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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3:0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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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银川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银川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材料汇总与审核。当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监测意见,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评价审核,提出合格的保留或取消市龙头企业资格的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 龙头企业需要更改名称的或重新确认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小康县、乡、村考核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小康县、乡、村考核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实现小康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达到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是90年代农村工作的总任务和总目标。省第八次党代会根据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和任务,确定了按“三大块”分类指导甘肃农村经济的总方针,明确提出了河西、沿黄、城郊等发展条件比较好,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方
率先奔小康的战略决策。为了及时指导和监测小康工程建设进程,客观地评价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小康工程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小康县、乡、村考核验收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河西、城郊、沿黄地区农村奔小康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严谨、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农村小康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小康指标的监测、评价、考核要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力求做到准确、真
实、可靠,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防止形式主义。
二、考核验收的方法步骤
(一)组织机构。有关地、县都要成立农村小康工程建设考核验收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主管部门(小康办)和统计局为考核验收的牵头单位,涉及小康16项指标的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省小康考核验收领导小组由省农委和省统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加
,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调研室(名单附后)。
(二)考核验收程序。小康县、乡、村的考核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考核验收的程序进行。
1.村综合评分达到95分以上,90%的户达到小康标准,即可申报小康村,乡负责全面考核,县小康工程建设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小康村进行抽查验收。随机抽取三个村民小组,并在抽中的村民小组中抽取3户,按省定标准进行评价,考核合格者,县政府命名,将验收结果
报省地考核验收办公室备案。
2.乡(镇)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85%的村达到小康标准即可申报小康乡(镇),由县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全面考核,地区考核验收领导小组抽查验收。在已达小康标准的85%的村中随机抽取三个村,在抽取的村中再抽三个村民小组,按省定标准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地区
行署或州、市政府命名,报省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备案。
3.县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80%的乡达到小康标准,即可申报小康县、市、区,地区全面考核,省考核验收领导小组抽查验收。即在已达小康的80%的乡中,随机抽取三个乡,在抽取的乡中再抽三个村,按省定标准对乡、村同时考核,考核合格者,省政府命名。
(三)考核验收时间。小康乡、村考核验收要在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小康县(市、区)要在当年申报,第二年元月上旬验收。
三、奖励办法
根据省委发〔1994〕38号、45号文件精神,提前一年实现小康的县(市、区)增发奖金20万元,提前两年的增发奖金40万元。奖金由省、地财政各拿一半,各县自行安排使用,可用一定的比例奖励对实现小康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对如期和提前实现小康的
乡(镇)和村,由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办法给予奖励。
四、县、乡、村农村小康量化标准及温饱值和权数的确定
在参考国家小康标准和温饱值及权数的基础上,我省县、乡、村、户农村小康量化标准及温饱值和权数分别确定如下:
(一)县、市、区农村小康量化标准及温饱值和权数。
1.收入分配
(1)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00元(按9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温饱值为300元,权数为30。
(2)差异:基尼系数为30—40%,温饱值为20%,权数为5。
2.物质生活
(3)消费:恩格尔系数为40—50%,温饱值为60%,权数为6。
(4)营养:每人每天蛋白质摄入量达75克以上,温饱值为47克,权数为9。
(5)衣着:人均衣着支出达70元以上(按90年不变价计算),温饱值为27元,权数为3。
(6)住房:砖土木、砖木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比重达80%以上,温饱值为43%,权数为7。
3.精神生活
(7)文娱:电视机普及率达70%以上,温饱值为1台/百户,权数为6。
(8)服务:文化生活服务支出比重达10%以上,温饱值为2%,权数为6。
4.人口素质
(9)健康: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以内,温饱值为14‰,权数为2;农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70岁,温饱值为68岁,权数为2。
(10)知识: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年,温饱值为6年,权数为5。
5.生活环境
(11)饮水:安全饮用水普及率达90%以上,温饱值为50%,权数为3。
(12)用电:用电户比重高于95%,温饱值为50%,权数为3。
(13)交通:通汽车行政村比重达85%以上,温饱值为50%,权数为3。
(14)通讯:已通电话行政村比重达70%以上,温饱值为50%,权数为2。
6.保障与安全
(15)保障:享受五保户人口占应享受五保人口比重达90%以上,温饱值为50%,权数为4。
(16)万人刑事案件发案件数不超过5件,温饱值为5件,权数为4。
(二)小康乡、村量化指标及温饱值和权数。
1.农村人均纯收入达1100元,温饱值为300元,权数为30。
2.人均动物性食品消费量分别为30和35公斤,温饱值为10公斤,权数为13。
3.砖土木、砖木和钢混结构住房比重分别为85%和90%,温饱值为43%,权数为12。
4.电视机普及率分别为85%和90%,温饱值为1台/百户,权数为12。
5.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都为8年,温饱值为6年,权数为9。
6.安全水普及率分别为90%和95%,温饱值为50%,权数为5。
7.享受五保户人口比重都为95%,温饱值为50%,权数为8。
8.已通汽车行政村比重乡为90%,村通汽车,温饱值为50%,权数为6。
9.按户计算人均纯收入达1100元的户所占比重乡、村分别为90%和95%,温饱值为5%,权数为5。
(三)小康户量化标准和权数。
1.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100元,权数为45。
2.人均动物性食品消费量达40公斤,权数为15。
3.住房达到砖土木、砖木和钢混结构水平,权数为18。
4.有电视机,权数为10。
5.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达9年以上,权数为12。
五、评分方法
对小康建设进程的监测和考核主要采取综合评分法。即先计算每个单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和分值,然后将每个单项指标的分值相加,得出综合分值,即为该县(市、区)乡、村、户小康的综合评分。
单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及分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单项指标的实现程度=该指标的实际达到值-温饱值该指标的小康值-温饱值×100%
某单项指标的实际得分=该项指标的实现程度×权数
综合分值=各单项指标的实际得分之和
根据对县、乡、村、户小康指标的综合评价和考核,小康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80%的乡镇达到小康标准即为小康县(市、区);小康综合评分达90分以上,85%的村达到小康标准即为小康乡(镇);小康综合评分达到95分以上,90%的户达到小康标准即为小康村。
小康县必须以省定16项指标为标准,乡村户小康标准可在省定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指标,但不得取消难度大的指标,或减少其权数。
六、几项主要指标的计算方法及价格因素扣除法
(一)几项主要指标计算方法:
1.基尼系数是用来衡量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分析指标,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计算公式为:
n n-1
G=∑XiYi+2∑ Xi(1-Vi)-1
i=1 i=1
(计算表式见附件二)
表中,fi为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分组的人口,Xi为分组人口小计
fi
占总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Xi=--,Si为分组的农民人均纯收
∑f
入小计,Yi为分组纯收入小计占纯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Si
Yi=--;Vi 为累计纯收入比重。
∑S

由表可计算得:∑XiYi=0.1353266
i=1

∑Xi(1-Vi)=0.5662239
i=1
G=0.1353266+2×0.5662239-1
=0.2677742
2.恩格尔系数
食物支出总额
恩格尔系数=------×100%
消费支出总额
3.主要食品中蛋白质含量(每500克)
------------------
食 品 | 蛋白质(克)
-------|----------
粮 食 | 45
-------|----------
肉 | 55
-------|----------
鲜 蛋 | 62.4
-------|----------
水产品 | 60
-------|----------
鲜 菜 | 15
-------|----------
食 糖 | 1.54
-------|----------
水 果 | 1.54
-------|----------
奶 | 16.4
-------|----------
瓜 类 | 5.3
------------------
4.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须运用人口普查资料编制生命表计算取得,鉴于县级资料难以取得,计算比较困难,在监测考核时,用最近一次全省人口普查资料计算的平均寿命统一考核,1990年全省人口普查计算所得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67岁。
5.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程度)
其计算公式是:
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6X1+9X2+12X3 X1、X2、X3分别表示文化程度为小学、初中、高中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重。
(二)价格因素扣除法:
小康指标中人均纯收入和人均衣着消费支出,直接受到物价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计算这两个单项指标的实现程度时,应对物价因素进行扣除。
1.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价格因素扣除方法。将纯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金纯收入,一部分是实物纯收入。现金纯收入部分用农村地区零售物价指数和非商品支出价格指数扣除价格影响,实物纯收入部分用农副产品价格指数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现金收入
报告期现金纯收入-报告期非商品支出
=-----------------
报告期零售物价指数(以90年为100)
报告期非商品支出
+------------------
报告期服务项目价格指数(以90年为100)

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实物纯收入
报告期实物纯收入
=------------------
报告期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以90年为100)
扣除物价后的实际纯收入
=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现金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实物纯收入
2.人均衣着消费支出价格因素扣除方法:
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后的人均衣着消费支出
=报告期人均衣着消费支出报告期农村衣着类价格指数(以90年为100)
以上各项公式中的价格指数由省农委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发布。
甘肃省农村基尼系数计算表(1992)
--------------------------------------------------
| 0-100 元| -150元 | -200元 | -300元 | -400元 | -500元 | -600元
--------|-----|-----|-----|-----|-----|-----|-----
fi |51 |154 |308 |1601 |1885 |1782 |1335
--------|-----|-----|-----|-----|-----|-----|-----
xi |0.00543 |0.016398 |0.032797 |0.17048 |0.2007 |0.0189756 |0.142157
--------|-----|-----|-----|-----|-----|-----|-----
Si |4266 |20110 |55550 |410762 |656013 |794005 |723807
--------|-----|-----|-----|-----|-----|-----|-----
yi |0.0009193 |0.0043749 |0.0120849 |0.0893619 |0.1427167 |0.1727373 |0.1574654
--------|-----|-----|-----|-----|-----|-----|-----
Vi |0.0009193 |0.0052942 |0.0173791 |0.106741 |0.2494577 |0.422195 |0.5796604
--------|-----|-----|-----|-----|-----|-----|-----
xivi |0.0000049 |0.0000868 |0.0003963 |0.0152344 |0.0286432 |0.0327779 |0.0223848
--------|-----|-----|-----|-----|-----|-----|-----
xi(1-vi)|0.005425 |0.0163111 |0.032227 |0.1522827 |0.1506338 |0.1096419 |0.0597542
--------------------------------------------------

--------------------------------------------------
| -8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合 计 |
--------|-----|-----|-----|-----|-----|-----|-----
fi |1260 |548 |403 |61 |3 |9391 |
--------|-----|-----|-----|-----|-----|-----|-----
xi |0.134171 |0.058354 |0.0429134 |0.0064955 |0.0003194 |1.0000 |
--------|-----|-----|-----|-----|-----|-----|-----
Si |859173 |475829 |485780 |104031 |7323 |4596609 |
--------|-----|-----|-----|-----|-----|-----|-----
yi |0.1869145 |0.1035273 |0.1056822 |0.0226321 |0.0015931 |1.0000 |
--------|-----|-----|-----|-----|-----|-----|-----
Vi |0.7665749 |0.8701022 |0.9757844 |0.9984165 |1.0000 | |
--------|-----|-----|-----|-----|-----|-----|-----
xivi |0.0250785 |0.0060412 |0.0045351 |0.000147 |0.0000005 | |
--------|-----|-----|-----|-----|-----|-----|-----
xi(1-vi)|0.0313188 |0.00758 |0.0010391 |0.0000102 | | |
--------------------------------------------------

甘肃省农村小康县综合评价打分表
---------------------------------------------------
| | | | |实 际|实 现| | |
| 指 标 | 单 位 |温饱值| 小康值 | | |权 数|分 值|
| | | | |达到值|程度%| | |
|-----------------|-----|---|-----|---|---|---|---|
| 收入分配 | | | | | | 35| |
|1.人均纯收入 | 元/人 |300|≥1100| | | 30| |
|2.基尼系数 | % | 20|30-40| | | 5| |
|-----------------|-----|---|-----|---|---|---|---|
| 物质生活 | | | | | | 25| |
|3.恩格尔系数 | % | 60| ≤50 | | | 6| |
|4.蛋白质摄入量 |克/日/人| 47| ≥75 | | | 9| |
|5.衣着消费支出 | 元/人 | 27| ≥70 | | | 3| |
|6.砖土木、砖木和钢混结构住房比重| % | 43| ≥80 | | | 7| |
|-----------------|-----|---|-----|---|---|---|---|
| 精神生活 | | | | | | 12| |
|7.电视机普及率 | 台/百户| 1| ≥70 | | | 6| |
|8.服务消费支出比重 | % | 2| ≥10 | | | 6| |
---------------------------------------------------
续表
---------------------------------------------------
| | | | |实 际|实 现| | |
| 指 标 | 单 位 |温饱值| 小康值 | | |权 数|分 值|
| | | | |达到值|程度%| | |
|-----------------|-----|---|-----|---|---|---|---|
| 人口素质 | | | | | | 9| |
|9.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平均预期| ‰ | 14| ≤12 | | | 2| |
| 寿命 | 岁 | 68| ≥70 | | | 2| |
|10.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 | 年 | 6| ≥8 | | | 5| |
|-----------------|-----|---|-----|---|---|---|---|
| 生活环境 | | | | | | 11| |
|11.已通汽车的行政村比重 | % | 50| ≥85 | | | 3| |
|12.安全水普及率 | % | 50| ≥90 | | | 3| |
|13.用电农户比重 | % | 50| ≥95 | | | 3| |
|14.已通电话的行政村比重 | % | 50| ≥70 | | | 2| |

|-----------------|-----|---|-----|---|---|---|---|
| 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全 | | | | | | 8| |
|15.享受社会保障人口比重 | % | 50| ≥90 | | | 4| |
|16.万人刑事案件发案件数 | 件 | 5| ≤5 | | | 4| |
|-----------------|-----|---|-----|---|---|---|---|
| 合 计 | | | | | |100| |
---------------------------------------------------

甘肃省农村小康乡、村综合评价打分表
-----------------------------------------------------
| | | | | |实 际|实 现| | |
| 指 标 |计量单位|温饱值| 小康乡 | 小康村 | | |权 数|分 值|
| | | | | |达到值|程度%| | |
|--------------|----|---|-----|-----|---|---|---|---|
|人均纯收入 |元/人 |300|≥1100|≥1100| | | 30| |
|--------------|----|---|-----|-----|---|---|---|---|
|按户计算人均纯收入达1100| | | | | | | | |
|元的户所占比重 | % | 5| ≥90 | ≥95 | | | 5| |
|--------------|----|---|-----|-----|---|---|---|---|
|动物性食品消费量 |公斤/人| 10| ≥30 | ≥35 | | | 13| |
|--------------|----|---|-----|-----|---|---|---|---|
|砖土木、砖木和钢混结构住房 | | | | | | | | |
|比重 | % | 43| ≥85 | ≥90 | | | 12| |
|--------------|----|---|-----|-----|---|---|---|---|
|电视机普及率 |台/百户| 1| ≥85 | ≥90 | | | 12| |

|--------------|----|---|-----|-----|---|---|---|---|
|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 | 年 | 6| ≥8 | ≥8 | | | 9| |
|--------------|----|---|-----|-----|---|---|---|---|
|已通汽车的行政村比重 | % | 50| ≥90 | 有公路 | | | 6| |
|--------------|----|---|-----|-----|---|---|---|---|
|安全水普及率 | % | 50| ≥90 | ≥95 | | | 5| |
|--------------|----|---|-----|-----|---|---|---|---|
|享受社会保障人口比重 | % | 50| ≥95 | ≥95 | | | 8| |
|--------------|----|---|-----|-----|---|---|---|---|
| 合 计 | | | | | | |100| |
-----------------------------------------------------



1995年2月21日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8年6月14日,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员队伍的建设,做好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职务是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包括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研究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副研究员为高级研究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研究职务,研究实习员为初级研究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员的各级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与所承担的任务及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
第四条 高等学校研究人员一般都要承担科学研究和教学(包括指导研究生)双重任务。以教学为主兼任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仍聘任教师职务。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可以改聘研究职务。专职科研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一般聘任研究职务。
高等学校承担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置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作岗位。受聘人员必须专职或兼职承担高等教育方面研究课题,受聘人员必须具备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所要求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积极承担科研、教学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研究实习员职务:
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经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进行本门学科研究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实验技术;
(3)能阅读一个语种的外文专业书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助理研究员职务:
1.获得博士学位。
2.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或获得硕士学位证书且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二年以上,经考察表明:
(1)具有本学科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进行本学科研究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实验技术,能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
(2)已取得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有明显成绩,能指导初级研究人员进行工作;
(3)能熟练地阅读、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副研究员职务:
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经考察表明:
1.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造性的研究,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2.能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大学术意义或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学科一定领域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3.已取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提出了反映这些成果的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取得了系统的又有较大学术或实践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
4.具有指导中级研究人员、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或任命研究员职务:
担任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经考察表明:
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创造性的解决科研工作中的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或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3.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
4.培养出水平较高的科学人才,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各级职务职责:
研究实习员:
1.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2.对研究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负责写出研究、实验报告。
3.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
助理研究员:
1.制定研究方案,独立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
2.积极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定期报告本人的研究工作,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工作。
3.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或实验室建设工作。
副研究员:
1.选定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法,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指导和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著,积极组织推广研究成果的工作。定期报告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负责或参加审阅(鉴定)科学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
3.培养研究生,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工作。
4.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实验室建设工作。
研究员:
1.提出有重要学术或实用意义的研究课题,在科学前沿进行开创性的工作。写出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论著。负责指导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或提出学科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的科学讲座。
2.主持审定(鉴定)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
4.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各级职务职责:
研究实习员:
1.担任高级研究人员的研究助手。
2.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整理或写出一、二篇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
3.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助理研究员:
1.承担研究课题,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2万字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报告。
2.在高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集体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
3.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副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学校的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万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报告。每隔2年写出一篇3万字以上有创见性、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
2.根据需要,承担学校、科研(或教研)室的科研组织工作,担任课题组的领导人。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
4.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学校的重点科研项目,或建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报告。若干年内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
2.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领导,主持本学科重要领域的研究工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
4.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十二条 国家教委成立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委属各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研究职务评议组,负责评议科学研究人员的中、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委属部分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9至11人。主任、副主任由学术上造诣较深、有一定威望的专家和教育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评审组织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中青年科学家参加。
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各评议组成员为5至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由具有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教授、研究员不得少于1/2。
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工作、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对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单位编制、工作岗位需要、人员素质、发展规划和工资增额等实际情况,一般由科研(或教研)室推荐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相应评审组织评定,然后按照限额由校(院)长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或被任命人员发聘书或任命书。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评审科学研究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对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的关系,防止片面性。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凡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的,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的研究职务。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科学研究人员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制度。高等学校应对受聘或被任命的科学研究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思想品德、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能力和贡献进行考核,并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能否提职、调薪、奖惩、续聘或连任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担任各级研究职务的科学研究人员,对外语有一定的要求。科学研究人员的外语水平由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十九条 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在聘任或任命职务时可不受学历、资历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条 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专业人员,各单位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未受聘或未被任命职务的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为自己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其工资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已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研究人员,因专业工作需要可以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除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手续外,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离退休年龄又符合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研究人员,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聘任工作中,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掌握政策。对于违背政策,搞不正之风者,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者,均应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院校。国家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