(m3) 集热器面积(m2) 第三方产品性能及能效检测报告编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套)
A.紧凑式
B.分体单回路
C.分体双回路 A.真空管型
B.平板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表中填写“产品类型”和“集热器类型”时,仅填写A、B或C。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别 □紧凑式
□分体单回路
□分体双回路
辅助能源类别 □电 □燃气 □热泵 □其他
集热器类型 □真空管型 □平板型
集热器面积(m2)
贮热水箱容积(m3)
真空管型
集热器 类 型 □全玻璃 □其他_______
热管型 □玻璃-金属封接 □内置带翅片的金属热管
□全玻璃热管 □其他_______
尺寸 长度(m):_____ 直径(mm):_____ 根数:_____
平板型集热器 吸热板材质 □铜板 □铝板 □其他_______
吸热板厚度(mm)
吸收涂层工艺 □阳极氧化 □镀铬
□磁控溅射 □其他_______
集热器用户传热工质接触部位的材料 □铜管 □铝管 □其他______
集热器用户传热工质接触部位的材料厚度(mm)
集热器盖板类型 □钢化玻璃 □普通玻璃
□布纹玻璃 □其他_______
集热器盖板厚度 □3 mm □4 mm □5 mm
□其他_______
保温棉材料 □岩棉 □玻璃棉 □聚氨酯
□其他_______
集热器背板材料 □镀锌板 □铝板 □彩板 □其他_____
支架外形、材质、颜色
水箱外形、材质、颜色
贮水箱换热器材质及结构 □紫铜管 □不锈钢板 □铝及铝合金板 □碳钢板 □碳钢管 □其他_______
贮水箱换热器结构 □盘管 □夹层水箱 □外置板换
□其他_______
贮水箱用于隔热体材料 □聚氨酯泡沫塑料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其他_______
内胆形状 □圆柱形 □非圆柱形 □其他_______
内胆材质 □搪瓷 □不锈钢 □塑料
□其他_______
内胆厚度(mm)
是否带有阳极保护材料 □有 □无
最大试验压力(Pa)
额定工作压力(Pa)
3 能效系数(CTP)
日有用得热量Qs(e)(MJ/m2)
平均热损因数Usl(e)[W/(m3•K)]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一体机 分体机
贮热水箱
及其附件 集热器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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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9号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