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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王瑜

时间:2024-07-08 14:2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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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的标注方式

在产品上标注了专利号,给消费者的感觉是该产品是高科技产品,值得信赖。我们经常可以在玻璃瓶装的辣椒酱上见到“专利产品”等字样,并且还非常正式地标注了专利号。获得了专利当然要标注,告诉消费者,专利号如何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条包含了两个信息:1、规定的是谁有权标注专利号?包括: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而且这个被许可人还是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可以标注;2、规定的是专利标注在什么地方?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这里的“或者”不应该只理解为要么产品要么包装的选择关系,应该有和这种并列关系,也就是可以同时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注。这里的产品要注意,必须是通过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该规定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这条规定的是具体标注方式。根据这条的规定,标注最少要标注两个内容:1、专利号,2、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我们所看到的标注很少能看到中文标注的专利权的类别,一般只能看到专利号,大家都明白,三种专利的技术含量是不一样的,外观专利几乎没有技术含量,尤其是一些食品只是申请了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这种专利对食品本身而言不具有任何的意义,所以大家都不愿意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不过仅仅通过专利号我们就可以了解这是什么类别的专利。专利号都是以英文字母:ZL开头:这两个字面就是中文专利的简拼,后面是以串数字,数字的头两位是申请的年代,比如99年申请的,那么开头就是99,从04年以后升级了,头四位为年代,比如2005表示是05年申请的,专利的类别关键看第三位(升级后看第五位),第三(五)位数字只可能是1、2、3,1代表该专利是发明专利,2、代表该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3代表该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

该规定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条规定标注不符合规定将给予处罚,尽管大家不愿意按照该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不过由此而被专利管理部门处罚的至今并没有听说过。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其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应尽量提前通知代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经主席团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答复。
第十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提出询问,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补选的本届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代表的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级代表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会议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联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对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
(六)接待和办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一)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十二)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71号

1985-05-17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好,保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附件: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1985年4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税征收问题,我们与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地区有关同志意见。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将现行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在,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拟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
  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经济作物区也应同粮产区一样,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农业税。至于少数地区农民按“倒三七”比例价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或继续与粮食部门协作,派人驻粮库(站)收税。在财政部门力量不足的地方,可暂时委托粮库(站)代征,付给劳务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部门协商,报人民政府确定。对其他农产品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农业税折征代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时组织进行。
  四、农业税折征代金是征收工作的一项改革,要做好充分准备,向干部群众搞好宣传解释。同时,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农业税按户折征代金后,任务繁重,请各级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充实征收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对各地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进行结算。增加收入部分,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
  今年农业税开征在即,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号