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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时间:2024-07-15 15:0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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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规定》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的基本内容包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审计工作动态信息;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审计移送贪污受贿案件情况以及查处重大违反国家财政法纪问题报告);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工作经验等。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煤炭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宣传审计工作成果,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煤炭内部审计工作服务。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以为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以及下级内部审计机构服务。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煤炭工业经济工作中心和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反映煤炭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以及内部审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布置任务,组织协调,支持和指导从事审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
第八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负责对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各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信息工作指导。
第九条 负责审计信息工作人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组织专题调研,挖掘深层次的信息;
(四)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内部审计信息工作;
(六)组织内部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网络是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直报点是审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信息网络。
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信息。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对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内部审计机构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信息报送参考要点。
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采用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揭露问题的信息,应当征求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管理,实行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审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准确,单位名称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反映工作中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等,应当有新意;
(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八)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快审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达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达市府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9〕39号)以及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委发〔2011〕1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全市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以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市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注重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政府其他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到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成本效益、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组织建设、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市统计局提供评估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执行市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增强应急能力,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良好的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绩效管理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市财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应急准备及网络舆情快速反应的情况。由市委宣传部(网络办)、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被评估单位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市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绩效委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社会公众评价、绩效组织评价、领导评价和部门互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社会公众评价。由市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市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和满意度测评。

(三)绩效组织评价。市政府绩效委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领导评价。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同时邀请市委领导)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五)部门互评。市政府部门相互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5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30%,市政府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40%,市领导的评价权重为20%,部门互评的评价权重为10%。

(一)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市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的分值分别计分。

(二)绩效组织评价。市政府绩效委成员对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按二级指标的分值分别计分。

(三)领导评价。市领导对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四)部门互评。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互相评价的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新增目标得分。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文件增设的工作目标,经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新增目标管理。

完成工作任务的计0分,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每项最高加1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况扣分,每项最多扣1分。

第十五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批评问责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含国务院直属局、领导小组,下同)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若分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3分(若分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0.2、0.1分);凡上级表彰奖励达州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次)加1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肯定性批示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肯定性批示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批评问责扣分

1.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受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5分;受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2分;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次)扣1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上级通报批评达州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扣分。

2.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考评结果的确定。

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领导评价得分+部门互评得分+新增目标得分+创先争优加分-批评问责扣分。

绩效管理先进单位按市政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政府其他机构各占三分之一。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由市政府绩效办汇总,市政府绩效委提出绩效管理考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垂直管理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对绩效管理合格的市政府部门,根据经费供给渠道分别进行奖励。

(二)惩罚

1.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目标绩效奖实行“一票否决”: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落实不力,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差,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部门(单位)内部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事件,部门(单位)职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对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排名倒数第一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没有及时将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及市政府绩效委下达的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的部门(单位),不予兑现年终目标绩效奖。

4.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拘留、刑事处罚,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进行考核或不定等次(试用期内公务员除外)的干部职工,不计发目标绩效奖。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建立达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在市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市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绩效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位副秘书长和市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市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绩效办),为市政府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年终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在市政府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绩效委对三分之一的市政府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 在市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垂直管理单位中的金融机构、企业类的绩效管理分别由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牵头,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垂直管理单位(企业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垂直管理单位(金融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具体内容
二级指标
具体内容
三级

指标
评估依据

1
职能

职责

(60分)
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职责任务

(40分)
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部门绩效管理报告,市统计局评估意见

依法行政(10分)
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评估意见

政令畅通(10分)
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执行市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评估意见

2
行政

效能

(15分)
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效能建设(7分)
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四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评估意见

成本效益(4分)
完成目标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
市财政局评估意见

应急管理(4分)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应急准备和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的情况
市委宣传部(网络办)、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评估意见

3
服务

质量

(15分)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服务群众

(8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部门绩效管理报告,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务服务中心评估意见

接受监督(4分)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评估意见

协作配合(3分)
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评估意见

4
自身

建设

(10分)
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党组织

建设

(4分)
机关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评估意见

政风行风(3分)
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
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廉政建设(3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附件2:

垂直管理单位(企业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内容
三级

指标
评估依据


1
职能

职责

(80分)
核心指标

(60分)
1.纳税增量额度情况;(20分)

2.产品质量情况;(10分)

3.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15分)

4.吸纳地方人员就业,缓减地方就业压力情况;(10分)

5.报送企业经济指标数字情况。(5分)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环保局等部门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依法治企

(10分)
1.企业环保排污达标情况;(3分)

2.安全生产情况;(3分)

3.社保“三金”解缴情况;(2分)

4.住房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2分)
市环保局、人社局、安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政令畅通

(5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情况;(3分)

2.令行禁止、真抓实干的态度及效果情况。(2分)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评估意见

应急管理

(5分)
1.落实维稳第一责任;(2分)

2.预防突发事件情况;(2分)

3.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情况。(1分)
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评估意见

2
服务

质量

(10分)
服务群众

(5分)
1.加强企业服务窗口建设情况;(3分)

2.扶贫帮扶情况。(2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接受监督

(3分)
1.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情况;(1分)

2.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1分)

3.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情况。(1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协作配合

(2分)
企地沟通协作情况(2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3
自身

建设

(10分)
党群组

织建设

(5分)
1.企业党组织建设情况;(3分)

2.工会组织建设情况。(2分)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市直机关工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等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企风行风

(2.5分)
1.作风建设的情况;(1分)

2.制度建设的情况;(1分)

3.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情况。(0.5分)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等部门评估意见

廉政建设

(2.5分)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1分)

2.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1分)

3.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情况。(0.5分)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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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个体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个体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1980〕195号文件精神,为了发挥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补充作用,保护其合法经营,限制其非法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和经营。未经批准发照的,一律不准从事生产和经营。
第三条 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凡设有门市、摊床、流动售货车的都要将营业执照悬挂在明显处;流动服务的也要随身携带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标记。
营业执照不准涂改、出租、出兑、转借或转让。
第四条 个体工商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到税务部门登记,按照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帐目,每月报告一次经营情况。不得伪报和谎报。要依法纳税,按时交管理费。
第五条 核准开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办理,制做牌匾、刻制公章、购买发票、印刷票据、开立银行帐户,建立供货关系,签订加工订货或购销合同等事宜。
第六条 个体工商业必须坚持“拾遗补缺”的经营方向,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项目,指定的地点,从事生产和经营。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和改变营业地点。
第七条 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规模、从业人数,从事生产和经营。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规模、增减或调换从业人员。不准雇工或变相雇工剥削。
第八条 必须凭各归口主管业务部门发给的进货手册,到指定的批发部门或批零兼营商店进货;国营批发部门不经营或供应不足的品种,允许到工厂、贸易货栈、集市贸易、社队企业自行采购,但必须填写进货手册和索取发货票。
个体工商业户原则上不准出本市、县到外埠采购。必须去外埠采购时,须经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必须保证经营质量。自制商品必须按规定的投料标准制做,不得随意减少用料和粗制滥造;经销商品也必须保证质量,不得以次顶好,以劣充优;加工、修配、服务等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不得变相降低质量,弄虚作假;计量器具必须准确,出售商品要秤平、提满、尺码足,不
准克扣群众。
经营食品、饮食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条例》,不准出售腐烂变质和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第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凡以批发价格,回扣价格进货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牌价;议价商品要按平价计算成本或毛利率,高出平价部分的金额可以计入销价;不准从零售商店用零售价套购商品,加价出售。
服务、修理、运输等行业,国营、集体企业已有收费标准的,要参照国营、集体标准收费。
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必须悬挂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牌。不准随意提等提价,不准巧立名目变相涨价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必须遵章守法经营,严禁非法活动。不准偷税漏税;不准转手批发;不准转包渔利;不准欺行霸市;不准哄抬物价;不准掺杂使假;不准缺斤少两;不准欺骗群众。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业户,凡要歇业、转业、停业和改变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项目、营业地点、从业人员增减等)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接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并要接受归口主管业务部门以及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的一部或全部外,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对再犯者,吊扣营业执照,限期整顿,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加重罚款,勒令停业,缴销营业执照;
对性质严重和情节恶劣者,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