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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8 04:5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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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工、房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况资料。
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
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
(三)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四)开工、竣工时间;
(五)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七)安全责任的分担;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结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堆放、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装修人应当委托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 施工方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施工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装饰装修施工安全,并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作业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应当移交水电等线路图。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人民调解;
(三)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投诉;
(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工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施工方应当持合同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对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的,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装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
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整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检测合格后,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二)将未经防水处理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
(三)将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
(四)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六)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在开工前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登记证明,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需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施工噪声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施工人员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有关事项的要求告知装修人和施工方。
第三十三条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权利人。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施工方、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装修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损失由施工方造成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施工方追偿。
第三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可以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环境质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三)实施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管理;
(四)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
(五)查处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
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检查;
(三)发现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新建和增加建筑面积的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及污染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格式合同和流通领域的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施工方在装饰装修施工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拒不纠正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方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备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且装修人无过错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施工方处以无标识材料或者设备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未将装饰装修材料委托检测,或者施工方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由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负有装饰装修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3]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订了《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十五”期间在全省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定从2003年10月份起在省政府组成部门先行试点;2004年,在总结经验和完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省级扩大试点范围;2005年,省级全面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零余额清算方式”的现代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体系。
  三、省财政厅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适应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银行清算系统和网络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搞好分工协作。
  四、各设区市要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各项配套措施,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
  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财政资金收付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财政改革政策要求;
  (二)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变。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级次,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及会计核算职责;
  (三)规范操作、运转高效。合理确定财政、银行及预算单位的职责,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收支效率;
  (四)有利于强化管理、便于监督。规范管理程序,使资金收付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从机制上制约违规违纪行为;
  (五)保证资金安全。严密资金支付制度、程序,增强相互制约,防止资金流失,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收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所有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纳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各收入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具体项目,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财政部、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省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选择代理银行工作,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同一预算部门预算单位较多的,对预算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层级管理,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对本部门资金收付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财政资金银行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在财政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下称代理银行)开设,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项目、财政授权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或现金结算。提取现金或办理现金结算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省级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财政部、省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收支。特设专户资金不得与本单位其他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设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的收入。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预算内收入。预算内收入资金缴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为财政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收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总缴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总缴库是由征收机关或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规定,将所收的应缴资金汇总后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一般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由纳税人、缴款人或税务代征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其他各项财政资金暂依现行收缴方式收缴,待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规范。
  第十九条 规范财政资金退库管理。从国库中退付资金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按用途划分,分为人员工资(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机关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预算编制方法,机关公用经费又分为机关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各类资金实行不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支付程序为:(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于每月20日前提供次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及人员工资明细表、工资代扣款项等数据,报送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二)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根据省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各单位人员工资明细表,编制各单位工资明细汇总表。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后,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一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鉴印后,送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清算;
  (三)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经核准的人员工资明细表,将资金划拨到各单位每个人工资账户,并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记账凭证及个人工资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人员工资以及所有预算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其支付程序为:
  (一)省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别向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下达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
  (二)代理银行收到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后1个工作日内,将各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到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项目的资金支付。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四)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按每日实际支付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办理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收费同城特约委托付款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收费单位收费通知单后,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分月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二十六条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投资或购置额度较小的专项项目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和额度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为: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进度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于每月18日前,将次月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编制季度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末月18日前将次季度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
  属于政府基金、财政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根据政府基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入库或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编制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项目编制。除单一购置性项目外,项目计划中的工资支出、购买性支出、服务性支出等应列明细计划。
  预算级次较多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上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按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外资金分别编制《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签署审核意见后送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每月25日前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次季度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于月底前将下属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到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和国库管理机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于季度末前将下属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到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和国库管理机构。
  年初预算未批复前,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批复后根据部门预算编制。
  年度中发生预算调整,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调整文件后编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部门。
  (三)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支付凭证,填写《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审核。
  相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票证;工程价款结算单、预付工程款合同;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资料。
  申请单位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及其支持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对《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确认后,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鉴印后,送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五)代理银行收到《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于当日办理资金支付。因特殊原因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前两个小时内办理。支付当日,代理银行将支付凭证有关联反馈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支付机构的支付凭证,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六)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按每日实际支付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专项公用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报月度用款计划。月度计划和用款额度批复后,比照正常公用经费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支付资金的清算与核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支付实现后,国库、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间要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国库、财政部门按照代理银行当日支付给收款单位的资金数额,将国库资金如数划转代理银行。
  第三十条 国库、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资金清算分别在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规定的清算额度内进行。
  资金清算一般每日清算一次。但单笔支付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应即时清算。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中,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支付凭证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支付凭证填写有误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退回签发部门(简称退票)予以更正。
  (一)财政直接支付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因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或账号错误退票的,代理银行于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支付额度。
  (二)财政授权支付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因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或账号错误退票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资金核算、统计与报表工作。
  (一)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根据代理银行回单,将各用款单位的支出记入明细账,并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填报《河北省省级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二)预算单位根据加盖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付讫”章的《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进行会计核算。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汇总所属预算单位上月财政支出情况,编制《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支出情况月报表》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三)代理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日报表》、《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报送《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月报表》。
  (四)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业务,向预算单位制发对账单并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统一结算。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清算办法比照预算资金清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资金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收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违规支付财政资金或因工作疏忽造成资金损失的,代理银行负责追偿并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代理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另行规定支付方式: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物权行为理论若干问题浅析
王义江


摘要: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变动无法避免的问题,所以它对物权法学科体系的建立具有基础意义。对物权行为的争论从十九世纪以来也从未停止过,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来源、客观性、无因性原则等方面入手,总结正反观点,得出我国应采物权行为理论的结论。
Abstract:The change of right in res is the basic issue in which the Die Lehre des Abstraktionsprinzip is an inevitable issue ,so the Die Lehre des Abstraktionsprinzip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reation of property law system.The controvert in it never stop.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ource of Die Lehre des Abstraktionsprinzip 、objectivity、Abstraktionsprinzip and so on,summarizes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Stangpoints and cometo a conclusion that Die Lehre des Abstraktionsprinzip should be adopted in China.

关键字:物权行为理论的来源 客观性 无因性
Key words:The source of Die Lehre des Abstraktionsprinzip
Objectivity Abstraktionsprinzip


一、 物权行为理论的来源及内容
关于物权行为的来源通说是两个:一是学说汇纂体系理论中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名义与其形式的区分以及格老修斯等人提出并发展的意思表示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行为理论。但将学说汇纂体系关于物权变动的学说与法律行为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并创立物权行为理论的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学界最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萨维尼提出一个全新的物权变动的理论,即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再由当事人的发生债权效果与效力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有赖于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的理论,这就是抽象原则理论。我国学者称之为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概括起来为如下三个原则:
(一) 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用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用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证明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证明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
(二) 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这种表现物权意思的一般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如用公证证明,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的意思表示等客观形式能认定物权转移的意思,可以认为物权已发生转移。这一规定既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同时又能保证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这一原则也是我国许多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理解中的重大疏漏之处。
(三) 无因性原则
无因性原则也就是通常称的抽象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因为再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知己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约束。其本质是处分行为独立地达到其法律上的效果

二、物权行为的客观性及区分原则
(一) 否认物权行为客观存在的观点
许多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是不存在的,“所谓的物权转移合意是学者虚构的产物,在现实的交易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移转物权的合意” ,“移转价金和标的物所有权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 ]。或认为应该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效力”[ ],即是用所谓的把物权公示行为当作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折中主义取代区分原则。他们也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违背交易惯例是玄妙的不易于人们理解。如甲到商店买只笔,他不可能在买之前仔细分析其中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价金转移的物权行为和标的物转移的物权行为。
(二) 对否认说的辩驳
首先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类型,其客观性是不容质疑的。德国民法中土地所有人给自己设立的土地债务就是一个完全没有债的原因和其他原因的纯粹的物权行为。然而,《德国民法典》总则篇是以法律行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律行为概念之所以能够被抽象出来在民法典总则篇中拥有牢固的地位是因为民法各篇中必须要含有法律行为,其中作为支柱的只有物权法的法律行为(物权合意)和债权法的合同。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客观独立性,那么法律行为作为一项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制度就会有所动摇。而如果没有法律行为制度,总则篇只剩民事主体制度,总则篇也就没存在的必要性了

其次,折中主义不能取代区分主义。折中主义是在承认债权主义的同时,承认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原则,并把物权公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典型立法例是我国《担保法》中对抵押合同生效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则不生效。"世界上有奥地利,苏俄民法、匈牙利民法、瑞士民法采取该立法例。这一观点看似兼采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公示原则,但从法理看却造成了逻辑因果关系的混乱。因为在债权法上的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合同生效后才发生物权变动,但折中主义却将因果颠倒过来了,将物权变动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时,折中主义损害最大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物二卖,实际上只有一个人最终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时应该因未获标的物另一人的损失给出让人法律责任,但依折中主义,未发生物权变动的合同并未生效,出让人就无责任可言,这就严重损害了未获标的物的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物权行为不仅存在于民法理论中,更切切实实的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某人将其所有物加以抛弃的行为,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行为,公民的遗嘱行为等等都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物权行为。有的人说,物权行为是“法学家的空想或杜撰”。事实上,法学家没有什么空想,法律上的东西都是从现实中来的。如果说物权行为是“极端的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无法为人民所理解”,那么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这一系列民法学概念又何尝不是法学家“极端的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现实生活中普通群众又有几人能够理解这些民法概念?而且,“当民法决定借法律行为这样高度抽象的概念,而非买卖、租赁这样中度抽象却与生活中的交易较为贴近的概念来落实私法自治的理念,又决定把相对的请求性质的债权与绝对的支配性质的物权区隔时,生活中的一笔交易可能在法律关系上要拆解为数各行为就已经无可避免了。所以买卖合同仅能创造买受人物权移转的请求权效力和出卖人的价金移转债权,而不能创造物权移转的效力,可说是逻辑的结果”[ ]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
(一) 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观点
在对物权行为的争议中,无因性原则无疑是被否定的最为激烈的。否认者的依据主要在于:
1、 为无因性理论将简单交易行为分为债权行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和移转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与通行的交易观念不符使法律关系更加混乱,如果承认无因性理论,当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后发现买卖合同是无效或是可撤消的,但这时他只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受让人返还利益,这样无疑扩大了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的复杂性。[4]
2、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可以被善意取得制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之重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确有必要,但现在德国及世界各国民法均对善意取得制度设有明文规定,足以维护交易安全,就此点而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可谓失去存在的依据”。[5]所以“在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借助善意取得制度受保护,而不必求助于物权行为无因性”
3、 物权行为无因性违背了交易公正,不利于保护原所有人的的利益。因为根据无因性理论,当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成立,物权行为一旦生效,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萨维尼的“基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极有可能纵容受让人与第三人间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定说者还举出了德国为弥补无因性这一缺点采用的无因性相对化的例子。所谓的无因性相对化是指德国学者提出的将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到债权行为制约,甚至依债权行为中止物权行为效力的观点。主要包括:附加条件、行为统一、瑕疵一致和司法裁判。附加条件是指为物权行为附加一个债权行为作为条件,使得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到债权行为效力的束缚,从而中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适用。行为统一是指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39条关于“部分无效”的规定,将物权行为部分依法归于无效。瑕疵一致即共同瑕疵,是指物权行为中的瑕疵与债权行为中的瑕疵为同一个瑕疵,从而在撤消债权行为时,同时撤消物权行为的情况。所谓司法裁判是指在物权行为违背法律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判撤消物权行为。

(二) 对否定说的辩驳
1、 于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就得扩大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这乃是曲解了不当得利制度。在德国法上,不当得利制度虽然规定在债法篇中,但它发挥作用也涉及物权法、亲属法,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对象不仅仅指债法上的利益,也包括物权法上的利益。把它解释为仅仅限制在债权法的利益范围的请求权,这与德国法的规定是不符的。本来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当然包含着物权返还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当得利自然可以发生物的返还或是物上所有权返还的结果。

2、 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首先,“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都是一种保护交易的制度设计。但两者对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是完全不同的。物权行为是从区分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内部的物权与债权关系,进而排除债权关系对物权关系的影响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的。所以,该制度是基于当事人自己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德国法学家认为这种保护第三人的制度更能体现私法自治的本意。而善意取得是从当事人法律关系外部对物上请求权的强行切断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即是出于保护第三人的需要对原物主追及权的强行限制。”[6]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用第三人主观心理状态来判断善意、恶意,法理上有"知情"与"不知情",就学说而言,大抵有三种见解:其一,指不知 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问;其二,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是否出于过失,并非所问,但依客观情势,于交易经验上一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权利的,应认为系恶意;其三,所谓非善意,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因缺少客观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善意"。善意取得制度有客观化的趋势。在不动产领域,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建立和健全,任何人已经无法在不动产领域内提出自己不知或者不应知交易瑕疵的善意抗辩,从而使善意的认定明显客观化。在动产领域,由于现代市场交易的抽象性,要证明第三人的恶意是十分困难的,而且会越来越困难,这等于在向客观善意不断趋近。
最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有不周密的缺陷:它不能把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有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区分开来。例如:甲将一物卖给乙,乙又卖给丙,各自均完成交付。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有瑕疵,甲提出撤消合同并主张返还原物的情况下,第三人丙因为其物权的取得为善意取得,丙所取得的所有权即受到保护不受甲的追夺。善意取得对丙的保护的缺陷恰恰就发生在其保护的原理上。因为丙所取得的物权的法律基础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丙的物权取得即是事实行为取得,也就中断了丙与乙的法律关系。这样就在法律上剥夺了丙在其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瑕疵时的撤消权。所以善意取得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的设计是不周密的。[7]


3、 关于无因性原则违背交易公正,不利于保护原物权人利益的问题。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无因性”是一个价值判断,而非一个事实判断。也就是说,“无因性”并不意味着物权行为在事实上没有原因,而是说基于而且仅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而切断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联系,即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的影响。因而“无因性”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说的极端一点,如果世界上只有两个人(出卖人与买受人),讨论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毫无意义。虽然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而使物权行为“无因”,但在仅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却无法绝对排除原因行为(债权行为),因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其目的是发生物权变动。如果在仅涉及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时,仍排除原因行为,那么意思自治也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其更直接的恶果是一些人未同等给付甚至未给付而保有物权,物权秩序无以维持。因此,物权行为理论是为了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和秩序)才使物权行为“无因”,即这种“无因”是特定意义的,这也是萨维尼“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的真正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