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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02: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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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用地规划和从事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保税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保税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保税区内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经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验线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七条 保税区内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设计、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保税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特殊建设工程须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指定施工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通过招标择扰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到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批准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界限,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无偿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7日

劳动部关于将成都滑翔机制造厂三个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将成都滑翔机制造厂三个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成都滑翔机制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函》(〔94〕体人字78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成都滑翔机制造厂的模压玻璃钢制片工、玻璃钢压制工、金属产品喷漆工三个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成都滑翔机制造厂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工
种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八年的工人,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此复。附:成都滑翔机制造厂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略)。



1994年10月18日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6号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汉江水质符合南水北调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汉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起,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实行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省级考核对象为汉江流域的十堰、襄樊、荆门、孝感、武汉等5个省辖市和天门、潜江、仙桃3个直管市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各省辖市参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政府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研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本项10分,未列入年度计划或未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的各扣5分)

  (二)严格遵守《条例》,依法行政。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在招商引资中不提供任何违反环保法规及政策的优惠条件;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本项10分,违反此条款任意一项扣5分)

  (三)认真执行《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国家和省环保产业政策,保证辖区内列入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环保基础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和省明令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关停。(本项10分,无故拖延或因行政行为影响上述基础设施正常建设或运行实施的,扣5分;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关停,或关停后又死灰复燃的,发现一起扣5分)

  (四)重视并研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正确认识本区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有关汉江流域水污染的群众信访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及时解决处理。(本项15分,未认真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因领导不力、决策失误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出现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出现一起扣5分)

  (五)重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正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相应标准。(本项10分,每违反一项扣5分)

  (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均大于95%;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大于80%,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大于40%。(本项20分,各项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上述4个项目指标凡下降3个百分点的不得分)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控制目标内。(本项10分,超标一项扣5分)

  (八)环境质量达标。汉江干流、主要支流或湖库上的国控、省控断面(或点位,含饮用水源地,附表)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划类别要求,跨界河流的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河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本项15分,水质达标率80%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0.25分,确因上游水质超标造成下游水质超标的,另行评定)

  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以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考核周期。每年1月,各市按本办法考核内容对上年度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条自查,按规定格式填写自查表,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报省环保局。2月,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市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审核上报材料、汇总考评结果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市,以不合格论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核的具体评分细则等由省环保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