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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2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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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6〕35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规范开山采石活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动态化矿山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山采石活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动态化矿山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山采石矿山,是指在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矿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山采石矿山监理(以下简称矿山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对开山采石矿山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监理及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监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矿山监理单位从业基本条件的认定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矿山监理活动的单位,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监理业务。
  第七条 从事矿山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
  (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测绘资格证书(乙级以上),具备露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能力(小型);
  (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并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地质、测量、采矿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十人;
  (四)具备野外测量、定位和室内数据处理、成图等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第八条 监理单位进行矿山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矿区范围,包括平面位置与最终底板高程;
  (二)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包括动用资源储量和保有资源储量;
  (三)开拓系统、运输系统、工作面布置、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
  (四)最终台阶要素,包括台阶高度、安全平台及清扫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最终边坡角、边坡形状及坡面平整情况、排水系统等;
  (五)排土场的设置、排放方式、堆置高度、边坡坡度等;
  (六)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其他方面。
  第九条 矿山监理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理项目的控制目标;
  (二)编制监理方案;
  (三)认定监理方案;
  (四)按照监理方案实施监理;
  (五)定期出具书面监理报告;
  (六)监理工作验收;
  (七)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总结报告及相关监理资料。
  第十条 监理单位须编制监理方案,并经审查认定后,方可实施。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监理方案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根据矿山生产能力、开采顺序、工程进度、预期效果等,定期开展监理工作。
  (一)新建矿山达产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生产矿山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矿山监理实测的矿山现状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1000。地质调查、开采现状调查、地形测量等外业工作均应有详细记录。内业整理应以实测数据为依据,相关参数的选取和计算方法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各类现场调查记录资料及地形测量的原始记录手簿、草图、仪器记录拷贝、软盘等应归档保存,用以备查。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山监理活动,可以采用招标或委托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矿山监理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矿山监理业务,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山监理活动,在以下渠道中列支矿山监理费用: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
  (二)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矿山监理活动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监理单位提供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矿山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等资料;
  (二)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三)为监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对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加以整改。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在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现场监理,并应及时提交监理报告。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及先进仪器设备进行矿山监理。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及精度。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现实开采条件,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被监理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
  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违法违规以及破坏、浪费矿产资源问题,经认定后,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侵害国家利益的,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3-10-09

教职成〔2003〕3号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1996年底,全国职业高中实现了校长持证上岗。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对校长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培训管理体制不顺,有效的培训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科学规范的培训制度还不健全,培训任务难以落实;理论和实际联系不够紧密,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校长培训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的历史重任。要完成好这一使命,职业教育就必须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转变办学观念、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校长培训工作,提高校长的政治、业务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已成为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推进校长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知识为重点,以提高校长管理能力为目的,大力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掌握现代科学管理知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懂教育、善管理、作风优良的高素质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原则是:“提高认识,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注重实效,形成制度”。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二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定校长培训工作的整体计划。三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围绕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学习理论与研讨问题、总结经验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校长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要积累经验,探索规律,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

  二、培训对象、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对象: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新任或拟任校长、在职校长。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具备现代教育管理理论素养,提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整体素质较高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队伍。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起与校长选拔、聘任、考核相结合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和校长培训制度。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对职业技术学校新任或拟任校长,在上岗前或任职后规定时间内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对在职校长进行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性培训;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高级研修。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类型和形式

  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法制建设理论,增强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三是学习现代教育科学理论,特别是职业教育方面的知识,如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现代职业教育基本原理,经济形势和国内外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动态,现代教学理论与课程开发,职业技术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现代教育技术等,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管理学校的能力。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对新任或拟任校长,在上岗前或任职后半年内进行的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0学时(教学计划见附件一)。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树立新理念、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方法、开拓新思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教学计划见附件二)。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成果为主要内容,旨在培养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的研修活动(教学计划见附件三)。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中授课、专题研修与实践考察、分段教学与累计学时(学分)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四、组织与管理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职业技术学校积极参与、行业和企业配合支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和规范有关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的宏观政策规章和指导性工作意见;制订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审定或推荐培训教材;对各地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举办骨干校长国家级培训和其他示范性培训等。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校长培训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认定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加强对校长培训机构的指导和建设,不断改善校长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监督、检查所辖地区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校长培训情况。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校长培训教学组织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制订具体培训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培训过程中多方面征求反馈意见,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合格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颁发相应的统一格式的校长培训证书;开展校长培训教学科研工作,探索培训规律,总结培训经验。

  4.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的配合,对其所办职业技术学校选派参培校长、提供培训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应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考察、调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考核与发证

  学员完成任职资格培训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并编号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以此作为校长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

  在职校长每完成一阶段提高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颁发阶段性培训证明。累计完成提高培训规定的学时(学分)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印制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提高培训结业证书》,以此作为校长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在职校长完成高级研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由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和证书核发办法。

  六、主要工作措施和要求

  1.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作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从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等各个环节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促进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机构师资的专业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校长培训机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应督促并帮助其改正,如仍达不到标准,应取消其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机构的资格。

  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以全国及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中的师范类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为主。

  3.培训机构要完善校长培训的管理办法,配备素质较高、满足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和优秀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作为兼职教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训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灵活多样地开展培训。

  4.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从职教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标准。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应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1.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略)

     2.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略)

     3.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高级研修指导性教学计划(略)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为加强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除审计、税务机关和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的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的罚款、追回的应上缴国家的税利,以及
违反经济合同的罚款另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均须全面执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也适用本规定。
二、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收缴的非法收入、罚 没款、罚没物资变价款、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的“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款收入”,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在结案后的两个月内上缴同级财政。
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路部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50%上缴北京市财政,50%上缴中央财政。
三、各单位内部查处和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按查处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同级财政。
中央在京单位内部查处和追回应上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款,上缴市财政。
四、罚没财物凭证(包括罚款收据、处罚通知书、扣留物品通知单等),由市财政局监制,市级执法机关统一制发。
五、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罚没的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经查对核定后,开具款项收据和物品登记清单,注明现金、存款或有价证券的金额,以及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收据和清单一式三份,由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处罚人(退赃人)或被处罚单位(退赃单位
)分别签章(在现场对违法违章个人的小额罚款,要求被罚款人签章有实际困难的,可以不签章),一份交被处罚人(退赃人),一份交保管人员,一份随卷。
六、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结案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生活资料交由商品归口的国营商业单位或信托商店收购;生产资料和废品交由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糖、烟、酒和粮、油分别交由区、县副食品公司和粮食局鉴定收购或销毁。
2、金、银交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区办事处、县支行收兑,外币交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收兑。
过期的有价证券、经鉴定无法收兑的国家货币、票据和其它没有价值的证券以及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等,无偿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处理;粮票、食油票交由区、县粮食局处理;石油票交由市石油公司处理。
3、钻石、珠宝、玉器、金银镶嵌首饰以及各种工艺品,交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收购。
4、一般文物交由市文物商店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由市文物局保管。
5、各种贵重药材药品交由市医药总公司收购。鸦片、海洛因、吗啡等毒品交由国家指定的单位收购。
6、各种机动车辆无偿交由市财政局处理。
7、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其它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无偿交由区、县公安机关处理。
8、其余物品以及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查处机关商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区、县以下的基层执法单位依法查处的罚没物资,须上缴各区、县执法机关统一处理。
七、各级执法机关查处的罚没物资,一律不得在本单位内部自行处理,收购单位作价后的罚没物资和赃物不得返销给执法机关。商业单位、信托商店收购的罚没物资,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公开出售前购买。
八、各单位收到匿名退回的赃款赃物,由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保管,经查对3个月无下落的,由保管单位按本规定第六项的规定办理,赃款、赃物变价款,按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
九、单位以走私、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违法行为所得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擅自动用。已经动用的,必须用单位的自有资金抵偿,不得用应上缴的利税或国拨资金、预算资金抵偿。
十、确属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已上缴财政的,凭执法机关的书面证明、变价物品清单和缴库凭证,经收款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库手续。已经变价处理无法返还原物的,按处理时的变价款数额退还。
十一、执法机关因办案或执法工作需要增加费用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年度分季的“办案费用补助”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当年预算,按季专款拨付。执法机关不得在应上缴财政“罚没收入”中提成或要求退库。
十二、财政部门在审核执法机关的“办案费用补助”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补助范围,严格掌握,统筹安排,基本建设、一般办公设备、车辆购置等属于经常性开支范围的项目和集体福利,一律不得列为“办案费用补助”范围。
十三、执法机关的“办案费用补助”,应立帐记载,专款专用,年终编报:“办案费用补助”决算,随本机关的经费决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节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十四、查缉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各级执法人员,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嘉奖,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处理和上缴工作。对私分、挪用罚没物资和赃物或坐支、截留罚没收入和赃款的,限期追回。无故拖延上缴的,财政部门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缴。
十六、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1月4日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市财政局1982年8月14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






198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